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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时报
  (上接B10版)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15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5.15)/1.00=10,005.1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1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各类份额单笔认购及追加的最低金额为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第六节“基金份额的分类”,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将被视为下一开放日有效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最低限制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不能满足C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且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待结转的未支付收益  部分赎回:  (1)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申请全部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待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15.00=10015.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积极选择具有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管理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买入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滚动投资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决定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分析师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投资观点。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和基金经理例会观点,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以内,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益稳健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权证;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其他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当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权威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遵守严格的货币市场基金评级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控制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且按相关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节。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C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A类升级为C类的基金份额,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C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下转B12版)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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