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清册及业主征询的意思意见书需按手印吗

关于公示《业主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业主委员会初步候选人的通知_阿拉善东城国际-爱微帮
&& &&& 关于公示《业主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东城国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民主路;西至: 安德街;北至:和谐路。(二)业主大会名称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东城国际小区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物业管理形式;(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统计表决结果;(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二 次,召开时间为 &六、十二 月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二)发生房屋开裂、破损等损害业主安全的、火灾、煤气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地震等自然灾害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及时召开的。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 7 &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15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阿左旗房产局,额鲁特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由阿左旗房产局,额鲁特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紫苑华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每栋楼推选& 2~3& 名代表。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不得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采用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设投票箱(在业主大会会议现场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统计:(二)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三)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办法统计。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半 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1名委员组成(设立候补委员的,候补委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2年。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待定。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18周岁以上能热心为业主服务的业主、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第二十一条& 明确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不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6月以上的、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工作的、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差额人数少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40%。第二十四条& 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第二十五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人数比例来分配委员名额,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法采取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分别在6月和12月召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四)其它原因确需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九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同意委托紫苑华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额鲁特街道办事处、阿左旗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额鲁特街道办事处、阿左旗房管局,并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在业主推荐和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产生。(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阿左旗房管局、额鲁特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紫苑华亭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紫苑华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操作: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本物业管理区域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第三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下列方式:(一)选聘办法采取业主大会会议方式确定:(二)选聘办法应当包括:1.采用招投标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3家(含)以上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一)运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够部分由业主分摊。(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1.会议召开费用;2.日常办公费用;3.工作人员费用,共计330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主任,费用 100元/月;(2)副主任,费用 80元/月;(3)委员,费用50元/月;(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90天。(五)当年(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需的运作经费暂由物业公司垫付,当年(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按照实际开支情况除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后均摊至已入住(含正在装修或已装修未入住)的每户业主中第三十七条 除工作人员费用外,其它运作经费开支需经至少一名委员、副主任签字报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报销,报销时须开具正规发票。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额鲁特街道办事处、阿左旗房管局或受其委托的紫苑华亭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员承担。第四十二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东城国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  & 年&  &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业主管理公约(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东城国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小区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目的是阐明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本小区内各单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保险、维修,达到对本小区的统一管理,使各业主有效享有其购置的单元,使得小区内环境整齐、卫生、清洁、美观,使得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延长;规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以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公约在各方签署列为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后生效。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因此,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受本公约的约束。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 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第二章 物业基本状况第四条 物业名称:第五条 物业坐落: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东城国际小区第六条 物业四至: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民主路;西至:安德街;北至: 和谐路。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面积及使用期限: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第九条 总建筑面积及划分单元:第十条 共用部位: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联系电话:联系人: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分配原则:业主指在东城国际小区中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1.开发企业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为: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号:3.注册地址:4.邮编:5.法定代表人:6.注册资本:7.联系电话:8.联系人:第四章 公约中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一)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2.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3.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4.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5.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6.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9.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3.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6.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7.签署本公约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 款;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单元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 款;产权人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物业使用人亦应遵守)8.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9.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说明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管理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天然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开发企业的权利: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依法制定本公约。(二)开发企业义务: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业,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2.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责任,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3.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其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时(已售出部分除外),其受让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等均应履行开发企业对外已经做出的承诺;4.物业交付使用时(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1)竣工总平面图;(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3)附属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5.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住户手册》、《房屋使用手册》、《车位管理规定》等;2.对物业实施管理;3.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6.委托他人协助专项管理。(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1.听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2.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3.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4.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5.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第五章 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侵害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报警,情节严重的或劝告不停止的受害业主有权按规约法效起诉;(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如损坏及故意损环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等非专有部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不含群租性住房),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并要爱护每层楼的公共消防设施。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物业维护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有侵害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同时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报警,情节严重的或劝告不停止的受害业主有权按规约法效起诉;(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非物业管理企业原因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管理责任:(一)无法避免的水、电、天然气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二)涉及产权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双方的纠纷,而造成的损失;(三)涉及刑事责任、无意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四)涉及业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失窃、损坏的;(五)在小区内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亡或财产损坏的;(六)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第六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第二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小区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二)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在庭院、平台、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五)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七)私设摊点;(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九)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第三十四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委员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第三十五条 业主或其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中午12点30分至下午14点30分、晚上20点00分至早上7点30分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六)业主正常入住以后的装修在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施工,按照本规约规定停工时间作业,建筑垃圾装修队应该随时清理,保护其他业主的生活清洁,凡违反规定的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反映影响其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行为,直到达到本管理规约的要求才能继续装修;(七)装饰装修队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取得装修准入证方可进行装修。第三十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第三十八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补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七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第三十九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一)业主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方可实施。(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需出租房屋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该表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领取),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到该区、社区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留存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承诺履行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出租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不能作为卧室出租);(四)一间居室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一人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或一个自然人,居室是指房产证法定标准的卧室;(五)凡因租房后导致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业主有权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并有权依照本规约行使付与相关权力;(六)凡因租房后导致公共设施损害的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损备案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受害业主均不能制止承租人的妨害行为,受侵害业主可依靠相关法律及管理规约赋予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出租房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八)出租的房屋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承租期内严禁私拉电线、电缆,安全使用煤气设备,严禁使用、储备危险品,有违规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物业出租人要定期检查其房屋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九)物业使用人要做好室内卫生工作,应定期清洁日用垃圾,物业使用人要定期投放蟑螂药。第四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第八章 共同利益维护第四十一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按指定标位按序停放车辆,违规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小区门口应按准停车位停车;(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四)按公安、卫生部要求市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小型犬必须持有必要的饲养证件,带犬出行乘坐电梯时应避开上下班高峰,在遛狗时狗主人有责任收拾狗拉的大便;(五)本小区内禁止养家畜。第四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六)凡违反以上要求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以批评、规劝、公示、取消业主参与大会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第六章规定出租房屋的,并未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让该房屋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恢复原状停止租赁行为;(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后果严重的和不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行为的将按司法程序起诉追究其司法责任。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第四十八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第九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具体以服务合同为准):(一)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二)共用部位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三)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六)入住管理;(七)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八)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九)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十)接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准):(一)管理费标准(以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二)管理费包括:1.物业管理企业酬金;2.物业管理企业成本和费用(员工薪金、行政费、税费、固定资产折旧等);3.共用区域的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保险费、公用事业费(水、电费等);4.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5.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月第一日从管理费账户内提取当月的物业管理企业酬金,数额不超过物业管理实际支出;(四)业主应在每年的1月、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企业支(预)付管理费。(五)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无论物业是否占用、出租或空置,业主均须缴付100%的管理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第五十一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一)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房屋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二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号)执行第十一章 生效日期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开发企业(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东城国际小区业主承诺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 && (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管理规约》的内容,并理解、认同各项条款,严格遵守、履行《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所拥有房屋的位置: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东城国际小区&&&&&&&&& 号楼& & 单元& && 门。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业主签字及印手印:&&&& &&&& 物业企业(盖章):         & &&&&&&&年&&&&& 月&&&&&日(此联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各一份)备注:1)此《管理规约》及确认书委托事物所公证。2)因东城国际盘土地使用年限和开发商对其楼盘维修期限到   年   月份到期,而楼盘因各种因素造成各个部位环节不整、破损较重,为防止提前动用大修基金导致给全体业主带来提前投入损失,希望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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