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汇算清缴折旧关于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

2013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_百度知道
2013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请大家帮忙解答,谢谢资产原值填2012年12月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数额?怎么填?即已提足折旧或者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固定资产原值数额还填到里面吗?也填到里面吗?另外如果2012年有漏提的折旧怎么办,还是只填需要纳税调整的固定资产原值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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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长期待摊费用同理,会计写账面的,固定资产要分大项分别填列,计税基础填你按税法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额,系统自动计算出调整额,税务一栏填写按税法口径计算出的应折旧摊销额,折旧摊销额中两栏,折旧年限也同理;填写账面金额原值中不是有两个栏目吗“账载金额&quot
谢谢你,你说的我都明白,但是你没看清我的提问,我是问原值是填包括已提足折旧和不用纳税调整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还是这张表只填写需要做纳税调整的那部分固定资产的原值、年限和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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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处于基建期,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全部计入在建工程。请问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如何填列?是都填0还是在填报表单中选择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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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期,还需计提折旧和摊销吗?
在建工程不允许计提折旧。
折旧的来源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还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所以不允许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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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内控各有各的特色和不足,从内部看以及从外部向内部看,视角与结论有很大的差异。本期分享嘉宾从事企业内控专审,经历了各种类型的企业,也见识了无数的奇葩。这次我们来听他讲故事,不仅仅是专业的内容,还有很多有内涵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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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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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了您能顺利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申报时间问题
北京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提供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截止日期为日23:30。为确保网上申报系统每月平稳运行和做好月底数据准备相关工作,网上申报系统2015年2月至5月将暂停四次提供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服务,暂停年报窗口期安排如下:
第一次:日23:30至2月28日暂停年报服务,3月1日零点恢复年报服务。
第二次:日23:30至3月31日暂停年报服务,4月1日零点恢复年报服务。
第三次:日23:30至4月30日暂停年报服务,5月1日零点恢复年报服务。
第四次:日23:30至5月31日暂停年报服务,6月1日零点恢复年报服务。
二、新版年报表网上申报操作提示点
(一)年报表基本流程
填报财务报表 → 填报关联报表 → 填报年度申报表 → 查看受理结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填表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20收入明细表
A2020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顺序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完毕需要填写的报表,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目录树,按照右侧网报系统要求的填写顺序填写报表,填报顺序以数字表示,数字越小,填写顺序越靠前,企业需要按照填写顺序填写报表。
三、报表填报详细流程
(一)填报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选择对应的年度财务报表,填写后,保存并上传,点击“受理结果”,显示“申报成功”后,进行下一步操作。(提示:利润表“本期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年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上年1月1日至上年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二)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此表填报问题请咨询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校验通过后,保存并上传,点击“受理结果”,显示“等待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三)填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1)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要填报的附表
点击进入网上申报系统20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只能看到年报表封面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虽然新版年报表一共有41张,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全部填报。企业应根据涉税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需要填报的附表,保存后,系统会根据企业的选择情况自动生成一套年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颜色为浅灰色行次(非空白行)为系统自动生成,您不必选择;颜色为浅绿色行次(空白行):需要您逐行点击后出现提示,勾选“填报”或“不填报”。当所有浅绿色的附表都勾选完成后,请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套适合于您的年报表。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者删除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完成选择的报表,需要回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进行增加或者删除相关报表的操作。
(2)按照填写顺序逐一填报
年报表生成后,系统会在每张申报表名称后标注“填报顺序”,请从顺序为1的附表开始填报,同一顺序的附表全都填写完成后,再填写下一顺序的附表,所有附表都填写完成后,最后再填写年报表主表。
(3)主附表校验通过
每张附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不要点击“表间错误” )
所有附表和主表都填写完成后,点击“表间错误”进行校验,并根据系统提示检查修正申报表相应行次。
当主附表全都校验通过后,上传报表,点击“受理结果”,当显示为“申报成功”后,可以继续点击扣款。
(四)查看受理结果
年度纳税申报表受理结果显示为“申报成功”后,请点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受理结果”,当显示为“申报成功”后,表明您此次汇算网上申报已成功。
(五)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采集的资料,如年报表、关联表、财务报表,企业留存备查,暂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对于申报系统不能采集的资料,例如税审报告等,仍需报送到办税服务厅。
四、汇算清缴特殊事项
(一)关于资产损失事项
2014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直接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税前扣除。相关证据材料请按照《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准备,并暂留存企业备查。以上暂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再补充报送相关资料。
(二)关于税收优惠事项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办理方式分为批准类和事后备案类。对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如农、林、牧、渔业的减免所得优惠,暂时不申报年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或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联系沟通;对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如加计扣除、免税收入等,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填报相关优惠明细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规定准备,并暂留存企业备查。以上暂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再补充报送相关资料。
注: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首页“办税指南”栏目下的“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和“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进行备案资料查询。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年报表填报方法
请根据企业情况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提示: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以及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企业填列上述相关信息即视为完成小型微利优惠备案,无需另行备案。
六、咨询途径
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您有申报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第一税务所(申报大厅):0&第二税务所:1
第三税务所:6/4741&&&&&&&& 第四税务所:0
第五税务所:&&&&&&&&& &&&&&&&&&第六税务所:3
第八税务所:1/58/60&&&&&&& 所得税科: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握奇网上申报公司:新闻资讯News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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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提示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和申报时间:2014年1月-5月底,过期税务局会罚款。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请会计们知悉!
  一、主表
  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二、附表一
  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 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
  三、附表二
  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
  四、附表三
  1、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
  2、&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
  3、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需要纳税调整。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当年。
  4、第8行&特殊重组&,如果企业发生重组事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了特殊重组,应由重组主导方直接向所在地市(地)级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市(地)级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第14行&不征税收入&, 如果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果企业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则企业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6、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要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7、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应注意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其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实际发放,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10、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企业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自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1、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所以该行只要有业务招待费支出,必有调增项,如调增金额小于零,请检查是否合规。请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会务费等支出,避免混淆。
  12、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
  自日起至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3、第28行&捐赠支出&,未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进行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新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4、第29行&利息支出&, 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
  15、除另有规定外,年末应对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企业如在汇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需作纳税调增处理。房地产特殊政策除外。
  16、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发生额与企业规模配比,如企业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用等应符合常规,并留好相关资料备查。
  17、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非正常损失,应经资产损失申报后才能扣除。
  18、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19、企业应正确地将从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的费用归集于开办费中,费用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企业筹建期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在不低于3年内分期摊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扣除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五、附表四
  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0&。
  六、附表五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才可享受优惠。
  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七、附表八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来自于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 。
  八、附表九
  第3列不需填报,第4列按大类填报,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
  九、附表十
  本表仅填报第2、3、5列, 第1、4列不需填报。
  十、附表十一
  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第5列合计数=附表三第6行第4列;第10列合计数=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合计数=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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