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车险第一年单方事故4万贷款买车第二年续保保

平安车险第二年续保折扣问题_百度知道
平安车险第二年续保折扣问题
这位朋友,平安车险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您的车在承保上年度内没有出险,来年续保(全保)的话,您可以享受到30%的折扣,同时您也会晋级为黄金VIP客户。这会使您享受到很多便利,比如1000元以下多次小额事故可以并案处理。还比如您可以享受到百元免费体检计划。如果您的车出险一次,笼统的讲,您续全保可以享受88折,选择性保只能享受75折。出险两次的话,只能享受9折优惠。在这里,折扣的基数不是你现在看到的数字,比如您买新车投保的保险费,按照行业规定,那个价位就是您已经享受到的9折水平。到未来的2-3年续保,扣减掉您车的折旧等因素造成的车价下调(主要表现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你车现在的实际市场价值),您的保险费基数会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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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投诉中国平安单方面解除保证5年续保住院医疗保险是霸王做法
编号:5165 发布时间: 截止日期: 地区:湖北
投诉中国平安拒保本该续保5年的
住院医疗保险,做出解除决定后也不通知客户
本人是中国平安保险湖北武汉地区客户王女士,于2008年11月投保平安鸿祥两全分红保险。附加意外伤害,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单号码为(P346):并于2012年4月新增附险平安健享人生住院医疗保险B款,因为增加了住院医疗保险,后又取消了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维权经过和拒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得知拒保过程
&&&&今年第一次住院:2013年3月20日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出院后到平安办理理赔。这期间业务员打电话通知我报销金额500多元,也没有说保单已经被终止了。
&&&&今年第二次住院:到今年7月份,在家洗澡不慎摔倒了,7月10日在次住院。
&出院后7月25日我到武汉平安大厦去办理这次住院意外摔倒理赔!才得知我平安健享人生住院医疗保险B款早在2013年5月10日就终止了合同,如果不是这次意外摔倒住院去办理理赔的话,至今我还不知道住院医疗保险已经终止了。
&&&&& 平安理赔后拒保,并没有及时邮寄相关资料,业务员虽然告知了理赔金额,但是拒保没有通知!
我没有收到平安保险公司相关通知和告知!按照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拒保应该让当事人签字留档!
&&& 平安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做出解除决定后,也不通知客户,无视客户权益,这是对客户及不负责的表现。平安健享医疗保险是保证5年续保的产品,既然是保证续保,那么在保证续保期间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服务的目的是让客户知晓,如果客户不知晓,那么服务就失去了意义,平安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把客户放在第一位。
第二:维权经历:
&& &&& 自从本人7月25日得知住院医疗解除了保险合同事情后,本人就打电话、写投诉报告、亲自到平安公司去,以这三种方式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恢复保险合同及报销2013年7月份意外摔倒住院相关费用。在2013年 7月26日至 8月30日,先后7次打平安95511电话,95511客服人员每次都回答尽快答复,每次都没有及时给予答复;本人打平安857开头电话多次,很多次都没有人接,本人还亲自去平安大厦4次(其中3次交书面投诉报告)。
第一次交投诉标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保证5年续保住院医疗保险是霸王做法,做出解除决定后,也不通知客户,无视客户权益。
第二次交投诉标题:投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理赔部,以客户未如实告知2009年住院为由,拒保本该续保5年的附加住院医疗
第三次交投诉标题:投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理赔部、核保部)单方面解除保证5年续保住院医疗保险霸王做法
&&& 本人还3次到新天地16楼武汉平安公司了解拒保原因以及问题解决情况。8月12日下午16点我打平安核保部反映,17点平安(027)回复电话给我说,如果查到是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你理赔通知问题公司会给你一个说法的。至今平安公司也没有回复是否。
&& 接着本人继续打95511客服电话,如果武汉平安本部不能解决我问题,要求反馈给深圳总部解决。我几次到新天地平安公司要求见武汉平安分公司总经理,但是被拒绝说总经理出差到深圳,要找去深圳找。自从2013年 7月26日开始投诉起至现在9月份了,平安保险公司都没有给出回应。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明确答复。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答复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进展情况。
&&平安对外宣传:我们一直致力于提供高效方便的理赔服务,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但平安对待此事的消极态度和拖拉的处事进度完全不是高效和方便,也不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服务目标。与平时的宣传宗旨相悖,让人很失望!
第三:拒保原因及核实过程:
&&&&& 2013年8月5日上午9点30分平安(027)打电话对我说,你2009年曾经住院有很多检查都超标了,连肿瘤标志物都超标了,不说我说的,是医院写的,你自己到医院去看看。因为事关重大,下午我就去去平安公司理赔部,理赔部工作人员回答我拒保原因是我2009年住院检查报告中有几个项目超标,连肿瘤标志物都超标许多,我说这么大事情怎么医生没有告诉我?难道真的是医生隐瞒我到现在?理赔部这个工作人员说,你可以投诉医院。我说你说我肿瘤标志物超过了,口说无凭,你打印出来,接着平安理赔部打印6张检查报告单给我(指着其中2张检查报告单对我解释说这个超标就是说明身体有肿瘤和癌症)。还说让我到北京去咨询专家。见发扫描复印件。
听了平安工作人员话后,此后几天,我到6医院复印了2009我所有住院病例档案,还到6医院医务处和找医生反映,我说我2009住院,肿瘤标志物超过了,怎么没有写到出院小结上,也没有告诉我,一直隐瞒我到现在,如果不是这次保险理赔报销,至今我还不知道?医生看了复印检查报告单内容后都笑了,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懂医学,不具备基本的医学常识,这4张其中1张是性激素六项检查内容(6项目检查其中1个超过一点);另外2张检查只是炎症指标检查,平安理赔部工作人员把性激素6项检测和炎症指标检测项目说成是肿瘤标志物和癌症检查项目是错误的。
医生说肿瘤标志物是癌胚抗原。肿瘤标志物检查结果如下:
说明肿瘤标志物没有超标。
细胞角蛋白19片断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
&&&&&&&& 医生说平安保险公司的核保是很不专业的,是很苛刻刁难的。住院期间病人的检查报告一般都会有几项不正常的,每个人身体里面都有炎症,连感冒了就可能有炎症,况且我咳嗽一个月,喉咙都咳得红肿,医生诊断急性支气管炎和咽炎,因为身体有炎症,所以炎症检查就出现超标,就如一个发烧病人与一个不发烧病人,同时检查身体,发烧病人身体指标肯定是有几项超标的,平安把病人住院期间检查的指标当作是正常的身体指标来做出拒保决定是错误的。
&& &平安的理赔人员根本不懂医学知识。检查报告是医生看病的依据,一切以医生的诊断结果为主,平安理赔部怎么可以单凭住院期间的几项指标来判定客户得的是什么病呢?难道你们比专业医生水平还高吗?做出这样决断未免太草率了吧?不要以无中生有的理由,为了达到拒保终止客户合同目的,不履行所承诺的义务而诬陷客户身体状况。
&& 当我将医生的话告知平安理赔部人员时,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又解释说,解除我平安健享医疗保险另外原因是我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事实上,我在2012年投保平安健享医疗时就和业务员说自己2009年住院,出院诊断咽炎和诊断急性支气管炎,还把住院小结给业务员看,因此,我并不存在投保未告知的情况。因为诊断咽喉炎和急性支气管炎,不存在影响身体其他器官病变,并且当时已经治愈。2009年出院后至今咽炎和急性支气管炎都没有在复发,所以,业务员没有填写我也没提出异议。
我2009年住院时诊断的是咽炎和急性支气管炎, 2009年住院的这些疾病与2013年3月份住院(出院诊断是阴道炎和围绝经期综合症)。妇科疾病二次疾病没有关联和直接因果关系,况且时间过去了3年多时间。我的这些疾病并不影响平安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和加费的决定。
第四:从投诉起截止到8月23日武汉平安公司反馈意见:
&&&&经过多次维权, 8月14日我到了平安新天地16楼,平安终于有相关负责人员出面进行处理。平安理赔部(自称是负责平安理赔总负责人接待我),他拿着上次平安理赔部打印那几张2009年住院检查报告单其中一张对我说, &你这检查很严重呀&。此时,平安理赔部还是坚持认为我2009年某检查报告超标。这说明该负责人之前根本就没有看我写二次投诉报告,也没有听取下面工作人员反馈,不然也就不会把炎症指标检测当做是肿瘤标志物,还说成是很严重呀这类话!同时对我说你要解决问题,那么你就要配合我们,那你就要重新写投诉报告,投诉重点写业务员,你不投诉业务员怎么能够解决问题,公司会对业务员进行处罚,你的问题我们报上面才可以解决,平安理赔部人员为了推卸责任把责任完全推向了业务员。
&&&&&&& &&8月19日我重新写投诉报告,交给武汉平安大厦42楼工作人员,第二天8月20日,平安827开头电话下午17点38来电话,自称自己是平安理赔总负责人说,让你重新写投诉报告,你答应说重新写投诉,但是你投诉报告里面怎么没有写业务员?我说我是按照事实写的,你们终止我合同理由不是认为我肿瘤标志物超标了吗?业务员没有权利终止我合同,拒保决定不是你们公司做出的吗?平安理赔总负责人说我们已经调查了,业务员说你没有告知2009年住院情况,关于理赔通知书业务员说已经通知了你了,业务员说你没有告知,那么就是你责任了,我们平安做出正常终止合同决定是没有问题的。
&& &&&& &8月23日,我再次去平安新天地,平安派核保部女同志接待我,她说投保没有告知就拒保,我说这次疾病与3年前疾病没有关联,我也了解了其他保险公司都是除外责任,她说我们公司比其他公司管理严格,没有告知就拒保。我问这位核保部工作人员,你们为了达到拒保目的你们理赔部说我肿瘤标志物问题怎么解决?肿瘤标志物超标是个很严重问题,会影响到我今后还要买保险问题,打印给我那几张表格怎么解释?她说炎症指标也是癌症指标之一检测。
&&&&&& 我说如不能解决,我将向各级部门,网络、媒体投诉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说你到保监会去告我们,地址在武昌螃蟹甲,我真没有想到这位核保人员会如此有恃无恐,说出这样话来,平安保险公司如此做法就是要找各种借口理由来达到解除我住院医疗保险理由。显示平安在管理和售后服务方面存在问题。
&&&第五:8月30日平安公司最新反馈意见
8月30日16点多我打电话平安,我说7月26日投诉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打多次电话无人接,之前我说很多次,如果在不解决,我将求助各种媒体(报社、网络、电台)协助解决。我已经8月26日去保监会反映情况。
理赔负责人他说你上次说要配合我们,后来你给我的书面没有说业务员责任,你说是业务员问题,我们对客户提出问题,我们肯定要调查核实,你答应了却不配合我们。
针对以上我当时是答应重新写投诉报告,你让我配合你把报告全部都写业务员,我答应可以增加跟业务员怎么认识,怎么谈的加上这段内容,我从头到尾说过主要责任原因在你们公司,是你们公司终止我合同,现在却成了我没有配合你们调查。拒保通知书是你们公司下达的,业务员没有权利终止我合同,现在却成了是我说问题都在业务员身上。
我投诉时间超过一个月了,也没有看见你们主动找我来调查和了解情况,给个说法就更不要说了,现在却说我不配合你们调查?难道说你们所谓的配合调查就是配合你们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业务员?
我上次就说过你们理赔其他工作人员说我肿瘤标志物问题怎么解决?这个也是我投诉重点,肿瘤标志物问题是个很严重问题,现在你们不提了?
理赔负责人他说我检验指标异常对承保有严重影响,不是你说我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化验单上怎么说我们怎么说,化验单上没有提到的,我们不会说的,我们不会判断你是不是癌症的
我说你们理赔部人员应该好好普及医学知识,同时也应该加强诚信学习!你们95511工作人员反馈说我拒保原因是肿瘤标志物超标!还有那天在你们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说话,你可以把录音调出来听听。事实能堵住悠悠之口吗?平安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没有一点诚信,连说过话都不承认了。真的让人很失望!既然你们不解决,那么我下一步就要咨询律师了。
至于平安提供这检查报告,我在2009年出院时候根本就不知道,如果不是这次保险理赔了解到被拒保,至今我还不知道。针对平安提供的指标异常的那两张报告单,按照医生说法,超标那二张根本就没有问题,一张是性激素6项目检查,一张是炎症指标,平安公司把这个指标说成是肿瘤标志物,真的好笑!当时我咳嗽一个月才住院检查有炎症指标超标也是正常的。医生说激素检查项目指标受到很多因素干扰和影响,例如按摩乳房和运动、情绪、治疗药品和针剂等;当病人停止用药后身体炎症指标恢复到正常。我2009年出院时候这些炎症已经消去了。出院小结也显示是正常的! 所谓检查指标异常对承保有严重影响又从何说起呢?不过是你们对拒保找一个借口罢了!
我从其他渠道得知平安连乙肝病人都可以买平安保险,平安连55岁客户买1.2万保额住院医疗都不体检。说明平安认为我病比乙肝病人更严重所以才拒保。
第六:所谓的5年续保就是一个骗局,一个销售的幌子!
&&&&&&& 我2009住院期间查血清报告单共有大概12张(12张报告单里面包括大概80多内容),平安认为有问题是这80多内容里面超标5个。医生说这5个是性激素检测和炎症指标检测项目,承保关键是看客户是不是有疾病。医生说我身体可以说健康的正常的。因为我是在咳嗽一个月喉咙嘶哑红肿情况下住院检查结果。
核保是以医生诊断作为基础的,我也了解了其他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其他公司业务员说我们公司住院医疗保险虽然没有连续5年续保功能,但是也不会理赔一次就拒保,像我这种情况在其他保险公司处理也是除外责任而已,而不是不加通知的拒保!平安保险公司附加住院保险保证5年续保,报销一次后仅凭主观臆想推断客户可能存在赔偿风险就单方面终止整个合同是毫无道理的。平安业务员对外宣传说我们公司理赔口号是&为客户寻找理赔理由&这种说法与事实是相违背的。这个保证5年续保产品只是吸引客户眼球的噱头,还不如其他公司没有续保功能的附加住院医疗。所谓的5年续保就是一个骗局,一个销售的幌子!&&&
第七:总结:
理赔结案日期是2013年5月10日,也就是说5月10日以后我就没有住院医疗保险了,直到我7月25日去平安办理第二次住院理赔才知道,退一万步说,如果保险公司要与客户解除保险合同,应该及时通知客户,告诉客户保单权益发生了变化。而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告诉我医疗险已经不再享受。
平安公司对住院医疗保险擅自做出的拒保决定,他们的理由一直在转换,首先是说肿瘤标志物超标,自从我把医生说的话告诉他们理赔部后,后来他们不提肿瘤标志物话题了,而是把拒保理由话题转向没有告知2009年是否住院,把相关责任强加给我,这是平安理赔部背弃自己应负责任的借口。再后来要求我投诉业务员;到8月30日居然连承认都不承认说过肿瘤标志物超标话了,说成是医学检验指标异常对承保有严重影响,这种前后不一的说法和态度,加上一个多月时间的拖延,说明了平安在这件事情上确实是有问题的,只是不愿意承认和面对而已!
平安拒保行为,完全是违背保险法规定也不符合合同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投保时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医院的检测报告指标超标并非肿瘤指标超标,而是炎症指标和性激素检测,平安公司核保人员医学知识不专业导致。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客户的身体状况,不管2009年住院是否如实告知,都不会对核保有影响。
3: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平安公司理赔人员把责任推向业务员,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八:个人要求:
&&& 1:武汉平安理赔人员把炎症指标说成是肿瘤标志物,以此作为拒保理由,显示平安理赔核保人员医学素养很低,诬陷客户身体,损害客户利益!介于平安拒保理由的不充分,及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我要求武汉平安保险公司恢复平安健享住院医疗的效力,并报销2013年7月份意外摔倒住院相关费用!
&&& 2:肿瘤标志物超标是个很严重问题,说明我是2009年就带重大疾病病史投保的,属于欺骗了所有的保险公司,自从平安理赔说我肿瘤标志物超标了,可能是癌症,接连几天我饭吃不下,睡觉睡不着,思想不集中,感觉无精打采,咨询了很多医生,严重影响我工作和生活。(本人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书面写出我肿瘤标识物没有超标,是正常的,并且给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 如果平安仍然不解决投诉问题,本人将把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让法官来裁决。同时本人将退保所有在平安保险,退保损失全部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来承担。
&&&&&&&&&&&
通过多次交涉,武汉平安保险公司没有承认自己公司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失误,甚至还想把所有责任推卸,解决问题毫无诚意. 中国平安企业经营理念,我没有真切感受到分毫。
&&&&&&&&&&&&&&&&&&&&&&&&&&&&&&&&&&&&&&&&&&&&&&&&&&&&&&&&&&&&&&&&&&&&&&&&&&&&&&&&&&&&&&&&&&&&&&&&&&&&&&&&&&&&&&&&&&&&&&&&&&&& 投保人:王&&&&&&&&&&&&&&&&
&&&&&&&&&&&&&&&&&&&&&&&&&&&& 2013年9月9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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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被撞能获全赔吗?单方事故需要报案吗?
最近经常有车主反映在车险理赔的过程中经常有一些盲区,导致不能获得政策的赔偿,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小编决定从今天开始做一个扫盲大师,不能让车主们再犯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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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经常有车主反映在理赔的过程中经常有一些盲区,导致不能获得政策的赔偿,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小编决定从今天开始做一个扫盲大师,不能让车主们再犯糊涂。
盲区一:买了就不用再买了
大多数车主都以为交强险就是全险,买了之后就安枕无忧,其实如果在交强险的6万元保额中,5万元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00元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元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这个赔偿限额尚不足以涵盖一般的交通事故。比如说,在很多常见事故中,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一项就显得太少了。因此,车主还需要再购买商三险作为补充,一般可考虑按往年购买的商三险的标准降低一级购买就可。
盲区二:双车事故,无责方不用带保单
从日前,在发生双车事故理赔时,无责任方是不需要携带保单的,只需要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是在7月1日实行交强险后,无责方也必须携带保单,以供判断车主是否已购买交强险,若已购买交强险,则无责方的公司也需赔偿事故损失的20%(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盲区三:理赔时不用带证件原件
多少车主和小保一样,觉得理赔时,带着复印件去就可以了,其实在理赔时,有的保险公司对合作修理厂的政策会宽松一些,因此在发生事故后有很多车主会习惯携带复印件去修理厂修理。但事实上,各家保险公司都明文规定,此时必须要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保单的原件,否则车主就可能会白跑一趟了。
盲区四:在停车场被撞能获全赔
当车辆停在停车场时,经常会发生自己的车辆被其他车辆撞伤或剐蹭,又找不到肇事车辆的情况。很多车主认为,这时因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事实上,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各家保险公司都规定,车辆在停车时被撞,如果找不到责任车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付一部分损失额,例如40%,而如果有警方对事故现场的证明,赔付比例可以高一些,例如5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事故现场就向交警报案,并开具证明。
盲区五:单方事故不用报案
一些车主认为,在发生自己单方面的事故时,例如车辆撞上了建筑物等,因为不与第三方发生关系,就不用在现场向交警报案,只需直接离开现场向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损失额不大的小事故中,这样可能的确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认可获得全额赔付。但是对于一些损失严重的事故,比如损失额超过了3000元以上的事故,保险公司会非常慎重,如果出现责任不明的情况,获得全额理赔就会比较困难。因此,一定要在现场就向交警报案,由警方出具责任证明,认定是单方面事故。
盲区六:车辆所有损失都能获得赔偿
因为保险条款通常比较多,很多车主都没有耐心仔细地去看这些条款,想当然地认为车辆所有的受损都会获得赔偿。其实,保险公司是有很多免赔条款的,比如有的公司针对轮胎和轮毂的单独破损以及左右反光镜的单独破损是免赔的。对于他人对车辆的恶意破坏,如划痕、恶意砸伤等,也是有免赔率的。因此,段松波提醒车主,如果的确没有时间看完所有保险条款,至少应该重点看一下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这一部分。
小编提醒大家,在出现事故后,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在出险后,最好在现场马上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开好相应证明,否则,有可能由于无法出具一些必需的证明而在理赔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交警的证明在事后是无法补办的,第二,要立刻通知你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就会有免赔率或者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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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平阳县营销服务部与李建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温商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平阳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陈微。
  委托代理人:李秀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平。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平阳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为与被上诉人李建平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李建平以59300元(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即含增值税税额的裸车价格)的价格购得一辆威志ca7150ue3(发动机号d55801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p73acc395d25522)小型轿车。同年8月18日,李建平取得该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为浙c&&&&&,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日,李建平就其汽车向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投保均不计免赔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向李建平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及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均为47700元。《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的总则第四条载明,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八条载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第十九条载明,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的,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第四部分的释义中载明: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计算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折旧率表载明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月折旧率0.6%。日,因受台风影响,涉案汽车被水淹,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车辆报废全损,同意按发生全部损失理赔,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已赔付保险金33000元,车辆残值已由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处理。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需要,保险协会委托精友平台,由精友网提供整车查询系统,投保时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保险机动车的vin码(即车架号)输入精友整车查询系统,该系统会显示投保时新车的价格。经日查询,该系统显示的李建平所有汽车整车价格均为53000元。该车辆于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59800元;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日至日的三份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分别为46710元、47700元和47700元。在该车辆2013年投保时及出险时,本地汽车市场均无与该车辆同类型的新车销售。
  李建平于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支付损失14700元及利息损失232元(按银行利率4.7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在一审中答辩称:对李建平主张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确定发生全损及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已赔付保险金33000元等事实均无异议。李建平的车辆系2009年购买,2013年8月份向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投保,按投保时车辆同类车型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即47700元确定保险金额。即使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辆购置价47700元低于实际新车购置价,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是按该金额收取保险费,李建平拿到保险单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应以47700元计算折旧。
  原审判决认为:涉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明显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无与李建平汽车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现双方不能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协商一致。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李建平汽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是否与投保时或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新车实际价值相当。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系参照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显示的新车辆价格确定新车购置价。日,李建平以59300元(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即含增值税税额的裸车价格)购买车辆,当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59800元,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日至日的三份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分别为46710元、47700元和47700元。而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由此可以说明,保险公司保险单显示的新车购置价往往大大低于当时含车辆购置税的新车价格。
  (二)应否以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计算李建平汽车的实际价值。首先,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无证据证明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有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投保人在投保含多个险种的车险时,往往仅关注保险金额即可赔的最高金额,对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的概念并无正确、全面的理解。除保险单上载明新车购置价外,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并未就新车购置价如何确定及确定的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费、车损理赔等有何影响等问题,向李建平作出明确说明。其次,虽然,保险单载明了新车购置价,但双方并未约定作为计算汽车实际价值依据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不能高于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再次,按偏低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计算汽车的实际价值将导致投保目的不能实现。投保人投保保险金额远远高于其汽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的机动损失保险的目的是,在汽车使用过程中万一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汽车损失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汽车实际价值范围内得到赔偿。若按明显偏低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计算其汽车的实际价值,那么,发生全损所获赔的保险金将明显低于其汽车的实际价值。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单方在保险单中降低确定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又大大高于李建平汽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又无同类新车市场销售价格,可按作为受保险协会委托的专业查询汽车整车价格的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显示新车价格53000元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因此,原审法院确定,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应赔偿李建平保险金37418元(53000元-53000元&0.006%/月&49个月),扣除已赔付的33000元,仍需赔付4418元。李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平阳县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李建平保险金4418元;二、驳回李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李建平负担60.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平阳县营销服务部负担26元。
  宣判后,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车辆购置于2009年,2013年8月份在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投保时按照该车辆投保时同类车型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即47700元确定保险金额,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也是按该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因此即使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实际新车购置价,李建平取得保单后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款》第八条的约定,本案保险金额应按47700元计算折旧。综上,原审法院按照保险协会委托的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显示的新车价格53000元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缺乏依据。为此,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李建平在二审中答辩称:涉案车辆保费是按照47700元的车辆价格来缴纳,投保时,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并未出示保险合同也未就保险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其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如果出险,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47700元。保险单中载明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计算后的价格,因此如果要折旧也只能在47700元的基础,从投保之日起计算折旧时间,保险公司从车辆实际购买之日起计算折旧时间存在重复折旧的情况。
  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李建平在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审核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第十九条关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的规定以及第四部分关于实际价值的释义,应以涉案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计算后的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涉案车辆损失险赔偿款。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上诉主张应以保险单载明的47700元新车购置价为准,而原审法院通过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所得出涉案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53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新车购置价将直接影响车辆实际价值,并最终决定投保人的理赔金额。现并无证据显示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系经过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李建平双方协商确定之事实,保险单既未明确载明该新车购置价格的确定将直接影响车辆理赔金额,平阳财险平阳营销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该问题向李建平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单方确定的新车购置价不对李建平产生效力,故也不能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降低新车购置价推算车辆的实际价值,原审依据精友整车查询系统确定涉案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并据此推算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故应予以确认。综上,平安财险平阳营销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置妥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平阳县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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