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申根签证 保险单保单会出现那些问题

保险员代签签出问题保单_新闻中心_新浪网
保险员代签签出问题保单
.cn 日09:53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尹勤兵 实习生刘慧 王昌文)交了4年保费后发现保单有问题,家住汉口的江先生想退保,却遭遇重重难题:交涉3个多月,跑了20趟,保单仍没退掉。
  这份保险的投保人是江先生的女儿。2001年11月,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做保险业务员的邻居章某,向江先生推销一种“国泰鸿泰年金保险”,说红利高于银行利息。江拒绝了,可章又找其妻子软磨硬泡,最后其妻子给当时21岁的女儿一次购买了5份保险。
  江说,到2005年时,4年共交保费1.24万。去年6月,他从本埠媒体上看到一条消息,说青山一市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6年,当事人因病死亡后索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拒赔理由是签字者不是投保者本人。
  江立即翻出保单查看,发现本应是女儿签字的投保人一栏,是章某代签的。江找到章要求退保,章称要退也只能退一半保费。江十分生气,他认为受过保险公司职业培训的保险员,不可能连保单需双方签字生效都不懂。
  江称,今年5月至今,他先后20次向该公司投诉,均被“个人客户部”与“投诉部”推来推去,尽管有关领导承认代签合同无效,也同意全额退保费,但就是“只说不退”,让他感觉十分心烦。
  昨日记者陪江先生前往交涉,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经理万开明称:“可以退,但仍需再等一等。”万承认,该保险员确实违反了规定,但佣金已付给章,处理起来较麻烦。公司目前很重视此事,同意全额退保,已让章退出佣金,剩余部分由公司和章对半承担。
  直接负责处理此事的张姓负责人透露,类似“代签名保单”该公司一年要发生十多起,他提醒市民在买保险时一定要自己签名,免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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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知情由投保人代签的保单还能生效吗?
请问律师,被保险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投保人和受益人代签的保单还能生效吗?如今已经过了几年了,还有没有撤销保单,取回全额保费的可能?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7:28 咨询人:w408h6914bn18
问题补充:投保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母亲,这份合同还能生效吗?谢谢
补充时间: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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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要看是什么性质的保险网络咨询只能简单的回答问题,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此事。专业律师没看到全部材料很难发表有针对性的意见,
回复时间: 09:4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被保险人不知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08:44
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的签名都不是本人的,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的,这种行为也合法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09: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不一定合同就不生效。要看保险类型。
回复时间: 13: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被保险人不知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18:4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被保险人不知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00:0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要看是什么性质的保险,如需帮助请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回复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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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可以让人代签吗?
凡是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在签名事项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关系多么亲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如前所述,代签名保单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问题,对保险的效力产生着重要影响,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赔付。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亲笔签名,未经授权,不要让任何人代签名。
2.如确需委托他人代理签名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授权书。授权书除写明代理签名事项外,对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等事项应明确载明。如投保的险种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应特别说明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写明保险金额。
3.涉及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时,由于极易引起是否告知的争议,因而签名应慎重。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保险单亲属代签有没有效
日,原告阳易生的女婿驾驶投保车辆在湖南衡阳与案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车辆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向被告公司报险,被告委托湖南分公司出险并查勘,之后根据该湖南分公司的要求,投保车辆被送入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定损。日,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原告受损车辆共需维修费43383元。因不同意上述定损金额,原告遂于日把受损车辆送到4S店进行定损,经估价认定本案投保车辆所需维修费用共计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元。被告保险公司应诉后称,因原告车辆投保时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为165900元(该价值即为原告保险单中所载明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额/赔偿限额),故在计算车辆折旧率、相关责任比例及免赔率后,被告应在59458.56元的理赔范围内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属于保险合同性质,被告公司制定的《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虽是双方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因该保险条款系被告制定的格式条款,被告应向原告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鉴于双方的保险合同即《机动车辆保险(2011版)投保单》中投保人“阳易生”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且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投保单交付原告并已向原告充分告知《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的条款内容,对原告提出不应按《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中规定的赔款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被告应在《保险单》(抄件)所载明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1659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位于湖南衡阳,在事故发生之时亦系由原告女婿驾驶投保车辆,故根据原告提供的前述《保险单》(抄件)中的约定:“3、本保单项下标的行驶区域为广西区内,保险事故发生在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免赔率,且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负责由此增加的免赔率。4、本保险单项下指定驾驶人阳易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免赔率,且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不负责由此增加的免赔率”,被告应在132720元[165900元&(1-20%)]的限额内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责任。根据《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的规定,车辆损失险除对保险车辆的损失予以赔付外,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亦应予以赔偿。本案中经4S店评估,受损车辆的维修费共计元,在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支付了拯救费400元,上述两项损失均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项目范围内,但因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及拯救费之和已超过被告应承担的前述保险赔付限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承担上述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及受损车辆拯救费共计132720元。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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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投保单 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
作者:王燕 高星宏
发布时间: 10:21:20
  湖南法院网讯  因他人代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免赔,未获法院支持。
  阳某为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保险。日,阳某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阳某的车辆未年检,按三者险条款,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阳某提出其未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情形向其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阳某申请鉴定机构对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签字提出了笔迹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投保单上阳某的名字非其本人所签,鉴定后,保险公司、阳某本人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说明、提示、告知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说明、提示、告知的义务,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投保单上就特别约定条款由投保人签名,是保险公司履行其说明、提示、告知义务的最基本的表现。该案中,投保单上的签名经鉴定并非阳某本人的签名,故视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向阳某履行说明、提示、告知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阳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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