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司法处置申请后建房申请后多久可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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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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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缙政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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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县域范围内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建房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区:五云、壶镇建成区范围;
二类区:五云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壶镇建成区外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
三类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鼓励建造公寓式住房,规范建造联立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申请复核、报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监督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村村民建房年度计划、村民建房用地调整与安排;做好申请建房户涉及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相关材料的审查;督促建房的村民对原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建房规划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分类编制。一类、二类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类区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第八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污水治理、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以及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乡土文化特色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划需加强“一村一品”的规划设计理念。
第十条&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低丘缓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年度计划指标安排逐宗批准供应村民建房用地。村民建房建新区原则上有序整体安排。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布局,科学制定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
(二)农房改造时原有住房属于拆除范围的;
(三)整村下山异地搬迁安置的;
(四)符合相关规划拆、改建的;
(五)经鉴定属D级危房需要拆建的;
(六)经评估属地质灾害隐患点且需要避让搬迁的;
(七)因灾致使房屋倒塌需要重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住房困难户:
(一)在一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 20O,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O的;
(二)在二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 25O,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O的;
(三)在三类区范围内的村民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30O,或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O的;
本条前款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计算两代。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采取户均的计算方法。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包括:
(一)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宅建筑面积;
(二)申请建房时拥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宅及拆迁安置时以货币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三)申请建房时已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理后继续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一)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请在原址拆建、扩建的;
(二)现有住宅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建房的;
(三)出租、出卖、赠与等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再申请建房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的;
(七)征地拆迁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中按产权调换
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且安置补偿面积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村庄规划范围外,不予审批村民建房。特殊情况需对危房改造、修缮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不得审批独立式宅基地,确属危房需要改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村民因灾毁、避险等急需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选址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先行建设,但应当在开工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回乡定居申请建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其建房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建房用地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住房:
(一)申请异地新建住宅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前
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暂时停止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二)申请人原有住宅确系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暂时停止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在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 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受调剂户,调剂双方应当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
第十九条&未编制村庄规划村的危旧房,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后,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原结构原高度进行修缮。
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危旧房所在位置位于规划建设区和保留区范围内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后,允许其进行拆建、扩建。
危旧房所在位置位于已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已纳入政府年度拆迁计划范围以及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城市道路、高压走廊、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使用和建设,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允许其进行拆建、改建、扩建或修缮。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户的人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建房人数: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的配偶;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
(三)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四)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五)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民申请建房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数: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一)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拥有住宅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拆、改建,其建房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依法拥有的住宅位于实施村庄规划整体拆除范围内的,其住宅拆除后的住宅用地退还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审批建房。审批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
已经计入建房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
第二十四条&村民申请建房,按照以下规定安排住房用地:
(一)一类区范围内应当申请公寓式住房,原则上不安排独立式或联立式住房用地;
(二)二类区范围内提倡申请公寓式住房,可以安排联立式住房用地,原则上不安排独立式住房用地;
(三)三类区范围内鼓励安排公寓式住房,提倡安排联立式住房用地,可以安排独立式住房用地。
第二十五条&村民建房面积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公寓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40O。
因规划户型等原因,可按户型就近原则申请选择多套住宅,但不得超过标准面积30O。
(二)申请新建联立或独立式建房用地的,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小户(3人以下),不超过 85O;
中户(4至5人),不超过 110O;
大户(6人以上),不超过 125O。
(三)申请旧房拆建的,在依法拥有的原住宅范围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140O。
第二十六条&村民建房的建筑高度、建筑立面、建筑风貌等规划条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标准。联立和独立式住宅的檐口高度一般不超过11.5米。
第五章 &建房审批
第二十七条&村民建房审批,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建房申请
村民建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村公示栏予以公布,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与土地用途等,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现场踏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用地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和土地用途,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建房审批有关要求告知申请建房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涉及林地、水域等其他用地的,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到场踏勘。
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待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再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联合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张榜公布,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面积和土地用途、拟建层数和高度等,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复核。
(四)审核审批
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涉及林地、水域、公路等其他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用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还应按规定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验线打桩
审批程序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户的放样进行验线打桩。验线通过后方可施工建房。
(六)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申请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房申请书;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宅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房申请书;(二)拟建位置示意图或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宅权属证明;
(四)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建房意见;
(六)拟采用的农村住宅设计图或者选用的通用设计图;
(七)其他必要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设计施工图或通用设计图;
(三)施工管理合同;
(四)建房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地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现居住房屋的集体土地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原有住宅处置协议(异地建房的,还应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原宅基地协议书);
(五)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条&森林、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对村民建房用地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规划部门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库,免费向村民提供通用设计图库。申请建房户不采用通用设计图纸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需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选址踏勘、基槽验线、建中监督、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全程做好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建房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过程的管理,帮助村民依法审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房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承建人)组织施工,并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建房户自身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自行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建房未经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或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验收不合格的,县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浙
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原《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缙政发〔2005〕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分类管理范围
1.五云街道:镇中社区、水南社区、北门社区、风景山社区、朝晖社区、新城社区、建设村、水南村(水南、谢山)、中心村、丹阳村、东门村、洋岙村、三里街村、杜桥村、状元村(桥头、占山、、湾潭)、西寮村、镇东村、官店村、船埠头村、名山村、下双龙村、双龙村、周村村、洋潭头村
2.壶镇镇:高潮村(高潮)、中兴村(中兴)、新范村(新范)、新和村(新和)、工联村(工联)、农兴村(农兴)、新民村(新民)、和联村(社后、观坛庙)、姓汪村(姓汪)、湖川村(湖川)、应庄村(应庄)、南顿村(南顿)、桃源村(元古、上田、陶滩)、好溪村(好溪、李庄)、明新村石明堂(小陶滩)、联丰村(雅化路、高垅)、龙川村(塘川、石龙)、胡宅口村(胡宅口、青川)
1.五云街道:黄龙村、古塘下村、五都村(莲塘)、浣花溪村(白峰湖、岭下)
2.壶镇镇:团结村(团结)、 宫前村(宫前)、沈宅村(沈宅)、坑沿村(坑沿)、苍山村(苍山)、明新村(石明堂、下新屋)、陇东村(田畈、卢宅、后宅)、苍源村(项宅、仁旦、后湖、后叶、前山、凤凰山、杨梅园、五里牌、苍岭脚)、吉安村(东山、黄迎祥)、和联村(芦西、大溪滩)、胡宅口村(胡宅口、青川、下项)、联丰村(高陇、牛江)、上王村(中王、上王、向阳)、山河村(西山沿、云岭、驸马)、北山村(上宅、下宅、塘下)、和睦村(和睦、美里)、桃源村(五丰、元古、上田)、龙川村(曹坟)
3.新建镇:新建村(新一、新二、新三、新四、新五、新六)、洋山村(洋山)、韩畈村(韩畈)、河阳村(河阳、岩山下)、笕川村(笕川、前朱)、溪南村(寺根、钦村、庙后、溪岩下)、新湖村(葛湖、陶墅、马墅)、杨公桥村(东山杨、张公桥)、溪东村(双港桥、山岭下)、和源村(王路、迎祥、大筠、三马东、川石)、新联村(马堰、茭雅、古溪)、新合村(西岸、东岸、潘村、下杨)、凝碧村(凝碧)
4.舒洪镇:舒洪村(舒洪)、姓王村(姓王、螺蛳岩)、仁岸村(仁岸)、岭口村(岭口、江沿)
5.大洋镇:前村村(前村、鸟外、后家弄)、后村村(后村、高宅)
6.大源镇:大源村(大源、麻车、余溪)
7.东方镇:胪膛村(胪一、胪二、胪三、胪四、苏宅)、靖岳村(靖一、靖二、靖三、靖四)、东方村(上东方、下东方)、四方村(西山、址墩、古楼)
8.东渡镇:东渡村、兰口村、雅村村
9.七里乡:七里村(七里、六百田、杨岭、下余)、黄村畈村(黄明、梅店、梅下、河宅)天寿村(上前、腰畈)、金弄村
10.新碧街道:新康村、黄碧街村、三都村、新南村、福康村、新西村、黄碧村村、姓尚村、上小溪村、下小溪村、黄碧虞村、宅基村、马渡村
11.仙都街道:铁城村(上章、沐白、梅宅)、鼎湖村(笋川、板堰)、田村村(田村)
上述村庄以外的范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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