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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2011版)&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经双方同意,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本附加险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2011版)&一、投保范围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三、责任免除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四、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五、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六、其它事项本附加险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全车盗抢保险条款(2011版)&&一、投保范围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工程机械设备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工程机械设备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工程机械设备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责任免除下列情形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工程机械设备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工程机械设备被诈骗;(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与工程机械设备同时失踪;(八)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被盗抢。四、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五、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当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设备的相关登记证件、设备购置发票和相关税费凭证、设备报停手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设备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等文件,如缺少相关证明的,本公司有权提高免赔率直至拒赔。六、赔偿处理(一)整个工程机械设备遭盗抢的,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二)对由于遭受盗抢而发生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款,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三)本附加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四)本公司在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后,赔付结案。七、其它事项本附加险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一、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标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二)下列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机械设备除外)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二、责任免除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被保险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九)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或损伤;(十)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十一)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十二)保险标的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十三)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四)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凋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十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十六)本保险合同约定和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三、赔偿限额(一)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二)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三)对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也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四、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五、被保险人义务(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二)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六、赔偿处理(一)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本公司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效单证材料。(三)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四)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五)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八)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本保险合同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分摊,本公司不负责垫付。(九)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 ,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0%。七、其它事项本附加险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以下简称&主险&)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本附加险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以下简称&主险&)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本附加险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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