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案例分析析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比较及案例分析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比较及案例分析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征收管理 中国财税法治网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征收管理
一、案例实况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并依法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0年8月初,公司原股东A与自然人投资者B达成协议,由投资者B以总额3000万元投资公司,持股28.57%,其中800万元进入甲公司的注册资本,2200万元进入甲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元增加到2800万元。
截至2010年8月底,甲公司净资产为7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800万元,资本公积2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甲公司各投资者决定以净资产7200万元,按照1.44∶1的比例折合为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5000万股,差额部分22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于2011年6月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甲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将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转出,形成股本5000万元,而是将原实收资本2800万元,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00万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股本5000万元;将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资本公积22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号)第二条指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中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回复关于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答时解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本案例中甲公司认为,企业在上述过程中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2010年8月未产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2011年6月发生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按照上述规定再行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涉税争议
在当前的税务实践中,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本案例中这类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本)溢价、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则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拟上市企业必须为持续经营3年以上(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拟上市公司。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原自然人股东由于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是在转增发生当期按照“股息、利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在未来股份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个问题是甲企业采用这种以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的操作模式以递延纳税是否可行?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而且这两种观点已经成为实践中的两种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溢价”仅指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所形成的溢价收入,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票溢价发行即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认为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而认为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股票溢价”的定义不能仅仅依赖形式上的名称差异,“股票溢价”的概念实质上也包含“资本溢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因为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中表述的股权对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股票溢价对应的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对其企业股东不按股息、红利收入征税。对应个人股东,也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第二个问题,从当前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来判断,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的处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缴纳、暂缓缴纳和未缴三类。
三、实况分析
对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这两种观点及两种处理方法,是因为国税发[号文第二条只明确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明确股份制企业和股票溢价的具体范围。在此情况下,究竟哪一种处理方法最符合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首先,股票溢价与资本(股本)溢价没有实质差异。正确理解上文条款需要厘清的第一个问题是股份制企业包括的公司类型有哪些?根据《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第三条规定“我国现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未再明确给出股份制企业的定义,而是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仍出现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均有两个以上股东,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作为相应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
需要厘清的第二个问题是资本公积的含义以及可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的项目。资本公积作为列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一个会计科目,主要记录公司的一类资金来源,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人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部分。因此资本公积主要是保留在企业内部不予分配、来源于非经营因素的企业资本性积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在“资本公积”总账下设置了“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属于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两个明细科目,分别归纳了10项和15项项目,并明确规定“资本(股本)溢价”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作为资本公积账户的最基本功能,“资本(股本)溢价”科目的存在是为了处理股东间的关系,即通过股份和资本公积的划分,在保证公司股权关系清晰的同时,维系不同时期加入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这主要是基于对各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共享的考虑。从风险角度来看,企业在初创阶段的风险最大,而这一时期的运营是由原始股东投入的资本来承担的。随着公司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新加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基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要求新加入股东支付股本溢价是公平合理的。而从收益共享的角度来看,企业持续经营后会保留一些盈余,可以由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这表明原有股东股份的实际价值要高于股份的面值。因此新股东加入时,需要支付较股份面值更多的对价以取得一定比例的股份,否则就会出现对老股东利益的侵占(刘燕,2001)。
由此可以认为,仅从字面差异来区分股票溢价和资本(股本)溢价无疑会产生偏颇,一方面两类要素的实质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资本(股本)溢价中所细分的10类项目中也没有单列股票溢价这一类。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均无法确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并不符合“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征税对象需要立法明确。对于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要判定个人是否取得了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释义上看,只要个人持有股权并由此从企业取得所得就应按股息所得征税。但从性质上看,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性收益,而资本(股本)溢价不具有投资收益的性质。
而按照税收公平原则也不能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区别对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没有实质区别。而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对两者做出区分,是不合理的。这种按照股东身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征税办法,无疑会诱致自然人股东采取其他方式来消化溢价,比如将其自然人身份转变为法人身份以规避税款,或者要求自然人股东选择其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以消化溢价,既无法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也未能有效激励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能力来看,企业用资本(股本)溢价(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仅仅是财务的会计科目处理和工商登记发生变动,其利益仍归属于企业而非股东个人,个人并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收益或损失。因此对于资本(股本)溢价转增部分无需增加自然人股东的原始投入成本,可以在股份实际转让发生时以“财产转让所得”对差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填补了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公开市场转让股票这一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对于第二个问题,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转入资本公积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已经由税法明确规定。盈余公积来源于税后利润,其与未分配利润均为投资收益,该两项转增股本实质是利润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然人股东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也没有实现现金流入,而由此产生的税款可能对其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而公司在整体变更时也可能出现无可以代扣的资产,从而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四、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股份制企业应该同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与资本(股本)溢价的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2.自然人股东因公司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不应视为“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也不应改变其股份的计税基础,而应该在该股份实际转让发生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是递延纳税问题,而并非对该笔所得不予征税。
3.依法纳税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如果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或者在实践中存在缴纳困难的,应该以有利于纳税人来处理实际问题。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给自然人股东暂缓缴纳期,可以允许其在上市后或者转让股份时缴纳。
4.为确保税收政策公平、合理,在实践中有利于征收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议如下:
(1)对于“股票溢价”应该明确为资本(股本)溢价。进一步明确资本(股本)溢价、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自然人股东应税所得的性质和内容。对于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明确在股本转让发生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同时不改变自然人股东的计税基础。
(2)进一步完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缓缴制度。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鉴于整体变更的目的是谋求上市,对自然人股东无现金流入,履行纳税义务较为困难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允许其延期纳税,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至股权转让取得收入或公司进行分红派息时,但同时也要规定延期期限。
(责任编辑:向雪)
【参考文献】
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
庄佳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出处】
《税务研究》2014年第2期
财税法大讲堂公司吸收合并及典型案例
吸收合并作为一种重要的并购形式,“吸收合并+股票置换”已成为目前母子公司通过置换股份实现整体上市的主要方式之一。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成为存续公司,而被吸收公司注销法人地位的合并方式。目前,国内集团公司或者母公司实现整体上市时多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涉及现金流动,无论存续方是上市公司还是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都不必通过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购买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股份,
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并过程中大量的现金流出,保持合并方企业即存续公司的企业实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并购形式,关键是确定发行与换股价格、换股比例、换股方式、换股数量等,所以,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下面我们讨论吸收合并的相关问题,为了便于读者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使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
  (一)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二)吸收合并的作用
  1.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在吸收合并以前,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场化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实现整体在A股上市,并在A股市场搭建资本运作的平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A股市场投融资活动不断创新,母公司上市后,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通过兼并、收购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公司做强做大拓宽融资渠道。
  2.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
  通过整体上市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例如,东软集团与东软股份业务相近,考虑到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运行机构。随着双方企业资产与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独立性已经开始制约和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加大了运行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率。吸收合并后,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有利于整合双方资源,减少重叠,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发挥集团整体人员、技术、产品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痼疾,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从事不公平不公正的交易,定价违背公允性,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通过吸收合并,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同时,大盘股甚至是蓝筹股经营业绩比较稳定,对于稳定证券市场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4.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实现公司一体化战略
  上市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的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例如,中国铝业(601600)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后,优质氧化铝与原铝企业全部进入中国铝业,既完善了公司的产业链,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吸收合并的程序
  1.母公司存续,上市公司注销的程序
  (1)母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吸收合并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换股比例和现金选择权价格;
  (2)母公司与上市公司分别通过并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然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3)母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会就吸收合并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4)两公司分别在各自股东大会结束后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有关吸收合并事项;
  (5)两公司分别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
  (6)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对本次换股合并的批准;
  (7)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母公司换股发行及吸收上市公司的核准;
  (8)刊登母公司招股说明书暨吸收合并公告;
  (9)上市公司股东对拟行使现金选择权部分的股份实施现金选择,并由第三方支付现金对价;
  (10)第三方持有的全部股份及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取得母公司因换股发行的股票;
  (11)母公司办理发行股票交割过户、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公布退市公告,母公司申请股票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12)上市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母公司公告换股吸收合并完成。
  2.上市公司存续、母公司注销的程序
  (1)上市公司及母公司董事会就吸收合并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2)两公司股东会就吸收合并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3)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对本次换股合并的批准;
  (4)两公司分别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有关吸收合并事项;
  (5)两公司董事会就修改吸收合并方案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6)获得中国证监会对合并的核准;
  (7)刊登合并报告书、换股及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8)上市公司股东(母公司除外)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并由第三方支付现金对价;
  (9)母公司股东以其对母公司出资额(母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占母公司股份(母公司是股份公司),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刊登股份变动公告;
  (11)母公司办理法人资格注销手续。
  (四)吸收合并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1.关于母公司换股价格的确定
  母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而且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对非上市公司的估值通常采用可比公司的估值法,即选择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作为参考,并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结果为基础再进行验证和参考。这种方法比较直观、简单,在企业并购以及红筹上市前重组中普遍采用此方法估值。例如东软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国内A股软件类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为40倍左右,而国际上以软件外包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为30倍,考虑到东软集团在国内软件外包行业的地位及成长性,确定其市盈率为35倍,根据其净利润及股东出资额,可以计算出每1元出资额收益为0.2元,因此,换股价格为每元出资额7元。
  2.关于换股比例的确定
  在确定母公司估值和股价后,需确定上市公司的换股价。作为上市公司,其换股价格以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作为其估值的参考,以前20个交易日股票的均价确定。有了两个公司的换股价格,可以得出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母公司换股价格/上市公司的换股价格
  如果换股比例为1∶5,即母公司以5元的出资可以转换为1股上市公司的股份。
  3.关于双方债务和资产的处理
  合并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应的报刊上向债权人发布换股吸收合并的通知和公告,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继。
  另外,注销法人地位公司的所有资产,如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和与之相关的资产,均由存续公司所享有,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五)吸收合并典型案例
  案例6-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案例参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书》。
  合并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电气),于2004年9月,以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值按1∶1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4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H股。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电力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重工设备、交通设备及环保系统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公司为中国最大的综合型装备制造业集团之一,在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等行业具有突出地位和显著优势。
  被合并方: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简称:上电股份
600627),于1993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输配电设备制造和输配电工程总承包。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是其控股股东,持有其83.75%的股权,性质为限售流通股,其他股东持有16.25%的股权,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
  上电股份专注于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由于公司对该行业的景气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公司面临业务单一、产品单一的风险。如果电网公司未来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会导致待业需求增长不足,或因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公司成本上升,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上海电气是综合性装备制造业集团,吸收合并后,上海电气的业务跨电力设备(含发电设备和输配电设备)、机电一体化、重工设备、交通设备、环保设备五大领域,上海电气业务多元化可有效防范单一行业风险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同时,上电股份将下属公司股权纳入上海电气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有利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并达到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的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目的。
  2.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
  以换股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上电股份,并且上海电气A股发行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上电股份总股本51
796.55万股,其中:上海电气持有上电股份43
380.72万股,为限售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参与换股,也不行使现金选择权,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境内法人持有3
315.82万股,已于日起上市流通;社会公众持有5 100万股,为流通股。
  上海电气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合并后,上电股份终止上市,法人资格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存续公司。
  3.换股价格
  上海电气A股发行价格为4.78元;上电股份换股价格为28.05元,考虑到股票市场波动风险,并对参与换股的上电股份股东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在此基础上溢价24.78%,上电股份股东实际换股价格相当于35元。
  4.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为1&#,即上电股份股东(上海电气除外,但包括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上电股份股东支付现金从而获得上电股份股票的第三方)所持的每一股上电股份股票可以换取7.32股的上海电气A股。
  案例6-4:沈阳东软软件股份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案例参考《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书》。
  合并方: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软股份600718)于199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公司以软件服务为主营业务,主要面向政府和企业的大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解决方案与服务,并向国际市场提供软件外包服务。2008年1月以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东软集团有限公司。
  被合并方:东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技术和服务为核心的软件与服务业务、数字医疗业务、教育与培训业务。
  1.换股吸收合并的动因
  东软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随着外国投资者的引入,东软集团主营业务的战略重点向软件外包业务转移,使集团业务与子公司东软股份的国际业务逐渐趋于重合,因此,东软股份与东软集团存在着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在母子公司业务相近,又分别建立各自独立的业务、市场、财务等运行机构,这种独立已经开始制约和影响双方的业务发展,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率。
  另外,东软集团资产质量优良、业务模式简单、盈利能力强。合并后其能得到集团优良资产,与外国投资机构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软件业务的发展。
  2.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
  东软股份通过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即东软集团全体股东分别以其对东软集团的出资额按照合并换股比例转换成东软股份(存续公司)的股权,以实现东软集团非融资整体上市。
  合并完成后,东软集团持有的东软股份的全部股份(包括限售流通A股139 878 823股及非限售流通A股1 700
985股,共计141 579 808股)将予以注销。东软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存续公司,其法人资格注销。
  3.换股价格
  东软股份股价在吸收合并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24.49元/股,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为22.78元/股,为了保护非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确定东软股份的换股价格为24.49元/股。
  东软集团作为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确定换股价格的方法前面已介绍过,为每元出资额7元。
  4.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为1&#,即东软集团每3.5元出资额可以转换为1股东软股份的股份。
  案例6-5: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案例参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阳纸业002078),其前身为山东太阳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1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上市发行前,太阳纸业其中的三个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园纸业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相近,为了整合资源,经三个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议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和兖州天园纸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和兖州天园纸业有限公司解散,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承继两个公司的债权债务。三个子公司均为外资企业,吸收合并也得到了商务部的审批。
  1.三个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注册资本3
728万美元,太阳纸业持有其75%的股权,法国施依沙女士持有25%的股权。公司生产销售包装纸及纸板。
  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注册资本为2
718万美元,太阳纸业持有其51%的股权,美国金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兖州金太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24%的股权。公司生产和销售低定量涂布纸及系列产品。
  兖州天园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注册资本为2
700万美元,太阳纸业持有其75%的股权,百安国际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公司生产销售高档信息用纸。
  2.吸收合并的程序
  (1)三个子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批准吸收合并方案;
  (2)由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三个公司的审计报告;
  (3)三个子公司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书》;
  (4)吸收合并得到商务部批准;
  (5)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在省级报纸《大众日报》发布吸收合并的债权人通知书;
  (6)三个子公司分别向各自债权人发布合并书面通知;
  (7)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和兖州天园纸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8)新天章纸业公司在工商部门变更获得营业执照。
  3.吸收合并的方式
  本次吸收合并是以日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准,根据各出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的新天章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其中法国施依沙女士将持有的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百安国际有限公司。新天章纸业公司投资为18
129万美元,注册资本9
146万美元,太阳纸业占69.26%的股权,兖州金太阳商贸有限公司占5.74%的股权,美国金瑞集团有限公司占5.98%,百安国际有限公司占19.02%。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蓝田股份案例分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