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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
201358631204.07-462.73mg/m3/115.682.64-115.53mg/m377.021.50-852.00mg/m3852.001.20-124.33mg/m3177.61
GB/T16911JC/T2048GB9774
112014520141020141115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滕安监发〔2014〕17号
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
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安监中队,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要求,切实保障全市水泥制造(包括熟料生产、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包括采石场、石子加工等)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预防职业病发生,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22号)及枣庄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枣安监发〔2014〕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各安监中队要高度重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确保上述两类企业在9月底前,全面达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标准要求。
&&& 二、方法和步骤
&&& 1、排查摸底阶段(日前完成)。一是各安监中队要制定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下发至所有相关单位,对专项治理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二是要完成本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全面核查,掌握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档案。各安监中队要认真填报附件3、4、5,并于日前加盖中队公章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电子文档报送至邮箱:。
&&& 2、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5月底前完成)。各安监中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省市局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落实专项治理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进行治理,对不完善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工作,确保自查整改率达到100%。
&&& 3、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9月底前完成)。各安监中队要对管辖范围内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凡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并于日前整改达到要求;日前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和督察。
请各安监中队于日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附件6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安监中队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全面地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 (二)强化源头,严把准入。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属于职业危害严重行业。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加大投入、依法落实检测评价、健康监护等防范措施要求;要认真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各项补救措施和工作的落实。
&&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安监中队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传贯彻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22号)
&& 2.《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枣安监发〔2014〕37号)
&& 3.水泥制造企业(包括熟料生产和粉磨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 4.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 5.石材加工企业(包括采石场和石子加工)基本情况汇总表
&& 6.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落实及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 滕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抄& 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级领导班子成员。
滕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4〕22号
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
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号)要求,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组织开展水泥制造(包括熟料生产、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2013年5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包括我省在内的6个省的31家水泥制造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进行了调研和现场检测。从检测结果来看,工作场所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水泥制造企业包装与装车岗位总尘浓度在4.07-462.73mg/m3(毫克/立方米)之间,最高超标115.68倍;呼尘浓度在2.64-115.53mg/m3之间,最高超标77.02倍。石材加工岗位总尘浓度在1.50-852.00mg/m3之间,最高超标852.00倍;呼尘浓度在1.20-&& 124.33mg/m3之间,最高超标177.61倍。二是大多数水泥制造企业包装、装车工艺设备落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防尘效果差,一些水泥制造企业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绝大多数石材加工企业处于“小、散、乱”的生产状态,且采用干法作业方式,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粉尘四处逸散,没有任何防尘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接尘工人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三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普遍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部分企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近年来,我省在对部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进行调研、现场检测以及专项检查和治理时也发现部分企业粉尘等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突出。
&& 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的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区域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情况;要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对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全面了解有关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管理情况;要全面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保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 二、开展防尘工程治理,强化防尘措施
&& 水泥制造企业必须着重对包装和装车环节进行综合防尘工程治理:一是加大对包装机技术改造力度,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二是参照《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科学设计、改造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装车机应当符合《袋装水泥装车(JC/T2048)》;三是必须使用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要求的包装袋,减少因包装袋喷灰、破袋导致的粉尘逸散;四是新建水泥制造项目要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降低粉尘危害。
&& 石材加工企业较多的区域,应积极推动企业集中化管理,形成产业园区,提升石材加工企业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改变目前“小、散、乱”的局面;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因工艺质量等原因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
&&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 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全面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粉尘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粉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下同)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 各级安监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工作,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技术改造;要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指导有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从今年2月份开始到10月底,各市要集中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有关企业应全面达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要求。凡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5月底没有达到上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请各市安监局于2014年10月底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 联系人:王全军;传真电话:5;电子邮箱:。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枣安监发〔2014〕37号
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
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要求,切实保障全市水泥制造(包括熟料生产、粉磨站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石材加工企业(包括采石场、石子加工等)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预防职业病发生,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各区(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确保上述两类企业在9月底前,全面达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标准要求。
&& 二、方法和步骤
&& 1、排查摸底阶段(日前完成)。一是各区(市)安监局制定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下发至所有相关单位,对专项治理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二是完成本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全面核查,掌握企业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档案。各区(市)安监局认真填报附件2、3、4,并于日前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电子邮箱:。
&& 2、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5月底前完成)。各区(市)安监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省市局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落实专项治理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进行治理,对不完善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工作,确保自查整改率达到100%。
&& 3、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9月底前完成)。各区(市)安监局对辖区内水泥制造、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尘设施或达不到防尘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防尘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凡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并于日前整改达到要求;日前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和督察。
请各区(市)安监局于日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附件5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专项治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全面地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 (二)强化源头,严把准入。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属于职业危害严重行业。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加大投入、依法落实检测评价、健康监护等防范措施要求;要认真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各项补救措施和工作的落实。
&&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传贯彻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水泥制造企业(包括熟料生产和粉磨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安监中队&&&&&& &&&&&&&&&&&&&&&&&&&&&&&&&&&&&&&&&&&&&&&&&&&&&&&&&&&&&&&填报时间:2014年 &月 &日
熟料产量(万吨)
水泥产量(万吨)
企业员工总人数
生产一线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安监中队&&&&&& &&&&&&&&&&&&&&&&&&&&&&&&&&&&&&&&&&&&&&&&&&&&&&&&&&&&&&&填报时间:2014年 &月 &日
企业员工总人数
生产一线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石材加工企业(包括采石场和石子加工)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安监中队&&&&&& &&&&&&&&&&&&&&&&&&&&&&&&&&&&&&&&&&&&&&&&&&&&&&&&&&&&&&&填报时间:2014年 &月 &日
企业员工总人数
生产一线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
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落实及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安监中队&&&&&&&&&&&&& &&&&&&&&&&&&&&&&&&&&&&&&&&&&&&&&&&&&&&填报时间:2014年 &月 &日
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执法检查情况
治理达标企业数
三同时执行企业数
检测企业数
现状评价企业数
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企业数
执法检查企业数
问题或隐患数
问题或隐患已经整改完毕数
现场检查记 录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强制措施决定书
作出经济处罚次数
作出处罚决定金额
已执行到位金额
水泥制造(熟料生产、粉磨站)
商品混凝土生产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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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粉尘防治技术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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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粉尘危害治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9时05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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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陈炜伟)为控制工作场所粉尘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日对外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
    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称,今年5月至8月,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国6个省的31家水泥制造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进行了调研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工作场所粉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水泥制造企业包装与装车岗位总尘浓度最高超标115.68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77.02倍。石材加工岗位总尘浓度最高超标852.00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177.61倍。
    二是大多数水泥制造企业包装、装车工艺设备落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防尘效果差;绝大多数石材加工企业处于“小、散、乱”的生产状态,且采用干法作业方式,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粉尘四处逸散,没有任何防尘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接尘工人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
    三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普遍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部分企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开展摸底,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行业准入等政策,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且粉尘危害严重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并开展防尘工程治理,强化防尘措施。同时,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加大粉尘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尘用品的投入,加强粉尘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此外,通知要求,从今年11月份开始,各地要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技术改造,凡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5月底没有达到防尘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尘浓度超标的,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到2014年10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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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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