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人保财险人身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当事人意外死亡了各种条件都满足要求,请问应该是赔付多少钱?当事人是在校学生

梧州:政府为困难群体购买人身意外险
梧州:政府为困难群体购买人身意外险
www.   日 10:32:48 星期一  来源: 西江都市报
○梧州市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均受益
○今年三个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有所增加
日前,记者从梧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梧州市继续做好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市区范围经审定登记在册的低保、五保户及城市“三无”人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他们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保险金额均有所增加
据了解,在“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方式的推动下,梧州市民政局今年向人保财险梧州市分公司投保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由市级财政及城区共同承担。该险种保险期限一年(日至日),保险责任范围涵盖意外或疾病身故、意外残疾及意外伤害医疗。目前梧州市已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收集各乡镇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名单。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后,将打印分户清单告知书,并由城区民政局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上。
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加强困难群体的抵御风险能力,今年的意外身故与意外残疾、疾病身故、意外伤害医疗三个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分别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即投保后,在保险期限内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对象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每人25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五保户为每人2500元,低保户为每人1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2500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规定,如果有公费医疗或参加了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医疗保的被保险人,无免赔额,并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未获得公费医疗或未获得新农合、居民医保等社会医疗的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按8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发生意外及时“报案”
困难群体如果遭遇意外该如何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拨打人保95518服务专线电话报案。报案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单号、出险人姓名、地址、出险时间、原因、经过、损失情况等。
需要申领理赔的市民,还需准备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下同)或各城区民政局等部门证明五保或低保身份的证明原件。同时,按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相关申请保险责任,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索赔手续交各城区民政局。而保险公司将定期上门至各城区民政局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收到索赔材料后15天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属于保险责任的,在30天内赔付,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转入《转账授权书》上指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账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身故后,则由保险公司赔付2500元,统一转帐到各城区民政局指定帐户,由各城区民政局用于办理上述人员的丧葬事宜。(记者 陈素雅 通讯员 陶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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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缺失的尴尬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7月21日,丁先生在驾车通过积水深达4米的广渠门铁路桥下时,溺水遇难。根据当晚现场的视频报道及一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发现积水已经淹没了事故车辆车顶,符合全损标准,进而做出车辆全损的认定。遇难车主丁先生驾驶的现代牌越野车是刚刚购买的新车,已经在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除涉水险之外的所有商业车辆保险。人保财险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折旧处理,直接按全额车损赔付了车主15.38万元。此外,还包括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合计16.38万元。目前,理赔款项已经发放至丁先生家人手中。中国论文网 /3/view-3448165.htm  理赔尴尬:车比人贵  然而尴尬的是,除车险外,丁先生生前的人身保险只有其工作单位在百年人寿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额仅仅为10万元,人寿保险的赔付竟然低于车险赔付。百年人寿相关负责人透露,广渠门遇难车主系团险客户,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与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险。而该份保险是遇难者的工作单位为其购买的,其家属起初并不知情,直到接到理赔款时,其家属才知晓。  逝者安息,生者思考。丁先生生前欠缺的意外伤害保障导致了车比人贵的理赔尴尬,信泰人寿助理总裁王国根对此表示惋惜,如果丁先生生前规划了一部分司机意外险,获赔可以达到200万元。丁先生现年34岁,家有父母、爱妻和年仅3岁的孩子,责任未完、心愿未了。无论是保险业内人士,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应该重新思考生命的价值。保险虽然不能让逝者重生,但是物质安慰可以让亲人重燃生活的希望。  不能不知的意外险  市场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3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 意外险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丁先生的10万元理赔就是此险种。最后一种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丁先生在暴雨中溺水而亡恰恰就是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缺失,这个险种在突发事故中的作用十分显著,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1)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者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意外险雨后热销  私家车的意外保障一直是一块有待加强的洼地,但是近来市场上寻找以驾驶员事故为保障标的的人越来越多。有车一族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俗称司机意外险),这个险种可赔偿司机溺水。在大雨中行车溺亡概率很小,发生此类小概率事件,即便溺水司机未投保人身险,如果购买了此项保险,亦可获得赔付。普通的车损险或者三者险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赔偿。  司机意外险属于意外险的性质,不同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就是说,丁先生的例子中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并非人身意外险,而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此险种属于责任险范畴,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意外险范畴;责任险保的是被保险人因过错、过失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法律法规或惯例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的是被保险人自身遭遇的人身意外伤害,二者的区别如下表。  暴雨后的北京保险市场活跃不少,信泰人寿的 “百万身驾”保险计划售卖日当天投保数量就超过了2000件。其中的意味哀喜参半:哀的是为什么每每在受到损失之后才知防患于未然,保险公司的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与国外相比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喜的是人们的保障意识在每一次灾害之后都有所提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相比之前“好了伤疤忘了疼”的现象还是让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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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保险公司,对合乎条款的赔付,一般一周内到帐!二!你的情况两种解释,一情况不达条款,带来客户额外的理赔成本,你所在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不到位
因意外造成身故才管,得有材料证明意外造成内伤或外伤而身故
保单上有服务热线,你可拨打服务热线资询,如有可能也可经过法律途径
是人保财险没赔对吗?可以告他。
咨询律师,也可咨询当地保险代理人
保单上都有服务热线,您可以拨打电话咨询。
能讲详细点吗?是人民保险吗?
没有赔,打服务热线咨询
弄不明白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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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意外险赔不赔 监管部门要求合同明说
客户突然“猝死”,意外险到底赔不赔?近日,深圳保监局要求当地各家公司在8月31日前针对意外险合同中是否承保猝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承保猝死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中,若不承保猝死的应在除外责任中明示。据悉,监管部门专门对意外险是否承保“猝死”要保险公司说清楚的,这还是头一回。对此,深圳保监局人身险监管处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将“猝死”列明,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意外险和保护合法权益。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此前多有纠纷,此次深圳保监局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讲清楚,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如果明确不赔,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背景:意外险条款表述不够清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在6月底,深圳保监局向辖区内的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意外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尽快修改完善本公司的意外险产品条款,在合同条款中明示“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在8月31日前按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报备;《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合同如果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不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示,各家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责任不同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深圳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意外险条款,保护投保人利益,将“猝死”在合同中列明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在一些意外险条款中,并没有说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属于除外责任,而目前对于猝死到底属于意外还是不属于意外也没有定论,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明清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来自深圳保监局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五个月深圳地区的人身意外险的保费收入达到4.87亿元。深圳保监局认为,虽然这几年内,意外险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一批意外险新产品、新渠道和新模式,提高了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但部分意外险产品条款表述仍然不够清晰易懂,特别是有的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的表述不够完整,导致理赔纠纷时有发生,如“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责任等。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深圳当地媒体曾报道了一则《深圳11天16人猝死》的新闻,引发外界关注。报道称,根据深圳市急救中心的统计,从4月10日到4月20日,共接到16单猝死病例。据悉,导致猝死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病毒性感冒诱发的心肌炎、二是心源性昏厥、三是电解质紊乱造成的心律失常,最后导致急性心肌梗死。后者常见于35岁左右的男性。不过,深圳保监局此次出台《通知》中专门规范意外险有关“猝死”的问题,与前期的新闻是否有关暂不清楚。讨论:猝死究竟算不算“意外”?“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每日经济新闻》随便在上搜了一下,发现此类的纠纷还不少。如2008年媒体披露的《老人超市购物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的案件以及2009年披露的老人在家中洗澡意外身亡,保险不赔的案例等。造成上述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不同。市民张先生提出,多数人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比如老人“猝死”商场,肯定是很“意外”的,因此意外险应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却大相径庭。合众人寿有关负责人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公司的王先生认为,意外伤害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猝死虽然符合突发这一特性,但猝死一般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不符合非疾病这一特征,所以一般的意外险都不保猝死。同时他透露,虽然意外险不保猝死,但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或者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就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院长郝演苏教授认为,首先需要确定猝死是不是意外,如果是意外那么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应该理赔,如果不是意外伤害那么不应该理赔。他认为,其实在只需要监管部门请相关的司法机关(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对猝死作出一个权威的鉴定,鉴定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或者是医学上对猝死作一权威的认证,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是属于意外,什么情况下的猝死不属于意外,这样就可以确定保险公司意外险该不该赔。调查:部分险企合同未明示既然人士认为意外险不该赔“猝死”,那么保险合同里面是否都注明了呢?为了搞清楚保险公司在意外险中是否明确承保或拒保“猝死”的问题,记者对、人保、和四大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进行随机抽查。记者发现,中国人寿的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中并没有对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属于除外责任明确说明,与此同时,中国人寿的附加安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也没有说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不过,中国人寿的客服人员表示,猝死是疾病导致的,跟意外没有关系,所以不赔。与之相似,在财险的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也未列明“猝死”是否理赔。太保寿险的太平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06款也未列明猝死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对于意外伤害,中国人寿(,SH)在其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解释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不过,在人保财险(,HK)的e-都市白领人身意外保险的顺心保A款,条款中明确将猝死列入除外责任,其条款依据人保财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该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如此规定:“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和猝死”。该公司对猝死是如此解释的:“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在中国平安(,SH)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应条款中也将 “猝死”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深圳保监局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讲清楚,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今后不排除一些公司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的可能,如果明确不赔“猝死”,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案例分析老人超市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日,北京市民马先生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猝死,生前曾投保光大永明人寿意外险,然而光大永明人寿却告知马先生,由于老人身故的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因此公司拒绝赔偿。日,马先生一纸诉状将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履行意外险的赔偿责任。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的解释属于合同解释的一种,而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已有明确释义,即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通过司法鉴定所对尸表进行的检验,并结合该所对检验结果所进行的解释可以得出,被保险人马某某的死亡可以排除外伤和中毒致死,也就是缺少致死的外来原因,因此从现有证据分析,被保险人马某某的死亡原因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最终驳回了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黄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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