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保险赔偿算不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

  我是被八卦的一个帖子给绕糊涂了,婆媳版的网友怎么看?  条件如下:  妻子的父母健在,有一个十三岁的孩子,男人一年内重新结婚,现在这个孩子归岳父岳母抚养,赔偿金为一百五十万,请问岳父岳母该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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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法律应该是按照法定继承人分吧,130万四个人平分  
  原帖子有人自称很懂法律,他说老公应该拿七十五万,余下的七十五万应该是分为三份,老公,岳父岳母,孩子,各拿二十五万,也就是说老公应该拿一百万,岳父岳母和孩子只能拿五十万,请问法律是这样分的吗?????  
  配偶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吗????????  
  按我的理解,应该是需要赡养抚养的人分配,那就是孩子和岳父母三个人分吧。
  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财产是。
  好象,不敢完全肯定。  赔偿金是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能先拿掉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也算遗产。所有遗产应该是四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而且,好像是还要先扣掉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必要的抚养费赡养费,再平分。  还是问律师吧,不见得说的是准确的。
  我个人觉得150万全给岳父母,因为他们抚养孩子呢。
  配偶、父母、子女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均是产生于当事人身故之后,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都不是遗产。
  同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法定的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但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后,故死亡赔偿金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我爸有一好友,他妻子在一场车祸中去世,留下了一儿一女,好多年了,赔偿款大概五十万以上百万以下,记不太清了,那笔赔偿款由女方娘家父母及哥哥出面与男方达成共识,谁也不能动,全数留给两个孩子,银行卡由女方父母保管,至于谁的名字,记不得了。媳妇去世前,夫妻俩恩爱至极,结果媳妇走了才几个月,男的相亲再婚了。
  男的如果有脑子,又疼爱孩子,就给孩子买个房子 如果自私点就去法院裁决呗
反正有后妈就有后爹 不要孩子的男人只想着下半身的性福
  本版之前不是有个女法官吗?ID不记得了。
  赔偿金或者是保险金是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平分的,不存在丈夫先拿一半  
  我记得赔偿金是属于个人财产范围里的,而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这么说我跟老公主动放弃公公的赔偿金还不落好,真是。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老婆得到的父亲保险赔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_百度知道
老婆得到的父亲保险赔偿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算。我国《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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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卖了婚前个人房产买下岳母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照《婚姻法》新解释判决房子归男方编辑:陈辰 来源:新商报  
自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发布实施以来,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从沙河口区法院了解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条款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赵先生和刘女士夫妻二人今年3月起分居,两个月后,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认为妻子有不忠行为,要求和妻子刘女士结束持续5年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照准了赵先生的离婚请求,但是房产的处置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赵先生认为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应该归个人所有。而刘女士则称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卖房款。
原来,早在2005年赵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前,赵先生的父母拿出28万多元以赵先生的名义,购买了沙河口区的一处房屋,贷款数额为10万元,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偿还了6000多元贷款。2008年,赵先生和刘女士商量决定将正在供贷的房屋卖掉,用卖房的钱买下刘女士母亲的军产房屋。为了提前还清贷款,刘女士提取了4.55万元公积金,并由赵先生的母亲申请,在年底一次性还清了所有贷款。房屋卖出的当天就买下了赵先生岳母的房屋,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赵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结婚时的房屋是赵先生的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的,并且在两人举行婚礼前就已经偿还了5万多元的贷款,房子应该是婚前个人财产。2008年,赵先生将原有房屋卖掉,购买了其岳母的一套房屋,可看做是赵先生出卖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转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和第十条作出判决,女方有过错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赵先生所有,刘女士为还贷提取的公积金应属共同财产,赵先生返还一半,即2.275万元。二人的共同存款和其他家用设备双方平均分配。(孙蓬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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