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双峰支行的卡被锁了在东莞能解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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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长安支行乌沙分理处临时身份证可以开卡吗?
时身份证没有过有效期。。可以开卡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在有效期内跟正式身份证的作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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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艾绍国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卡纠纷案
【全文】CLI.C.7961682
艾绍国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卡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艾绍国。
  委托代理人:付斌,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新芬,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负责人:黄云峰。
  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艾绍国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原由审判员施文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任到庭参加了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振滨、人民陪审员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日在被告处开设一个个人账户,银行卡号为:xxx。日原告的银行卡在湖南双峰县的AMT取款机被他人使用,其中转款32110元。发生此事后,原告随即在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唐洪派出所报警。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应具备足够的防伪防复制能力,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银行卡被复制,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1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款被盗的事实。首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其存款于日被取32000元,但无法证明被盗。其次,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是派出所对原告报案过程的记载,未对原告报案所言是否属实作出判断,也无法证明存款被盗。再者,根据《》第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存款被盗的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被告对于原告的存款被提走并无过错,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原告在开立账户时,被告已就账户密码的重要性向原告履行了依法告知义务。被告柜员的口头提醒、店堂告示、以及开户资料和存折背面的“特别提示”已经清楚地提示原告妥善保管密码,原告同意并签字确认。因此,被告已经履行谨慎的告知义务。原告曾在其他银行柜员机上使用案涉银行卡,并且原告不能证明系被告终端设备原因致使银行卡被克隆,所以,被告对案涉存款被提走并无过错。其次,被告作为发卡银行,已依约向原告发放银行卡,并告知其自行设定密码或修改密码,而且,账户密码是作为维护储蓄存款安全及办理取款业务的关键依据,由持卡人一人掌握,持卡人应当对密码的保密性及安全性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对自身存折、银行卡及密码负有谨慎保管义务。再次,银行卡和密码是原告取款的唯一凭证,取款银行只对此进行识别,而对取款人是否是原告自己并无要求。原告存款如系被盗,则原因在于其对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以致被不法分子所获,将存款盗走,该损失是因原告自身的过错产生的,应由其自行承担。三、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故应由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存款是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青树坪营业所被取走的,也就是说原告的存款并不是在被告处被取走的,是其他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原告的损失,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提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为xxx。根据案涉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显示,日01时46分29秒,该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在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的农业银行柜员机上被一次性支取了现金32000元,产生手续费合计110元。日上午10点30分,原告到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唐洪派出所报案。同日,东莞市公安局受理了原告的报案,并决定对原告被盗窃案立案侦查,并对原告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
  在庭审中,本院责令被告向本院提供原告银行卡被盗刷视频,但被告未能提供。
  在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向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唐洪派出所调取了《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资料,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根据本院依法调取的原告在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唐洪派出所报案时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日1时46分许,原告的手机收到了两条转账的信息,原告于同日早上9时许起床后才看到信息,之后到石碣镇农业银行查询,发现案涉银行卡被转走32000元,案发时,银行卡在原告身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查询明细、报警回执,被告提供的借记卡明细查询、网点查询,本院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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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 姓名:金超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工商管理 指导教师:孙枫林 座机电话号码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摘 要 近几年来,银行卡业务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银行卡的作用不断增强,
银行界都已深刻认识到银行业再没有其他任何一项稳定、传统的银行业务能像银
行卡业务一样存在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同时大家也都意识到,不发展银行卡业
务,就意味着被迫退出高利润市场的竞争。湖南农行银行卡业务近两年实现了跨
越式发展。但对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仍存在有两种错误的观点,一种是无所作为
的观点,这种观点片面夸大了银行卡业务的风险和风险不可控;另一种观点则是
无所谓的观点,对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缺乏应有的重视。针对这种实际
状况,为使湖南农行银行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对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
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 本文作者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学习,结合自己在湖南农行从事银行卡工作的实
践,对湖南农行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湖南农行银行卡业务从
整体看存在三类风险:内部风险、持卡人风险和第三方风险。 为了达到有效防范这些风险的目的,湖南农行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一方面需
要银行本身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控,另一方面,还要学习国内、国外银行卡风险
管理的先进经验,同时还要对当前有可能影响湖南农行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的社
会环境进行分析,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来促进湖南农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本文作者认为湖南农行在具体防范措施上,必须增强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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