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理赔记录查询逆道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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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机动车转让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机动车在提高现代人的工作效率、生活品质的同时,也隐含着种种风险,比如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为此,人们在购买机动车的同时,都会投保各种机动车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则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但是,是否只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均由保险公司买单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合同在约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的同时,亦对保险责任的免除作了明确约定。来源于生活的真实案例,提醒我们在投保时须全面了解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严格按照条款约定履行,以避免由于履约不当、出险后理赔无着,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基本案情A先生于2004年6月为其帕萨特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责任保险期限为日起至日止。日,A先生与B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合同一份,将该帕萨特轿车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25万元;并约定汽车过户时,A先生应当协助办理,费用由B公司承担。A先生于合同签订当天即将该车辆交付给B公司。日,B公司驾驶员华某在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江阴市某路段时,因过失与他人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导致桑塔纳轿车侧翻,车上乘员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B公司驾驶员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客的损害赔偿事宜已另案解决。而帕萨特及桑塔纳二辆轿车因事故损坏,发生修理费、鉴定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万余元,A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笔者接受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相关保险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二、对方观点1、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3、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投保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上,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予以全额理赔。三、我方观点1、事故发生时,A先生已经不享有该帕萨特轿车的所有权。A先生已经通过与B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合同,将帕萨特轿车转让给B公司,该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实际交付给B公司,由B公司实际控制、使用该车辆,并享有因该车辆运行所带来的一切权益,B公司才是帕萨特轿车的事实车主,华某亦是B公司的驾驶员。既然A先生已经丧失了投保车辆的所有权,已无权基于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2、根据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第34条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38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33条至第35条、第37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不退还保险费……;据此,A先生在转让车辆时,既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亦未办理任何批改手续,故保险公司依约有权拒赔。3、保险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第四栏为投保人声明栏,第1项内容为:本人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A先生在该栏内签字确认。据此证明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等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尽到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特别告知义务。综上,保险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A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投保单、保险单及相应保险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A先生将投保的帕萨特轿车转让给B公司时,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B公司已实际控制该车辆,是事实车主,华某亦是B公司驾驶员,故应认定B公司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转让时A先生未按照保险条款第34条的约定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及办理批改手续。且A先生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内签字确认,据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A先生作出明确说明,A先生亦同意遵守,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17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先生的诉请。对此,A先生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五、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本案保险公司胜诉基于两项关键事实:一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情形;二是保险人已尽到特别告知义务。在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是: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系格式条款,保险法、合同法等均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之条款的特别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务必严格履行向投保人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及特别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并要求投保人将保险人已尽特别告知义务的情况以书面方式确认下来。这既是对投保人负责,亦是对保险人负责。否则,保险人就可能由于未尽到(或无证据证明已尽到)对投保人特别告知的义务,造成对保险人有利的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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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理赔--《青春岁月》2014年07期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摘要】:停运损失该不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是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法理学等为依据,深入阐述停运损失在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寻找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最终得出结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14;D922.284【正文快照】: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更是频发。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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