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国家矿山公园停工未年检需要停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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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违规矿山年检实行“一票否决”
&&本报讯(记者&黄欢)我市按照“四严”工作思路,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矿山年检实行“一票否决”。&&据了解,市国土局严厉打击越界、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对辖区内3起违法开采进行了依法拆除,并将违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同时,结合矿业权年检、定期动态巡查等有效机制,规范有序开展矿山年度检查,对全市202家矿山企业进行了年度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矿山企业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矿山一律年检不通过。&&针对我市开采矿种以砖瓦企业为主,存在着季节性开采和企业管理不规范,产销无从查实等特点,市国土局认真调查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严格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实行按月、季上报征收情况,及时督促指导到位,确保征收率、征收面达100%,共收取采矿权价款70万元、资源补偿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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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区安监局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赣安监管一字〔2015〕20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5〕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办字〔2015〕8号 )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务必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报告制度 1.非煤矿山企业自主决定停工停产前7日,要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停工停产安排,报告内容应包括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值守人员安排、安全管理措施、危险物品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和复工复产计划等情况(见附件1)。 2.复工复产前,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确保作业人员(包括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统一培训到位,设备设施正常完好,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并自行严格组织安全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复工复产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自查自验情况,并提交《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申请表》(见附件2)。 3.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工作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设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设区市安监局汇总后要于每月10日前将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工作情况向省安监局报告(见附件3)。 二、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1.非煤矿山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见附件4),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停工停产前要在落实值班值守人员的基础上,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要按规定入库,严防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遗留在生产场所。危险场所、矿(厂)区周围、通向矿(厂)区道路要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部位按规定关机断电、封堵闭锁,同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2.对存在以下重大隐患或整治不力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汛期停止生产、停止整改(治理)、停止排放或回采尾砂,并抄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有必要时抄告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1)存在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文指出的13种问题、隐患情形的露天采石场,在汛前未完成整改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责令汛期停止整改,并在危险区段设置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语及路障; (2)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各类独立生产系统(新建并经安监部门批准试运行的除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别的; (3)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以及尾矿库存在《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所列危库、险库情形之一的;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严重违反设计开采或超设计高程堆积尾砂、未经安监部门批准进行尾砂回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汛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的企业。 三、严格把好复工复产期前的检查验收关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对涉及一般隐患治理企业随机现场抽查、对涉及重大隐患治理企业逐一进行复查。非煤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核查及安监部门核查均必须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把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其中,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治理到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照不齐或失效、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未对企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验收的、露天采石场未按赣安监一字〔2014〕76号文”要求整治验收合格的、图纸未按规定报备和图实不符的,停工停产期间未落实安全措施、值守人员和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切实做好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监督指导 (一)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定位,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状况,对下列三类停工停产(预计三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下达停工停产书面通知书,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名单及时抄送公安部门停供爆炸物品,确保停工停产落到实处。 (1)主动申请停产的生产矿山; (2)主动申请缓建的建设矿山; (3)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矿山。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停工停产矿山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值守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复工复产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未主动或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其列为重大隐患整治对象,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复产企业相关证照的监督管理 1.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对主动申请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产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在有效期内的,经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复产验收且合格,并报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可正常恢复生产。(2)对主动申请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产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由企业编制恢复生产期间的整改方案,并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期间的非煤矿山,要书面抄告当地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火工产品,待其整改工程完工经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核查合格的,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期换证,在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3)对主动申请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产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逾期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编制整改方案设计及安全专篇,报当地设区市安监局审查批复,整改期间抄告公安部门限供火工产品,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按延期换证要求向原颁发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后方能恢复生产。 2.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管理。(1)对主动申请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产时,其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由企业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期间从事整改的安全措施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期间的非煤矿山,要书面抄告当地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火工产品,待其履行相关程序达到最低安全生产标准等级后,方能同意恢复生产。(2)对主动申请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产时,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时间已经过期的,要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换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5〕15号)要求,限期申请并复评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3)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1-2人事故的,一律注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对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达标等级为三级的暂扣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其中重新考评可以与达标复审工作一并进行。达标等级为二级的暂扣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由二级降为三级。 3.强化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管理。(1)对主动申请停产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申请复产时,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仍然未建设的,在恢复生产后半年内必须建设到位,逾期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2)自日起,在生产的地下矿山未建立安全避险系统,以及在运行的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4.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或试生产运行工期的管理。对主动申请停工或停止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申请复工时,其施工工期或试生产运行有效期已过期的建设项目,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施工工期或试生产运行延续手续,且将恢复施工和试生产(运营)的安全措施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恢复施工建设或试运行。 5.强化按照“省直三部门〔2014〕76号文”列为整治对象露天采石场的监督管理。(1)在按照批复的整改设计整改完工后,恢复生产前,必须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复产前安全措施,向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并批复后,方能恢复生产。(2)对一个山头多个主体开采的,双方协商无法达成整合意向且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的,按照成熟一个先恢复一个的原则,对有条件从事整改的按照“省直三部门〔2014〕76号文”的程序要求实施。 (三)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1.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复工复产前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外包施工队伍的从业人员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凡是未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未达到100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准复工复产。 3.凡未按要求进行全员教育和新员工及调换工种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不得批复复工复产。 请市县安监部门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务必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停工停产报告表 2.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 3.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情况统计表 4.非煤矿山停产停工期间安全防范重点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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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7:17:26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郄建荣国土资源部今天公布了2012年度全国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情况,实检矿山94605个,其中,不合格矿山4380个;通过年检,注销采矿许可证848个,吊销采矿许可证32个。
  国土资源部表示,通过年检,注销采矿许可证848个,吊销采矿许可证32个,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7640.38万元,罚没款11319.63万元,没收矿石32.5万吨,移交司法机关刑事处罚64起,发现并取缔非法采矿点573处。
  国土资源部称,此次处检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检查结果显示,90404个矿山开采回采率达标,86885个矿山设立了采矿权标识牌,81743个矿山提交了储量年报,88931个矿山填报了统计报表。其中,4380个矿山年检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不参加年检、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尚未办理延续(注销)手续、不办理未按规定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存在违法开采等。
  国土资源部透露,下一步,该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对逃避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要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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