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虞桥那边租房子一个月100度电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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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常州居民胡秋生;公开举报虞振新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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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17 发布在
[原创][原创]常州居民胡秋生;公开举报虞振新等人2093 次点击7 个回复胡秋生 于
15:03:4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报&&告 (一)&&&&关键词:二次公开逮捕、公开游街、人权、政府犯罪&&&&本人胡秋生,常州市居民,身份证:080239&&&&1.1、本人于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被批准逮捕。&&&&1.2、本人于2001年7月被常州市的司法部门故意制造的错案,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正处刑事申诉中。(此案与本报告中的关键内容无关,另行处置)&&&&2.1、本人在日在常州市看守所戴上手铐,被二位警察押上卡车,面部朝外,押解我的二位警察头戴钢盔,腰佩手枪,他们分别是戚墅堰分局的警员:李英和董小兴。&&&&2.2、同时押解我的还有武装警察部队,持有机关枪、冲锋枪等。&&&&2.3、被押解人共有100人之多,本人的押解号为49号。&&&&2.4、我与其它被押解人一起从看守所经过常州市主要街道闹市区押往常州市体育馆,被宣布公开逮捕然后再经过闹市区押回常州市看守所,公开游街距离约30千米。&&&&2.5、上述均为日100人的公开大逮捕大游街的事实,常州市媒体、报刊、电视新闻均以第一时间作了相关报道,请查阅。&&&&3.1、本人已于日被办理了逮捕手续,为什么在日还要第二次宣布公开逮捕,并游街达30千米,请问常州市委、常州政法委、常州市公安局你们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哪一条来执行的。&&&&3.2、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是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的违法犯罪行为。&&&&3.3、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是公开违反我国于1998年签订的《世界人权公约》中的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反人类行为。&&&&3.4、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是类似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组织大游街、大批斗的严重的政治事件,而且是地方政府行为是复辟文革的重大政治事件。是严重违反中共1981年《关于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中的全部内容。&&&&4.1、鉴于上述,当年常州市委、市政法委、公安局的公开违法犯罪事实,本人要求彻底追查此案,追究当时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虞振新、朱龙虎、刘跃中等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虞振新、朱龙虎、刘跃中等人利用手中权力利用国家机器来实施犯罪,其性质特别严重。&&&&5.1、由于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给本人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赔偿法》的有关条款,本人要求赔偿人民币陆拾万元整。&&&&5.2、由于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给本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根据《赔偿法》的有关条款,本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5.3、根据5.1、5.2共计要求赔偿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6.1、有关此案处理过程及方案。&&&&6.2、本人在2001年在看守所已向常州市检察院及公安警方提出上述要求,在2002年本人出狱以后也多次向有关方面提出此议。&&&&6.3、向中央纪委书记王歧山提请处理。&&&&6.4、向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提请处理。&&&&6.5、公开全部信息资料作为重大政治事件,请全国公民点评。&&&&6.6、司法程序处理。&&&&6.7、本人作为受害当事人,可以根据常州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的要求,协商处理。&&&&综上所述,请斟酌。&&&&呈&&&&中纪委书记王歧山&&&&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常州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胡秋生&&&&日&&&&手机:附;虞振新原常州市委书记,朱龙虎原常州政法委书记。 2093 次点击7 个回复胡秋生 于
15:03:4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报&&告 (一)&&&&关键词:二次公开逮捕、公开游街、人权、政府犯罪&&&&本人胡秋生,常州市居民,身份证:080239&&&&1.1、本人于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被批准逮捕。&&&&1.2、本人于2001年7月被常州市的司法部门故意制造的错案,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正处刑事申诉中。(此案与本报告中的关键内容无关,另行处置)&&&&2.1、本人在日在常州市看守所戴上手铐,被二位警察押上卡车,面部朝外,押解我的二位警察头戴钢盔,腰佩手枪,他们分别是戚墅堰分局的警员:李英和董小兴。&&&&2.2、同时押解我的还有武装警察部队,持有机关枪、冲锋枪等。&&&&2.3、被押解人共有100人之多,本人的押解号为49号。&&&&2.4、我与其它被押解人一起从看守所经过常州市主要街道闹市区押往常州市体育馆,被宣布公开逮捕然后再经过闹市区押回常州市看守所,公开游街距离约30千米。&&&&2.5、上述均为日100人的公开大逮捕大游街的事实,常州市媒体、报刊、电视新闻均以第一时间作了相关报道,请查阅。&&&&3.1、本人已于日被办理了逮捕手续,为什么在日还要第二次宣布公开逮捕,并游街达30千米,请问常州市委、常州政法委、常州市公安局你们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哪一条来执行的。&&&&3.2、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是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的违法犯罪行为。&&&&3.3、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是公开违反我国于1998年签订的《世界人权公约》中的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反人类行为。&&&&3.4、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是类似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组织大游街、大批斗的严重的政治事件,而且是地方政府行为是复辟文革的重大政治事件。是严重违反中共1981年《关于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中的全部内容。&&&&4.1、鉴于上述,当年常州市委、市政法委、公安局的公开违法犯罪事实,本人要求彻底追查此案,追究当时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虞振新、朱龙虎、刘跃中等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虞振新、朱龙虎、刘跃中等人利用手中权力利用国家机器来实施犯罪,其性质特别严重。&&&&5.1、由于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给本人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赔偿法》的有关条款,本人要求赔偿人民币陆拾万元整。&&&&5.2、由于二次公开逮捕武装押送游街30千米,给本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根据《赔偿法》的有关条款,本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5.3、根据5.1、5.2共计要求赔偿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6.1、有关此案处理过程及方案。&&&&6.2、本人在2001年在看守所已向常州市检察院及公安警方提出上述要求,在2002年本人出狱以后也多次向有关方面提出此议。&&&&6.3、向中央纪委书记王歧山提请处理。&&&&6.4、向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提请处理。&&&&6.5、公开全部信息资料作为重大政治事件,请全国公民点评。&&&&6.6、司法程序处理。&&&&6.7、本人作为受害当事人,可以根据常州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的要求,协商处理。&&&&综上所述,请斟酌。&&&&呈&&&&中纪委书记王歧山&&&&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常州市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胡秋生&&&&日&&&&手机:附;虞振新原常州市委书记,朱龙虎原常州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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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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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10 &&
一点要拿下犯罪嫌疑人虞振新,朱龙虎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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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8 &&
一点要拿下犯罪嫌疑人虞振新,朱龙虎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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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4 &&
一点要拿下犯罪嫌疑人虞振新,朱龙虎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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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07 &&
8:00:0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KCIS观察:小时候我们都被拉去看过审判大会。长大后我们还是在新闻里看到这样的审判大会。似乎这个国家在某些方面,并没有和我们的年龄一起变化。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情况与现时“依法治国”的背景并不相符。 &&&&6月26日,广东省陆丰市举行宣判大会,对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当日,广东省陆丰市召开国际禁毒日公开宣判大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对卓燕欣等38名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13名毒犯被判处死刑,其中5名被执行死刑、8人被判死缓。(6月27日《新华网》)&&&&&&&&我理解广东省汕尾市法院、公安系统在“国际禁毒日”里将这些原本已经定案的涉毒人员拿出来集中公开宣判,是为了更好地威慑涉毒犯罪。对于被宣判的38名毒品犯罪人员,在此无非是被正式公布判决结果,其中被执行死刑的5名罪犯,也无非是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通知书内容。&&&&但在高调“依法治国”的今天,笔者不得不批评汕尾市法院系统,如此置涉案人员尊严于不顾的做法,是极为荒唐甚至是相当野蛮的,与草莽何异?媒体在新闻标题中使用“5名毒枭被立即处死”,与官方规范使用的“被执行死刑”也是显得过于生猛。&&&&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普通网民,笔者一直致力于对中国司法官员的普法教育。近年来,就抨击“公审公判”曾发不少于10篇博文,去年10月发表《华容公捕公判,刺疼了“文革”记忆》后,湖南省华容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康荣承认公捕公判这件事做得不妥,个人做了检查,被通报批评。&&&&笔者在该文中指出陕西、湖南最热衷于这种“文革式”的公审公判,湖北、四川、河北、重庆、广东等地,也都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我理解一些有决策权的公、检、法、司领导学的并非法律专业,很多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但无法理解的是,一个地区公、检、法、司四家竟没有一个领导具有这些基本的法律素养。而最不可思议的是,不仅仅是这四家,包括市委、市政府的法制办官员,难道都不知道这么做很不合适吗?&&&&笔者敢于不断撰文抨击各地政法机关组织的“公捕公判”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在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另一项是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下发20多年之后,中国也从“二五普法”搞到如今的“六五普法”,可全国各地仍然频繁发生公审公判事件,不但暴露出这种普法教育的实际效果并不是总结中说的那么有效,更大的问题是暴露出这些地区的公、检、法、司官员缺乏对罪犯应有的人文关怀,缺乏对罪犯人格最起码的尊重,其粗暴、野蛮甚至草莽特征相当明显。&&&&而更为可怕的是,整个社会对此表现出“集体无意识”。该地公、检、法、司官员“集体无意识”已不需要再证明,媒体的表现也是相当令人失望。从《人民网》转载的信息看,该文是由《新华网》率先发布,其它各大官网及商业网站图文一起转发。从这些图片看,采编人员也都缺乏最基本的新闻操守,尤其是第二张标明“其中一名被判处死刑的毒贩”照片,竟未对该女毒贩作任何画面处理,这对于其家人将构成怎样的伤害?&&&&笔者在发抨击汕尾法院的这条微博中,都刻意回避使用这张照片,可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光明网等党网,凤凰网、腾讯网、新浪网等国内顶级商业网站却照登不误,这种舆论导向带来的一定是社会加重暴戾。&&&&而网友的评论也不容乐观。看了下《凤凰网》该新闻后面网友的留言,持支持态度的占了绝对多数。当然,也有网友怀疑这些都是有组织的跟帖。但从微博回帖看,不少网友在看到笔者的分析后,还是支持汕尾法院对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认为这么搞对涉毒人员更有威慑力。当然,也有网友针锋相对,如果这么干有效,为何不将那些“大老虎”拿来公审公判,甚至拿来游街示众?&&&&关注该话题已经若干年的笔者在此呼吁,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重申一下23年前的通知精神,以提醒那些早就将这项规定抛至“爪哇国”的官员们,“依法治国”的基础必须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而给犯罪分子以起码的人格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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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45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日 高法明电[1988]46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4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打赏 | 赞(13) | 踩 | 回复 | 引用 | 举报 | 屏蔽 回帖人:.mxy002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11:22:49&&&&跟帖回复: 第 11 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最严重的是公权力违法违纪,说话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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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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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0 &&
一点要拿下犯罪嫌疑人虞振新,朱龙虎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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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3 &&
[原创]常州胡秋生;什么叫‘依法治国’1075 次点击5 个回复胡秋生 于
14:00:4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我在日与常州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唐警官问及2012年发生在常州的抗日大示威问题;唐警官说这是按照有关法律与法规特殊处理的,官方是完全支持与保护的等等。-------------------------------------------[原创]常州胡秋生;今天4,29,法制倒退二千年3290 次点击9 个回复胡秋生 于
22:26:4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今天中午11;20分我一个人来到苏州灵岩山下,在通往林昭墓的路边,警察林立我走上前去,被立即拦住,说明来由后,他们立即就要抓人。我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是警察们立即对我实行强制措施,将我推入警车。我被带进了吴中区,长桥派出所接受;涉嫌非法集会罪的刑事调查。本人于日向苏州公安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有关悼念林昭女士的法律,法规文件。见本人凯迪帖文。苏州警方表示;不予受理。不要说现在官方表示要依法治国,就是在二千年以前一个地区要实行管制、也要贴【安民告示】。可是今天苏州灵岩山下不见任何公告。特在此告知天下人。常州居民胡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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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05 &&
[原创]胡秋生;认可‘公民权’是依法治国的底线2 次点击0 个回复胡秋生 于
10:24:3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认可,我认为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底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如果公民的合法权利长期得不到认可,这个社会就有崩溃的可能。因为任何行为不能超越底线。。。。。。常州居民胡秋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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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7 &&
[原创] 胡秋生;公共权力的概念毋庸置疑2 次点击0 个回复胡秋生 于
12:04:4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2.1、本人在日撰写的《政治体制大转型(二)》一文中,强调了一个“公共权力”的概念。&&&&2.2、“公共权力”的概念来自于《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3、我作为一个中国大陆的居民,当了几十年的纳税人,我只能认可在执掌国家机器中的“公共权力”。常州居民胡秋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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