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回购必须把全部股票转托管吗

股权质押风险再现 万亿股权质押炸弹会引爆吗?
来源: 编辑:中商情报网
一、2015年股权质押规模
本次市场下跌,很多人关注股票质押强平风险情况。2015年场内、场外股权质押共计6978笔,场内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场外为公司、银行直接做的股票质押,大小额度差别比较大。市值约3.35万亿,若按市场平均4折的打折率,2015年金额约1.3万亿。
场内质押约3371笔,初始交易金额约6500亿,占比50%。场内业务按照相关规定,股票质押只能从各家券商来做交易;场外部分构成初步统计,2成银行、2成信托公司、1成其他,其他主要为大股东做并购或其他交易时进行的股份质押,一般不涉及融资。
二、场内和场外质押区别
场外是在中登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程序,市场关注由于连续下跌时处置的问题。场外质押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无论是否有强平公证,涉及到法院纠纷立案,至少需要1.5-2个月才能出判决结果,处理时间长。
当短期面临补仓、平仓压力时,有负面消息影响,一般没有实质性抛售、踩踏,大多最终通过协商解决,因为司法时间更长,从判决到处置时间很长。
场内大概有6000亿-6500亿初始交易金额,其中,至少5成左右为限售股,抛不掉,即便违约也要等到股票解禁期满来处置;剩下为流通股,有相当高一部份是董监高定,每年有25%抛售限制。
三、控股股东、董监高质押股份抛售受减持规定约束
1月8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4、8、9、11条均有提到股票质押抛售处置。其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关注规定的原因是,绝大多数股票都是来自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都适用减持规定。目前短期内不会出现大范围平仓动作,股票质押市场绝大多数融资方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关联方、董监高,在触及预警线和平仓线的时候,一般会同证券公司协商解决。
四、关于补仓的规定
市场持续下跌,触及预警线、平仓线可能越来越多,市场因为股票质押出现停牌的股票也会变多。停牌大多数由于签订协议中补仓时限较短,需要一定时间筹集资金。
筹集资金的选择,按照现在场内股票质押规定来说,所有上海的股票可以补现金,深圳股票则不接受补现金质押,只接受本身所质押股票或买一些货币等。需要关注的是,客户选择停牌,是想进行补仓。
质押比较满的上市公司,有部分在低位质押,有部分在高位质押。现在触及到第一批平仓线的很多是在高位质押,大多数上市公司会补仓,把低位质押的钱还掉赎回股票,来补高位触及平仓线的股票。大股东补仓能力较强,信用风险可控。参与定增、盘活资金流动性的公司在高位质押,他们的补仓能力需要关注。
场外业务,其他部分中涉及融资的很少,涉及平仓线、预警线的很少。选择场外质押的原因,上海交易所股票无法做转托管。银行做场外质押,大多会占用公司在银行的授信,如果触及平仓线,可能会通过授信方法,而不是在二级市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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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A股沪指、深成指、中小板和创业板四大指数的跌幅均在17%左右,在上半年位居全球主要股指跌幅.但武汉晚报记者统计了20多年来A股每次一年以上的大顶,发现了一个规律,只要选股不是极差,95%以上的股票其实都有解套之日,有的甚至可以提前解套(均计入复权价)。(日摘于 华尔街见闻)将2015年12月以来上市的新股剔除后,并按照实际自由流通股作为分母进行计算(用自由流通股扣除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小于5%的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高管持股中不允许流通的75%),界面新闻梳理出2016年上半年最受追捧的10大个股,具体如下表所示: 上述10只股票在2016年上半年的累计实际换手率均超过了2100%,最高的赛摩.股票如何买?在英国脱欧后的一周时间里,国内外市场并没有预期的那么悲观,欧美股市基本收复黑天鹅事件的下跌,国内A股市场也继续震荡上扬,周线收小阳线,6月月线收实体极小的阳线。中小创的表现更为强势,成交额直追逐步市场,表明了目前资金更加青睐小市值的成长股。(财富动力网) 在英国脱欧后的一周时间里,国内外市场并.本周精选最高涨幅均在4%以上,下周2位老师精选4股劲爆发布,点击进入老师直播室与老师交流,获取更精准的操作策略!(日 摘于 微博-爱投顾)健康元(600380)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521.736万股;上市流通时间:日。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日摘于 公司公告)Google於2015年重组为Alphabet,部分原因是为了使其旗下Google Fiber、Calico等部门能跟新创公司一样独立营运,却忽略用配股激励员工表现的重要政策。知情人士透露,Alphabet正在解决此问题。.Bets)旗下子公司将采用配股股价将随各部门表现涨跌的全新股票奖励制度。(日摘于 DIGITIMES)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日开市起复牌。(日 摘于 公司公告)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表示,“股冷债热”行情的出现跟今年上半年A股走势直接相关。虽然上半年股票型基金发行急剧降温,但受访的专家大多认为股票型基金后市收益或将领跑。王群航认为,A股行情进入观察期,目前持有股票型基金风险较低。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认为,英国脱欧成功会使全球金融市场对不确定的.武汉晚报记者统计了20多年来A股的每次一年以上的大顶,发现了一个规律,只要选股不是极差,95%以上的股票其实都有解套之日,有的甚至可以提前解套(均计入复权价,下同)。关键是你在顶部套牢的股票解套或获利后必须迅速卖掉,否则又得等待漫长的新一轮牛熊转换。先从近期看,沪指日创下2638点后,反弹至2850点时.1日讯,7月4日股票复牌。(彭博)(日 摘于 财联社)在很多拍卖市场,有些古玩字画价位奇高,而且只有几个人不停地叫价,其实是托儿在提价,而这种“托市”卖家(帮衬着提价)或买家其实都是同一个人,他在中间只出很少一部分手续费,就把5000元“升值”为40万元。还有的买家,他们明知道这些所谓的古董都是假货,但还是购买,不是他们傻,而是这些买家将这些假古董做资产评估,.转自微信公众号 Wind资讯(ID:windzxsh)香港万得通讯社综合DT财经、攸克地产、股社区、A股那些事、证券时报网等 万科股权之争,再掀波澜,万科管理层使出多个大招!7月1日,万科A(000002) 在深交所发布8个公告,包括提示下周一复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重组议案、发布业绩.董事会拒绝罢免 万科在深交所发布的《董事会.危急关头,怀孕的刘医生爬上转运床,用手顶住胎头、托住脱垂的脐带,一路护送产妇进手术室剖宫产。(日 摘于 微博-健康界网站)国际融资2016年7月刊“The Belt and Road”reshaping a new round ofGlobalization■本刊记者 谢云 报道 在第十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暨“一带一路”与金融创新发展主题论坛上,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复旦大学中国发展研究中心张维为教授、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洪崎、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嘉实.先前,有相当多的人对国家队入市颇不以为然,认为托市必遭到失败。有些做空力量经常尝试砸盘,一厢情愿地想把大盘砸破2638点,打到2300点去年牛市前的“老家”去。那岂不是要打穿国家队的底盘?今年上半年,尽管遭到一连串重大利空,但大盘竟能在2800点上方横盘几个月,这显然有国家队的锁筹、国家队的作为。因为有国家队.阿塔卡玛大型毫米波天线阵位于智利北部的查南托高原,由64面口径为12米的射电天线组成,是多个国家的研究机构合作建造的大型射电望远镜阵列。这里海拔五千多米,是地球上气候最干燥的地区之一,非常适合毫米波天文观测。澳大利亚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位于澳大利亚的默奇森地区,由36架碟形天线组成,每架天线的直径为12米.近期伴随英国脱欧公投事件的进展,国际外汇市场震荡剧烈,人民币的波动.然而,尤其是经济调整初见成效的可能将增加汇率风险的严峻性,我们更需要主动协同、积极改革、完善机制、理性认知、稳步进取、抓住实业、促进发展、托起货币。(作者系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日 摘于 东方财富网m)在美考察数月的贾跃亭兜兜转转,又回到造车的想法上来,他深知造车将是困境中的乐视最有力的新助力和舆论新的关注点。日,贾跃亭在洛杉矶机场一个咖啡店里最终做了决定:要做乐视自己的电动汽车!他让自己的妻子甘薇发一个朋友圈,念叨着:“要纪念下这一刻”。“贾总(贾跃亭)说‘即使乐视造汽车会万劫不复也.6月28日,六安公司#4机组在满负荷情况下,环保指标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烟尘排放浓度稳定在3.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在17.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在40毫克/立方米以内、脱硫效率达到98.5%以上。各类数据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超低排放要求。这标志着该公司首个“超低排放”环保改造.消化性溃疡药主打品种泮托拉唑市场份额 19%,相比原研厂商奈科明 26%,赶超指日可待。埃索美拉唑预计 2017 年获批,公司消化系列产品线将得到丰富。百令产品线:产能瓶颈缓解后收入有望翻番。2015 年收入超 17 亿元,增速超30%,预计 2016 年收入突破 20 亿元。百令产品供不应求,主要矛盾是产能不足,随着适应症拓宽和下沙.2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三堂街三堂小学附近一文具店起火,大火蔓延至上层的儿童托管班,导致3名儿童死亡,一名儿童轻伤,室内设施几乎完全焚毁。该事件在当地引起巨大震动,遇难儿童家属已连续两天在事发地进行悼念活动。当地相关部门表示,目前火灾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已经全部结束,4名事故责任人.一家P2P平台的公告,将民生银行与P2P的合作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民生银行28日回应称,对于仅支持特定消费场景的快捷支付,以及风险较高、依托于客户委托协议的代扣通道,禁止开放给P2P公司使用。(每经记者 朱丹丹)(日摘于 微博-每日经济新闻)为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综合软件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先供应商奔特力工程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今日宣布,已通过奔特力A(000025) ssetWise托管服务成功升级Crossrail资产信息的公共数据环境(CDE)至微软Azure混合云计算平台。(日 摘于 微博-美国商业资讯中文版)亿元,公司采用轻资产托管模式,提供品牌授权、规划与管理、剧目创作等服务,并获得 2.6 亿元服务费用以及按年可支配经营收入的20%收取管理费。此次签署合作协议将对公司2017 年以后(预计服务费将在2017 年开始体现)的经营业绩形成积极影响,保守估计增厚公司盈利8%左右。整体而言,公司高成长路径确定,现有业务未来五年的.6月23日,记者在密云区河南寨镇“三优”农田示范区了解到,平头村今年夏播采取“托管制”,村民委托合作社收获小麦的同时,统一播种了青贮玉米,实现了节水、增效。平头村是传统农业村。今年,村里通过委托方式,与村民签约托管协议,实现大田统一种植、管理、收获,种植户只需要给村里交些水费等即可。记者在示范区内看到.6月23日,南网能源公司旗下云南公司与云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泰丽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丽国际酒店”)在昆明签订《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南网能源公司副总经理曹重代表公司签字。该项目为云南公司首个建筑能源托管合同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云南公司将对泰丽国际酒店进行包括中央空调系统升级改造、采暖系统.随着大资管时代到来,低资本占用的资产托管业务成为银行加快轻型化转型的重要抓手,发展迅猛。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前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达94.44万亿,其中兴业银行托管产品19123只,资产托管总规模76707.60亿元,托管产品数量及托管规模在全部托管银行中分别排名第1位和第2位,在同类股份制银行.关爱空间儿童托管中心设有儿童智能游乐专区、儿童公益教育区,以儿童的仁义礼素质教育为核心,汇集深圳及全国优质青少年公益项目,定期举办儿童教育课程、智力开发、艺术成长教育等相关活动课程,给周边园区的少年儿童提供托管服务和互动体验式关爱活动。关爱空间儿童托管中心设有2名专业社工,负责日常运营、安全服务等.记者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将与黄陂区政府协作共同做好黄陂企业股权托管登记、股权质押融资、企业私募债发行、并购重组、上市培育等工作。据了解,目前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现有的711家挂牌企业中,来自县、区一级的县域企业占挂牌企业总数的80%以上。目前,中心企业展示板已展示各类企业1845家,累计成交19.注重“管”字。主要是对小麦生长全程实行“四个统一”,即:由专业社统一组织采购种子、化肥、农药;统一组织耕种;统一进行病虫害防治和技术跟踪服务;统一组织收获销售。今年合作社在全托管地块统一种植了高筋品种的小麦,并在扬花期利用无人机喷药方式进行了小麦赤霉病、穗蚜等病虫害防治,为实现高产优质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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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会[2013]第44号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业务办法》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进行监测。
  第五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深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深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 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 深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深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深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 融入方  第十三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节 融出方  第十六条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第十七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备融入方、融出方相关情况。
第四章 业务协议  第十九条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业务协议》。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  (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  (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  (四)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五)《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第五章 交易
第一节 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与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第二十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二节 申报类型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
  第二十七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
  第二十九条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十条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申请的指定交易单元申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指令。
  第三十三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融入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第三十四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融入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五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融入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六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融入方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七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第六章 清算交收及质押登记
第一节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 融出方、融入方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第四十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第四十一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股票质押回购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T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其中,对于每笔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第四十二条 T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节 质押登记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但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办理质押登记。
  第四十六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办理质押登记。
  第四十七条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如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第四十九条 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第五十条 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节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第五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五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其中,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融入方交易单元,由融入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融入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第五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  (一)提前购回;  (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  (三)其他方式。  融出方与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第六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计与运作中采取必要措施,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存续期限与股票质押回购期限相匹配。
  第六十二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
  第六十三条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或恢复单一标的证券用于股票质押回购。
  第六十四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节 违约处置  第六十五条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深交所;  (二)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书面违约处置申报,列明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业务编号、初始交易合同序号、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补充质押合同序号、补充质押证券代码等要素;  (三)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对申报进行形式核对,申报要素齐备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四)处置所得资金由证券公司优先偿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如不足偿还的由融入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五)违约处置后,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其质押登记;  (六)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六十七条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交易各方按《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或向深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
第三节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八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前购回;  (二)延期购回;  (三)终止购回;  (四)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第七十条 发生第六十八条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融入方和融出方。证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六十八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还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融入方应当提前购回。
  第七十二条 终止购回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行为。  发生终止购回的,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参照购回交易进行清算交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深交所按照每笔1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第七十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件1: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  (适用于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模式)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根据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合同文本,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相应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融入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深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托管与质押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二)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性质、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5.按照深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6.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融出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的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其中,发生配股的,乙方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业务协议应当列明每笔交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在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中进行委托。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中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应当保证违约处置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仅对乙方提交的违约处置申报各要素进行形式核对,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对违约处置申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  (适用于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模式)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融出方、融入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与融出方、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乙方(指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业务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并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丙三方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乙双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乙双方承诺按照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丙方。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丙方应监管部门、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乙双方相关信息;  (四)甲乙双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乙双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丙方相关业务规定;  (六)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丙方确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及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  (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八)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十)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深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二)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三)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乙双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丙方未经甲方或乙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四)甲乙丙三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双方互为交易对手方,并共同委托丙方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托管与质押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二)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乙方、丙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性质、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5.按照深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就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向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二)乙方义务包括:  1.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丙方权利包括:甲乙双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协议各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丙方有权拒绝甲乙双方交易委托,丙方无需就此向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丙方义务包括:  1.根据甲乙双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2.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乙双方;  3.甲方违约时,根据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  4.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的数值时,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现金红利分派到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其中,发生配股的,丙方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业务协议应当列明每笔交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在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中进行委托。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且仍处于限售期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发生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五)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乙方或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丙三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甲乙丙三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丙方应当保证违约处置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仅对丙方提交的违约处置申报各要素进行形式核对,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对违约处置申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乙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附件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融入方、融出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针对融入方制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融入方风险揭示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人应针对融出方客户在相关风险揭示书中加入特别条款,充分揭示股票质押回购存在的风险。
  一、《融入方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融入方适当性】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三)【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六)【特殊类型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七)【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深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八)【交易期限】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深交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九)【限售股】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十)【异常情况】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4.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权限;  5.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十一)【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十二)【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经济损失。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股票质押回购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回购的所有风险。融入方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股票质押回购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还应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融入方本人签署,当融入方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二、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相关风险揭示书中至少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可能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三)【限售股风险】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四)【司法冻结风险】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五)【未履行职责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中国技术法规
外国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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