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报销计划生育险怎么报销都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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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南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领
须提供的资料:1、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病历本;5、剖宫产申报难产待遇的,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6、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还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7、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业务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二、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流产须提供的资料: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节育证明或医院开具的不适合采取节育措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病历本;5、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女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业务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当在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共有3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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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150如何填写天津生育就医登记表,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及就医等问题,天津生育分娩住院的就医流程,天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天津生育保险报销项目有哪些?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自从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启动以来,该市生育保险住院联网定点医院已达49家。  看病程序  1.妊娠登记。参保女职工怀孕后首先需要办妊娠登记手续。参保女职工应在怀孕后10周内,该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化验单、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2.住院就医。等到参保人员分娩住院时,只需携带本人医保卡、医保证、妊娠登记表、生育服务证,即可在定点医院直接办理住院就医登记。  3.出院结算。出院时,除按规定交付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外,住院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去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再回单位报销的环节。我昨天刚刚在红桥西沽医院立本,做了生育保险的联网登记,在此感谢曾经帮助过我的宝妈们,今天有时间,特地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立本流程。1.我是月经过了40天去红桥医院验的血,大夫让60天再去B超(周六去的)2.60天去红桥医院做的B超,一切正常,大夫给开的妊娠诊断证明,盖好诊断证明章和生育保险章后收好(周六去的)3.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至十点空腹(选一天)到本溪路什么人口服务中心(生殖中心)验四毒,具体地址为肯德基本溪路方向往南走几步,跟肯德基一个方向上,有个不起眼的铁门里就是,旁边有个报亭。4.我验了四毒和微量元素,昨天证明微量元素,西沽医院也给验,我也没跟大夫说我验过,大夫也没问我,就这么又验了一次,反正当时大夫让干嘛就干嘛,我也是想快点弄好,要不空腹了一上午,怕肚子里的宝宝受委屈。5.取四毒结果时间,墙上都贴着呢,到时候宝妈们看一下就行6.拿着单位开的初婚头胎证明、四毒结果、具体还有什么四毒回执,到时候记得问清楚四毒那东西是否齐全就是了,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开了证明(居委会都知道怎么办),又拿着居委会开的证明等一套东西去的西沽街居委会开一孩生育服务证,这就算齐了7.开完生育服务证后,当天别去立本,因为需要网络上传,第二t天再去(生育保险要求12周之内就行)8. 12周之内,早晨八点,空腹,去西沽医院,先挂了个自费号,(去红桥医院验血、B超也应该挂自费号,我是验血医保,B超自费,因为大夫告诉我,挂医保号,录不进去怀孕信息)让再照个B超,我因为早晨没吃没喝,不怎么有尿,B超也顺利的显示了,所以大夫就给作了生育联网登记、立了本,当中人比较堵,比较乱,大夫让我干嘛就干嘛,所以又多给开了个微量元素,我也没有仔细看,因为是先照B超,联网后再做验血,这期间就到10点了,我一直空腹,所以显的比较匆忙,我是请假去的,想一天办完,有条件的宝妈可以分开去,就至于空腹那么长时间了,9.联网登记后,大夫会告知下次产假的时间10.至于什么NT、唐筛,我都没有问大夫,我想就听大夫的吧,我目前也不打算做NT11.西沽医院在西沽公园南面,靠近红桥小学,那有个公共厕所,对面就是,外观很破。12.西沽街居委会我就不知道在哪了,老公办的,大概也在那,老公说不好找,到时候宝妈们问问街道居委会就清楚啦天津市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申请表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需另提供: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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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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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信息2016年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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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产前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中文名 产前假 外文名 Antenatal is false 释
义 妇女生产前的安胎假期 性
质 地方法律规定  目录  1 摘要  2 简介  3 产假  ? 简介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含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词条标签: 中小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通过日期
  通过会议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主席令第40号
  施行日期
  4第一章
  5第二章
  6第三章
  7第四章
  8第五章
  9第六章
  10第七章
  11第八章
  12第九章
  折叠编辑本段文件
  第 四十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折叠编辑本段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用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用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用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十二、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照其职责及时采用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用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二十八、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二十九、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和第四款,修改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三十、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三十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四、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十五、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折叠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
  折叠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折叠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用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折叠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折叠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用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折叠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折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折叠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折叠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
  折叠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折叠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折叠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用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折叠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折叠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折叠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
  折叠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折叠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折叠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用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折叠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用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用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折叠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用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折叠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折叠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
  折叠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折叠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折叠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折叠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折叠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平安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折叠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折叠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折叠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
  折叠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折叠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折叠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折叠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折叠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折叠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
  折叠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折叠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折叠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折叠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照其职责及时采用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折叠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折叠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折叠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折叠编辑本段第七章
  折叠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折叠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折叠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折叠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用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折叠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折叠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折叠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折叠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折叠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平安、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平安。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折叠编辑本段第八章
  折叠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折叠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折叠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折叠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折叠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折叠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折叠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折叠编辑本段第九章
  折叠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折叠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1]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词条标签: 法律 妇女 政策法规 权益保障
责任编辑: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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