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经租房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国家经租房能要回来吗?-免费法律咨询-华律网()
& & & 问题详情我奶奶在福州市台江区延平路一带有三处房产,在解放后被房改了,当时房改后我们家还有收到政府发给经租的20%租金(凭据:《福州市房地产公司台江区分公司领息慿摺》)及交纳房地产税(收据),租金收到文革就被停了。土地证和房契都是解放后福州市政府重新办的(证件都在,就是被国家盖章“国家经租”),现今有的房子被拆,有的将要拆,请问能否要回我奶奶的房子吗?请大家帮帮忙,谢谢ask***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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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在咨询陈远国律师&&&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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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1页 数:393字 数:502000印刷时间:开 本:16开纸 张:胶版纸印 次:1包 装:平装丛书名:国际标准书号ISBN:0所属分类:&&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当然同时也是行政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所探讨的主题在广义上属于房地产纠纷范围,是作者在从事律师实务中接触到的一些*近几年出现的比较特殊而典型的房地产争议。这些房地产争议产生的时间较一般房地产争议更久远,且通常与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和变化密切关联,所以解决的难度也相对较大。本书的主要内容为作者近年来在博客上发表的关于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的系列文章,以及在写这些文章时搜集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希望本书的出版,有助于深化大家对于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认识,有助于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依法公正解决。
  关智慧,汉族,籍贯河北省平山县,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专业硕士,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教育学学士。2007年8月开始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2008年10月取得北京律师执业***。出版著作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简明读本》(与郭殊、廖江华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作开发房产的债权式分成》(载孙瑞玺著《律师执业思维方式:民事疑难案件评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郑仲彦,北京人,京郊插队知青,1978年恢复高考后考取兰州大学物理系理论物理专业,1982年本科毕业后入职中国核工业集团从事国防科技工作,目前已退休。
第一部分博客文集
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
与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市“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接管私人房产及
落实政策问题研究
大陆去台人员房产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不当得利制度及其在解决私房案件中的应用
对一则“地上权”案例的分析
对一则土地改革遗留私房争议的法律与政策评析
也谈我国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对《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解读
公私合营中私房作价入股遗留问题研究
北京市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中的土地产权问题研究
没有产权证就没有产权吗?――从两则案例说起
第一部分博客文集
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
与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市“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接管私人房产及
落实政策问题研究
大陆去台人员房产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反思与评论
不当得利制度及其在解决私房案件中的应用
对一则“地上权”案例的分析
对一则土地改革遗留私房争议的法律与政策评析
也谈我国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对《宪法》第10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解读
公私合营中私房作价入股遗留问题研究
北京市落实“文革产”私房政策中的土地产权问题研究
没有产权证就没有产权吗?――从两则案例说起
1949年到1956年3月我国的城市私有房地产政策
1978年后中国共产党保护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
政策的恢复和落实
城市私有房屋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继续
“补改”的问题研究
房管所或其他单位在私房院内建造房屋的产权
归属及相关问题研究
城市私房主出租房屋给房客是不是资本主义的剥削
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依据
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
司法救济问题
第二部分案例选编
刘奶奶诉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确权行政争议上诉案
道县房地产管理局与曾安安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曾德华与乐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
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张福元、张福奎、刘万君诉北川县人民政府为北川县曲山镇
饮食商店颁发北房权证县建权字第2627号
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诉讼案
徐恩溶与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奚某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
公开答复纠纷案
海口琼山藤竹厂诉丁延峭恋鼐婪装
张艮柳与朱荣聪、朱慧新、朱乐安、
朱谭青霞房屋租赁纠纷案
刘尚廉等与龚理华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何玉莲与广州市第一染织厂有限公司
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上蔡县蔡都镇东城区管理委员会与冯智义
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马旭旦、马秉杰、马秉廉、马秉聪、王远涛
诉梓潼县房管局行政登记案
桂××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发房产证纠纷案
田某等诉田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冯小平、冯淑清与贾宇涵、贾大超、
王淑清等继承纠纷案
第三部分中央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
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
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
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节录)
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产
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节选)
国务院八办许涤新副主任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
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记录整理)
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
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
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
《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第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几个问题的意见(1963年修正)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
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
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
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
继承问题的批复
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
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复函(节录)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
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
轻工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
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
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
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
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
私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
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
关于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
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
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
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住宅局关于贯彻国发
〔号文件精神做好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
代管房产处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
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
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一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
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
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
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
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第一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
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
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
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
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
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设部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
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
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第四部分北京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规定处理本市房屋问题办法由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对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关于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
主义改造的计划的批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
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
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接管私房的若干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迅速清退机关企事业单位
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退征用拆除私人房屋价款的通知
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
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
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
政策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北京市
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
政策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
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文革”
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有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
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
一些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
《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
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
私房政策三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对落实政策遗留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检查的意见
关于扩大房源和节约用房进一步做好清退被占
自住房工作的几项要求
关于清退“文革”中被占用自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拆除城市私房
作价补偿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清退“文革”中被占用
私人自住房工作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做好
“文革”中被挤占房屋收购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危改中涉及落实私房政策
房屋的几点处理意见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
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私改遗留房产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
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
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7年4月,我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时候,碰到“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的问题。当时的感觉是有点发懵,觉得学校里、书本上学的东西完全用不上。然后,就自己搜集相关的材料学习、研究,写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在网上发表。也许是因为论述的题目正切中很多人的现实需求,也许是因为之前还没有人比较系统地论述过这个题目,文章发表后颇受关注。不少人看到这篇文章后找我咨询关于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确定、变更、拆迁补偿、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
  月的时候,中国法学会召开了一次“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组织者注意到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
  2007年4月,我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时候,碰到“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的问题。当时的感觉是有点发懵,觉得学校里、书本上学的东西完全用不上。然后,就自己搜集相关的材料学习、研究,写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在网上发表。也许是因为论述的题目正切中很多人的现实需求,也许是因为之前还没有人比较系统地论述过这个题目,文章发表后颇受关注。不少人看到这篇文章后找我咨询关于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确定、变更、拆迁补偿、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
  月的时候,中国法学会召开了一次“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组织者注意到了《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这篇文章,加以选用。我在无意中得到一笔几十元的稿费,很受鼓舞。此后,我就持续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并于日完成《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的修订版,取代了原来的版本。
  2010年5月,有一位叫石琦的阿姨经一个曾经向我咨询过直管公房租赁问题的朋友介绍,找我咨询“文革产”的问题。当然,那时候我还不知道什么是“文革产”。从那时起,我就开始关注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陆续写了关于经租房、文革产、土改产、代管产等专题探讨的文章,在博客上发表。这些文章渐渐引起一些私房权利人的注意。后来,有一些私房权利人找到我进行交流。他们有人给我提供了鲜活的案例,有人给我提供了一些不容易搜集到的法律政策文件。这样,我对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认识也不断丰富和深化。同时,我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也越来越多。
  在网上发表文章,和通过正规出版途径发表有很大的不同。在网上发表,随意性比较大,不必太在乎那些烦琐的条条框框,格式上、文字表述上也都不必太呆板,而且发现错误随时可以修改。事实上,我经常修改自己博客上的文章,有时候改动比较大读者可以看出来,有时候修改比较小,读者注意不到。而且,随着材料的丰富,有些观点会发生变化。
  我的关注、学习、研究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基本上是利用业余时间、作为一种兴趣来进行的,并不抱有高大上的理想,有点像在大街上看到一群人围着吵架,受好奇心驱使过去看一看,然后退回来,自言自语几句而已。
  我没有想过把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这些文字整理出版,因为我知道它们很简陋粗糙,不要说给别人看拿不出手,隔一段时间就是自己看,有时候也会觉得不好意思:话怎么可以这么说!
  但是,郑仲彦女士认为这些文章有结集出版的价值。她自告奋勇帮我联系出版社,还答应和我一起分担出版费用。这让我很受鼓舞和感动。我又回过来想,这些文章到底有哪些意义呢?后来总算想到这么几点:**,这是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次比较系统、全面地探讨历史遗留私房纠纷政策与法律问题的文字,有首创意义;第二,历史遗留私房纠纷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关注、研究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不自觉中符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我国法学研究“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立足中国场景发现和讨论中国问题”的学术转型取向;第三,作者从法律专业人角度进行的阐述和讨论有助于私房权利人更好地认识和分析自身所处的私房争议,便于争议性质的明确和权利救济程序的选定;第四,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些文章可以帮助大家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房地产发展比较完整的历史,深化对国情的认识。
  具体到内容,本书包括四部分。**部分是我在博客上发表的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系列的文章,编入时做了一些修改。第二部分是整理搜集的一些案例。第三部分是中央机关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选编。第四部分是北京市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选编。
  本书能够出版,离不开很多朋友的热心帮助,恕不一一致意。特别要提出感谢的是热心鼓励、不计利益得失、分担出版费用的郑仲彦女士,为本书出版提供便利条件的李学军同学,无私提供自己花费大力气搜集到的珍稀政策文件的景星先生。
  *后,希望本书的出版,对于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解决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我本人愿意对本书所有的文字承担完全的责任,同时也欢迎读者的批评指教。
  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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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在广东遇到拖欠货款,专业纠纷余律师提示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当协商不成的时候,就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证据。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证据:①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②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③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其次,财产状况:①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②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③起诉的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的效果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动权。 & 刑事辩护 &
《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1.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sharen罪,遗弃罪与故意sharen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2.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 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要求也要区别对待、宽严并举。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动机卑劣、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 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反抗、摆脱家 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 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 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 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sharen“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 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公司名称:广东金桥专业诉讼律师团队联 系 人:余律师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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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和保险公司那边的人协商了近一个月我被 车子撞断脚快半年了,我是不是要起诉广州华泰保险公司,本来说是可以通过庭外各解就可以拿到交强险,但是要到去签字了,保险公司那边就有人来说是不同意庭外和解了?广州哪一家律师事务所处理这样的案子多请与我联系先在这里谢谢大家
我有更好的答案
广州梁律师
可致电本律师咨询。
广州吴勇波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人民调解员,公益性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现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吴勇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数百宗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同。此外,吴勇波律师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勇于挑战一审败诉、申诉案件,并依法实行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费),力争为当事人拔开乌云见青天,平冤昭雪,伸张正义。吴勇波律师现担任了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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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年拟推出经租房
  在9月23日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主题为&保障市民安居大家谈&的《羊城论坛》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首次透露,经济租赁房将在明年推出,届时将根据市民的收入和承受能力设定相应的租金。有专家随后表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不能脱节,&如果完全不管市场和房价,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房子,进入政府需要保障的范围&。
  焦点问答
  1& 廉租房经适房建设比例近1:1  
  问:能多添些廉租房吗?
  答:廉租房建设规模现已经创纪录  
  日前,广州4户家庭违规出租保障房被勒令退房。有见及此,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表示,&情与法要分开,还是要对困难家庭进行人性化的关怀。&对此,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表示赞同。他说,对于保障性住房,政府除了审核之外,还需要在使用和退出阶段进行监督,从而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也对申请保障型住房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她表示,如果保障性住房被迫出租的情况反复出现就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市人大代表刘莲香表示,广州市现有廉租房17000多套,经适房4000多套,比例接近4:1,但还不能完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考虑到目前广州廉租房的比例还是小,她建议加大廉租房的比例。黄信敬表示,目前广州廉租房和经适房的建设比例高达4.6:5.4,差不多达到1:1,其建设规模堪称史上最大,展望不久将来可满足更多群众的需求。
  刘莲香还建议政府可以建设一些面积比现在廉租房更小、租金更便宜的&廉租公寓&和比廉租房面积大、租金更贵的&廉租经济房&,另外再降低申请资格的门槛。
  2& 经租房终于解决房源问题  
  问:经租房何时面世?
  答:估计明年  
  9月23日,本报记者在羊城论坛上,接连对有关经济租赁房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以及经济租赁房在何处选址、何时推出等热点问题发问,得到了黄信敬的回应。他9月23日首度透露说:&经济租赁房的方案现就在我们的口袋里揣着。如果审批顺利的话,很快就会举行听证会,政府相关部门最快将于明年推出经济租赁房。&
  记者追问为什么迟迟不透露这一政策。黄信敬表示,&推出经租房的前提是我们要有看得到的房源才行。&他说,今年广州要建设1.3万套经适房,明年的建设量也不少于这个数字,其中便有一定比例将作为经济租赁房。
  黄信敬说,由于经租房的租金低于市值租金,因而经租房从广义上说也是廉租房,但比廉租房的租金要贵,而且根据不同人群的收入水平,租金分了档次,&会根据不同的家庭收入水平,制定不同的租赁标准。&
  据介绍,经租房与经适房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出租,一个是出售;经适房可以拥有产权,经济租赁房没有产权。
  3& 拆迁安置房上市比经适房容易  
  问:毛纺厂安置房不能上市?
  答:2年后可上市  
  市民刘先生是毛纺厂小区的拆迁户。他表示,他们原来的房子要拆迁建设成保障型住房,但是赔偿标准只有3000多元/平方米,&连经适房都买不起。&他反映,由于有历史遗留问题,房子虽是房改房性质,但拆迁后换来的经适房&既不能出租,5年内还不能出让,日后即使出让还要补偿地价。&他深感困惑。
  对此,黄信敬表示,这批房子是当年的工人自建房,没有房产证,所以赔偿标准很低。后来,他们争取了很久才拿到3000多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使得补偿价格接近经适房价格。而且拆迁安置户和经适房业主不一样,两年后他们的房子便可以上市,也就可以出租。他呼吁被拆迁家庭能够处理好公私关系,尽早搬迁。
  4& 把廉租房租金作为调节退房杠杆  
  问:刚脱贫的廉租房户怎么办?
  答:有一年半的过渡期  
  荔湾区一名廉租户的老人家表示,非常感谢政府能够安排廉租房给他们。但是他们的女儿就要大学毕业,很快就会走上工作岗位,只要工资有1500元/月,他们就不再符合租住廉租房的条件,到时候就会被清退出来。但是实际上,家里两个老人都没退休金,供女儿上大学时还有债务。因为女儿工作后多了1500元就失去了廉租房和各种补贴,这个家就更难了。&政府能够对刚脱贫的贫困家庭不那么急着收房吗?&
  对此,住房保障办副处长王秋平表示,廉租房租户的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会有大约一年半甚至更长一点的过渡期。第一阶段是租金从原来的1元/平方米上升到3.5元/平方米,这个阶段可以有12个月;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将把租金从3.5元/平方米上升到7元/平方米,到公房成本价的一半,可以有半年的时间;还是不行的话,就上升到公房的全额租金。
  5& 目前首先解决无房户的居住问题  
  问:已享房改房的就不能享保障房?
  答:已有3800户纳入计划  
  人大代表何惠珍表示,虽然自己在上世纪80年代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但是一家四口人挤在不到40平方米的房子,住房很困难。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就可以享受保障型住房的条件,他们也属保障房的受益者类别。
  对此,黄信敬表示,目前已经享受了房改房等福利分房政策的人不能再申请保障房,是因为中央有政策规定的。而且相比其他无房户,虽然一些房改房的面积很小,条件比较差,但总归是自己产权的房子。&实际上我们已经调查过,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住房依旧困难的,广州目前有3800户登记在册。&他表示,这些人不是不解决,而是先解决目前一个平方米住房都没有的困难户。(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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