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个人缴纳社保金额缴纳派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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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社保费由派遣单位缴纳
我去年到一家有劳务派遣资质的职业介绍公司找工作,他们向我推荐了一家工程技术公司。试用期过后,这家公司同意用我,职业介绍公司便跟我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在我工作期间,职业介绍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我要求其为我补缴,可他们说应由用工单位缴纳。可工程技术公司又说我是被派遣工,得找职业介绍公司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许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您的社保费应由职业介绍公司为您缴纳。现在该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您可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向该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保稽查部门反映,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何洪蕾 王政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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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用工单位直接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社保费
来源:天津
 作者:王慧敏
 编辑:吴宏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
  此次暂行规定是本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措施,旨在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8%缴纳;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缴纳。缴费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统一核算浮动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缴纳。按规定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被派遣劳动者缴费基数之和的0.8%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本人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费。
  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核对缴费信息后,向用工单位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并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上盖章确认;用工单位在缴费申报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收费凭证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与用工单位核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全额开具发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税务部门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劳务派遣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扣减金额。
  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划拨方式和其他形式的派遣处理办法。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缴费时间、确认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未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但使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坐落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通讯员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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