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码头审批需经过九大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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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大家:到城管办户外招牌审批要经过哪些手续?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户外广告建设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建设,现将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提示如下:一、领取门头广告牌匾建设申请表(注: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服务中心领取)二、提交材料:(一)需提供景观广告设置效果图(白天效果图6张、夜景1张,要求A4彩图,标明所用材质、尺寸、制作单位),现状图(一张A4彩图),附一张以本店为中心的6家店在内的远景效果图一张。(二)需提供景观广告拟建位置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三)需提供建筑装饰装修检查表(注:与管辖大队联系办理)。(四)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五)餐饮、住宿业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单位申请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六)餐饮、住宿等三产需先到规划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七)需提供:门前五包责任状复印件(如没有,请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大队片区队员联系)(八)加盟全国连锁品牌店商户需提供全国连锁品牌授权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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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规程序需要.。别忘了到时还要你的建筑垃圾排放证,办不办无所谓,在所在地城管处递交审请、门头施工图,上面的回答都不错.,但城管给不给批还是另一回事,这些材料.!完了就看审批结果了.我的建议是,还有做门头的占道证,待批。正规程序最少需要一个周以上才能审批完!具我的了解是这样的:一般小店面的门头、门头效果图、租房合同.。所以钱到了什么都好办,只要不在有特别要求的地段呵呵,会少很多麻烦事: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给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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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匾审批指南
  一、 受理范围:
  银州区(含经济开发区)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含路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公共广告栏、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拱门、气柱、飘球、条幅、布幔等)、牌匾,建筑物立面装饰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政府令第120号修正《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三、申报材料:
  (一)户外广告:
  1、申请书;2、持广告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场地使用协议;5、标有户外广告位置的广告设计效果图(彩色,纸型为A4);6安装户外广告安全保...
楼上的回复很详细, 需要增加的就是户外广告每个地方的规则都有限制,所以要先咨询清楚才做广告牌及设计,省得白花钱。
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公共设、空飘物、充气物等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招牌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则是指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广告规划和技术...
城管要求的是字体,颜色,规格,位子。他主要看这些,你去了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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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名称:关于印发2015年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铜港〔2015〕11号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 业务文件
关&键&词:关于印发2015年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15年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成日期:
有效时间: 0:00:00
废止时间: 0:00:00
发布机构: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服务对象:公民
信息格式:DOC
语&&&&言:简体中文
在线链接地址:http://zwgk./web/XxgkNewsHtml/37-20-195497.html
关于印发2015年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5年普货码头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普货港口企业,局属各单位:
《2015年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于2015年1月16日经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5年应完成港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建设的普货港口企业名单及批次安排表
2.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考核内容
&&&&& 3.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
&&&&&&&&&&&&&&&&&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局)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2015年
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指示精神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皖港航港〔2014〕106号)要求,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为重点,通过开展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普货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水路运输体系、发展我市港口经济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 1.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全面加强。继续深入推进普货港口企业“双基”建设各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推进措施,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确保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得到全面加强。
&&& 2.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开展普货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推进普货港口企业全面达标。全面开展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力争全市普货码头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港航局成立港口码头安全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
组长:肖尚俊
副组长:崔安
成员:王晓斌、蔡翀、秦文涛、吴斐、丁琪斌、徐援越、李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安全标准化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秦文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实施范围:全市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包括试生产)且未列入拆除的普货港口企业。
&& &(二)达标等级:普货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三级为最低。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满足所有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满足二、三级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满足三级必备条件。&&
&& &(三)工作分工:市港航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全市普通货物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安全监督科牵头落实标准化达标总体部署和日常工作,局属各港航处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普通货物港口企业达标实施工作,局执法大队加强巡查,对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定期通报普货码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严格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 四、工作步骤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和目标,积极督促辖区符合条件的普货港口企业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度,配合市局做好普货港口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
(一)准备及组织申报阶段(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符合要求的普货港口企业要按照市港航局统一部署,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计划,成立达标组织,明确达标目标,开展动员培训。要从组织机构、作业管理等十六个方面入手,严格对照《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自评报告,在形成自评报告后7日内拟定达标方案(方案应包括漏项是否符合、项目整改情况、具体措施、资金投入、完成期限等),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实施。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审查后的达标方案反馈给执法大队和各港航处,作为督查和监管的依据。经审查、督查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2015年需完成达标任务的普货港口企业应于4月30日前,通过考评机构或者自行购买Ukey进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达标考评申请。
(二)实施阶段(2014年5月至12月31日)
按照要求,普货港口企业应确保在2015年实现全面达标。根据我市普货港口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际,拟分3批实施。
第1批:上峰水泥、铜陵海螺、铜陵港务有限公司、金城码头、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等5家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达标;
第2批:皖能滨江、轮渡所码头、兴港物流、双音、德盛、金港等6家需在2015年7月31前完成达标;
第3批:其他普货码头完成达标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前。
各普货港口企业的考评由考评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考评有关文件材料将公布于铜陵港口管理群,QQ群号:)
(三)达标验收阶段(第一批:7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批:8月1日至8月31日,第三批:11月1日至11月30日)
&&& 1.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并经普货港口企业选择的考评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检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市港航局和企业,并说明原因。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的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 2.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应积极主动配合,由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考评工作。应对考评报告中列举的全部问题,形成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整改,并配合考评机构上报有关考评材料。考评机构考评时,市港航局应派员参加,便于监督考评工作,掌握考评情况,督促企业整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也是行业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主动推进,要建立工作机构。各港航处分管副处长具体负责辖区普货港口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实施,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列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既定工作目标。
(二)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局领导小组加强对普货港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落实专项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强力推进达标创建活动顺利进行。各普货港口企业要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投入,切实改善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差和技术水平低等制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根本问题,通过达标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区别对待,分批实施。局领导小组根据普货码头现状,确定分批实施达标工作,即对条件好的推动申报一、二级;对基本符合的申报三级并支持巩固;对暂不能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最低标准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局领导小组将每月检查和通报达标实施情况,局属各港航处应按照方案要求,对普货港口企业申报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将达标工作作为辖区港口行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全力推进。各普货港口企业要立足实际,在实现达标的基础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2015年是达标实施最后一年,为确保完成实施方案,应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局属各港航处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积极掌握和通报辖区普货港口企业达标实施情况。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六、责任追究
(一)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二)对普货港口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附件1
2015年应完成港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建设的普货港口企业名单及批次安排表
企业法人代表
计划实施标准化建设达标批次
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14)号
 第1批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达标
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04)号
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01)号
装卸、仓储、物流拖轮、驳运等
铜陵市金城码头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10)号
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24)号
铜陵皖能滨江港埠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12)号
装卸、仓储
 第2批在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达标
铜陵市公路管理局轮渡管理所
皖铜港经第(0009)号
货物装卸、仓储
铜陵市兴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08)号
铜陵市双音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20)号
铜陵市德盛航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19)号
货物装卸、设施租赁
铜陵金港码头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13)号
货物装卸、设备租赁
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28)号
装卸、仓储、物流
第3批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达标 
铜陵市辉煌劳务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22)号
铜陵市正辉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23)号
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21)号
铜陵市四顺码头
皖铜港经第(0025)号
铜陵温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皖铜港经第(0032)号
铜陵县铜太砂业有限公司
皖铜港经第(0031)号
装卸、租赁
其他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港口企业
&&&&&&& &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考核内容
(一)安全目标。本级包括4个二级元素、7条考评指标,共35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主要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4条考评指标,共35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2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主要针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进行考核。
(三)安全责任体系。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6条考评指标,共45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2条),主要针对企业的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情况、安全职责的落实执行情况、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四)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本级包括5个二级元素、12条考评指标,共70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3条),主要针对企业的主体合法情况,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收集、宣传、学习教育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安全投入。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5条考评指标,共45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主要针对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情况和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六)装备设施。本级包括3个二级元素、12条考评指标,共140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4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规定了普货港口企业装备设施的考核要求。
(七)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6条考评指标,共55分。主要针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情况,信息化在普货港口企业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考核。
(八)队伍建设。本级包括5个二级元素、9条考评指标,共90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主要针对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培训资料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 (九)作业管理。本级包括5个二级元素、16条考评指标,共140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3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规定了普货港口企业作业管理的考核要求。
(十)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5条考评指标,共45分(其中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本要素是对普货港口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要求。
(十一)隐患排查与治理。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8条考评指标,共70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本要素是对普货港口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考核要求。
(十二)职业健康。本级包括4个二级元素、5条考评指标,共25分,本要素规定了对普货港口企业职业健康的考核要求。
(十三)安全文化。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7条考评指标,共35分,(其中一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本要素是对普货港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要求。
&&& (十四)应急救援。本级包括5个二级元素、13条考评指标,共85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3条,一、二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本要素规定了普货港口企业应急救援的考核要求。
(十五)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本级包括2个二级元素、7条考评指标,共50分(其中一、二、三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一级企业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本要素规定了普货港口企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考核要求。
(十六)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本级包括3个二级元素、3条考评指标,共35分(其中一级必备条件的指标项1条),本要素规定了普货港口企业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的考核要求。
&&信息来源: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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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已开放港口
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
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日以粤府口字〔2015〕8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4〕72号)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口岸开放建设管理政策规定,遵循科学规划、优化布局、有效监管、便利通关、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负责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批,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审批及启用后的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前,省口岸办应牵头会同驻粤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对其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对外开放启用。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负责本地区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以及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必要时组织预验收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六条 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单位涉及已开放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申请对外开放,或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申请对外开放需要增设查验机构、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的,按国函〔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申请对外开放,申报该项目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设有口岸主管部门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口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上报省口岸办审批。
  第九条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申请对外开放启用,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位于已开放的港口口岸范围内;
  (二)已列入省口岸五年发展规划;
  (三)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立项;
  (四)基本达到国家口岸发展规划所规定的同期客货运量标准,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具备安全生产运行的条件;
  (六)口岸现场检查检验监管设施符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应与项目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即口岸现场检查检验监管设施投资列入主体工程投资之内)、统一建设;非口岸现场部分的检查检验办公设施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七)口岸现场具备开展查验和监管工作的条件,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可以承担口岸的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条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申请对外开放,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对外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基本条件、生产建设规模、设计吞吐能力、前三年客货运预测量、经济社会效益、口岸检查检验监管设施的建设规划、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方案等内容;
  (二)项目立项的核准文件;
  (三)港口经营许可证(含临时),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另需提供从事危险品作业的资质证明;
  (四)项目工程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上报省口岸办的材料,除第十条规定的之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关于项目所属港口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所在港口口岸开放范围示意图;
  (三)当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同意项目对外开放启用的书面意见。
  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的,应当提交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经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当地口岸规划布局的实际情况,并在征求当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口岸办。
  第十三条 省口岸办收到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告知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
  (一)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省口岸办对受理的申请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
  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收到省口岸办征求意见函后,应按各自职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省口岸办。
  省口岸办应当组织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也可自行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申请项目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对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均函复同意予以验收的申请项目,省口岸办应当在收齐各单位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及有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申请项目的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
  对涉及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解决的问题,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报省口岸办。
  对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函复不同意予以验收的申请项目,省口岸办不组织验收,并应当在收到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验收组应当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采取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应当形成验收会议纪要,由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对验收会议纪要明确的整改事项,申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协调督促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通过验收的,省口岸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其对外开放启用的批复、印发验收会议纪要,同时报国家口岸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项目经批准对外开放启用后,需改建、扩建、搬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对外开放启用审批;
  (二)涉及口岸功能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省口岸办商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复;
  (三)正在办理对外开放的申请项目,其口岸现场检查检验监管配套设施基本完善且能满足口岸检查检验工作需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能实施有效监管的,经营单位可申请临时对外开放。申请临时对外开放的,参照申请对外开放启用相关规定办理,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累计临时对外开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后或临时对外开放期间,各级口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口岸相关单位,开展口岸安全管理、便利通关、整合资源、创建文明和谐口岸等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实施口岸的检查检验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
  经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口岸现场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疫情疫病、管控危险货物、反恐处突等口岸通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报送口岸运行情况和运行数据统计,并由各市口岸主管部门通报驻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
  第二十一条 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应当在权责范围内,配合地方口岸主管部门做好口岸运行情况和通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经营单位,定期对口岸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对外开放启用后或临时对外开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办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完善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的;
  (二)自批复对外开放启用之日起连续3年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数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
  (四)实施临时对外开放运作满2年仍未申请对外开放启用的。
  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达到要求的,由省口岸办商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同意后予以撤消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对外开放启用后或临时对外开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办应当在征求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意见后,作出暂停运作或关闭的处理:
  (一)经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二)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意见后上报申请的;
  (三)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口岸规划布局和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经征求经营单位及当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意见后上报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暂停运作或关闭后,经过整改达到规定要求,或具备其它可恢复启用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对外开放启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口岸办会同驻粤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及相关部门,视其违规情节轻重,对其申请项目作出不予受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运作或关闭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经确认保留运作的原水运二类口岸,在不增加口岸数量、口岸现场检查检验监管设施基本完善配套、有利于促进口岸资源整合优化的前提下,在其开放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及其扩建、改建、搬迁涉及的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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