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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13:5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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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3年7月,杭州市政府根据《社保法》和省医改精神,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并要求所属各统筹地区按此《办法》各自制定《实施细则》,为下一步实现杭州市级医保统筹作准备。我市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的要求,结合建德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征求意见,现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建政【2014】1号)。其中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有四个特点:1、单位缴费基数统一采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门诊待遇政策并轨,即将公务员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内政策的一致性。3、根据目前基金的运行情况,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其中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左右,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10%。4、实行差异化报销,即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市内市外不同,报销比例有差异。为了使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新的医保政策,在此就职工医保政策作一问答。1、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答: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雇工。⑵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的人员。⑶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以下简称协缴人员)。⑷符合国家、省、杭州市规定的其他人员。2、何谓灵活就业人员?答:建德市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建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以及非建德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在建德市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建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哪些人员可以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持有效期内《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以下简称《低保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有何规定?如何缴纳医保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保费,其缴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缴纳。5、职工医保的缴纳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答:⑴各参保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医保费。⑵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按月缴纳2%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⑶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上年度省平工资未公布的,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的7%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持有效期内《建德市就业援助证》的“4050”人员,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⑷距离退休5年外办理协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距离退休5年内办理协缴的人员,按上年度省平工资1%缴纳职工医保费。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⑸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6、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是如何建立的?答: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0.2%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缴费总额中划转计入;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其中1元划入医疗困难救助资金)。7、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如何缴纳?答:⑴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并随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⑵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按月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其他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并随其单位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⑶灵活就业、协缴人员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8、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由个人按月缴纳;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⑵协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⑶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4%;70周岁以上5%。9、个人账户资金如何使用?答: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历年资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健康体检费(限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范围);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10、何谓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有哪些规定?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11、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几年?年限不足的如何办理补缴?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未办理补缴手续的,中断医保待遇。12、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具体见下表。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一览表三&&& &级75%25%80%20%二级及其它80%20%85%15%社区85%15%90%10%注:在建德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13、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⑴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⑵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下表。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览表三&&& &级80%85%88%94%85%85%二级及其它83%88%90%95%90%90%社区85%90%92%96%90%90%注:在建德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14、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答: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进入医保报销范围的金额。15、转换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有哪些规定?答: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简称高转低),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简称低转高)。由高转低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低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由低转高的,须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高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仍按低待遇险种的基金支付标准享受待遇。险种转换后,原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已享受的医保待遇不予清算。因入学或在单位就业,以及停保后超过3个月变更险种的,不视作险种转换。16、规定病种有哪些?其医疗费按什么比例报销?答: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范围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致,不符合治疗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普通门诊报销规定处理。规定病种住院医疗费与一般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相同,无特殊报销规定。17、如何办理规定病种?答: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建德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长住外地人员可凭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8、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具那些凭证?答: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包括社保卡(即市民卡)和证历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就医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予以校验,并在证历本上如实记载诊疗和购药情况。19、参保人员就医时用药量有何规定?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参保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不超过1个月量。20、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答: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目录中泰诺3%等。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假设报销比例为80%,另20%部分就属于自负部分。21、长住外地人员需办理什么手续?答: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持《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单位在职职工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他参保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盖章确认)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暂停其在建德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普通门诊医疗费或购药费。参保人员临时回建德市,因病需普通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回建就医购药登记手续。已办理长住外地登记手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须在办理登记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登记手续。登记手续撤销后,可在建德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直接结算医疗费。22、临时外出期间发生医疗费能否报销?答: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再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报销时提供备案材料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未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在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20%,再按规定结算。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3、参保人员转院到上海、北京有何规定?答:因病需转上海、北京就医的,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前往。其中,长住外地人员应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上海、北京发生的医疗费,须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结算。24、出国(出境)期间需带药如何办理手续?答:在出国(出境)期间,患慢性疾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签证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25、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是怎样规定的?答: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6、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哪些未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就医的,因急诊抢救、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网络故障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可至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未刷卡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27、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到社保报销需提供哪些材料?有何时间要求?答:参保人员办理本结算年度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应在下一结算年度3月底前,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就医凭证、本人银行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超过结算年度3个月以上未报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异地就诊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28、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按什么标准结算?答: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按照相应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结算。29、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按什么标准结算?答: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结算。30、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有哪些?答:⑴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⑵在境外就医的。⑶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⑷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⑸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⑹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31、参保人员参加了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有何规定?答:参保人员参加了除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先行结算。如已按其它保险规定先行赔付的,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32、我市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答:我市目前确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34家)见附表。参保人员选择在其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均可凭社保卡(即市民卡)和证历本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33、政策实施时间?答:政策自日起施行。咨询电话:12333&&& 21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文件为准。&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17日附表& 建德市职工医保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杭州34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三级宁波14家宁波市第一医院三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三级宁波市第二医院三级浙江医院三级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三级宁波市中医院三级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三级宁波市李惠利医院三级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三级宁波鄞州人民医院三级浙江大学医学院邵逸夫医院三级宁波市眼科医院三级浙江省人民医院三级北仑区人民医院三级浙江省中医院三级(原宁波北仑宗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三级宁波镇海龙赛医院二级浙江省肿瘤医院三级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三级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宁海县第一人民医院三级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三级余姚市人民医院三级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级慈溪市人民医院三级杭州市肿瘤医院三级奉化市中医医院二级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三级温州13家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三级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二级温州市中心医院三级杭州市中医院三级(原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三级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三级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二级温州市人民医院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三级(原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浙江绿城医院三级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三级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三级洞头县人民医院二级杭州爱德医院三级永嘉县人民医院二级富阳市人民医院二级平阳县人民医院二级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三级文成县人民医院二级富阳汪木英中医骨伤科医院一级泰顺县人民医院二级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瑞安县人民医院三级桐庐县中医院二级乐清县人员医院三级桐庐富春江医院一级苍南县人民医院二级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绍兴7家绍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绍兴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临安市人民医院二级绍兴县中心医院三级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二级上虞市人民医院三级舟山6家舟山医院三级诸暨市人民医院三级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三级嵊州市人民医院二级舟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级新昌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陀区人民医院二级衢州10家浙江衢化医院三级岱山县人民医院二级衢州市中医院三级嵊泗县人民医院二级衢州市第三医院二级嘉兴7家嘉兴市新安国际医院三级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二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三级衢江区人民医院二级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二级衢州市人民医院三级海盐县人民医院二级江山市人民医院二级海宁市人民医院二级常山县人民医院二级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开化县人民医院二级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龙游县人民医院二级湖州7家湖州市中心医院三级台州12家浙江省台州医院三级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台州市中心医院三级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级台州市中医院三级湖州市南浔人民医院二级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长兴县人民医院二级台州市立医院三级安吉县人民医院二级台州医院路桥院区三级德清县人民医院二级玉环县人民医院二级金华14家金华市中心医院三级三门县人民医院二级金华市人民医院三级天台县人民医院二级金华市第二医院三级仙居县人民医院二级浙江师范大学医院一级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金华市中医院三级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浙江金华广福医院三级丽水10家丽水市人民医院三级义乌市中心医院三级丽水市中医院三级义乌市中医院二级龙泉市人民医院二级东阳市人民医院三级青田县人民医院二级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二级云和县人民医院二级浦江县人民医院二级庆元县人民医院二级磐安县人民医院二级缙云县人民医院二级兰溪市人民医院二级遂昌县人民医院二级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松阳县人民医院二级景宁县人民医院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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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230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317名,区、县(市)机关招考792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21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87名,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各级机关公务员144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12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
浙江组织工作网(.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
中国杭州政府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杭州人才网()
杭州考试培训网()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杭州市(含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安市、建德市、富阳市、淳安县、桐庐县,下同)常住户口的人员(以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下同。)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2.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年,依此类推。
3.区、县(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2)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2)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5.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所在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且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
7.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8.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和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
2.须具有各招考职位要求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其中201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日前取得并提供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3.其他条件要求
(1)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2)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报考监狱戒毒单位狱医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5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5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3)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军事技能测评达到规定要求。
(4)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报考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职位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6)部分职位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7)留学人员须具有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在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8)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日。
三、招考方式
&&&&&&& 全市各级机关均按职位招考。招考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发〔号)规定,由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四、报考程序
(一)注册及报名
时间:<FONT color=#ff年2月7日0时— 2月12日17时。
网址:(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2月10日0时—2月12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二)资格初审
时间:<FONT color=#ff日17时—2月15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月16日0时—2月19日24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月21日24时。
(四)缴费确认
时间:2月16日0时—2月24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 凡持有加入银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 3月11日9时—3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 报考市级机关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笔试科目《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A卷;报考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笔试科目《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B卷;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笔试科目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报考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社区工作知识》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
上午:9:00—11:30 《申论》(A卷或B卷)或《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社区工作知识》
下午:1:30—3: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或B卷)
&&&&& 4:10—5: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人员)
&&&&&&&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七、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招考计划在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
&&&&&&&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以及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均按1:3确定面试对象。
&&&&&&&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以及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
&&&&&&& 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资格复审
&&&&&&& 面试或体能(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招录机关按照市统一部署确定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入围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
&&&&&&& 资格复审时,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 除上述材料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报考要求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资格复审前,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九、体能(技能)测评
&&&&&&&&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军事技能测评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体能(技能)测评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入围体能(技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技能)测评,或体能(技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十一、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考机关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和规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2确定体检人员,3名及以上的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体检、考察
(一)体检
&&&&&&& 体检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与标准。
&&&&&&&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二)考察
&&&&&&& 考察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优秀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以从该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公示、录用
&&&&&&&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乡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 在录用审批文件签发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被批准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本人放弃录用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均不再递补。
参加体能(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一)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二)截止到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八)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自接到取消计划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九)根据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号)执行。
(十一)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二)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三)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本公告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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