我买了社保,工伤期间厂里要求上班赔付的钱应该由谁出,跟厂里有关糸吗

在厂里受伤社保赔偿算个人的 还是单位的_百度知道
在厂里受伤社保赔偿算个人的 还是单位的
算个人的,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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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如果社保那块还有营养补助之类的是直接赔付给个人。同时,厂里也要给予一定营业补助工伤,如果是一般受伤,通常住院的费用工伤医保直接减免一些费用
其他3条回答
工伤支付等都是针对参保人发放,只是存在由单位转发给个人的情况。但金额和单位没有关系社保报销
都有。个人和单位都按一定比例交钱。一旦受伤就到单位寻求工伤的赔偿就行。
你好,社保赔付是支付给个人的。
社保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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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厂里工伤但厂里没营业执照没签劳动合同社保局...
你好我在厂里工伤但厂里没营业执照没签劳动...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症状变化等):你好我在厂里工伤但厂里没营业执照没签劳动合同社保局不做伤残鉴定你门医院可以做吗
共1条医生回复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职称:医师
专长: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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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您好,根据您的情况分析我们医院是无法为您提供伤残鉴定的,需要到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的医院进行检查后再鉴定的意见建议:请您不要担心,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会告诉您具体怎么办的,祝您早日恢复健康。
问请问我的朋友在五金厂里上班冲压把半个手掌和大拇指都压扁了,都骨折了,厂里签了劳动合同和社保。
职称:医师
专长:社区医师、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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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确定的,只能是通过是否鉴定确定的,最好是请求司法鉴定,普通的医生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
问我在一家电子厂上班被冲压机压到右手中指前一截骨头碎了一点指甲也掉了,动手收打了刚钉?现在短了3到5毫米
职称:医师
专长:临床一些常见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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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你去医院详细检查,然后再对症治疗,祝你健康
问工伤导致左脚大拇指骨折
职称:医师
专长: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糜烂性胃炎,胆汁返流性胃炎
&&已帮助用户:258527
你好,建议你走路时拄拐,因为脚支撑整个身体,过早走路会影响愈合的脚拇指骨,2个月后在走路。注意不要重体力劳动或走较长路程。
问我爸爸在工地上干活摔断四根肋骨,上了四块钢板做了骨折固定...
职称:医师
专长:外科,尤其擅长神经外科等疾病
&&已帮助用户:124111
指导意见: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是需要你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给予咨询的
问报了名第二天上班脚压成骨折了 住了半个月的院医生又开了半个月的假 现在厂方给我算旷工还说要开除我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骨科 普外科
&&已帮助用户:40295
这个不好确定,建议最好是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咨询一下
问脚不能走路如何进行维权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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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对于你的情况,只有是去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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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超出目录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目录、工伤药品目录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制定的,制定时已经考虑了工伤职工治愈的基本需求。一般来说,“三项目录”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但现实社会中,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往往超出工伤医疗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的目的即是为了让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工伤保险是无过错责任。而且工伤职工一般收入不高,让其承担工伤保险目录以外的费用,对工伤职工来说显得比较冷酷,也有违工伤保险的无过错原则。如果不区分医疗费用,工伤职工使用高档进口的药物,超出一般治疗的住院标准,甚至工伤与其自身疾病一起治疗,不对其进行规范,将导致基金难以负担。提高基金的费用,最终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买单。因此,对工伤治疗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但实践中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目录中对工伤职工救治,二是工伤保险目录中有时不能满足工伤职工治疗的需要,三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现象比较普遍,工伤职工没有在定点的工伤医院治疗。各地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的一味让用人单位承担,有的让劳动者自行负担,有的要求医疗机构行使告知义务,如何在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基金和医疗机构平衡,既能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必要的、合理的治疗,同时又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需要在程序上进行规范。个人认为:一、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二、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目录”范围治疗却超出目录治疗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三、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基金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承担。四、在治疗过程中,确因使用超出“三个目录”标准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下为各省市关于超出目录范围的地方规定问: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上海市人社局回答: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广州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中院、市仲裁院于2014年5月26日 10.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主张继续治疗、工伤复发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后续治疗费用等有约定的则从约定。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同时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医嘱诊断需拆除内固定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医嘱时间内该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如离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再主张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不再支持。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不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工伤职工要求由此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药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前款医药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无锡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工伤保险条例》所列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我委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在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合自行联系医疗机构就医时,对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自付。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劳社文[号)第四条规定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因此,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和承担。其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减除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含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承担部分)予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和承担的数额。如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负伤后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其医疗费用无论在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内还是超过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其医疗保险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通知》规定: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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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社保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劳动者出现工伤时如何赔付
  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社保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并不一致。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出现了工伤事故,工伤待遇应当如何支付?从工伤保险交纳主体的角度分析,似乎应该是由社保部门与社保缴纳单位共同承担。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社保部门在赔付工伤时,要求缴纳社保主体与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赔付,于是,就导致了在本文标题所述的情形下,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结果。虽然现实中也存在由社保部门与社保缴纳单位共同承担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个别现象。
  下面是两个案例,大家可以通过它们看一下法律人士们的观点。
案例一:缴纳与用工主体不一致 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孙某原系甲公司员工。日,孙某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于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日,孙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乙公司生产部工作,乙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日,孙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日,孙某向乙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于2011年1月曾为孙某申报缴纳社保费用,但因甲公司已为孙某缴纳了1月的费用,故乙公司无法再为孙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孙某发生工伤时,社保缴纳主体是甲公司,而用工单位是乙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故社保机构无法支付乙某的相关工伤费用。
  本案法院认为,应由实际用人单位即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作为孙某前一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与日终止后,即于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且孙某是在后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不应承担劳动者因工伤带来的损失。孙某自日发生工伤,乙公司客观上并未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孙某无法自社保部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但笔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不妥。
  笔者认为,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精神,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违反了该义务才承担不利后果,即对损失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不利后果。乙公司曾于2011年1月为孙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经履行了社保缴费义务,但因缴费系统的原因致使缴费行为没有成功,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存在过错,法院让其承担工伤赔偿的费用等于惩罚守法主体,这不符合情理,也与法理相悖。此外,这样做等于变相地将社保机构的责任转嫁到了用人单位的头上,加重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提升工作效能、改善服务质量。
  笔者认为,出现制度漏洞,应该通过目的的解释的方法予以处理。工伤保险的目的解释的方法予以处理。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的主体不一致,社保部门就可以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本案中,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该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职工在受伤期间已有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费用,理应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应淡化社保缴费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的情节,在不存在骗保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应依法核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实践操作中,社保机构不予理赔,也不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赔偿待遇,而应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予以解决。
  工伤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在有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才应该通过工伤赔偿的模式处理,否则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模式处理,即按照各自的过错探查伤害的原委,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让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民事责任,这样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通过侵权责任构成减责、免责事由的运用,可以消除工伤保险认定把关不严,劳动者以自残方式获取工伤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时,这种责任近乎以无过错的原则转嫁给用人单位)的道德风险。(本文来源于:)
案例二:第三方代缴社保,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某公司A在外地设办事处B并聘请当地人甲为办事处B的负责人。因甲的户籍在外地,A公司无法在本公司所在地直接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公司找到与办事处B在同一城市的C公司,请求C公司为甲代缴纳社会保险费。A、甲、C三方也为此订立了3方协议。协议明确:“甲为A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C只代替A缴纳甲在异地的社会保险费。C与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以后甲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甲的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
  王晓平: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甲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要具体分析3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当地的社保中心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是用人单位,因此负有救治、看护受伤员工,收集、整理申报工伤等相关资料的责任;C代缴社会保险费,因此负申报工伤、领取待遇的责任。
  李娟:A、甲、C订立了3方协议,从而明确3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该协议有效,由A承担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如果无效,则C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呢?首要条件要合法。协议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3方关于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尽管3方协议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了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由C公司承担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但根据3方协议所体现的内容,我认为应该允许已承担相应费用的C公司向A追偿。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是有风险的。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任何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尽量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贾富春:解决这个案件,首先要弄清楚A公司、C公司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
  判断员工的实际用工主体时,常用的两个因素是: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由谁缴纳社会保险费。当两者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用工主体呢?像本案例中,A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由C公司缴纳。虽然3方签订了3方协议,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并不能排除C的责任。在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时,社保机构在履行相应手续、支付相应待遇时,往往会以C公司为用工主体,由C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样并非说3方协议没有任何作用,其可以作为证据判断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C公司可以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其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摘自中国劳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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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公司员工与2008年发生了一次工伤,发生工伤时公司还未给该员工买社保,当时做了工伤鉴定,但是未做任何赔偿。现在员工要辞职,提出工伤补助,请问这种情况工伤补助应该如何计算?哪些是公司必须赔付的,哪些是可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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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春季班
工伤历来都是劳动关系的难点;从数量上看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已超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成;而且随着工伤认定政策的宽泛化,不断呈上升的趋势。工伤争议分为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及工伤待遇理赔争议三项。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很多受了工伤的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私了,签订工伤私了协议。那么,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为大家作分析。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两个多月前,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所在的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首先,签订的私了《工伤补偿协议书》是否允许?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个工伤赔偿事宜。
其次,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同上面的案例中,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也无法免予公司的责任。此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劳动者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劳动者受伤后在医疗期间与公司不公平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或者是劳动者对公司的一切问题自负的单方保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用人单位不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法定主体,不具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权利,所以,协议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作出协议是无效的。
2、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协议无效。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所以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这份看似对用工单位很有利的证据,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私了协议如何变得有效?
在分析协议如何变得有效之前,我们弄清楚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是一件经常发生的现象。分析其原因有如下几种情况:
1、逃避现实。有些用人单位为达到该目的,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办法、手段使得劳动者与其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应有的待遇。
2、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在出现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
3、伤不起的等待。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诉累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待遇。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即使达成了一致协议,并经过了公证,如果劳动者反悔的,也会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经签字的私了协议。另外,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如案例所示,法定工伤待遇应是4万元,协议赔偿金额是1万元,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54条规定:(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
今日要点离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算清账,否则,不但不能保证其合法权益,而且一旦诉讼也会给公司带来不小的诉讼风险。
2015春季班
关键你那是几级啊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明显不够伤残等级的,承担医疗费和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的,可以私了。能够评定上伤残等级的,是不能私了的。因为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论单位什么原因没有为职工参保,但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你私了给职工一笔钱,如果比条例规定的少,职工钱花完了回来再提出赔偿要求,法律还是支持的。
& &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职工发生的工伤,伤情够上伤残等级的,也尽量不要私了,别放弃自己的权利。按规定认定工伤(单位不申请个人去申请),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按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待遇。评完伤残等级就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后单位不用你的时候,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所在地区省政府规定)。
& &由于不知你的伤情和治疗后的功能障碍情况,也不知能评为几级伤残(待遇按等级确定),因此赔偿的数额没办法估算。一般10级的话,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总共在7万至12万左右(根据地区不同将有很大差别),供参考。
按法律规定,工伤补贴根据鉴定的界别确定,这个有明文规定的。如果没有交保险,费用不变,由公司承担。
所以你自己查下文件自己看下,知道底线了然后再和员工谈。
2015春季班
发生工伤情况,公司应第一时间申请工伤保险鉴定,公司鉴定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到一年期间由个人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有结果的按照等级领取赔偿、补助金。
2015春季班
做了工伤鉴定 你连伤残评定了几级都不写出来 怎么算
这种情况什么都可以协商,包括补助,但是记住最后补助要签协议,防止拿钱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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