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退休职工能否亨受病退军人病退申请书范文补助

2016年黑龙江省病退军人补贴新政策解读(退伍养老补贴)
2016年黑龙江省病退军人补贴新政策解读(退伍养老补贴)
发表时间: 22:00:57 文章来源:
《2016年黑龙江省病退军人补贴新政策解读(退伍养老补贴) 》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病退军人补贴新政策。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的消息为准。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 [05-18]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病退条件:(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男年满50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不就是长期打短工或者是小商贩儿吗?也没有病退依据呀。如果手里有钱,就不用再出去工作,在家养病就自己先病退了,等到退休年龄再办退休手续。
答: 病情分析: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主要副作用是降低心率,不会引起水肿的。
指导意见:
水肿跟肾功能和心功能不全有关系的,这些疾病会引起水钠储留引起的水肿。
大家还关注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转载]病退军人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病退军人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病退军人补助政策是怎样的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革命伤残军人补助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当增发。
  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优待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从日起施行。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高了全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记者1月12日从市民政局获得的信息。
  据了解,自去年7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从每月158元调整到210元,上述补助将以“一折通”的形式在2009年春节前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2008年7月至12月新增补助资金20多万元由市财政承担,2009年起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希望各地及时做好调整和发放工作,确保带病回乡退伍军...
  从2006年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将被纳入中央财政负担经费。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今后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全国目前共有99.6万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此之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并发放。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调整是与国家日前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进行的。各地从日算起,按不高于10级残疾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其他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
  中央财政首次安排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
  办事对象个人
  事项编码NJ05MZ-QT-0013
  在线办理点击办理
  办理部门民政局(老龄委)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收费金额0
  办理地点水西门大街58号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服务指南一、定期定量补助金申请条件、材料: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指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可向户籍地区民政局提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能证明本人符合定量补助条件的有效证件和材料原件。
(3)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 二、定期抚恤金申请条件、材料:
1、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未办理随军手续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由本人向户籍地区民政局申请享受定期抚恤。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材料: (1)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能证明其家庭收入状况的有效证明; 3、区民政局审查申请人递交材料真实有效,确认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批准发放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伤残抚恤金申请条件、材料:
1、本人残疾...
其他相关文章阅读: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提前病退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退休金和残疾人补贴_百度知道
提前病退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退休金和残疾人补贴
两者并不矛盾,应该是可以同时享受的,具体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军人病退工资如何计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