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最终消费者的原因资金最终会流转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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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转商业模式 KM刷新资本寒冬开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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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在繁华的街头大家惊奇的发现,一家具有北欧简约风的设计师快时尚品牌KM拥有颇高“出镜率”。以蓝色白色为主的店铺形象,独具一格,简约大气,店内丰富的商品陈列,时尚不浮夸,价格接地气,让走进去的消费者喜出望外,跃跃欲试的驻足选购。  根据记者调查,KM于2014年引入中国,在两年的时间内在华开出了300多家店铺,单位面积销售能力高于同行品牌的37%,预计将在2018年实现2000家店铺的全面布局,受到业界客户媒体的高度关注与赞誉。  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的《2016麦肯锡中国消费者调研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开始只关注少数几个品牌甚至某一个品牌,例如在服饰品类,愿 意选择自己关注范畴之外品牌的消费者比例,已经从2011年的约40%降至2015年的不足30%。这也从一个方面,阐释了KM能够持续爆红的原因。    现在年轻人的购物品味越来越高,在穿衣打扮方面时尚已经变成了刚需,相比同行其它品牌还执着于输出又low、又土的产品,KM已经将全球新潮时 尚单品摆在了货架上。毫无疑问,KM已然成为资本寒冬下逆势增长的典型案例。在消费者理性购物回归,关店潮大肆席卷各地的背景下,KM令人匪夷所思的成功 奥秘究竟是什么呢.  品类丰富,高阶时尚购物。在KM 200多平的店铺内琳蓝满目摆满了时尚产品,T恤、外套、裤子、等服饰类,分为精英、商务、休闲、创意四大区,为不同场合和不同风格而设计,皆为当下最潮 的款型;还有包包、墨镜、雨伞、太阳镜、钱包配饰等,你不会想到平时生活中一个简单的皮带,也能帅到出格。其实,多种选择并不难实现,难的是像KM这样每 种款式都大有时尚精髓,消费者很容易被吸引,停不下来的搜寻自己的心爱之物。  事实上,KM花了很大的功夫来解决商品时尚和丰富上。不仅聘请世界一流的设计师进行产品策划,更经常向最火的新锐设计师约稿,并且培养了一大批买手团 队,流连于世界各地搜集时尚信息,多方面保证KM的产品走在潮流最前端。在供应商的选择上,KM 倾向于同奢侈品供应商进行合作,使得生产流程更加有保障。  价格接地气,年轻人豪气买买买。那些经常逛街会识货的年轻人集聚在KM,赶时间的急急忙忙、眼光独道挑了急需的衣服,埋单离开;不着急的慢慢悠悠挑来 选去,喜滋滋的沉浸在时尚的海洋中三四个小时,心满意足的抱着一大堆衣服在收银台排队。为什么挑剔且理智的年轻人,愿意在KM土豪一般购物.去过KM的人 都知道,29/39/69/99的商品到处都是,时尚消费本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然而在KM却能轻松为自己实现时尚大变身。  KM认为大部分揉合实用性与时尚感的产品往往价格昂贵,一般顾客很难消费得起。为此,它不赞同受欢迎的品牌就应该抬高身价,而是以平实的价格面对消费 者,并且,紧跟国际流行动态,通过最新的设计趋势和严格的质量把控,让产品兼具时尚感和优质性,在每个环节实现最优整合和处理,让消费者有超值的购物体 验。  “高阶时尚购物”俘虏了年轻人的挑剔,“价格接地气”打消了年轻人的理智,这就是KM红遍中国的根本原因。  在零售业持续低迷的今天,KM通过废除传统生产链革新商业模式实现了2年时间开出300多家门店的奇迹。KM打破了服装零售市场的发展困局,在设计方向、上市速度、以及消费者对流行和时尚的渴望程度上,为年轻人提供了另一种幸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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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手机号遭克隆卡内15万元被转走 究竟在哪里有漏洞?
大洋网 09:51
  手机号被克隆 银行卡钱被骗走 各环节按流程办事
  “空姐张馨予这事跟我们几乎是一样的案例。”日前,曾因手机SIM卡被人异地“克隆”后银行卡内被转走10多万元的高先生告诉本报记者——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空姐张馨予被骗15万元一事,同样的手法,同样是“投诉无门”。类似的骗局,手机用户频繁上当,外界将矛头指向运营商。然而,一个最新的法院判例却显示,诈骗电话导致的损失,运营商并不必担责。手机用户的损失真切存在,责任到底怎么判定?损失由谁承担?文/广州日报记者
  案例:
  空姐手机号遭克隆 卡内15万元被转走
  空姐张馨予在自己的微博上讲述了银行卡15万元被盗取的过程,据透露,5月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其接到了一连串的骚扰电话,没有理会,直到自己的手机被打到关机。等她再开机的时候,手机一直处于无服务的状态。次日下午2时,她到银行准备取钱的时候,发现银行卡里的15万元全部没了。随后,她致电中国光大银行客服,结果证实5月4日下午5时20分左右,钱已经被取走。随即她发现,一直无服务的那个手机卡号已经成了空号。
  据运营商透露,5月4日有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张馨予女士的临时身份证到营业厅为她办理补卡业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在校验了本人二代身份证信息并比对了张女士临时身份证在系统中留存的相关信息后,依照业务办理程序办理的补卡业务。”
  无独有偶,本报此前曾报道,深圳的高先生妻子的手机在1月1日突然无法正常通话、接收短信及上网,随后相继发现名下光大、平安及建行总计10万多元存款“消失”。接着,他们发现自己的SIM卡被人克隆了。
  调查:
  SIM卡被克隆 转款也需密码
  连日来,记者采访运营商、银行以及网络安全技术人士了解到,手机用户SIM卡被克隆,如果没有付款密码,也无法转走用户卡上的钱。
  前述案例中,不法分子获取了张女士和高先生妻子的身份信息,然后克隆了她们的SIM卡。那么,有了预留的手机号、临时身份证以及银行账号,不法分子就能转走钱吗?
  “不行,支付还得有支付密码。”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即便骗子拿到这些信息,如果他们没有该密码,也无法完成支付。
  那么,骗子怎样能获取或修改密码?该人士告诉记者,修改密码只能通过柜员机或柜台,如果骗子没有他人的银行卡,也无法更改密码,“没有卡,即使拿着身份证到柜台也改不了密码。”
  那么,不法分子要实施盗刷,只能走电子渠道(网上银行或者手机银行),但在修改“取款密码”之前,都必须掌握“登录密码”。此时,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作用并不大。
  至于信用卡,还有一种修改“提现密码”、“消费密码”的途径,就是通过银行服务热线,可以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拨打热线(已克隆),并通过其他验证方式修改。
  问题是,无论张女士还是高先生,其被盗转/盗刷的银行卡,并非全部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换言之,手机即使被克隆,并不意味着用户银行卡上的钱就能转走。
  网络安全技术人士称,不法分子能通过“撞库”的方式,获得部分用户的密码。“比如你用的邮箱密码泄露,他们就尝试匹配你的银行账号密码。”该人士表示,不法分子克隆手机号,只是骗局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判例:
  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无论是张女士还是高先生,被骗之后都第一时间报警,但目前尚未破案,所遭受的损失基本未追回。然而,案情尚未真相大白,用户以及网友都将责任指向运营商。“运营商是个通道,不能因为高速上出了车祸,就都怪在高速公路上。”日前,广东本地一家运营商人士表示,QQ、微信、百度等网络平台上也有骗局,但很少消费者会找它们“补损”。该人士还透露,广州一手机用户接到自称“法院传唤”的电话,便信以为真,先后向对方账号打入了70多万元。当然,这笔巨款最终落入了骗子手中。
  据该人士称,手机用户起诉运营商,认为运营商没有提供真实的电话,被不法分子用“改号软件”做了手脚。法院一审判罚运营商承担一定责任,罚金1万元。随后,运营商上诉,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运营商不用承担责任。“从这个判例看,法院显然认同了运营商的观点,提供通信服务保障,用户负责辨别来电的真伪。”
  吊诡的是,深圳一市民同样收到经过“改号软件”做假的银行客服电话后,信以为真被骗44万元,起诉当地运营商索赔全部损失,近日一审审判结果出炉——运营商败诉。目前,该运营商已经上诉。
  追问:
  用户损失到底谁来赔?
  “动态验证码是最后一环,克隆SIM卡和伪基站最可恶。”采访中,银行人士认为,运营商及其主管部门应堵住伪基站和克隆SIM卡的“口子”。运营商人士则表示,伪基站屡禁不止,在证件合规的情况下难以让营业厅客服判断谁在克隆他人的SIM卡。相反,银行是负责资金流转的最后一环,银行应该负责“截住”用户被骗的钱被转走。
  “比如银行提供一个免责格式合同,手机用户签字即可按用户要求立即截住资金流转。”一位运营商人士表示,如果要求用户先报警,然后凭报警凭据再要求银行冻结账户,过程太长骗子动作太快。
  对此,银行人士认为,此举也无法完全堵住骗子,不法分子通常养了数以百计的账户,很快就会分散转出账户里的钱。况且,银行间的转账走央行系统,紧靠一家或几家银行也堵不住,并且要具体个案分析。
  “在互联网化的当下,方便和安全,是一对矛盾体,目前转账、网上支付是方便了,但安全性有待提高。”警方/公安部、
运营商/工信部、银行/央行等,需要合力从源头、流程上管控,而不仅仅是通过联合行动打掉几个团伙,追回多少资金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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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页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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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方式,随着网购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1]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商家、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相关连接,并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支付模式。[2]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其中,第三方机构承担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并不承担什么风险。确切地说,这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担保。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支付需求,第三方支付目前正朝着社交化、移动化和微支付的方向创新发展,其应用范围也从网络购物、缴费还款等生活服务领域延伸到行业应用、金融理财等其他更为广泛的领域,在方便大众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更富效率。然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不断发现和挖掘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并开发出更多创新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的同时,潜藏于其背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消费者是指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接受互联网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如前所述,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为消费者网络交易提供了便捷,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支付需求。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方式的青睐也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因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创新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这个关键要素,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促进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但现实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其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经常面临各种侵害和风险,因而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语境下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目前,规范第三方支付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央行颁布的《》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明确和解决了不少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争议,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首先,《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是非金融机构,因而确立了不同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标准;其次,针对消费者网络账户资金可能被第三方支付企业挪用或侵占等问题,《管理办法》出台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而且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当接受存管银行的监管。为此,中央银行还专门颁布了《》(以下简称《存管办法》),进一步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计提风险准备金,以更好地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其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度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并且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10%计提。此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当制定明确、具体的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对支付服务收费和支付服务协议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规范。然而,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存在如下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网络账户安全问题。这一直是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保护的重心,因而针对现实经常发生的消费者网络账户被盗事件,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采取了积极措施予以应对。以支付宝为例,除从技术层面积极提升网络安全建设之外,其也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提供消费者资金补偿服务的支付企业――提供账户余额保障服务,承诺消费者因账户被盗造成余额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但支付宝为消费者申请补偿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如消费者必须在被盗后30日内向支付宝报案,以及用户原因导致的账户被盗不予补偿。另外,只有消费者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或者使用了数字证书等安全产品的前提下,账户被盗造成余额损失,支付宝才给予补偿,且一年内一个身份证名下的账户赔偿限额为5000元,这些限制条件的存在并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可见,依赖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非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法。“法律是冲突的解毒药”[3],应考虑从制度层面保障消费者的网络账户安全。
  第二,支付风险问题。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央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不仅如此,中央银行还颁布了《存管办法》,进一步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具言之,《存管办法》确立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多方核对校验、重要监管指标动态调整,以及政府、自律组织和商业银行合作监督等系列监管制度,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此外,为加强支付企业的风险内控,中央银行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但上述一系列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支付风险问题:其一,因支付企业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挪用、贪污、盗窃、以及金融诈骗等行为,造成消费者备付金损失的;其二,因支付企业网络或计算机故障,甚至系统被恶意攻击,消费者支付业务信息遗失或大规模泄露,造成消费者备付金损失的;其三,发生消费者备付金挤兑现象和大规模“套现”行为的;其四,支付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亏损巨大等可能对消费者备付金权益保障带来侵害的事件。实践中,一旦遭遇上述重大突发事件,流动性不足引发的支付风险甚至有可能使支付企业陷入破产的境地,此时,消费者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显然,中央银行规定的上述系列措施并不足以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另辟蹊径,寻求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良策。
  第三,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问题。“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指停留在第三方支付账户平台中的、买卖双方待结算交易货款的集合,[4]主要包括客户备付金及在途资金等。然而学术界对于沉淀资金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问题现仍存有不少争议,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消费者,原因在于沉淀资金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返还消费者时需返还同等数量、种类的货币;[5]有的虽赞成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消费者,但提出不同的理由,认为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支付给卖家的资金(货款),并非可以自由使用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代为保管,又依据《存管办法》“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规定,因而对于沉淀资金而言,其并未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形成混同现象,不应适用一般货币流转的“占有即所有”原则,是故,沉淀资金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6]与上述观点针锋相对,也有的提出沉淀资金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其理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买方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关系,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就应该属于支付宝公司所有”。[7]虽然中央银行颁布的《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并未明确客户备付金归消费者所有,因而,有关沉淀资金的权利归属问题尚需在法律上予以进一步厘清。有关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属以及如何处置等问题,相关立法尚付阙如。虽然中央银行2013年颁布了《存管办法》,其中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利息的10%应当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然而,利息的法律归属以及剩余利息如何处置,《存管办法》也未作出进一步规定,这使得现实中经营者可以通过制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排除消费者对沉淀资金利息的收益权,[8]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支付服务乱收费问题。为避免第三方支付企业乱收费,《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法律未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及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应当在实施前连续公示30日。显然,法律规定是较为清楚明确的,但实际效果如何呢?《实施细则》颁布后,反映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乱收费问题的报道仍不时见诸报端,如支付宝的某些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未完全公示,或者以功能升级改版为由随意向客户收取或增加费用等。显然,现行立法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支付服务乱收费的问题。
  第五,支付服务协议规制问题。消费者选择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都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受一个格式合同才能成为其用户,这个格式合同就是支付服务协议。现实中,支付机构常常利用支付服务协议的签订,不正当、不合理地免除自身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及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内容,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然而,对上述条文稍作分析后,可以发现其中的不足也较为明显:首先,《实施细则》并未规定如何保障支付服务协议的公平制定,现实中主要是依靠第三方支付企业自行掌握,这使得支付服务协议的制定通常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消费者;其次,即使支付机构向客户履行了格式条款的调整告知义务,但客户并不接受调整后的格式条款,又该如何处理?《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
  第六,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以下简称《消法》)虽经日新修订,但面对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仍有其不足之处:首先,《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旧局限于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以及诉讼等传统保护方式和手段,这些保护方式都只适用于线下消费的情形,并没有考虑到网上消费的特殊之处;其次,由于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消费中,没有实物凭证,很多证据都是电子形式的,经营者比较容易篡改或销毁,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取证和举证难度,导致消费者权益一旦遭受侵害,维权将十分困难,《消法》规定的维权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域外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消费者保护的经验考察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保护实践
  目前美国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PayPal公司,这家成立于1998年的在线支付公司在2012年年底营收规模达到55.7亿美元。[9]由于适用性强和用户可以轻松注册,PayPal已经成为C2C (consumer to consumer)交易最成功的在线支付系统。[10]笔者总结后发现,美国对 PayPal用户权益的保护体现于:一方面,通过判例法拓展对消费者的保护,在Combe v. PayPal[11]案中,几个用户起诉PayPal, 声称PayPal 冻结了他们的账户资金。PayPal公司辩称该案中的冲突应当由仲裁解决,因为仲裁条款已经包含在签订的PayPal用户协议当中。法庭认为,包含在PayPal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因为正是这样一个点击附意合同(click wrap agreement)导致了在责任和合同条款尤其是仲裁条款立场上的失衡,这些已足以认定该条款是不公平的,而且法庭还认为PayPal的点击附意合同应当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合同的起草上,以确保它不包含不公平条款。最终,该案中PayPal公司的主张并未获得法院支持。[12]通过该案法院很好地保护了 PayPal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对PayPal用户协议条款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可见,对PayPal用户协议加以规制是美国法保护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从监管角度来探讨美国对PayPal用户权益的保护问题。目前,美国并未将PayPal纳入其银行监管体系,按照美国监管规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不认为 PayPal是一个银行,因为它并未在根本上处置或持有消费者存钱的账户,而且它没有银行章程,而银行章程是美国立法对银行的法律要求之一。[13]然而,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它规定必须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保险银行的账户中,将利息用来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从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14]
  (二)英国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保护实践
  英国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保护实践比较丰富,与美国类似,英国对PayPal用户权益的保护也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方面,对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认定。首先,英国有一个更加严格限制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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