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 11991199号废止了吗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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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号
备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号&&&&&&&&&&&&&&&&&&&&&&&&&&&&&& &&&&&&&&&&&&&&&&&&
备注:依据《》(),本文件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游客机车票复印件报销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所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股权转让常见涉税问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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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常见涉税问题提示
&  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问题。
  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个例外,应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是否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但国税函[号文件已于日被废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都作为财产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收回是否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收回不征税,必须要符合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的合同未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价收回等条件。否则,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追征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时的受让方,一般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对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已扣未缴税款,当然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也就是说,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要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而未强调转让方的扣缴义务。
  核定适用的净资产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净资产可不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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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23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 长  肖 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8〕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会计制度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国税发〔号国税发[200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span id="pv_6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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