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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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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62号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62号&&&&&&&&&&&&&&&&&&&&&&&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现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国库汇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省级汇缴拨付,坚持&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均由地税机关代收。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至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工会组织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2.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3.负责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设、职工工资总额、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的维护;
  4.负责计提工会经费基数审核工作;
  5.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6.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7.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8.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1.按照工会组织审核的缴费基数,按季足额征收工会经费,并就地缴存国库;
  2.协助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3.定期将欠缴工会经费单位反馈给工会;
  4.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账务核对;
  5.协助省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2.按规定将汇缴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工会指定的账户;
  3.做好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会组织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纳机构,每日收纳的工会经费应同预算收入一同办理核算手续,及时划转到指定国库,不得随意延解、占压。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各级国库部门应逐日将省级工会经费全部上划省级国库。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按季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在每季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征缴入库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印制的《青海省企事业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附表,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由地税机关填写(一式六联),填写《缴款书》时明确预算级次为省级,缴费级次为省、市(州)、区(县)级。第一联银行收款后退缴款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作缴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作国库记账凭证,第四联各级工会组织作记账凭证(到地税机关查收回执票据),第五联和第六联作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记账凭证和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 省级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设&青海省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统一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缴和划转业务。省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国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国库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缴库时使用180类&工会经费收入&,在1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下设1800101项&工会经费&、1800102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800199项&滞纳金&科目。工会经费支出时使用280类&工会经费支出&,下设28001款&工会经费代收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汇缴国库后对账管理。
  (一)日对账。由国库每日完成收纳入库工作后,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附《缴款书》第四、五、六联,盖章后交地方税务机关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和记账(其中一份交工会组织用于登记入账)。
  (二)月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内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月报表一式四份,省级国库工会经费预算外支出月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交地方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核对,地方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年对账。在年度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全年收纳的工会经费收入进行汇总,编制年报表一式四份,盖章后交地税、工会部门核对。地税、工会部门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上报上级国库。省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全省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年报表一式三份,省级国库工会经费预算外支出年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交省地税局、省总工会逐一核对,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四)上下级国库对账。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向上级国库报送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月报表和年报表,由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上报数据进行核对。
  (五)国库经收处应按规定与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对账工作。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工会之间的对账管理以代收地区为单位,按月对账。代收数据以地税机关实际代收核销的数据为准,资金以国库部门收到并划入工会经费归集账户的资金为准。地税机关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区分类汇总,在月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省总工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用于省总工会分配工会经费的拨付。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备案类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总工会和省级国库备案。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青海省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进行分解。工会经费的支出,省级国库1至11月每月10日前、12月25日前,根据省总工会填写的《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工会经费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办理工会经费的汇缴、入库、拨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省总工会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由省总工会开具电汇凭据从国库的工会经费专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申报、缴交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的申报、缴交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工会经费的,由所在地地方工会组织负责催报,缴费单位到地税机关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各级工会经审组织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文件
晋农银办发[号
各市分行、吕梁分行,各县(市、区)支行及县级营业部,省分行各直属机构:
  现将总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
  1、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无需办理负责人签字手续,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即可,但在协助其他有权机关执行时应当办理负责人签字手续。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其他有权机关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3、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扣划相关人存款时,在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的同时,还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书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报告表的副本等)。
  4、海关查询、冻结、扣划应当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税务机关冻结、扣划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应当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应当出具加盖县、团级以上机关公章的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
  5、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行使相关刑事案件侦查权时,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冻结。
  6、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建立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制度
  有关行应建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制度,按照省分行统一下发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表,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的登记。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分行(法律事务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表。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章)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法制工作&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总行法规部。
内部发送:行领导、各处室。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            日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
农银办发[2002]56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的要求,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各级行要认真领会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做好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
  二、各级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明确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不得拖延推诿,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三、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中,各级行经办人员要按照《通知》规定,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特别是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各级行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1条的要求,对有关法律文书履行审查义务。
  四、各级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和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登记制度。登记表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我行经办人员签字。
  五、各级行专职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知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法规的新变化。
  六、各分行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支行。
  《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当事行应及时上报,直至报告总行(法规部)。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章)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法制工作&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
内部发送:法规部、财务会计部、个人业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 日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    &&&&&& 中国人民银行(章)
&&&&&&&&&&&&&&&&&&&&&&&&&&&&&&&&&&&&&&&&&&&&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协助执行&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海在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内部发送:办公厅,条法司,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银行管理司,非银行司,合作司,支付结算办。
联系办:杨勇&&&&&&&&&&&&&            &&&& 联系电话:&&&&&& (共印100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 日印发
  附件: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表: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表
(& )农银查冻扣字(& )第& 号
执法人员证
协助相关法律
文书名称和文号
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有权机关提供的被查询人相关信息
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时间: 16:08:56&&&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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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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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2〕86号
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丰富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渠道,提高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管理水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业务范围
  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是指在满足现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要求前提下,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具体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业务、个人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开立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二、试点业务管理要求
  (一)销售额度。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按期次设置上限,各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不得超出上限。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额度上限标准在当期发行文件中具体规定。
  (二)业务时间。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等业务办理起止时点不得超出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规定的柜面业务办理起止时间,具体时间由试点承销团成员自行确定。
  (三)信息公示。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当日网上银行最大销售额度等信息应在网上银行业务办理时间开始前通过网上银行准确公示,如营业时间内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四)交易凭证获取。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完成后,网上银行应立即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格式另行下发)。
  (五)数据报送。试点承销团成员应于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一周截止日和发行期截止日(以下简称报送日)20:00前将上一报送日次日至该报送日的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分省、分渠道(柜面和网上银行)每日销售数据和累计销售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zhanghong@)。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
  试点承销团成员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的网上银行系统,应满足网上银行主管部门关于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的政策规范和监管要求,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19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中有关信息安全规定。同时,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信息查询业务时,应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级别的信息确认方式,即使用专用辅助安全设备进行有关信息确认,如USBKEY、电子密码器、电子银行口令卡等,具体信息确认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即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四、试点安排
  (一)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提出试点申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结果、承销团成员现有网上银行发展状况等对申请试点的承销团成员进行综合考量,确定试点承销团成员(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见附件,以后年度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另行制定)。拟参加试点的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批次试点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即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时间,申请试点上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量(指业务笔数,下同)、申请试点上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替代率(即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量占本单位业务量比重)、申请试点上年月至当年该批次试点申请截止日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
  (二)试点承销团成员前期准备工作。试点承销团成员应不晚于本批次试点开始前1个月,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管理有关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升级网上银行系统并完成测试;不晚于本批次试点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书面报告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并附系统测试报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应说明制度办法修订、网上银行系统有关功能设置、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流程设计、网上银行系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试点承销团成员未按要求完成本批次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将不得参加本批次及下一批次试点。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承销团成员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负责人员,加强沟通,注意协调,认真做好试点有关工作,密切跟踪记录试点情况,发现问题积极解决研究,并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二)试点承销团成员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不得另行向投资者收费。
  (三)试点承销团成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试点业务范围、销售额度管理及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等规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不得再次进行试点。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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