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记录表不良记录的含义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_中国·湖北恩施_恩施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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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州人民政府拟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日前反馈我办政策法规科。联系人:陈宽才 张娅琴联系电话:8233274传真:8221810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代拟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州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州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州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州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综合招投标交易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统一规范的管理。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城市道路、桥涵、隧洞、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建设的拆迁还建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或者以工代赈投资、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招标人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国家、省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超过100万、5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后,可采用下列简易方式招标采购:1.项目投资预算经同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确认后,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中标人;2.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标人。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出资的重点科研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医疗机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教学耗材及教材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完毕,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到行政监察机关报告拟建项目情况,并签署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第十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恩施招标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但公告内容必须一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依法核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核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可采用评审或随机摇号等方式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副高级技术职称的本单位在职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招标项目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六)编制投标文件;(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投标、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公示中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十)缴纳诚信履约保证金,质押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证书;(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原则上执行资格后审,因项目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应当进入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规范运作,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拟放弃投标,应由企业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持书面说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否则视同串标行为,列为不良记录。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标准文本,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申请人(或投标人)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载明。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各标段的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政府投资项目须持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报同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确认。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若发售期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高于州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终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出席开标大会的人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企业分管经营负责人,拟派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造价人员,并持委托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恩施州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行业子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1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报经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事人应主动回避:(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评标监督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中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确认。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因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诚信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诚信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5%计收,由州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集中收缴退还。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到州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诚信履约保证金缴纳手续。质押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件,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后,方可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第五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权限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本行业招标投标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事项进行审批;(三)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四)按照职责权限对投标企业、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管理;(五)对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合同签订、履行、项目验收实施监管;(六)负责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七)配合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八)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九条& 州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州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负责规划、指导全州各级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制定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建设、管理全州区域性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州直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全州区域性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负责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制定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州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建立全州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受理协调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负责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八)负责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和人员培训工作;(九)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诚信履约保证金的集中收缴和规范退还。县(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以上职责执行。此外,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的,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的联动机制。第六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实施会员管理,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机构和交易场所
第六十六条& 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交易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登记;(二)负责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示的要素审查和信息发布,负责招标项目报名登记;(三)负责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标公示结束后未发生投诉举报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5日内办理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办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四)对资格预审和开标评标提供设施配套的场地服务;对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对评标专家评分的登记、汇总、计算结果进行复核;(五)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库日常维护;(六)对进场交易项目文件档案收集整理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查询;(七)负责向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八)负责指导下级综合招投标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工作。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中除第(二)、(六)、(十)、(十一)项外均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的。第七十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七十一条& 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州招投标活动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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