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有多少没交上2016年2016医保报销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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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去年涨价20块钱我也不知道啊,没交上,需要报销怎么办!
如有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报,写好各人情况说明。
如有商业险的,投保单位情况说明或证明→到社会劳动保障局二楼办公室报销,两者只能报一处,住院发票首先必须要到医保定点的公立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医院医保办公室登记备案→出院时到医保办公室开住院申批单,以备报商业险用、病历、明细清单;如先报了商业险,如果需要再进行商业险报销的,再报商业险。如果是外伤的话,应先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请把以上材料全部再复印加盖上医院的章。报销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要以上材料的原件,还应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填写外伤表并加盖所住医院的公章及投保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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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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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县人民政府文件
棱政发[2002]22号
绥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绥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经日第8次书记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绥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黑政发〔1999〕57号)、《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全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绥署发〔1999〕1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的保障水平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与现阶段我县的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五)建立医患双方制约监督机制;
(六)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实现医药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格审定
第三条&& 参保人员范围:中、省直属驻绥棱县所属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县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国有、集体、外企、私企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职工;乡镇原参加公费医疗的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绥棱镇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具体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启动。
第三条&&& 凡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都要登记申报,填写参保人员资格审查表,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暂定缴费费率为2%;
(二)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3%缴纳。
第六条&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七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依法宣布破产的,应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再为退休人员缴足10年(从破产后算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财政预算内拨款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在年初预算中核定,并按月(或一次性)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在年初从本人年工资收入中代扣,并一次性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年初直接从年工资中核定,连同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时间不超过2个月,缓缴期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未按时缴费的单位及职工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统筹基金帐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互不挤占,实行分开核算管理。
(一)单位缴费总额的80%为统筹基金,20%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年工资收入的2%;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的20%;
(三)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年养老金总额的3%缴费,其中1%划入个人帐户;
(四)个人医疗账户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用于门诊医疗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和购买非药物品。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工作调动者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办法及标准
第十条&& 门诊医疗费的支付
门诊医疗费通过IC卡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支配,医疗保险机构监督管理,超出部分个人自负,节余结转下年。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费的支付
(一)参保人员患病住院,须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凭据年终报销。
(二)住院的医疗费首先要自负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0%(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再进入统筹基金中报销;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垫付或预拨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病种确定最高限额,其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表:
各种疾病支付最高限额(表一)
住院医疗费票据金额
超起付标准-
face=仿宋_GB
5,001-<font
face=仿宋_GB以上
各类癌症支付最高限额(表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的,按最高等级的标准核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病救助基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医疗费收据和报销凭证等核销材料及超出核销限额的医疗费票据不返还个人或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输入微机后,统一装订、存档。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程序:
(一)定点医院每月按规定时间将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报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有效票据按照微机程序输入微机,计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三)年末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险人员住院医疗费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每年报销一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只能当年报销,不允许跨年度报销。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参照(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治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省、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查、用药(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处置、手术、住院等所需的医疗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就医,由医保科医生开具用药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第二十条& 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医疗鉴定费、中药煎制费、咨询费、救护车费、气功费;
(二)住院各级护理费、陪护费、特护费、占床费、监测费、污染费、保育费、损坏公物赔偿费、产妇卫生费、取暖费、超标准床位费、用血押金费;
(三)各种保险费、开机费、各项加急费;
(四)未经医保科医生开方的自购药品费,姓名、日期、品名、数量和金额标记不清的和非国家规定有效医疗费票据,理疗、电疗、血疗、按摩、冰帽、整容、镶牙和安装人工器官生理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所造成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事故(差错)所造成的医疗费用;
(七)上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和票据。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
(一)住院床费、血费、针炙费,超三十元以上的各种检查费用按50%的计算基数报销;
(二)心梗病人抢救时心脏监护费用按30%的计算基数报销。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应执行医疗保险的相应规定。其医疗费用所需资金的解决渠道:
(一)县财政开支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单独拨款。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管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金混拨、混用,更不能相互挤占;
(二)企业开支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县财政帮助解决;
(三)非财政开支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单独拨款;
(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暂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划拨,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解决,医疗保险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平衡使用。
(五)为严格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药费管理,杜绝用药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方便老干部及伤残军人就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病历档案,指定专门诊室,挑选专科医生出诊,实行挂床、往诊、送药、家庭病房等一条龙服务,采取定量供药,定点药店售药等办法,杜绝一人生病,全家搭车治病等现象,降低医疗费用,节约财政支出。
(六)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需住院治疗,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定点医院诊治。由于医疗水平所限,必须到上级医院确诊、治疗的,由定点医院的主治医生、科主任、业务院长签字同意,院医保科介绍、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上级定点医院确诊、治疗。住院治疗费用个人垫付,年终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据按规定结算报销。
(七)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一经核定,县财政及相关单位要足额按月缴纳,不得拖欠。凡因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拖欠单位负责。
第八章&&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下列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县人民医院、中医院;
(二)乡(镇)卫生院只能做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阁山乡卫生院为精神病定点医院,县结核病防治所为肺结核病定点医院。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劳社部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条件,并做到:
(一)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二)成立独立的门诊医保诊室和住院医保科室;
(三)选用相应职称和事业心强的医护人员充实医保工作;
(四)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医疗保险机构统一设制提供的一式三联专用处方。
第二十七条&&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发给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定点药店应具备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在县医药药材经销总公司所属城镇中心地段确定一经销店为定点药店,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与总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发给定点药店标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药店在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后,需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纳2万元的责任保证金,做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金。
第九章&& 加强医疗管理
第三十条&& 门诊医疗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持卡结算;
(二)参保职工门诊用药每次三日量,金额不准超过60元;离休人员七日量,金额不准超过100元。就诊时要在《医疗保险手册》上填写病情记录及用药情况;长期需治疗的慢性病(含糖尿病、慢性肝病、冠心病、脑梗塞)门诊治疗时可一次开七日量,金额不超过100元。
(三)门诊做各种辅助检查时,不受处方定额限制,但单项费用超过50元的检查,需经医保科主任批准;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检查需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四)对疑难病症,医保科要及时提出会诊,确保患者得到合理及时治疗;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医保科门诊要有值班医生,保证参保人员及时治疗;
(六)门诊医生要严格掌握住院标准,确需入院治疗的患者,需经医保科医生提出意见,填写入院通知单,经科主任签字、县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登记后方可住院。急诊可先入院,后补办手续,但不能超过三天;
(七)定点医院药局和定点药店对超价处方不予投药;
(八)门诊处方不能中、西药品混方,更不能一日多方或变相一日多方;
(九)定点医院医生对肺结核病人应按要求登记填卡,并介绍患者到县结核病防治所就医。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疗管理
(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登记后,持医保证、入院通知单、入院登记卡到指定医院、指定科室治疗;
(二)注射性药品每支超过30元,口服药品每丸、片、克超过8元的划定为贵重药品,临床一般不予使用。确因急需,可填写危重报告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住院日平均用药超过70元的处方,需经科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超过90元的处方,需经主管院长签字;
(四)参保人员入院治疗实行医保首诊制度。医保科治疗有困难的,可转相应科室治疗,医保科要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住院病人不允许中、西药同时使用,更不能一病多治;
(六)定点医院应坚持院长、科主任查房制度。科主任不少于每周一次,主管院长不少于半月一次,重点病人做到随时查房。
第三十二条&& 转诊、转院医疗管理
(一)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需转诊、转院的,应由主管院长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会诊,填写会诊意见和转诊单,患者凭会诊意见和转诊单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二)较重病人转院时应由原治疗医院派医护人员护送。并将病历摘要等必要的相关资料随病人同时转到对方医院。
(三)凡转往省内诊治的病人,必须到指定的省医院、哈医大一院、二院、省肿瘤医院诊治,非以上四家医院发生的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核销。凡出省诊疗的患者,需持省级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但出省转诊只能去北京、上海及国家级专科医院;
(四)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居住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人员及到外地出差人员在其住地患病,必须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治并在7日内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登记。病愈后持诊断、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医疗费收据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五)转诊、转治者,在本省内(县外)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原自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在外省市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原自负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
第三十三条&& 其它医疗管理
(一)经各级组织批准的疗养人员的疗养费用不予报销。在疗养期间患病,可持疗养院的诊断书、合理医疗票据,按外出人员相关规定报销;
(二)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病档案。参保人员患大病应及时报告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鉴定小组鉴定,根据病情确定疾病种类和级别,并发给大病鉴定书。
第十章&& 建立大病救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大病救助基金是参保人员对患大病互助互济的好办法,是解决因病致贫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参加大病救助基金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二)大病救助基金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三)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合理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大病救助基金;
(四)救助标准为该病规定的最高限额的20%;
(五)救助办法凭大病鉴定通知书和合理医疗票据及参加大病救助金证(参险半年时间后享受大病救助金),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报销。
第十一章&&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立绥棱县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监察、老干部局、民政、工会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其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制度;
(三)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执行情况;
(四)协调各部门关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法规及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进行审定,负责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报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六)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监察小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成立绥棱县基本医疗保险监察小组。人大、纪检、审计、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药品监督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其职责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成立绥棱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鉴定小组。
其职责是:
(一)对大病(各类癌症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8000元以上的疾病)进行医疗鉴定;
(二)配合医疗保险监察小组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和药店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医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十一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定点机构实行微机联网,对参保职工的住院人员、病情、用药范围、住院时间、费用额度等情况适时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为了调动医、患、保各方面的积极性,压缩开支,防止欠费,利用好有限的资金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奖惩
(一)奖励
1、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定点医院(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务、服务人员;
3、对医疗保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的有关部门;
4、缴费、报表及时准确的参保单位专(兼)职代办员;
5、对医保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二)惩罚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不合理费用的3―5倍罚款(罚款从责任保险金中扣除),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1、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思想不端正、配合不力、只重经济效益、不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保险基金浪费,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违反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放宽入院条件,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4、门诊医生不验证诊治,为冒名就医或为他人捎药者提供方便的;
5、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的;
6、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售)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7、医护人员使用离休人员身份开药的;
8、统计工作不认真负责,报表严重失真的;
9、默许参保人员挂床住院治疗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医疗保险的各项医疗收入严禁和医务人员奖励挂钩,搞提成,屡犯不改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四)对参保人员涂改医疗费收据和处方者,当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它违反规定者按《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相关罚则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有结存的,原则上划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但在没有资金补充情况下,暂时挂账)。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新招收和外地调入的职工,各单位政工或财务人员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凭有关证件,携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台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交医疗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如转入地未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调离人员指定的个人账户,也可以向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同时缴回注销。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金的,其个人账户台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收回,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其重新就业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也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个人医疗账户台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回注销。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医疗账户资金情况;有权对个人帐户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发生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政府调剂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日起执行,以前县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2015年医保没交,2016年交了以后1号可以用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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