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外国语学校改制企业股权改制培训机构在哪里?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私募股权(VC/PE)投资、资本运营及企业上市总裁高级研修班2012年课程计划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私募股权(VC/PE)投资、资本运营及企业上市总裁高级研修班
2012年课程计划
专家及简介
现任黄杉股权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资深投资银行家和基金管理专家。 全球新兴市场私募基金协会会员。
《股权融资与上市——实操案例分析》
山东今日家居集团《今日集成房屋》项目分析及融资洽谈会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创业发展处调研员 博士
《VC/PE扶持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培育与发展》
现任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博导,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兼任全国九省市经济顾问。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与判断》
1月17日已邀请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及管理合伙人,经济学博士
《创业与金融:公司资本运营的价值》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
《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及对PE的管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企业上市失败案例分析》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及上市研究中心”负责人。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管理与运营》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发改委学术委员会委员。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投资政策调整》
深圳攀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资本的跳跃——把握PE在二级市场的退出时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治理专家
《企业家的财富危机、品牌危机及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主任,财富指数资本集团副董事长,金融分析师、企业高级培训师。
中国金融市场的体制改革与创新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局级研究员
《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趋势》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弘毅投资创始人、总裁
《中国PE的发展趋势与操作实务》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定培训师。教授、博导。
《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著名经济学家
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对金融投资市场的影响
清科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博士
国家发改委国宏学者,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长,著名经济学家
《宏观经济政策对投融资的影响》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宏观组原组长、中央银行研究局原副局长、经济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导
《促进小PE发展,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创新之道》
博士、研究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培训中心执行主任、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主任、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原管理咨询总监、课题组组长
《企业投融资的历史总结、现状分析及未来展望》
清华大学客座教授、首华财经研究院院长、北京东方财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融资项目实战案例分析》
家富城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金石投资基金 合伙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中国企业海内外资本运作》
注:如遇特殊情况,表中所师资及上课时间会根据实际情况略有调整,但所调换的师资其规格与社会知名度应该等于或者高于计划中的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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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重磅政策: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难点解析_在一起教育-爱微帮
&& &&& 重磅政策: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难点解析
作者:段文涛&fdcnsfww&最新政策解读培训班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解读与风控&&& 4月5-6日杭州&&&&&& 焉梅专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解读与风控&&&&& 4月8-9日杭州&&&&&& 孔莉专家金融业“营改增”解读与风控&&&&&&&&& 4月15-16日杭州& &&&&俞校军专家&&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 &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全新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三、变革的兼营行为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四、取消了混业经营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五、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七、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八、个人出售二手房(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九、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十、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十一、新增不得抵扣项目营改增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十二、增值税固定资产增值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实务中应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称固定资产的区别。&十三、表外利息征税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费”判定标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五、差额征税项目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7.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8.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9.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10.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1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十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7. 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1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十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二)金融商品转让。(三)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五)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十八、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二)存款利息。(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十九、过渡期增值税即征即退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实收资本达到1. 7亿元的时间确定能否享受。&&二十、过渡期扣减增值税规定(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日,纳税人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二)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日,纳税人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1.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2015年出台的这10项新政将影响汇算清缴税法是衡量纳税义务的尺子,是处理有关工作的指南。全面、准确掌握所得税法规,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条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包括截止汇算清缴年度所有有效的所得税法规,对当年新出台的法规、修订的法规,纳税人要特别注意。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几十项所得税新法规,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福利性质的部分支出可按工资扣除  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以往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项目,如果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将福利费作为工资扣除,可以从两个方面减轻税收负担,一是可以减少福利费被调增的金额,二是其他以工资作为计算扣除基数的项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二、跨年度支付的工资可以扣除  许多企业的工资,尤其是年终奖,一般是在年度结束后发放。关于工资发放的扣除问题,2015年之前,许多地方的税局坚持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以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这种做法,自2015年汇算清缴开始改变,2016年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的2015年度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一改变,使工资、薪金的扣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减轻了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和风险。  三、外部派遣劳务用工支出可作为工资扣除  许多企业受编制等限制,只能通过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支付的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劳务费扣除,还是工资、薪金扣除?按常规来讲,应作为劳务费扣除。自2015年起,根据支付对象,分别作为不同的项目扣除。凡是按照协议,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就作为劳务费扣除,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的,可以按照工资和福利费扣除。  对接收方而言,劳务费改为工资扣除,可以加大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但是劳务费改为福利费扣除的部分,又可能导致纳税调增。对派出方而言,如果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由接收方支付,导致自己的工资支出减少,可能导致某些项目可扣除金额的减少。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过去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六大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其日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对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影响,尽管是时间性差异,但可以使纳税人在设备使用前期少缴所得税,减轻现金流的压力,节省资金的时间成本。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限制进一步放宽  优惠限制的放宽,包括对独占许可地域限制的放开和技术转让收入范围限制的放宽。  根据税法,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如何把握技术转让所得的内涵?一般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是否有地域范围限制?最初的地域限制非常苛刻,限于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才可享受优惠,后来对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取消了地域限制,自日起,全国所有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都可以享受优惠。  为使技术受让方掌握技术,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与技术转让收入一并收取,可以计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也许是集成电路产业太重要了,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封装、测试企业、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底前获利的(也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7年前未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当然,对享受优惠的上述企业,在职工学历、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等方面,都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条件,纳税人一定要完全符合要求才可享受。  七、创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免优惠  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事创业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是先分后税,无法享受上述优惠,其法人合伙人也无法享受优惠。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15年起,合伙制的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其法人合伙人也可享受投资抵免的政策,法人合伙人按照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比例和合伙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其可以享受优惠的投资额,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抵免的所得额,不是其全部所得额,仅限于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  八、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产生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加大  在2015年之前,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转让,产生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但间接转让资产的范围,还仅限于股权,还仅限于设在开曼等避税地的中间层企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间接转让征税的范围大大拓宽。  一是扩大间接转让的对象。由以前的间接转让股权,扩大到间接转让不动产和机构场所。  二是扩大中间层企业的范围。不管中间层企业设在什么地方,只要其价值主要由我国境内的股权、不动产、机构场所构成,则转让中间层企业的股权,就可能被认为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7号公告的出台,警示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某个企业股权时,只要该企业持有我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不动产或者机构场所,在考虑交易价格和交易模式的时候,就要注意是否会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九、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明确,开采石油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第一次明确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缴税。  如果将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居民企业征税,则向境外的外方支付税后利润时,还应按照股息所得,扣缴外方的所得税。  没有在境内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内开采石油,构成机构场所,外方在我国有纳税义务。外方缴纳所得税后,再将税后利润汇回本国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十、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自境内取得利息不再扣税  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如果将资金贷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在2015年之前,是应该扣缴所得税的。但是,境外分行的利息收入需要并入总行的利息收入,被扣缴的所得税,由于是在境内缴纳的,不能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政策,导致重复征税,这是困扰许多银行多年的一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以后境内企业再向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用再扣缴所得税。  除上述比较重大的政策调整外,金融企业准备金政策、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等政策变化,也值得有关纳税人注意。&详情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解读与风控&&& 4月5-6日&&&&&& 焉梅专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解读与风控&&&&& 4月8-9日&&&&&& 孔莉专家金融业“营改增”解读与风控&&&&&&&&& 4月15-16日&&&& 俞校军专家&&&&&&&&&&&电话:8&&&& 李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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