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农村股份转让分红怎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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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村委几个分红股份转让
急需资金周转,现有村委分红股份是800元一个月/人,现转让价600元一个月,一次性转让5年以上,此价看村委收益而定,每年可能会高于800或底于800,包你赚钱,有意者请联系谈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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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股份转让[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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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条友仔系咪赌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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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都可以转!真的很急钱!
``你将股份转返比你条村既人``大把人要你啦``
股份没人敢要的,分分钟被叫停,才非是已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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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转包转让合同中的违法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转包转让合同中的违法问题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但是在解决之前我们得先找出存在哪些违法问题,对症下药才能把问题完美解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个别承包、转包经营者打着兴建农业园、生态园的旗号,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者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农家院,然后以转包为名实施再转包,在获利后携款而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耕地政策,造成了耕地的严重流失。这种违法行为容易在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比如,某村a村民几年前将承包的某村集体土地转包给外地b承包商。b承包商在合同标的的耕地上建设所谓××生态园(实为百余栋农家小院),使该片耕地完全失去耕种价值;完工后,将农家小院再次转包(一次性付清转包金,实质就是销售)给城镇居民,并与城镇居民签有××生态园转包合同。在村委会与a村民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该片集体土地转包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但是,b承包商却随意将本属于耕地性质的集体土地用于××生态园建设,并且在再转包合同中,堂而皇之地约定土地用途是建设××生态园。显然,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约束条款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具体来看,上述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没有约定村委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条款,失去了对a村民日后签订转包合同的监督功能;a村民与b承包商签订建设××生态园合同同样存在重大缺陷:对于××生态园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尤其是能否将集体土地用于非耕地项目建设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必须接受村委会监督等,没有明确表述。笔者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合同在合同主体资格、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方面也容易存在问题。比如,某村村委会成员组织设立一个由自然人发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该合作社无权处分属于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该合作社通过与某承包商签订转包合同,擅自将该村某片土地转包给对方。显然,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农村土地已经过确权,村民成为所属行政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东。按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收益的70%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红利,每年底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所持股份分红。也就是说,承包费将是村民一年中较大的一笔收益。但通过研究大量土地承包及转包合同发现,合同中一般只约定了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方式和时间,而没有明确在不能如期足额交纳承包费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比如,合同约定承包费按年交付,而承包商在一年之内再将土地分割经营权转包转让多人,且一次性收取转包人合同期内的全部承包费(或让利转包)后携款潜逃。对于这样一个可能出现的后果,合同普遍缺乏预防和制约措施。对此,工商机关应加强合同监督管理,提前做好政策及法规宣传工作,并及时了解合同签订情况,指导合同双方规范签约行为。其中,应着力引导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限制自由转包行为,明确约定第一承包人要想转包,必须经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只有在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第一承包人才能向次级承包人转包,而且转包合同同样应在村委会的监督下签署;在转包合同中,应禁止约定一次性付清承包费的事项,并约定一旦出现第一承包人失踪或潜逃,次级承包人必须承担第一承包人对村委会承诺履行的交纳承包费义务。工商机关应通过主动宣传、沟通,让农民充分了解国家耕地政策和有关法律,提高识别变相从事开发房地产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能力,以利于农民对利用土地承包权流转从事违法活动的监督。应努力畅通申诉举报渠道,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及时掌握合同违法行为动向,及时制止和处罚合同违法行为。应加强土地承包、转包合同检查,通过行政指导等,规范土地承包、转包合同行为,起草和推广有关合同示范文本。延伸阅读:更多征地问题,请拨打统一咨询专线:,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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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农村股份可继承转让赠与但仅限合作社内
  摘要:顺德“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争议或将过去,作为全省综合改革试验区,顺德昨日出台《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农村综合改革实施细则2号文,下称2号文),延续过去固化政策,重点规范、完善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  南都讯 顺德“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争议或将过去,作为全省综合改革试验区,顺德昨日出台《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农村综合改革实施细则2号文,下称2号文),延续过去固化政策,重点规范、完善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   “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引矛盾   农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作为重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固化分红的分配争议一直是顺德乃至珠三角的敏感话题。2001年,顺德区曾实施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股权以“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政策运行,全区当时261个股份社固化的股民约72万人。   但时隔十载,这项政策的内外部环境均已发生变化,10年间已积累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当数“死人有分红,生人无享受”的股红分配问题。据顺德区委社工部统计数据,这期间已死亡的股民有3.5万~4万人,但其中只有10%办理了股权继承手续,大部分人仍然以死亡人口名义领取股份分红。  延续“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   2004年,顺德区曾出台《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以规范股份社的日常管理,但对于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却一直未有明确的指引,而这一缺失,也导致了股权无序流转时有发生。   昨日发布的2号文,着重在规范股份合作社组织架构、理顺股份合作社议事规则、明确股份合作社股东权益、完善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等五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根据2号文,顺德在坚持2001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推行的股份社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固化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制定了该《意见》,重点对股份的继承、转让、赠与等的流转原则和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以促进股份的合理流动,解决以往股份流转“有出路、无指引”的问题,逐步化解“死亡人口有享受、新出生人口无分配”的现象。   不过,昨天出台的这份文件,股权流转的方式与周边地区,如南海等地一样,股份流转仅可在股份社内部流行。   焦点   转让赠与主要在股份社内部进行   根据2号文,股份流转包括继承、转让、赠与三种方式,对股份的继承,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执行。对已故股东的股份继承的规定,是顺德逐步化解“死亡人口有享受、新出生人口无分配”现象的重要环节。2号文提出,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在2号文实施前已故的且未办理股份继承的,应自2号文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而在刚刚出炉的2号文中,顺德对股份的转让(或赠与)行为都设定了限制性条件,主要从易于管理以及大多数群众接受的角度出发,要求股份的转让(或赠与)主要在股份社内部进行。其中,要求受让(受赠)人必须是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或者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股份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或者是所属的股份合作社。   个人股份不得超总股数的1%   为防止利益集团通过收购方式过度集中股份,通过垄断股份进而影响民主决策的风险,在2号文中,顺德对股东个人所持股份份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股东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5‰(或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其个人所持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1%),以此从源头上防范股份过分集中而出现的控制民意表决的可能。   社会股东将不享有股份社表决权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人口的频繁迁徙流动,无疑增加了股份流转后股东身份性质的复杂性,对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民主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2号文提出,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   2号文引入“村居股东”、“社会股东”概念,提出了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并清晰界定了这两类股东各自享有的权益———二者均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前者较后者多了一项权益,即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在认定上,对2001年农村体制改革时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该意见出台前已通过股份继承、转让、赠与等流转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原则上核定为村居股东。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依法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但在当时股份流转时,所属股份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则应登记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重新核定股东类别后,由股份社发放相应的股东证,作为股东享受集体权益的身份证明。   股份可“倍增”以便流转分割   2001年实行股权固化政策时,大多数股份社都是按照“一人一股”的方式进行股份配置,在办理股份继承时,当存在多个继承人,需对股份数进行拆分继承时,往往出现一人继承“零点几股”的情况,这既对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带来不便,也不能很好地体现股权的具体价值。探索推行股份倍增办法,即股份社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股东各自所持股份统一同时乘以一个倍数,在保持股东个人权益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股份总数的成倍扩大。实行股份倍增办法后,将有效解决股份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股份分割难问题,办理股份流转较以前将轻松容易得多。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另外,2号文不再推行股份社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会议的做法,而是重新明确了股份社设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等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代表会议是股份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是股份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股东代表可以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也可按股东数量的若干比例,由全体股东分片选举产生,实行分片联系制度,对所在片区的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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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1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股权内部转让赠与将有规可依
绘图:吴文锋  近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东莞将在坚持股权固化基础上,规范和明确了股权继承、内部流转和赠与方式与程序。同时,提出了探索取消集体股、允许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改革措施。  这是自2006年全面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东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  南方日报记者 段思午  1  股权固化不排斥新增人员权益诉求  “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制度曾受到一些有股份诉求的新增人口的不满。《意见》依然坚持了股权固化原则。  东莞市农业局表示,在这一制度下,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权固化后,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来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受到冲击。只有固化股权,才能从产权制度上确保广大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才能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村(社区)内各类迁入迁出人员对集体分配诉求带来的矛盾,在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好、实现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与法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承包责任田是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基于东莞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情况以及目前农民原承包土地绝大部分已交由集体统筹经营的实际,农民二轮土地延包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变为在集体经济中的财产权和收益权。  中央提出把集体土地承包权和收益长久地配置给农民,今年中央一号文指出可用确权确地或确权确股不确地两种方式,赋予农民长期的承包权。按相关政策,包括东莞在内等集体经济发达地区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点是将集体土地和资产股份化。  目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经过多年的运作,股权固化得到绝大部分镇村干部群众认同。有镇街曾就调整股权固化政策,征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股东意见,当地绝大部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股东反对调整。  市农业局表示,股权固化政策不排斥新增人员的权益诉求。股权固化政策是以一定时点确定配股对象,时点后相关新增人口不再无偿配置股权。但鲜被关注的是,新增人口的利益诉求在股权制度设计内已有相应途径解决,比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继承祖父辈股权等,还有其他途径获得股权。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通过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东莞还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股权信息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  股东分红不能“任性”  股东分红是新增人员股份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2012年东莞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时,有材料显示,根据当时分配制度,实行固化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70%以内。但相当部分村集体以借债、卖地、卖物业、不计提物业折旧等方式获取资金来分配,超福利分配屡禁不止。2011年,按章程应分配个人股东分红22.2亿元,实际分配36亿元,超分配13.8亿元。其后,东莞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严控分红的监管政策。  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镇街要督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股分红,集体的收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个人按持股份份额分。各镇街要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核定股东分红基数,严禁不合理的其他个人福利。分红“任性”的村、社区甚至所在镇街都将被依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顺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健全和完善“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可增可减”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红机制。同时引导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更大力度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业创业,逐步淡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的依附关系。  2008年金融危机后,特别是2012年以来,东莞一直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从单一租赁型向多元化经营转变。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经济组织往往被一些股东要求项目“保证收益只增不减”。这让很多集体经济组织望而却步。有基层干部表示,有的股东缺乏市场经济观点,而且很多人尽管已经不从事农业生产,但他们依然被束缚在厂房、出租屋等源自土地的收益上,缺少其他收入来源。这就造成他们市场风险承受力低。  《意见》明确提出分红“可增可减”,在一定程度上为集体经济多元化经营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推动就业创业,也将加快提升集体经济成员城市化、市民化程度。  此外,在保障农村公共公益开支和管理费用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条件成熟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取消集体股。这就是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由全体股东以“按份占有”的方式按其股份份额共同所有。集体当年的经营净收益,在缴纳税金、提留各项基金及行政管理费用后,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进行股东分红。  3  明确继承方式让兄弟“不吵架”  据初步统计,目前,死亡股东人数约为7.6万人,已办继承手续的约为3.1万人,约占整个死亡股东人数的41%。一些股权继承因股东家庭内部协商不了、不愿办理继承手续等原因,部分股权没办理继承手续。曾有基层干部讲述这样一个故事。当地有老人去世,三个儿子对于父亲的股权继承一直难以达成协议,既影响家庭团结,又影响股东议事表决等。  《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据政策全面推动股权继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实施细则提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6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督促加快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为便于办理股权继承,经表决同意,可以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  为了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当年,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示范章程明确了股权暂不允许转让和赠与等。绝大部分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市的示范章程也做出这一规定。  此次《意见》提出,按照“依规循章、规范严谨,保障权益、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村(社区)内探索股权内部转让和一定条件下的赠与,并规范办理手续。股权内部转让也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东莞还提出,待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渐放宽股权流转的范围,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股权流转社会化。  4  有偿购股、项目入股有了依据  据初步统计,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东莞农村(社区)新增人口17.8万人,约占股东人数10%左右。多年来,东莞提倡鼓励项目入股、有偿购股等。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也希望项目入股、有偿购股解决部分新增人口的股权问题,但因缺乏相关政策规定,不敢实施和操作。调查显示,全市只有5个镇街16个村组开展项目入股工作,仅占全市村组总数的0.56%,约730人非股东村民参与项目入股。  《意见》明确,在坚持股权固化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各镇街要结合村情社况,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方式拓宽入股渠道,既募集集体发展资金,又化解疏导农村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要科学合理明晰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条件,规范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行为,明确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等办理程序。  实施细则要求,符合条件人员的有偿购股金额原则上不少于现股均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净资产÷股东人数)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分红的10倍。项目入股的金额根据项目所需融资和入股的人数而定。筹资资金划入村组专户,专账管理,但只能用于组织扩大再生产,为新增发展项目融资,不能用作股东分红。  5  期待更大步伐改革  有专家表示,股权和收入平均分配,实现了公平,但对效率兼顾不够,难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此次东莞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流动,特别是项目入股和有偿购股,有利于打破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份经济组织还可以对外吸收资金,扩大合作范围。外来资金不但带来资金,还会带来新的经营理念、技术,给企业带来活力。  不过,实施细则明确,个人股东在固定时期内(5年或10年)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1%。整个家庭(指三代以内)的股东通过受赠、内部转让、有偿购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宜超过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的5%。  有观察人士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东莞实际情况,避免短时间内股权过于集中带来新的问题。但他也认为,可以此为契机,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进一步推动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转变。在这一转变中,股权结构的变化将改变过去集体经济组织每人一票的分散低效状况,使企业内形成利益和效率机制,建立更高效和符合市场竞争需要的经营决策机制。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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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银行股权转让遇冷 安徽一农村商行两次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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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各路民间资本积极运作民营银行筹建,另一边却是多家城商行股东登陆各个股权交易中心求转让。今年以来,已有包括平顶山银行、江苏银行、河北银行、大连银行、宁夏银行等近20家城商行股东发布股权转让公告。A股上市不可期、盈利能力下降、股权分散等原因让城商行股权挂牌转让遇冷,表现为股权交易价格走低和部分股权转让项目三年未果。
  地方银行股权转让再次扎堆产权交易所。今年以来,已有包括江苏银行、河北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等近30家地方银行挂牌转让股权,其中城商行居多。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各产权转让平台已出现近15张亿元转让大单,但却甚少转让成功,很多挂牌项目一挂几年&无人问津&。
  据悉,2012年5月到7月间,先后有大连银行4000万股股权转让、南昌银行7652.6万股股权转让、北京农商行8.5万股和580余万股股权转让、徽商银行约4亿股股权转让,但4家银行挂牌转让信息至今已满3年,仍无人&接盘&。此外,今年上半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厦门银行、宁夏银行股权也未能完成转让。
  城商行积极要求股权转让与近来民资积极参与民营银行筹建形成鲜明对比。一边是各路民间资本大力投资民营银行,另一边却是多家地方银行股东登陆产权交易所要求挂牌转让银行股权,有评论家戏称:现在的银行业在方方面面都像一座围城,城外面的人想冲进去,城外面的人想要逃出来。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城商行股权接盘者为何如此难觅?IPO暂缓后,迫切需要融资的地方银行又会采取怎样的融资路径?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奚君羊认为,银行转让股权考虑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城商行的股权结构分散,转让股权不失为一个整和股权资源的好办法,另外,由于城商行对地方经济发展负有特殊的责任,放贷力度比较大,流动性资金不够也是重要因素之一。至于为何鲜有接盘者?奚君羊认为,主要是投资者对市场预期不看好,城商行也面临着&双升&的压力。此外,现在大型商业银行上市股票很多且其流动性以及变现能力更强,投资者有很多选择。
  股权交易频繁
  日前,包括江苏银行、河北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等近30家地方银行股权挂牌转让股权,其中城商行居多。截至记者发稿,全国各产权转让平台已出现近15张亿元转让大单,地方银行股权转让再次扎堆产权交易所。
  9月2日,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今年以来的第二次股权转让公告,4.59%股权要求被转让;9月25日,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9%股权转让;10月12日,广发银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9.55万股。
  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的地方银行股权挂牌转让相对活跃。
  环渤海地区股权挂牌股数达1000万股的银行有近10家,包括天津银行、大连银行、大连农商行等。1月12日,天津银行5500万股股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挂牌,转让价2.85亿元。4月15日,该行又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旗下金马甲网络产权交易平台发布6956万股股权挂牌信息;河北银行也于今年2月在北金所挂牌8194.9万股;北京农商行、大连农商行、大连银行股权挂牌数量均超9000万股。
  长三角地区则有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多个股权转让大单,其中江苏银行出现3次挂牌。今年1月,金马甲产权交易平台出现江苏银行1亿股转让标的,但转让方信息、价格信息均未披露;3月12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公告称,一家不具名的公司转让江苏银行3000万股股权,转让价共计1.68亿元,公告注明为意向性挂牌;而在5月21日,某央企又在北交所挂牌江苏银行0.16%股权。上海银行0.13%股权则被某央企在北交所挂牌转让。
  成立不久的中原银行的股权也出现3次挂牌。继3月初一位自然人挂出5万股股权后,河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先后于3月、7月受相关单位委托,公开挂牌转让中原银行5500万股和4000万股。该行成立时&发起人高达7500多人&,部分股东股权的调整需求料将持续。
  今年仍然出现地方银行大股东出清股权的案例。安徽国元信托就于6月5日在安徽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其所持有的安徽桐城农商行14.93%股权。此外,在拍下天原集团挂牌的5608万股宜宾市商业银行股权后,天风证券又与宜宾商行大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就该集团所持宜宾商行股权转让事宜基本谈妥。天风证券有望成为境内首家获得银行牌照的券商。
  交易价格走低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接盘者是因为看好其稳定的盈利能力和高额分红才去接盘,如果参股银行存在上市可能,那么一旦成功上市将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就现在的大环境看,银行利润增速放缓、不良率上升,再加上上市IPO暂停,这些都会降低接盘方接盘的意愿。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很多股权转让挂牌长时间未交易成功,未有接盘者并不代表没有咨询者,大多是因为价格偏高,无法谈拢。
  以2014年广州金控转让广州银行11.6亿股为例,3.43元/股的转让单价相当于该行市净率的1.88倍、市盈率的9.03倍,不仅高于A股上市银行市净率、市盈率数据,与同期挂牌的其他地方银行相比也相对较高,最终只能由3家国资企业受让,股权性质依然为国有法人股,该行股权多元化计划落空。
  2012年8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出了某企业持有的大连银行4000万股权要求转让,转让价格为1.72亿元,每股折合人民币4.3元,挂牌期满日被推至日。该金融投资公司副总认为,大连银行的股份之所以少人问津,可能是由于标的价格高,无法引起投资者的兴趣,此外,大连银行利润增长缓慢也是重要原因。
  实际上,在经济下行、利率市场化和混业竞争的整体大环境下,城商行的经营压力普遍比股份制银行更大,再加上银行业前景预期不好,从而导致近两年城商行股权交易价格走势持续走弱。此外,时间因素也不可忽视。每到岁末,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自身业绩需要扭亏,或有较强烈资金周转的需求,都希望在年末将银行股股权转让以获得大笔现金。
  有统计数据显示,以江苏银行为例,2010年11月,黑牡丹出售江苏银行4000万股,转让价格约合6.1元/股;2013年年底,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江苏银行1600万股挂牌转让,折合5.18元/股;日,金智科技发布公告,将其所持江苏银行2500万股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江苏广电,转让价格4.54元/股。
  无奈之举
  A股上市颗粒无收,H股上市前赴后继,这是近年来城商行IPO之路的真实写照。如今,随着郑州银行于上月末在港交所提交上市预披露文件,这家地处中原腹地的城商行将有望通过H股登陆资本市场,除了郑州银行外,还有青岛银行及锦州银行先后提交了H股IPO申请。
  自2007年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三家城商行成功登陆A股市场之后,城商行A股IPO的大门就一直被关闭。直到今年6月,证监会[微博]披露了包括江苏银行、上海银行等10家城商行的上市审核程序进度,等待多时的城商行重新燃起了A股IPO的希望,而随后而至的市场大震荡让城商行的希望再一次被浇灭,一些城商行在A股排队多年之后不得不另谋出路,退而求其次在香港上市。
  奚君羊认为:&说&退而求其次&是有原因的,地方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实属无奈之举。首当其冲的,发行成本要高很多,因为在香港上市则意味着定价肯定要低;其次,H股无法实现境内股份流转,已上市银行市场认可度不高;此外,最重要的是融资规模受到了限制,城商行难以在H股中募集到充足的资金。&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落地、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地方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城商行面临日益沉重的资本补充压力,融资已是不少城商行迫在眉睫的大事。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来源大致来自五个方面:上市(股权)融资、政府注资、利润转增、发行次级债和其他来源。而城商行相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从前四类来源补充资本均受到一定限制,对于迫切需要补充资本的银行来说,去香港上市几乎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此外,对于一些地方银行来说,其在A股上市之路是&路漫漫其修远兮&,最主要原因是股权分散问题。根据规定,股份制银行要实现上市,政府单一股权不得高于30%,且境外战略投资者不能超过两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5%,单一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申报IPO时,股东人数需控制在200人以下,但很多银行有很多个人持股,例如,据广州银行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股东总数为12136户,其中法人股股东945户,集体股东1户,个人股股东11190户。
  业内人士认为,资本充足率下降是一些地方银行急于选择赴港上市的重要原因。以郑州银行为例,其在港交所提交的上市预披露文件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55%、8.55%和10.92%,分别比年初下降0.11、0.11和0.2个百分点。此外,不良贷款率上升也让其倍感压力。数据显示,该行的不良贷款率已从2012年的0.47%上升到今年上半年的1.06%。
  前不久刚刚提交港股上市材料的青岛银行则已在A股门外苦等3年,济南某券商分析师指出,此次青岛银行急于赴港上市的原因和郑州银行类似。青岛银行2014年年报显示,该行在报告期内的资本充足率较2013年末降低了0.13个百分点至10.7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较2013年末降低了0.03个百分点至9.72%。根据上述数据,青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优于刚刚递交材料的郑州银行,但是均已逼近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红线。
  基于城商行面临的资本压力,监管部门也在积极引导银行多渠道融资。除了在H股上市外,银监会副主席曹宇曾表示,针对当前城商行普遍存在的资本补充压力,银监会将支持银行通过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还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目前,齐鲁银行已经率先登陆新三板,贵州银行、桂林银行、乐山银行等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新三板挂牌。
  弯道超越
  9月23日闭幕的2015年城商行年会上发布的《变革与发展&&城市商业银行20年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18.08万亿元,20年城商行总资产、总负债增长近40倍,存贷款分别增长近35倍和40倍。2014年,全国城商行的总资产与总负债在全国银行业中的占比分别为10.49%、10.52%。从今年城商行榜单看,有6家城商行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资产总额紧逼其后,说明城商行的市场份额虽然受到大型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挤压,但是其发展空间还是巨大的。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闫海峰表示,与大型银行相比,城商行存在不少劣势,但其经营管理体制、网点设立、特色服务等方面更接&地气&,在业务结构转型、技术转型上有着&船小好掉头&的优势。同时,城商行在各地有着丰富的资源优势,更为了解当地的金融发展需求。一旦城商行顺应互联网、移动支付技术等发展趋势,整合优势资源,创新特色产品,线上线下有效衔接,更加注重客户金融体验,势必使城商行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中脱颖而出。
  &移动支付、互联网终端等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将有效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银行客户的金融体验。当下,如何构筑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的内控体系,如何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成效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效性,依然是摆在银行面前的&难题&。&闫海峰说。
  对此,奚君羊表示,城商行的优势在于灵活,相比于大型银行受到的政府监管较少,整体更加市场化,如果能够把握好互联网金融这股风潮,可能会实现&弯道超越&。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民营资本持股占城商行总股本的比重已达56%,近年来,共有49家城商行和20家城信社本着市场自愿原则,通过重组、联合、收购和兼并等方式重组为11家城商行。
  有专家认为,股权转让密集也一定程度上加速中小城商行的股东结构整合,实现优胜劣汰。比如,南昌银行此前受让九江银行部分股权,又收购景德镇银行成立江西银行,虽然由地方政府推动,也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所以未来地方银行很有可能走上分化的道路。
  &未来城商行的格局应该更加细化分散。&奚君羊对记者说,&虽然说现在类似于上海银行这样的500强企业较多,类似龙江银行这样问题比较多的银行也有,但是整体来看,他们不会趋同,反而会分化,旧的银行倒掉了,还会有新的银行出现,因为现在监管层在不断的放宽设立银行的条件,这些小银行运营得比较好的话会带来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国的社区银行,贴近社区发展,利用关系营销带来了很好的效益,这也是未来城商行需要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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