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山乐亭房产中介没户口有房产的可以上唐山乐亭房产中介的学校吗

&&问题详情
想去乐亭二小上学必须要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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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样问题,怎么样要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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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幼升小】用入学孩子的身份证号可查小学入学划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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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幼升小】用入学孩子的身份证号可查小学入学划片
& & 五月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小学入学采集期了,其实采集时并不能知道上哪个学校,要等到学校的招生简章出来才知道自己是不是片内的,现在可以在采集前先查一下自己片内所属的小学,这个真好啊,我也是昨天有个同学查过后告诉我让我查,查了一个很方便,马上给55里的妈妈们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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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与大家分享^_^
像蚂蚁一样工作,像蝴蝶一样生活。
& & 东城的划片系统大家可以进去看到划片信息,每个用户可以查两个学校,大家行动起来吧
[ 本帖最后由 hardy_zhao 于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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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hardy_zhao 于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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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阳区居住地对应学校查询系统(小学)请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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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过了是否片内就可以踏实的采集了,其实划片后,我觉得倒是没那么紧张了,学校对于小孩子只简单面试不考试了,家长也不用做诸多准备练习节目跳绳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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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的义务教育平台还是5月1日到30日开放,这个期间家长要入学采集,1号出门了,我是4号上班才采集的,没有1号凌晨采集也不想放到最后再采,先用孩子的身份证号注册,会给留下的监护人手机发短信验证,验证后再填写详细信息,提交信息后,大概5分钟左右后台验证通过,就可以打印采集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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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蚂蚁一样工作,像蝴蝶一样生活。
选择所在区进行注册,上面有区教委电话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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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小学招生简章,目前只找到一所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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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蚂蚁一样工作,像蝴蝶一样生活。
朝阳区入学服务平台,有问题可以咨询上面教委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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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的小学招生简单有三所学校:& & & &
& & 陈经纶分校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简章& & 朝阳区拔萃双语学校2015小学招生简章& & 北京精诚实验小学国际部2015招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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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成立于2013年11月,今年9月份是第一届招生,依托陈经纶中学分校,且由陈经纶中学分校管理。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是政府主导、名校支撑,为推进学校创新发展,满足公众对多元教育的需求而倾力打造的一所优质高端的、具有国际化水平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实行小班式互动教学,于日正式开学,目前2015年小学部招生工作全面展开,正面向全市招生,凡是符合在京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学生均可报名。陈分实验学校小学部2015招生信息:一、报名条件:凡是符合在京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均可报名。二、报名方式:(一)报名地点:南湖东园223号陈经纶中学分校综合楼实验学校招生办公室(二)网上报名程序:1、登陆:进入陈经纶中学分校校园网主页,点击右上角“实验学校”,找到“实验学校招生信息”,下载并填写入学报名表;2、提交入学报名表(请将报名表填写好后发至邮箱:)3、等候学校通知面试;4、面试合格录取,按要求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三、报名时间:日启动四、招生咨询电话:丁老师五、学校地址:朝阳区将台地区东八间房51号(紧邻将府公园)。说明:以上信息转载陈经纶中学分校实验学校网站,具体招生信息以学校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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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家长:
精诚实验小学国际部2015年招生工作现已全面启动,欢迎广大家长带着您的孩子咨询报名。
学校概况:精诚实验小学国际部致力于将中西方教育理念相结合,在发扬精诚传统教学优势和英语特色的基础上,塑造国际化校园氛围,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国家培养拥有传统价值和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培养目标: 北京精诚实验小学国际部培养“拥有传统价值和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招生范围:
1、预备班招收五周岁以上的适龄儿童。(日以前出生)
2、 一年级招收国内外六周岁以上学龄儿童。(日以前出生)
3、 二至六年级招收国内外学习成绩优良的适龄插班生。
招生条件:身体健康并顺利通过入学水平测试及校长见面。
招生电话 :
报名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精诚实验小学国际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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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拔萃双语学校2015年小学报名开始了,到学校招生办报名
招收小学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新生(户口不限)。为体现红十字精神,对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北京中学生给予“红萃生”奖学金待遇,免收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服装费。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拔萃路1号。乘车路线:平房东口站下车有350、406、412、502、672、673、750、758等,496路到“单店村南站”步行20米即可到达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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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采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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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即日起
报名地点: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招生办公室(周一至周五8:30—16:00)
咨询电话:(010)& & & & & &
小学一年级招生规模
国际课程选修班1个, 每班15人左右; 普通班7个,每班40人左右。
入学条件及招生范围
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可报名。
毕业升学去向
小学毕业生可升入本校初中(初中按办学成本另行收费)或回户籍或房产所在地参加电脑派位。
如遇国家或市区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办理。
学前特色培训班招生规模:
1个班 25人左右
入学条件及招生范围:
2015年入学的学龄前儿童
开班时间:
日——6月30日
入学程序:
1.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和六年级学生,可以提前到学校网站招生栏目中在线报名或者直接到校报名。
2.按学校通知到三甲医院体检。
3.体检合格后,按要求携相关材料(见具体通知)到学校交费,领取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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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采集入口,上面有教委电话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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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外附小招生简章
2015年小学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一)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约410人,小学预科班约156人。&&类别&&小学一年级小学预科班义务教育班民办收费班计划人数90人(2个班)320人(8个班)156人(6个班)备注义务教育班只接收教委提供的就近入学学生及符合条件的领秀硅谷业主子女。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材料
小学预科班1:招生对象年龄: 日——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户籍:户籍不限。身体健康,没有不适宜寄宿制生活的任何身体疾病、生理缺陷或心理疾病。2:报名材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
小学一年级1:招生对象年龄:日——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户籍:京籍或具有在京借读资格的非京籍适龄儿童。身体健康,没有不适宜寄宿制生活的任何身体疾病、生理缺陷或心理疾病。2:报名材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非京籍适龄儿童还须提供五证:暂住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务工就业证明、无人监护条件证明(此为教委2014年的要求,若政策有变更,以教委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特别申明:本校小学预科班与就读本校小学一年级不搞硬挂钩,即小学预科班进入小学一年级,要重新报名,通过选拔并符合要求的方可录取;非京籍学生从本校小学预科班进入小学一年级还须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学校无权限随意接收不符合在京就读政策的非京籍学生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
(三)报名办法及录取1. 咨询及登记即日起,可致电北外附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并登记。2. 报名日起,携带报名材料到北外附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报名,填写入学申请表。3. 测试及录取办法2015年4月进行入学测试,依据测试的结果确定预录取学生人选。4. 缴费并领取录取通知书预录取学生,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办理缴费手续,并签订入学协议,领取录取通知书。5. 取消录取资格及其他(1)对于不签订相关入学协议或不按时缴纳费用者,即视作自动放弃,取消录取资格。(2)没有参加或未通过测试的学生一律不安排补测试,也不予以补录取。6. 入学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 本帖最后由 hardy_zhao 于
14:05 编辑 ]
像蚂蚁一样工作,像蝴蝶一样生活。
丰台区入学采集入口,有问题可以打上面的教委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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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丰台区小学入学在坚持政府统筹、免试就近、程序规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教育集群建设,实现片区入学,充分释放优质教育资源,适龄儿童可以就近满足多样化入学需求。在片区内,儿童可以选择单校划片对口入学,或者选择多校划片填报志愿计算机派位入学。以下就是今年的小学入学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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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16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日
乐政发〔2015〕16号
乐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乐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
&&&&&&&&&日&&&&&&&&
乐亭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乐亭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证明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统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应住房的条件
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2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家庭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二)基本家庭成员的认定
申请基本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1、下列人员计入基本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2)其他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2、具有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籍的基本家庭成员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3、基本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县城城市规划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因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在此期间)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户口年限按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申请人的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基本家庭成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
(一)已婚人员;
(二)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三)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四)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第八条&&基本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基本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基本家庭现有住房:
1、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县城城市规划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2、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5、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6、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7、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8、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计入基本家庭现有住房;
9、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征迁补偿安置(含危旧平房改造)方式属于按房屋比例置换的,按置换后的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置换的,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
(三)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转移手续的,按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认定应继承的房产面积,计入其现有住房面积。
(四)住房面积的计算
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1、人均住房面积=基本家庭住房的总面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2、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3、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第九条&&基本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资产的认定
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基本家庭资产是指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含私有生产经营性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其它规定
(一)基本家庭收入及资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
2、经商办企业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高学费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7、将房产或其它大额财产放弃或赠与他人的;
8、其它不符合低收入标准的情形。
(二)基本家庭其他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1、申请人及配偶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工作单位在市中心区以外,工作地有住房的;
2、申请人户籍虽为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为虚拟地址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为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但有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且为本村村民的;
4、申请家庭不接受、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虚报、瞒报、伪造有关证件;
5、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基本家庭;
6、基本家庭成员户口为县城规划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7、基本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8、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三)已享受或已申请租赁性住房保障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符合当年或当批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退出租赁性住房保障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预登记、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预登记证明。
取得预登记证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销售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房源供应数量,首先保障无住房家庭,再分别确定现住房困难及准无房家庭的供应数量。现住房困难类预销售对象应当按基本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准无房类预销售对象根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数量情况可以按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被公布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取消预登记资格。取消资格后,仍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重新预登记。
第十二条&&预销售对象申请购买当年或当批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登记证明;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离异、丧偶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六)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七)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对预销售对象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一)街道办、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并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号)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政府网公示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
(二)民政局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号)、《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号)规定,会同街道办、公安、房产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是否为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出具是否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意见,并于政府网公示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或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通知合格的申请家庭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证》。
对统计局出具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及计算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于政府网公示。
(四)统计局向住建局、民政局提供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及其它工作需要的统计数据,并应于下年度3月前提供更新数据。
(五)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明确相应税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退休人员工资、劳动聘用合同等进行认定。
(九)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
(十)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十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十四条&&核发准购证明的数量低于当年或当批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套数时,空额部分可按照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排序依次递补,也可列入下批销售。
第十五条&&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时不规范、不齐全;初审、审核、公示、查证不真实、弄虚作假)。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规范、补全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各受理、初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情况复杂、当批销售房屋数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销售与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招标价格底价由县物价局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预售许可。
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及其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销售款使用监管协议。在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准予房屋初始登记前,销售单位不得将售房款挪作他用。
项目销(预)售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理,也可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督开发企业组织。
第二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性贷款。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将房源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总建筑面积、总套数、每种套型的套数、建筑面积、销(预)售价格、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的家庭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排序,或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人。
因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限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而未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直接购买下批经济适用住房,一年之内未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复查。已列入当期或当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个人原因而不购买的,取消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预登记。
第二十三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分为供应面积和保障面积。供应面积为:
(一)多层住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为一人的,不超过50平方米;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为二人的,不超过60平方米;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为三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5平方米;
(二)高层、小高层住宅可以在多层住宅标准上分别增加5平方米。
保障面积为供应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实际购房面积减去保障面积部分,按届时同地段或相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这部分购房款中应当扣除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待上市交易时补交。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基本情况&及保障面积的&政府投资比例&等内容。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须满5年。现售房上市期限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预售房上市期限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补交保障面积的增值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保障面积的增值收益,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准成本价格与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政府投资比例计算。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房款已按市场价交纳的,该部分的增值收益不再补交。
土地出让金按分摊占地面积缴纳,缴纳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计算。
第二十六条&&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七条&&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未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经营。
第二十八条&&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先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继承、离婚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
第二十九条&&政府免收的每平方米住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政府减免费用)的数额,由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计算,报县物价局审核确认。
经济适用住房准成本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与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之和。政府投入资金为政府减免费用。
政府投资比例为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与经济适用住房准成本价格之比;个人投资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准成本价格之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政府减免费用、政府及个人投资比例等资料,在销售前分别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建档管理。
第三十条&&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以及保障面积以外部分的售房款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应当上交本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销售、使用管理、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或预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永久禁止该企业参与本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售房款挪作他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非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的家庭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将所购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或未补交相关费用出租经营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原价格收回。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以欺骗等手段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核发;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以公告形式予以注销。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回已购住房,或责令其限期按当时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不退回已购住房或不补交相关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二)不在规定场所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关于收入、资产方面的审核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住房等方面的审核相关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办法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内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乐亭县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办法》(乐政发〔2009〕10号)作废。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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