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鑫账户骗局安全吗

中国人寿保险鑫账户可靠吗?_百度知道
中国人寿保险鑫账户可靠吗?
请问你们有没有买的,真的可以随时取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收益收益达5,这些收益会放到万通帐户(鑫帐户),收益也是在万能帐户增值,实际收益约4。只是领取了就没有本金继续增值,除非急用钱.5%,万通帐户的钱是可以随时领取的.6%,剩下10块钱就可以了,可以随时领取。泰康人生赢家保底年化收益3%,通常建议让本金放在里面继续增值中国人寿这款鑫如意保险保底年化收益2.5%
除了医保和社保,其他的尽量不要买,套住你资金不说,意义还不大。很多都是保险公司夸大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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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寿鑫年金保险可靠吗?_百度知道
国寿鑫年金保险可靠吗?
经工作人员介绍用30000元买了此险种,请问这是真的吗今年初到建行存款,工作人员说两年以后连本金加利息一起能取出来,但保单上却写着10年期限
我有更好的答案
那里不亏就可以你看下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是退保金!就是真的
作为中国人寿的内勤我很负责的告诉你国寿鑫年金是以保险形式存在的2年定期存款,举例说明10000元两年退保可获得10816元,放心持有吧,两年存下来要比银行利率高。
你只要关注两点,1什么时候可以支取2提前支取会不会损失本金。银行定期是可以提前支取,不会损失本金的。如果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确实是闲置的话,购买正规的理财产品或者理财类保险也是可以考虑的。只是需要了解清楚来就OK
是10年期限。交3年,10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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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定义&&&&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的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费用的收取金额及收取时间在合同中载明。&&&&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结算利率由保险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活调整。&&&&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万能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放大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配置空间;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三、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8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四、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80%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保险费、费用收取及保单账户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初始费用的收取&&&&&对于投保人交纳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初始费用占保险费的比例为 0.8%。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第一年5%第二年4%第三年3%第四年及以后0%
&&&&最低保证利率与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547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 2%,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附表: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男被保险人年龄:30岁保险期间:五年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100000元&
&利益演示:
保单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进入个人账户的价值假定低等结算利率2%(最低保证利率)假定中等结算利率4.5%假定高等结算利率6%个人账户价值(年末)身故保障(年末)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年末)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年末)现金价值(年末)个人账户价值(年末)身故保障(年末)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年末)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年末)现金价值(年末)个人账户价值(年末)身故保障(年末)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年末)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年末)现金价值(年末)<span style="color: #<span style="color: #0000<span style="color: #0000<span style="color: #0<span style="color: #200<span style="color: #1202<span style="color: #1442<span style="color: #2404<span style="color: #2404<span style="color: #142<span style="color: #3757<span style="color: #4508<span style="color: #7514<span style="color: #7514<span style="color: #569<span style="color: #5318<span style="color: #6382<span style="color: #0636<span style="color: #0636<span style="color: #0052<span style="color: #&<span style="color: #0000&&<span style="color: #3245<span style="color: #3894<span style="color: #6490<span style="color: #6490<span style="color: #115<span style="color: #8524<span style="color: #0229<span style="color: #7048<span style="color: #7048<span style="color: #4183<span style="color: #1814<span style="color: #4177<span style="color: #3628<span style="color: #3628<span style="color: #7341<span style="color: #&<span style="color: #0000&&<span style="color: #5329<span style="color: #6395<span style="color: #0658<span style="color: #0658<span style="color: #2169<span style="color: #3509<span style="color: #6211<span style="color: #7018<span style="color: #7018<span style="color: #0104<span style="color: #8711<span style="color: #2453<span style="color: #7422<span style="color: #7422<span style="color: #5150<span style="color: #&<span style="color: #0000&&<span style="color: #7455<span style="color: #8946<span style="color: #4910<span style="color: #4910<span style="color: #7455<span style="color: #8724<span style="color: #2469<span style="color: #7448<span style="color: #7448<span style="color: #8724<span style="color: #6033<span style="color: #1240<span style="color: #2066<span style="color: #2066<span style="color: #6033<span style="color: #&<span style="color: #0000&&<span style="color: #9624<span style="color: #1549<span style="color: #9248<span style="color: #9248<span style="color: #9624<span style="color: #4178<span style="color: #9014<span style="color: #8356<span style="color: #8356<span style="color: #4178<span style="color: #3806<span style="color: #0567<span style="color: #7612<span style="color: #7612<span style="color: #3806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中国人寿鑫帐户可靠吗?有没有风险_百度知道
中国人寿鑫帐户可靠吗?有没有风险
中国人寿鑫帐户可靠吗?有没有风险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所以不会有任何风险。万能险有保底利率,进入万能账户复利计息,就是主险返还的生存金、分红等收益不领取,基本都会比银行利率高。不领取进入万能账户会按万能险利率复利计息。如果你年年领取收益,这个万能账户就没有任何作用和意义了所谓鑫账户就是一款附加万能险
中国人寿鑫帐户保底收益2.5%上不封顶,目前连续5个月的年利率5.05%,帐户可追加,随时领取
请你相信保险公司是一个有法律保障的行业。保险公司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违法行为保监会会给于制采的。
保险都可靠,分红都不确定。可以和平安尊宏做比较再做决定,咨询请点
中国人寿是国企,是值得信赖的公司您放心好了
很可靠,没有风险,下有保底2.5%,上不封顶
这个你放心,不会有风险的
您好,当然可靠,
非常可靠。
没有,保底2.5%现在5.05%
你好,保底利率2.5%现执行5.05%日计息月滚存一年十二次。
您好,可以放心购买
没问题,但是就怕对比
同新华保险比,新华优势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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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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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是中国人寿在费率市场化后推出的新产品,兼具财富规划、保险保障双重功效,投保人可选择关爱年金进入万能账户累积生息。“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将全心全意规划您的美好生活,让您和您的家人幸福无忧。
保险期间: 分为十年、二十年两种。
您可以选择:
王先生,30周岁,外企中层管理人员,为了做好人生规划和家庭财富安排,经过综合比较,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20年满期,年交保费10000元。其中,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保费9760元,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费24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投保之后的前五个年生效对应日,王先生每年可以获得关爱年金1000元,共计5000元。之后直至王先生50岁对应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可获得关爱年金1500元,共计22500元。
满期保险金
若王先生生存至5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满期保险金50450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可获得当时主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不幸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可获得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1350元和当时主险的身故保险金之和,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可获得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52250元和当时的主险身故保险金之和,合同终止。
多样规划 灵活选择
关爱年金 相伴始终
稳健理财 财富递增
满期给付 收益多多
高额保障 有备无患
幸福生活 自在掌握
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1.自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关爱年金比例
注:N代表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关爱年金比例
注:N代表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火车等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分为十年、二十年两种。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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