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五城镇政府网农业户口能交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农业户口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吗?_百度知道
农业户口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吗?
  农村户口是可以缴纳城镇社保的。  一、参加工作,企业会为每一位员工购买社保,企业负担2/3,自己出一小部份,每个地区的基数不同,所以参保的缴费也不同  二、自己参保,不过费用都要自己出,详情咨询当地社保局或者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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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可以缴纳城保、只要单位参加的城镇保险1、可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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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户口可以买养老保险吗?-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农村户口可以买养老保险吗?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农村户口可以买养老保险吗?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农村户口是可以买养老保险的,只不过,不同的城市,适合农村户口参加的养老保险种类不一样。
农村户口可以买吗?
金投小编表示,农村户口是可以买养老的,只不过,不同的城市,适合农村户口参加的养老不一样,目前而言,农村户口人士参加比较多的养老保险指的是新农保,全称&&。
在了解农村户口可以买养老保险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后,我们不妨再多了解一下农村户口怎么买新农保。
办理新型个人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小城镇的农村居民。
1、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
3、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不能确定&农业户口&类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认定为&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
4、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代办的,需要有委托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的《上海市新型农村代办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办理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签订《委托银行代扣农村协议》。办理机构初审合格的,将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农保中心复核。
1、复核通过的,办理机构将《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核定表》交申请人。
2、复核未通过的,办理机构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全部材料。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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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休宁榆村乡人民政府
    三农服务
休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更新时间:
     浏览数: 234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政府要求,负责本区域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任何费用。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持有本县农业户口;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对象踊跃参保,多缴多补,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100元至6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参保人缴费档次选定为700元至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5元。
参保人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再增加2元补贴。
第八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农村户口;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月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
第十八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休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休政〔1993〕34号,以下简称老农保)政策的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按照《休宁县村干部报酬“三位一体”保障和激励办法(试行)》(休发〔2008〕15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任后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可按照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二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理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计生部门应协调合作,提供农业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并协助核查比对工作;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它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加强新农保宣传;县编制部门要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发现死亡隐瞒不报或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休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休政〔199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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