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西区住房公积金查询二选一哪些地方执行了

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被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 广西横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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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被强制执行财产范围作者:秦海彬、农居军&&发布时间: 09:27:03  【基本案情】  黄某与谢某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谢某以其配偶韦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427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未按约定还款,黄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谢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427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丈夫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谢某原系国家公务员,日辞职,其辞职前依法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待遇。后经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所在单位分别调查得知,谢某之前缴纳和国家补贴的住房公积金28363元和绩效工资15655元均未领取。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均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执行财产范围。因此,执行法官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28363元、绩效工资15655元支付申请人黄某的债权及受理费、执行费。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该条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当然可以强制执行。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谢某在离职前已经缴纳和国家补贴的住房公积金28363元(并未领取)应当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应当属于执行财产范围,据此,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申请人黄某的债权。第1页&&共1页编辑:伍彬&&&&文章出处:横县法院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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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
新华网南宁3月2日电(记者覃星星、汪军)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今年拟改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机制,放宽职工购房的提取范围、年限、次数等条件,职工购房、租房、失业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解决住房问题或生活所需,从而激活更多非公企业职工的缴存意愿。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已有266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占城镇在岗职工比例已经达到80%,累计共有138万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
黄金华是广西一家民营企业的客服专员,去年,她在钦州购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公司为我们缴了住房公积金,让我申请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两成只要4万多,贷款17万,每个月还款900元,比商业贷款便宜200多元。”黄金华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部分企业不愿意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部分企业职工也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和意愿,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到位。
针对存在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昌宁表示,今年,广西将多措并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提升住房公积金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覆盖率。
[责任编辑:广西公积金再出6大利好&装修列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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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西公积金再出6大利好 装修列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公积金提取再出六大利好政策,广西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积极调整   首次将装修列入公积金提取范围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   6月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西公积金支持购房消费又传出重磅消息,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6月4日联合发文称,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该文列出的六大利好消息中,在公积金提取、贷款方面都有惊喜。由于该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目前,收到通知的各个中心正在做积极调整   1、提取时限由一年放宽到两年   政策: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本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首次将装修列入了提取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全区各地的公积金中心可能会各自制定相关的细则,比如提取额度、需要的材料、时限等。针对购房提取的情况,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了解到,该中心此前提取时限为一年内,现在时限已经放宽为两年内。   郭先生夫妻俩都缴交公积金多年,去年,他们购买了一套改善型住房,只提取了妻子的公积金做为首付款,郭先生的余额还没有动。“如果装修也能提取公积金,那就太好了。”郭先生说,他们装修花费20万元,如果能提取公积金,确实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了。   2、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总房款80%   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计算。个贷率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   解读:这项调整市民关注度较高,而且容易引起误解。区直中心贷款科科长卢钊称,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总房款80%,不是指个人贷款时的计算方法,而是各个公积金中心在确定标准时的参照,比如南宁市均价约6600元/平方米,参照100平方米的房子来算,总价为66万元,总房价的80%约为52.8万元,南宁市目前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因此是符合标准的。如果一个市民购买了200平方米的房子,他贷款的最高额度也是60万元,而不是以个人总房款来计算。   广西各地市的最高额度不尽相同,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直中心均达到了60万元,有些地市的最高额度仅仅20余万元。那最高额度的调整对购房者有什么影响呢?卢钊分析称,如果最高额度设置较低,购房者要么就得加大首付,要么就要组合贷款,多支付商贷利息。他举例称,如果一套房产总价50万元,当地公积金中心的最高贷款额度如果为25万元,那么购房者至少要首付25万元,或者首付20%并申请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25万元,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无论选择哪种方案,购房者的压力都很大。假设该地市房产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该地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政策要求调整,那该市的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就应该不低于40万元,那么购房者就能够首付10万元,剩下的全部用公积金贷款,能够减轻许多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压力。   3、申请第二次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贷最低首付比例为20%,已经结清首贷的,可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解读:卢钊称,此前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1倍,本次调整规定执行基准利率,相当于首次贷款和二次贷款除了首付比例方面有差异外,其他方面已经没有任何差别。他提醒称,本次调整仍旧要求在结清第一次贷款的情况下,才能申请第二次。记者算了一笔账,本次调整后,以贷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年来算,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节省利息18911元。   4、支持四类异地购房情况   政策:北部湾经济区内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外地职工回户籍地购房,可在户籍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区内其他城市购房,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改善型购房贷款,也可向在本地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解读:截至目前,区直中心已经累计发放了268笔异地贷款,金额达6000多万元,为全区最多。5月下旬,北部湾首例同城化贷款申请在区直中心也已审核通过。但除了北部湾经济区外,其他各地市公积金中心在异地贷款方面,尚未全面放开。   5、各中心贴息也要保障职工房贷   解读:北海、贵港等地曾采用公转商、存量贷款转让等方式操作,南宁市目前没有出现紧缺情况。该政策的出台,会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利益。比如某中心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职工申请贷款,此时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公转商的方式,由商业银行以公积金利率向职工发放贷款,公积金与商贷之间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给银行。   政策:个贷率较高、资金紧张的城市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贴息、组合贷款、公转商、资产证券化、存量贷款转让以及短期借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满足购房者的贷款需求。   6、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   政策:各地要梳理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公积金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委托银行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公积金贷款的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解读:此前,多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都要2个月以上才能办结。由于涉及3个部门,不少市民也不清楚是哪个环节拖延了时间。记者在区直中心了解情况时得知,一名北部湾同城化贷款的购房职工在5个工作日内就审核通过了。卢钊称,现在区直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限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银行签约和房产抵押环节不可控的因素还较多,希望这次政策的要求能在各有关部门落到实处。   相关链接   近半年公积金调整内容分别是:   ●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实现公积金贷款同城化,这些城市的居民可在任意一座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本报5月7日曾作报道)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本报5月7日曾作报道)   ●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不再限制购房面积;二套房最低首付已经实现从50%降至30%。(本报4月25日曾作报道)   ●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如果还想改善居住环境,仍可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本报4月25日曾作报道)-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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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用于救命值得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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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疾病永远是最大的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中,理应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排序
从7月1日起,广东省中山市将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新规明确了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首先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包括缴存人本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仅限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且同一社保年度内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含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6月26日《新快报》)。
虽说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支持城市居民购买房屋的,但在生命健康面前,住房公积金购房职能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尤其是当一个家庭有成员不幸患上重大疾病,生命受到威胁而又缺钱治疗时,一笔本属于他们可以提取的公积金就能成为救命钱。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归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尽管可以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旦面临生命与住房只能二选一时,相信多数人是会选择救命的。试想,假若一个家庭因某一个成员患上重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却四处筹借不到钱,而原本就属于自己的那一大笔公积金却无法取出来用于治病救命,这是何等悲哀的事情。
更何况,一些房价相对不高的中小城市住房公积金闲置严重,大量的公积金花不出去。从受益的角度来看,说明大多数缴存者实际上是这项制度的局外人。而在一二线城市,近年来房价猛涨,买房成为大多数工薪阶层不可企及的梦想。难怪有人说“住房公积金是让买不起房的人凑钱帮买得起房的人买房”。一边是大量公积金被闲置,一边是重大疾病又急需用钱,如果为公积金用于救命开绿灯,实乃一举两得之举。
我国从1992年就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被规定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其使用状况并不理想。目前国内公积金的使用率只有50%至60%,大量本属于存储人私有财产的资金被闲置,不保值、不增值。甚至有一部分公积金被管理者乱动,譬如,广东湛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满某挪用公积金炒股就是典型一例。与其让高达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不动或乱动,不如让这笔本属于个人的钱为存储人的个人生命保障而动。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力救济。而一旦存储人自己或家庭成员的生命因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得不到保障,公力救济的价值也就荡然无存了。
在现代社会,疾病永远是最大的社会经济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中,理应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排序。类似中山等地对于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政策安排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同时也是急群众之所急的惠民之举。对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动用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正如有关人士所言,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自然是合情合理的,“在生命与住房之间,我们选择生命,因为没有生命,一切资金都将失去意义。”作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存储人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无疑是制度人性化的充分体现。(吴学安)
(责编:庞冠华、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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