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革对哪个行业企业影响较大?最好详细点,包括原因。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三大亮点人人网 -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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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文化部监督电子邮箱:wlwh@··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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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一条提出是有积极意义的。我们看到过,中国有的上市公司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不但不考虑进行股份回购,还准备推增发方案。由于这一条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果上市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仍然不采取的具体措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不履行承诺的行为会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需要有具体措施。本来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一种自觉行为,根本不需要证监会出台这样的强制规定。实际上我们非常需要,而且需要以更大的力度来推广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我一直以来呼吁的,呼吁上市公司更多的采用股份回购的方式来回报投资者。我曾经呼吁过很多次。但股份回购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八年了,上交所还在2013年4月1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强调了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但指引出台后,我仅看到一家公司提出了股份回购方案。有数据显示,中国证券市场回购股份仅仅只有30余例,而美国市场每年平均发生580次左右的,涉及公司超过400 家,而这些都不是在股价跌破净资产时发生。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股价在10万美元以上,依然在采用股份回购。美国市场在80年代出现股份回购,90年代股份回购与分红比例达到1:1,2000年以后股份回购与分红比例达到1.5:1。有数据显示从2004年到2011年,标普500成分股公司总共发放股息1.8万亿美元,同时回购股票价值达到2.7万亿美元。回购股票价值是发放股息的1.5倍。这种巨大差距的背后,值得管理层深思。这从侧面也说明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不太关心股价、不太关心投资者。在中国的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自觉性的时候,当市场之手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我们的管理层之手进行调节。我建议证监会专门做一次股份回购推广活动,以更大的力度在沪深300指数股中试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用3-5年的时间,沪深300指数股每年拿出净利润的一半来回购股份,相信这将极大的提振投资者信心。股份回购对中国证券市场和对中国经济的益处,我曾经做过详细的分析。在这次建议中,我再次呼吁上市公司更多的采用股份回购的方式来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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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私募、券商等机构与认购新股方、上市公司等相关利益方合谋。如果有这种行为,怎么查处这批损公肥私的不良机构,需要有具体措施。举报人制度可以起到重要作用,这里呼吁证监会尽快推出举报人制度。
目前发审委委员绝大部分是会计师、律师等圈内人员,由于利益攸关,发审委委员很容易偏袒发行人和保荐人,一些明显造假的材料由此也视而不见,建议让部分投资者进入发审委,由其发挥常识判断作用,杜绝疯狂造假企业混入场内。同时规定履职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发审委员不得兼职从事IPO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新股发行机制进行一些改良。新股定价过程由发行人、保荐机构、询价机构共同参与博弈形成。由于之前新股发行机制的不合理,这个“三角关系”已经走向了“三高”。利益合谋是根源所在,在目前的发行制度下,发行人、承销商和私募机构都希望能够实现高价超额募资。承销商可以通过超募发行获得巨额提成,而发行人、私募机构则希望上市后以高价套现。由于诉求一致,主导上市前期流程的发行人、私募机构和承销商容易形成利益合谋。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能否打破这种利益合谋,还需要这样才能更
希望管理层在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推动修改与完善中国证券法。重点是推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举报人法律制度。
由于个人知识水平有限,个人能力有限,信息来源有限,只能按照我个人认识的想法提出上述几点建议,不是很完善,也不定正确。但这是我践行中国梦的实际思考,也正是因为听到了中国梦的响起,才让我有了这种思考,真心希望能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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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四论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
08:26:30 来源:
中国证监会6月7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6月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本次改革拟将新股发行的节奏交由市场决定,在询价环节更大比例地引入个人投资者,并针对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制定严厉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时间提前到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七大看点■招股书预披露提前至&受理即披露&,自披露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为&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时点自主选择,IPO批文有效期12个月■允许在审企业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等,探索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高管须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与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价,发行市盈率高于二级市场平均值须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查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3年内不再受理其IPO申请■拟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抑制&炒新&新华社四论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新华社:针对A股上市套现圈钱的&顽疾&,征求意见稿的做法可谓直指要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破发的,上述人员要延长持股锁定期。显示出监管层对减持行为的约束明显加强,未来高管减持也将与发行价挂钩。本次改革后监管部门将不再规定具体的定价方式和程序,由市场各方自主博弈、自主定价、自担后果。引入个人投资者力量,可以进一步加大新股定价约束,同时也是对个人投资者定价能力的考验。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方案取消了原来对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要履行相关事项的规定,更加强调信息披露,这也是减少行政干预的重要举措。&&新华社:历史上,A股市场IPO数次暂停,但均未能收到救市的效果。在成熟市场,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自然停滞,这是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不过,若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有多方面的配套措施,比如定价约束等。此次改革之后,市场各方的约束力量将进一步加强,有望形成真正的博弈。在市场低迷时,可能会出现发行失败;在市场高涨时,可能会出现大量新股上市。秉承这样的理念,新股发行节奏将可以真正实现市场化,人为暂停IPO的历史也有望随之终结。&&新华社:在此次改革的征求意见中,对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改革新股配售方式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上市企业大股东的减持约束,成为对此前股东减持套现增加压力的一剂&猛药&。&&新华社: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1日征求意见结束后,监管部门将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正式发布。此后,已完成审核进程、并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在审企业,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与此同时,按目前证监会检查小组的工作节奏,市场普遍预计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将于6月下旬全面结束。随着财务核查风暴日近尾声,提交IPO申请材料的企业日益增多。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自4月证监会重新接受IPO申请以来,主板及中小板的排队企业增加了41家,创业板的排队企业增加了18家。多位市场人士均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新股恢复发行已渐行渐近。四大证券报头版关注:&&【中证报】强化市场约束 发行改革组合拳或破&三高&魔咒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推出了一系列打击高价发行的措施,包括新股发行节奏由市场调节,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要和发行价挂钩,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压缩二级市场继续炒作空间等,而这些措施和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所形成的&组合拳&对于高定价和&炒新&风气将会形成明显的遏制作用,将有望打破多年来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额的&三高&魔咒。&&【上证报】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推进市场化法制化从《意见稿》内容看,新股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迈出很大步伐,包括进一步提前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试点,实施&受理即披露&;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真正实现由市场控制发行节奏;放宽IPO核准文件有效期至12个月;拟IPO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发行公司债,同时探索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方式融资。《意见稿》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从加强市场约束、提高持股意向透明度、强化对承诺事项的约束等三方面,给予更严格的要求。【证券日报】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本次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将新股发行时机交由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新股发行节奏将由市场自主调节。诚信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赖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责、规范经营、如实披露。为促进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新股定价过程中守信尽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提出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二是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三是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证券时报】新股发行改革七大看点 &圈钱论&有望彻底消弭纵观最新出炉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证监会一贯倡导的&市场化&一词后,&法制化&紧随其后。毋庸置疑,以法制化为市场化保驾护航正是本轮改革方案的最大突破和亮点。业内专家认为,这将使本轮改革有别于以往若干次改革尝试,将是证监会成立以来最彻底的一次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据了解,配合本次改革,新股首发管理办法、保荐办法都将进行较大的修改,最终将有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得到体现。通过本轮改革,一个正常融资的市场将逐渐得以确立,所谓的&圈钱论&有望彻底消弭。观点&评论&&上证报: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跑步前进&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业内人士表示,在成熟市场,市场高涨时新股发行多,低迷时发行则少,这是市场买卖双方自主博弈的结果。而在境内市场,一方面大量企业排队等待发行上市,市场担心新股发行压力;另一方面,每次新股发行都受到资金抢购,鲜有发行失败的情况。&这种供求关系的失衡是导致新股定价难以理性回归的原因之一,也阻碍了市场约束和市场调节机制的形成。&专家表示,《意见稿》将发行时机的自主权放开,通过市场供求需要来约束新股发行人和投资者行为,调节新股发行节奏及数量,能够实现企业融资需求与投资者投资需求的相互适应,有利于一二级市场的相互平衡。证券日报:新股发行改革打出&组合拳&将有效遏制高定价和&炒新&备受关注的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正式面世,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可以说是近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而这一系列的&组合拳&,将有效遏制高定价和&炒新&风气。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将新股发行时机交由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新股发行节奏将由市场自主调节。应该说,此次改革把发行时点交由企业自主决定,迈出了市场化的一大步。同时,还提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此前,中国证监会还放宽了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门槛,国务院近期也将扩大&新三板&试点纳入今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相信这些举措将有效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困境。
昨日沪指继续放量上涨,此现象明显是国家队继续入场的表现。昨日各个板块轮动……
新闻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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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七)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八)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一)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应包括:
  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五)改进网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订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规范网上配售行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应根据相关规则制订网上配售具体方案并公告。方案必须明确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上限,该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六)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二)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改进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点,强化对发行人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外部市场环境、经营业绩、主要风险因素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要求。使用浅白语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读性,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阅读和监督。
  (三)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发行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联动机制。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五)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七)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定期跟踪报告;发行人出现重大变故或事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撰写督导工作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并就督导工作未尽事宜作出安排。持续督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荐机构责任。
  (八)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上市公司涉嫌欺诈上市的,立案查处时即采取措施冻结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九)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国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系统与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诚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财务造假,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依法严惩。
电话会议纪要—中信证券研究部联袂解读IPO重启与资本市场改革
主持人:李春波
股票资本市场部张欣亮——从投行专家的角度解读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总体评价:巨大的进步,逐步将股票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到注册制过渡。本次改革对于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的意义类似于三中全会对于中国经济的改革。但不可避免的仍保留了部分行政色彩,所以这次不是改革的终点,未来还会继续推行。
影响主要体现在:
1)加快审核进程,进一步完善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确保信息披露及时、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例如招股书预先披露时点提前,辅导、上市、督导过程全方位披露,自主配售信息完全披露
2)强化了参与主体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例如若有虚假陈述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需要依法进行全部回购,并和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上市当年盈利超过50%下滑,直接惩罚保荐机构
3)强化发行人及控制股东等责任主体的义务: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延长锁定等发行端:
1)发行窗口市场化,发行节奏由市场自己决定
2)配售制度改革:网下发行引入自主配售权,平衡长效博弈机制,提高定价效率;网上发行引入市值配售,把一二级市场利益联系在一起。
3)网下配售比例提高,参考了境外先进制度。
4)抑制新股三高,保护投资者利益:虽然取消了25%的定价限制,但是新加入其他规则:如剔除10%的最高报价,限制入围询价机构数量的下限与上限,防止发行人极端定价的同时,也防止发行人撒胡椒面,人均获配量提高,以抑制三高。
最终稿与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
增加的内容:
1、审核时间限制在3个月内,如果实施将会加快上市流转速度,新股供给会比以前有显著提高。
2、引入存量发行。另外如果出现超募,需要减持存量股,这一点还需与证监会继续沟通,证监会是否明确禁止超募。
3、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信息,发行人需要回购股票,且需要对投资者作出赔偿。后续将会出台相关法规。
4、剔除10%的最高报价,限制入围询价机构数量的下限与上限。依然带有行政色彩,对报价及定价会有显著影响,并且在实施过程出会现些政策制定者没有想到过的问题,需要与监管机构探讨。
修改的内容
1、控股股东5年内若跌破净资产需出台稳定价格机制,改为3年。
2、回拨机制。当网上认购超过50倍或100倍时的回拨比例有所提高,将热门项目的利益更多给中小投资者。
3、个人投资者询价数量下限取消。&
问题:1月底之前发行50家,如何产生,融资额水平?证监会表明700多家排队公司要1年时间,未来1年市场的发行家数与融资水平。
答:50家中已过会的83家公司,剔除平安、国信等问题券商项目,大概有不到60家公司,与证监会提出的50家相差不大,募投资金量大约在300亿。从节奏来看,证监会发言人认为1月底之前大约有50家完成,我们认为其回答较为权威。50家有刻意节奏控制的空间不大,节奏更多取决于公司自己的准备情况。
对于700多家排队公司,从技术来看,如果证监会集中精力在过会企业,排队审核企业IPO节奏暂时不会特别快。原因在于1月31号之后还需要补充年报或三季报,正式开始可能还需要等到1季度末到2季度初。从审批方式来看可能采取新老划断,对于新项目采取3个月审核方式,老项目采取老方法。但可能进度差异也不会太大,否则审得慢的企业意见会很大。整体IPO节奏还是相对市场化的节奏。对于市场冲击的可能性还是存在,但根据我们的测算市场消化每年2~3000亿的IPO资金需求压力不成问题,一年5000亿也发过,如果再高市场是否能够消化还需要观察。需要建立退市制度,有进有退才能缓解资本市场不断扩容的压力
首席策略师毛长青&
周六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方案,最重要的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但包括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共发行了4项改革内容。这四个文件是一揽子资本市场改革方案,象征着资本市场改革加速。
出台四项改革的大背景有三个:
1、加快落实三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2、IPO重启开启
3、意在提高A股吸引力,引导A股市场回归价值投资。
四个政策的解读:
1、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点有四个方面:以注册制的理念执行审批制,提高发行效率;网下自主配售;网上市值配售;引入存量发行。从中长期来看是利好,短期对市场或有冲击
2、优先股制度,采用的方式是增量先行,符合市场预期。对于市场来说中性偏利好。
3、完善分红制度,未来A股分红空间有较大提升,
4、借壳上市需要IPO审核。打击市场对于ST公司的炒作,引导市场向价值投资回归。
对于A股市场的影响:
1、长期来说利好资本市场,改善A股“重融资、轻投资”的现象,为下一轮牛市奠定基础,推出4大改革方案将降低长期风险溢价:1)新股发行制度改善新股三高现象;2)完善分红提高公司治理能力;3)限制创业板借壳重组打击投机风;4)优先股试点拓宽融资渠道。
2、中期来看,对于市场运行的趋势不会产生根本性的改变,IPO重启不会改变市场运行的趋势。近期的反弹来自于三中全会超预期,我们对后市相对偏谨慎,经济在逐步滑入轻度滞涨。3~6个月的主要投资机会主要由三条:一是通胀上行带动的农业、医药与食品饮料投资机会,二是政府重点投资领域,包括国防军工、节能环保、安防、信息安全。三是三中全会改革推进下改革主题投资机会,但需要关注改革实质性推进过程中能不能得到切实落实,能否超预期。
3、短期来看,有利多与利空的多种因素作用,综合来看,对于市场有一定冲击。虽然IPO重启对于流动性实质性影响有限,但是对市场情绪有一定负面影响。从结构来说,更看重于改革对于市场风格的影响。小盘股相对于大盘股的估值溢价趋势性下降。行业板块来看,券商股优先受益,PE创投受到正面影响。优先股试点下银行、电力公用建筑等行业短期有机会,但行情持续性取决于基本面变化。
问题:市场对于一系列改革方案已有预期,对于观点的最大变化是?
答:风格转换比较明确。
非银行金融首席分析师邵子钦
这次改革不单单是重启IPO,更多是带来整个证券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1、国家层面不仅仅需要国家财政来解决资金紧张的局面,还需要资本市场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资本市场需要重新具有吸引力。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平衡法人股与流通股的关系,而此次资本市场改革平衡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关系,解决资本市场吸引力下降的问题。
2、这次资本市场基本面变化,具备天时地利人和。和郭树清在位时相比,从制度框架上,没有太大变化,但是第一既得利益阻力缩小;第二未来两个月证监会各部门会出台细则措施,保证政策落实;第三强调市场化与法制化。因此我们认为此次政策执行力度将得到有效落实。
3、对于券商的影响,未来观察的不是市场下跌还是上涨,而是市场活跃度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券商的专业能力会体现出来,证券产业更具有市场化并购的基础。推荐大券商,如招商、广发、海通。
银行首席分析师朱琰
银行股优先股的特点:永久性、非累积、具备强制转股、减计触发条款,可能会参考国际经验试行。
优先股发行人:国有大银行率先试点
发行利率水平:中国大银行议价能力较强,或在6~7%
谁来买:险资为主,但不会分流二级市场资金,保监会会针对优先股会出专门配套措施。
交易:海外优先股可以交易,国内优先股可能可以挂牌交易,但是是类债型交易
对于银行股影响:
1、融资成本高于债券,但是目前银行ROE在20%,优先股股息率低于ROE,对于银行盈利有增厚作用。优先股发行之后银行可能还是需要二级市场融资。
2、对于银行主要为事件性影响,是否能够提高银行估值中枢还需要观察,再融资并不是抑制二级市场估值的主要因素
建筑首席分析师杨涛
发行优先股的可能性:中国建筑、中国水电等公司发行优先股动机较强。建筑行业保障房开发等业务比例较大,资金需求较大,但资产负债率受到国资委限制,发行优先股动机较强。中国建筑发行优先股可能性非常大,有利于增强盈利水平和业绩增速。
IPO过会企业推荐:
东易日盛:受消费升级影响显著
岭南园林:园林三强,但发行市值小,未来市值上升空间较大,可重点关注。
房地产首席分析师陈聪
地产受益与此次改革,原因在于此次改革是一次能够沟通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改革。未来地产股行情不来自于地产股内部,而是来自于实业资本。
结构来看,衡量受益标准:规模足够大、估值足够低、资产负债率受管制。
军工首席分析师高嵩
IPO过会企业推荐:天和防务
主营业务国际市场销量较好,且开始布局未来增长空间较大的新兴产业。
汽车行业首席分析师许英博
1、资本市场改革对于汽车行业的影响:利好。市值配售对于汽车行业有支撑。注册制对于汽车行业受益,汽车行业能够成为IPO大潮中显著地受益者。
2、IPO过会企业推荐:康跃科技。
电子行业高级分析师张帆
发行改革对于电子行业的影响:没有业绩支撑的新股受到压制,改革会加速电子行业格局分化。
过会企业推荐:
晶方科技:业务水平处于全球领先行业,获得iphone
5s指纹识别供应商资格。2014年催化剂:海外芯片大厂会向国内转移订单。
木林森:LED行业,规模全球第一。如果能够成功上市,负债率会得到极大缓解。
东方网力:规模较小,但基本面问题不大,可以关注。
计算机高级分析师阳嘉嘉
1、计算机行业估值中枢将下移:未来创业板门槛降低、节奏加快
2、行业可能分化:行业回归到寻找真正的成长,有基本面支撑的成长股。关注智能城市相关、信息安全相关、IT国产化相关的标的。
3、过会企业推荐:
绿盟科技:信息安全龙头之一:
赢时胜:主营金融资产管理,优势在于后端资产管理市场份额较大,受益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工程成为未来发展方向。
食品饮料首席分析师黄巍
过会企业推荐:调味品行业空间较大。
首推佛山海天:成长性好,调味品行业的龙头,未来食品饮料股中最好的标的之一。
其次,珠江侨也处于调味品行业。
麦趣尔:区域性较强,短期投资机会。
农业首席分析师施亮
1、本次发行完成后,农业林牧渔行业的上市公司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动物疫苗板块将成为较大的子行业,同时,新上市公司较突出的市场化疫苗业务,较大幅提升投资者对整个板块的关注度。并且,顺着畜禽产业链景气回升的周期,预计整个动物疫苗板块将会有较好的表现。
2、已经过会的企业包括:牧源食品、仙坛股份、益康生物、溢多利。牧原食品主营封闭产业链生猪养殖业务,其2013年的养殖规模可能会超过100万头,公司利用南阳当地的红小麦养猪,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我们认为,该公司上市后,将与雏鹰农牧一起,成为最好的生猪养殖股。仙坛股份是以和农户合作的模式从事白羽肉鸡养殖,养殖规模达到1.3亿羽,配套有1.3亿羽的屠宰能力,公司是国内排名前五的白羽鸡养殖企业,受益于鸡价周期性上涨。益康生物是国内排名第一的招标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企业龙头,通过多联、多价等新品种的推出,预计公司能够保持20%左右的成长性。溢多利是国内最大的复合酶(生物饲料)供应商,虽然过去几年复合酶的价格在技术普及的过程中,处于下降趋势,但生物饲料的逐年普及,有望使养殖业对复合酶的用量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公司的成长性虽然可能没有上述三家公司那么好,但其标的的唯一性,仍然值得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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