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不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有条件

关于用人单位提出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将本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
关于用人单位提出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将本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案情简介:王某2009年入职北京某展览公司,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在2011年12月31期满以后,公司提供了第三份固定期限(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2012年12月,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单方通知终止。王某认为2008年以后,公司已经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权单方终止第三份劳动合同。和公司协商未果后王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要求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支付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双倍工资。王某是否有权主张2012年1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第三份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再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应当得到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有权主张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第三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建立,其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应当是无效的。因此,虽然签订了固定期限,仍不得免除用人单位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沈斌倜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并分析如下,抛砖引玉:
王某在该《劳动合同》签订以前,已经与某展览公司于2009年、2011年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已经明确要求,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下,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所谓的劳动者提出是指劳动者自己积极主动的提出,而不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后,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签订合同的情形。所以,就本劳动争议中,对于第三次劳动合同,王某并没有主动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某展览公司提出并提供格式文本订立的。某展览公司提供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文本,实质上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权利,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仲裁委或者法院有权认定该劳动合同中的固定期限条款是无效的。但无论是否有效或者无效,因某展览公司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
另外,劳动者的一些权利是不能被主动协商放弃的,例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样,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后,劳动者拥有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然不允许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放弃,而只能由劳动者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放弃。就像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协商一致,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另外一种是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本案中,第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某展览公司主动提出订立的,这种协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不能免除某展览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双倍工资的义务。
附沈斌倜律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文章:
1、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知识解答
2、详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对比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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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著名劳动法律师,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业务电话:(+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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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2011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
  A.赵先生2010年1月入职丁企业后,该企业在2010年11月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张女士于1991年1月份到甲企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C.王先生于1989年进入乙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改制,王先生已年满50岁
  D.李女士已经连续与丙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将李女士提升为市场部部长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四种情况:选项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题中不足一年,所以不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选项B满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这一规定。选项C满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这一规定;选项D满足&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不良情况&这一规定。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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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与2011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 )。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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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基础讲义和习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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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注意: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而非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只要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要求该十年劳动关系都要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此外,这里指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读者所误解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而不会重新计算,这是司法实践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隙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里的用人单位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此类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于该条款规定。但这里规定的较为严格,就是“双十”规则,即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就要注意不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过短,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两大难点:  ①、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即因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②、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优待,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就包括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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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严重失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基本上是一年一签,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有,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营私舞弊,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长期利益,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这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样应当把医疗期的时间计算在内。第四十条第一。上述规定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确界定,将有力地遏制短期化的现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拒不改正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极为不利。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较为严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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