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2015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融资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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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难:供求失衡抑或制度缺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重要的角色。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技术创新、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品供给、平衡国内外贸易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比超过99%,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82%的新产品开发。
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在各行各业,又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且生存形态与融资需求多种多样,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融资难问题的困扰。特别是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而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下行,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是供求失衡还是制度缺失?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是有必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年复一年,融资难始终是困扰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各级政府的关注不曾间断,上至国务院,下至各部委均相继出台了多项措施,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如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号);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这一系列文件都旨在改进和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完善并持续升级,小微企业融资取得了较大发展。截止2013年12
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63万亿元,增幅14.2%,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4%,比去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
尽管中央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金融机构也普遍加强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不断增加,而且在近几年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但相对于上千万家的小微企业来说,这些资金却是杯水车薪,仍难以满足广大小微企业的需求。
图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各期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小微企业不仅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而且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亦较大。据统计,在我国小微企业中,认为从银行贷款“不难”或“不太难”的仅占25.8%,而认为“有难度”、“比较难”和“非常难”的合计共占74.2%。即便小微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的小型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的难度也较大。以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浙江省为例,2010年以来,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其中银行占15%,农信社占6%;而有一半的小企业主要通过亲友(占比29%)及民间借贷(占比21%)融资;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分别占7%和1%;另有22%的小企业从未与以上金融机构或个人发生过借贷行为。
图2 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分布
数据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
小微企业不仅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大,且为获得贷款实际承担的利率水平也明显更高。据统计,仅有2.5%的企业以低于基准利率的利率水平获得贷款,36.2%的企业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持平,而62.3%的企业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这一比例远高于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不仅如此,在现实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小微企业为争取银行贷款,除承担规定利率之外,往往还必须支付“较多”或“很多”的额外费用。目前,在长江三角洲的不少城市,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普遍在15-25%之间。
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中央和各级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助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但始终未能根治。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仍旧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温州等地频频出现的“老板跑路”现象又一次将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一老话题置于舆论的镁光灯之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哪里?如何从制度、体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又必须加以解决的难题。
小微企业融资难有其自身原因,如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但也有市场因素及经济结构和体制性等方面的原因,如小微企业信贷以外融资渠道较窄、银行贷款条件苛刻等。对此有必要分别考量和分析。
小微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使得财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不易判断;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财务报告缺乏可信性;缺乏抵押资产,实物资产少,且流动性较差,导致偿还能力较弱;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的成本较高,因此,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大都较为谨慎。
一是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小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缺失或不足,导致其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会计建账不规范,会计核算混乱,而且很多企业难以提供连续、全面、系统的财务报告和经营状况,从而导致其财务报告缺乏可信性,这是众多小微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通病。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发现,小微企业因财务状况不良、信用不高和经营管理水平欠佳因素被银行拒绝贷款申请的比例在50%以上。
二是小微企业规模小,实物资产少,抵押品不足。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往往较小,资本实力不足,资产较少,缺乏足够的抵押品,但众所周知,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因此,出于安全性和控制不良贷款的考虑,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往往比大中型企业更加谨慎。
三是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的成本较高。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行的血液,对小微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及时的资金注入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度过难关,甚至走上扩大生产的道路。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短、频、快”的特点,即需求量较小、期限较短,需求较急。由于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这样的特点,导致商业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的复杂性增加,成本较高,因此,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积极性较弱。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融资结构仍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虽然近年来股票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债券市场开始推进,但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融资结构依然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小微企业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展开经营的。而我们的银行体系和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至少有三个方面不匹配或者说错位。
中国的银行业从经济成分和股权结构上看,仍然是以国有为主。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则是民营企业,从经济成分这个角度来看明显不匹配。这种错位状态的存在,使得银行体系在为小微企业融资这个问题上,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多多少少存在缺失、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认定性上,国有银行会更加谨慎。
中国银行业在最近这些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银行的发展过程当中,规模和速度情节依然十分浓重,始终把做大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首要目标。大银行如此,中型银行也基本如此,还有一些小银行,也出现了这样的动向。比如说现在有些地区,把一些小的银行整合起来,组成一个区域型的银行,追求做大做强,偏离成立初衷。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组建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商行的市场定位在于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和城市居民。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城商行并非坚持在本地区“做精、做强”,而是与一些大中型商业银行一样选择“做大做强”。比如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等10家城商行合并为江苏银行,徽商银行在安徽全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及上海银行则突破行政区划,在全国开展业务,个别地区级城商行还在省会城市设置分行,一些城商行名不副实,导致地区性金融缺位,小微企业融资面临体制性制约。
银行要发展无可非议,但事实证明大银行没能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如果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大银行、中型银行和小银行都做大做强为目标的话,那么银行体系又如何能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呢?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倡导下,商业银行引进了很多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手段、机制,还有很多的工具。尤其是在风险管理方面,采用了国际上先进银行使用过的很多工具方法和流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银行在对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方面,比过去的水平和规范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大多数不能令人满意。小微企业从财务的指标来看,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所以,一方面是银行贷款的流程要求和标准越来越严格,另一方面则是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始终不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改善,从而出现风险模式的错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大力发展对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确有许多困难。发达国家的不少小微企业,信息非常透明,财务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等相对比较理想。商业银行很容易清楚地把握小微企业运行状态和未来发展的趋势,而这些在中国目前看来还是很欠缺的。
这三个方面的错位,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当中就得到解决。因此,小微企业融资难也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本金较少,承受能力较弱,因此,在政策偏紧时期,小微企业所感受的资金压力表现得更为明显。“货币政策一紧缩,小微企业就遭殃”,这似乎已成为一个无法走出的怪圈。以致有种观点认为,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元凶”是货币紧缩。但我认为,融资环境只是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表层原因,小微企业融资难更多的还是由一系列结构性、体制性因素造成的。
一是在信贷紧缩、可用资金减少的情况下,银行倾向于优先支持大型优质客户。在银行信贷投放同时面临存款增长放缓、准备金率处在高位的情况下,银行从自身盈利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原则出发,倾向于优先保证大型、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在我国当前这样一个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中表现的更为突出。由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样的,加上对风险等因素的考量,大型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即使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而对小微企业发放信贷,也设置了重重关卡,条件极其苛刻,导致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面临的程序、环节极为复杂,耗时长久,造成小微企业获得信贷融资隐性成本极高;在信贷产品上,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信贷产品单一,缺少适合小微企业的创新产品,不能满足小微企业资金使用上需求小、要求高、周转快的特点。
二是小微企业银行信贷以外融资渠道较窄。相比之下,大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采取融资租赁、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较多。而小微企业仍主要依赖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股票、债券等直接手段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仍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三是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担保机构数量少且运作不规范。目前已成立的担保机构中,大部分行政色彩浓厚,注册资本到位率低,运转不规范,同时担保基金量小,协作银行选择困难,与小微企业快速崛起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四是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现代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重要决策变量,但由于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导致信息不对称严重,因此,即使信用状况较好的小微企业也难以通过银行及资本市场,获得发展所需的足够资金。
小微企业融资难有多方面原因,既有小微企业自身原因,也有市场原因及经济结构和体制性等深层次原因,而从根本上说,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制度缺失所致。因此,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从制度、体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从而从根源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经济下行困难局面下,小微企业成为受冲击最大的群体,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剧。而小额贷款公司的适时推出,对于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开辟了一条崭新的渠道。同时,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收编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遏制地下非法融资,使此前处于“灰色地带”的地下钱庄等走向合法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多项优势。
在制度方面,小额贷款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基本上都是市场化运作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为20%左右。而民间高利贷的利率多为30%以左右,较高的则达48%-60%。如此高的利率必将会压榨小微企业的利润,因此,民间高利贷对小微企业来说,简直是“饮鸩止渴”。显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要略高于银行贷款,却明显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在效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担保条件相对较低。小微企业所经营的项目在规模、经营指标、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往往不能达到商业银行全国统一的授信标准,因此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恰好能弥补这一缺失,它没有过高的门槛,只要具备放款基本条件就可发放贷款,因而所用时间较短,一般只需半天,多则二到三天。总的来说,小额贷款融资免去了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能使小微企业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
在风险控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强的信用约束,违约率较低。首先,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出资金几乎全部为自有资金,其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就更为谨慎;其次,在信息方面,小额贷款的借贷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较易获得,高度透明,这对风险控制也有一定好处。
自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截止2013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938家,与2012年底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了1858家,增速26.1%;贷款余额8191.27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9.89亿元,增幅38.3%。其中,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最活跃的江浙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达887家,小贷余额为2042.75亿元,占全国的近1/4。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在全国获得较快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毕竟成立时间短,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在经营过程中显现出一系列问题。例如经营不规范及制度性设计缺陷导致经营风险较大,员工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经营效率及成本居高不下等。归纳起来,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主要面临如下困境:
一是缺乏规模效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没有存款资金来源,也不能追加资本金,从而对外融资成为其扩大资本规模的主要途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而最高50%的融资额度,在小微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仍是杯水车薪,很容易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按照规定,最高资本金为2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经营总规模被限定在3亿元之内。一些公司开业后不久,资金即贷放完毕。
二是盈利模式难以持续。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贷款品种(小额放贷),经营区域受限、规模小、风险高。由于不能经营如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20%左右。但居高不下的运营成本,导致归属于股东的利润较低,股东根本不能认可。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有的甚至比不上传统的制造业。即使以资本金经营,没有利率成本,回报率也难以达到股东通常可以承受的水平。
三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收负担过重。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以工商企业身份负担5%的营业税以及25%的所得税,这给新生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负担。二是利率政策方面。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能从银行得到融资,也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加上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要求很高,小贷公司融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均偏高。
四是转为村镇银行门槛过高。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当初开办的目的就是想要过渡到村镇银行,而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要求,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2007年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指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一旦转制,发起小贷公司的民间资本将被迫让渡控股权。这使得那些冀望通过创办小贷公司逐步过渡到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热情骤降。同时,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硬性条件更是使得绝大部分小贷公司都不在转制之列。许多原本希望借助小额贷款通道,由传统实业进军银行业的民营企业开始放慢自己的脚步。以最为典型的温州为例,截止2012年10月,该市共有30家小额信贷公司,目前尚未有转为村镇银行的,足见小额贷款公司过渡为村镇银行门槛之高,难度之大。
小额贷款公司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就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和融资服务,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力扶持。亚洲和拉美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等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态度上宽容并支持其发展,使得小额贷款被纳入国家金融体系,并实现了赢利和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发展为我国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第一,充分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基础。其中最关键的又是利率的市场化。各国实践经验表明,带有补贴性质的低利率常常伴随着高违约率,而高利率下信贷资产质量较高,因此小额贷款有必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只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而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用小额信贷的利率。
第二,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关键。国外实践经验表明,小额贷款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操作模式,而是与一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甚至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小额贷款发展模式包括孟加拉乡村银行(简称GB)模式、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开展小额贷款过程中,并没有照搬别国经验,而是结合本国国情开创性地培养出全新模式。
第三,政府有力的支持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前提。初期的小额贷款机构,多是非盈利性组织,不能合法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尤其不能吸收存款。但随着小额贷款的成效越来越显著以及监管的需要,一些国家政府开始转变态度,并采取措施支持其发展。如通过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给予其资金支持;通过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增加小额贷款机构的利润等。
第四,适度竞争是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外在动力。开展小额贷款较为成功的国家一般都存在较为系统的小额贷款体系,这些体系之间良性的竞争局面,对现有小额贷款机构形成生存压力,促使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创新,这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动力。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初登金融舞台即困难重重。对此,我认为应理清思路,明确政策导向。从推出初衷来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服务于小微企业,突破小微企业融资瓶颈;同时收编“地下钱庄”、促进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走向规范的健康发展。此外,在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仍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落实中央有关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担负着如此重要的任务,那么就应当尽可能地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它的发展。针对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第一,扩大融资规模。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融资比例,近期可放宽到资本金的100%,2至3年后提高到150%或200%。还可以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给予差别处理,有的略大,有的略小。
第二,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其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如可以由目前的2亿扩大到3-4亿,但不宜太大,因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即是“小额”的定位,资本金过大导致规模迅速扩张,可能会使其偏离原有定位。
第三,减轻税收负担。应考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的服务型企业,承担了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责任,依法依理均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小额贷款行业以扶持。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
第四,降低融资成本,放松利率管制。小额贷款公司应从银行获得相对的优惠利率,如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第五,健全外部监管与监测。一是要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将小额贷款尽快纳入人民银行主导的征信体系,要尽快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和贷款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降低经营风险;三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不干预,只是对资金流向、贷款利率,以及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
第六,建立和健全评级体系。通过建立社会化的评级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的综合评价,鼓励银行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运行规范良好、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增资扩股等。
第七,放宽“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等转制要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型为村镇银行时维持原有的股权结构基本不变。商业银行可以参股,但不一定为最大股东。民营资本和外资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甚至成为控股股东,有利于小贷公司转制后股权结构的完善,以及继续发挥其原有灵活的经营风格和独特的竞争特点。至于对小贷公司转制后风险的担心,监管部门可以严把转制准入关,加强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对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同时,监管当局应对希望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小贷公司的管理者制定更高的任职要求,如10年以上的银行从业经历、7年以上的管理岗位经历等,以求引进银行管理专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信用问题始终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一大障碍。由于许多小微企业缺少信用记录、信用意识较淡薄,造成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这是困扰小微企业融资一大难题。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既有助于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又能为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06年后,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并牵头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小微企业的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存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困难、信息分散、利用率较低等问题,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仍较突出,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打开突破口。
为了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所有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和共享性为重点,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拓展和管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有力支持,为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通过改善信用环境,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均明确提出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是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遵纪守法信息、企业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这些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均需要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经验,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地位;细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支持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的义务,明确其定期免费向人民银行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鼓励小微企业定期给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提供自己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行为,保护小微企业信息的安全,提高查询使用的合规性,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个强力组织和框架。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多缺少足值抵押资产,很多新兴业态和高科技小微企业都属于轻资产型。银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除需要掌握企业的主要经营和财务信息外,更希望了解企业在遵纪守法、工商税收、水电煤费缴纳等方面的信息,以降低信贷风险。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也有了解交易伙伴基本信用情况的需求。
当前,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企业的银行信用信息,小微企业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则散布在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为了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大多建立了自身的信息数据库。因此,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文,
指导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联合制定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比对管理办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运维管理办法等相关保障制度,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征集、比对、共享和利用等活动。
要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支撑作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败在于该体系是否具有生命力,因而要注重数据的更新,提升数据库指标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更有效的参考。建议创新举措,在注重安全性和规范性的条件下,尽快允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租赁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进入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系统,查询小微企业信用信息。
要结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打造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信用环境,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证照年检、政府项目或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贷款授信、贸易结算等融资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信用差的企业,则向社会公示,提高失信成本,督促其守信履约,构建“失信制约、守信受益”的信用约束机制。
民营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营金融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的其它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它与国营(公营)相对应,在本质上与商业化、股份化一致,含义较为广泛;狭义的民营金融是指,民间资本参与并主导的金融活动。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商业化、股份化之后有关民营资本准入、控股问题,是制度经济学的范畴。由于相对国营金融,民营金融天然地更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市场化特质。由于小微企业与民营经济基本上可以划上等号,而民营金融有民间资本参与,因而有着服务小微企业的“天然基因”,因此,发展民营金融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在我国金融业活动中受到了相对抑制,国有资本一直保持着对金融系统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初期,金融活动由政府主导,利率高度管制,国有银行是协调金融关系的主体,承担了直接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任务。在此时期,社会制度安排以公有制为主体,民营金融基本以非正规金融形式存在,融资体量非常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生产力获得高速发展,社会金融需求膨胀,但官方利率管制和资源计划配给制度仍然存在。这一经济环境形成了信贷资源稀缺(供不应求)、信贷资源对民营经济及住户个人服务严重不足的现象,促使民间金融以各种半正规和非正规的形式迅速膨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私人借贷等民营为主金融形式大量出现、融资规模也迅速扩大。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革,民间资本获得了更多参与金融活动的机遇,不仅在民间,也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和其它主要金融行业中获得了更广泛的代表性。
截至2012年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已分别达到41%和54%;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其中,村镇银行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为73.3%;在全国262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共有33家,包括10家信托公司、19家财务公司、3家金融租赁公司和1家汽车金融公司。在小微贷款领域,金融机构众多,主要为民间资本控股,这类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虽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少,但居主导地位的很少,大中小型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基本上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尤其是借贷市场中已获得广泛参与,但民营控股机构主要集中于小微信贷领域,虽然数量众多,但规模都相对偏小,并且民营控股的主要金融机构并不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的隐性障碍仍普遍存在。就融资总量而言,民营金融在金融业的所占比重也不高,民营金融的市场影响力十分有限。
以利率和汇率市场化为代表的新一轮金融改革已全面启动。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民营金融将取得全面快速的发展,民营金融的合规性将得到提高,市场融资能力也将得到加强。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非正规民营金融受到更多监管或获得积极政策扶持,业态格局得到优化,落后金融形式和机构被部分淘汰或转为正规金融形态。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获得更公平的机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主要金融行业,民间资本在利率市场上的参与度将增加,且获得更多定价权。未来民营金融的发展具体将在以下四方面展开。
第一,民间借贷有望规范化、阳光化。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体系主要由私人钱庄、私人借贷(包括高利贷)、“银中”或“银背”、互助会、连结贷款及部分海外放贷机构构成。近年来,在外需锐减和国内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不足的情况下,在我国浙江、广东、四川、内蒙古等一些省市,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放款时间快,解决了许多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因而一时出现供需两旺的景象。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涉及高利贷、高风险、非法集资等负面因素,而且所受监管不足,业态十分动荡。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甚至爆发借贷危机,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不稳定性。对于民间借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利率市场化既是解决方法,也是最终结果。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的过程。
在地方民间借贷市场内部形成反映当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化利率体系,能有效充当当地基准利率的角色,增加当地借贷市场的稳定性。例如,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温州地区,当地金融办已开始定期发布“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该利率主要是由四个较为“市场化”的样本构成,较好地反映了当地资金拆借的一般成本和总体风险状况。随着利率市场化过程的深入,正规民营金融的良性发展及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下沉,将对民间借贷形成替代和补充,完善地方借贷环境。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地方政府监督完善,行业协会自律能力增强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将获得合规的经营范畴设定和监管,其中的非正规金融形式也将获得更充分的机会和鼓励逐步转为正规民营金融形式,如小额贷款公司形式;另一方面,正规金融对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的更好覆盖,将促使民间借贷利率参照正规市场利率水平拟定。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将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作为民营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快。小贷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其发起人股东多是企业家,而且都有企业经营的经验,因而有着服务小型企业的
“天然基因”。结合股东和经营团队的力量,小贷公司在属性上可以有力支持小微企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并成为小微金融的重要参与者。一是预计未来政府会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从税收优惠、提高杠杆率、产品创新、吸收存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二是贷款利率管制放开,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农村信用社贷款2.3倍的基准利率上限,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4倍基准利率的限制(高利贷)均被取消,有利于提高小贷公司授信获得的合理风险补偿,增加其盈利空间。三是利率市场化为产品创新提供了条件,小贷公司可以借助这一机遇,结合自身熟悉客户的优势,加大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但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业务下沉、加大拓展小微企业客户也加剧了行业竞争,对小贷公司是不小的挑战。
第三,互联网金融成为民营金融的发力点。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目前主要由民营电子商务或网络公司经营。相对传统线下金融,互联网金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具有的信息化优势更为明显。由于其在信息电子化和大数据整合方面的卓越能力,互联网金融可以更为全面、细致地掌握和分析数据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快速更新。因此,互联网金融更能适应对信息高度敏感性的自由利率市场。以阿里金融“淘宝商户贷”为例,其自动申贷过程仅需几分钟,其流程包括:3分钟申请、没有人工审批、一秒到款到账。
对于一般自由利率市场参与者,金融互联网化一方面可以帮助信贷需求者提高融资效率、优化融资利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信贷供给者更好地度量风险,及捕捉投资机遇;最终借由细致的撮合利率,形成更完善的市场利率结构,并留存交易细节,便于量化风险模型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是十分一致的,利率市场化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良好条件,更有助于其优势的充分发挥。而民营资本作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导者,已获得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发展金融服务的先发优势。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预计民营资本将进一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盈利前景,从而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去。未来互联网金融有望成为民营资本涉足金融领域的重要“发力点”。
第四,民间资本将更为广泛地参与银行业。长期以来,相对其他金融行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遇到的困难是最大的;在监管层面,注册资本、参股方式、持股比例等方面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银行间接融资能力受到冲击,存款扩张慢于贷款,经营杠杆压力不断增大,银行业对于民间资本需求愈发强烈。2012年5月,银监会加强了对民营银行的政策指导,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引进力度,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银行业。在日,银监会发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自日施行的《中资银行设立办法》。与旧版本相比,新《办法》在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方面,特别是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一定的放松。
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在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特别是鼓励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涉农和中小型借贷机构,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可以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调整经济结构、适应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因此,随着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制度和监管条件的完善,可以预期新《办法》及后续鼓励措施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同时,对民营银行特定业务的规范性指导、个性化、差异化监管指引也可望陆续出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将获得进一步的空间。
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缺失。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中国还缺乏一种政策性的金融制度;二是缺乏比较有针对性的商业性金融制度。这个金融制度主要就是指银行体系。小微企业融资,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都是以银行为主,所以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从银行制度入手,通过银行制度创新来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最终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从政策性金融体系来看,迄今我国没有专门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存在政策性银行,专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确实有这个必要。因为市场经济是有缺陷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经济在某些领域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有介入的必要。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都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我国,国家中长期重大项目,靠天吃饭的农业以及面向风云变幻国际市场的外贸需要政策金融支持,难道小微企业就不应该支持了吗?小微企业一方面为中国经济提供大量的就业;另一方面在以公有制为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很强的经济体系中,小微企业基本上属于民营经济,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很有必要给予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相比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这些私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来说,我国的小微企业需要更多的金融扶持尤其是政策性金融支持。
当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首先需要政府出资。近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完全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再说,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较多,也可以拿出一部分来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例如,2003年至2007年,五大国有银行股改之际,首先就是以外汇储备注资。现在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方法,对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注资,投入部分外汇储备作为股本,并在今后每年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差异比较大,可以成立几家政策性银行来专门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
目前,在监管部门大力引导和推动下,大中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也都表示其客户定位在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发展较快,但这些都难以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主力军。大中银行本身定位在大中企业,虽然从事一部分小微企业融资,但比重不会太大,其客户定位决定了它的资源一定会集中在大中客户身上。而且,大中型银行在我国基本上是上市银行,上市银行做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偏好上就不匹配。目前,部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足1%,当然说明其控制风险控制较严。但小微企业融资本身风险是较大的,对于一家银行来说,做小微企业信贷不良率3-5%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对上市银行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因此由风险容忍度较低的上市银行来主要担当小微企业业务是不匹配的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近期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跨区域经营,二是由多家农村商业银行组成一个地区性商业银行。这些银行规模逐步增大,更多地还是为地方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提供支持。而小额贷款公司所处环境更加尴尬,资本小、规模小,又无法吸收存款,杠杆率很低,融资总额占全国总融资的比重非常小。上述所有这些方面都只能成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方面军。
从国外经验来看,商业性金融体系需要有一批专心做小微企业、个人融资的银行,即零售银行。美国8000多家商业银行中,有6000多家就是这种小型银行,或者称之为社区银行。日本有2000多家这种小型银行。综合国内外经验,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不仅要有几支方面军,同时还必须形成一支主力军,即要形成“发展一支主力军、打造几支方面军”多种融资渠道并举的格局。
因此,进一步推进商业性金融制度的完善,培育和发展一大批客户定位为小微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对路的一个做法。由于民营银行的发起人股东多是企业家,而且都有企业经营的经验,因而有着服务小型企业的
“天然基因”。结合股东和经营团队的力量,民营银行在属性上可以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因此,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发展民营银行,将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民营资本设立银行的文字虽然只有一句话,即“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但这一表述意义重大。在目前的中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有先例,比如中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等,民营资本在这个领域所占比例并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允许民营资本发起建立银行,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极其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给予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在设立银行方面以平等的地位。目前境内的中资银行,算得上是民营资本发起或者说是控股的只有四家,即民生银行、浙江泰隆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和台州银行。但由于这四家银行的特殊性,其成立并不代表政策面上真正放开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银行。2013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全面深化,民营银行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民营企业创立民营银行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仅日至10月30日,就有零售百货、地产等30家企业提出筹备民营银行,其中22家民营银行名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截至2013年12月末,已有超过70家民营银行名称获工商总局核准,如加上向各地政府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表达设立民营银行愿望的企业,数量将更大。
民营企业兴办银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有助于银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因为民营银行都是中小银行,民营资本比较了解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从这方面来讲,它们会有更好的沟通。比如现在的民生银行和泰隆银行,它们做得比较好的业务都是小微企业业务。第二,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的差异化经营。现在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业务趋同,但看一看民生银行,它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做得就很有特色,还有这家银行的事业部制也很有特色。民营银行兴起后,可能是比较大胆的银行新业务实践者,更能把握市场上适合它们发展的领域。第三,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市场化运作。目前民营资本进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并不少见,但都没有成为这些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控股人大多是地方政府,大的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所以在经营方式上,目前即便有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也更多沿用国有银行的传统经营方式,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远没有民营银行高。民营资本一旦发起建立银行,可以把它们在其他领域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甚至是一些看上去很草根的方式引入到银行的经营中,从而产生“鲶鱼效应”,这有助于银行业更多地发展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经营。
但即将要问世的民营银行也存在着生存的压力和挑战。当一大批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要入市的时候,恰恰是中国银行业整个经营状况走向低潮的时候,或者说是中国银行业经营压力非常大、挑战非常多的时候。比如利率市场化已经让银行的利差逐年收窄,在这个过程中,对一家银行的定价能力要求特别高,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这恰恰就是它们最薄弱的环节。所以,定价如果搞不好,短期内为获得流动性而不惜把存款利率定得很高、贷款定价偏低,就很可能亏损。同时,目前来看,银行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中,除了中间业务还可以外,资产和负债业务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这对中小银行来说是难以回避的难题。鉴于都是以零售业务为主,互联网金融将是民营银行最强的竞争对手。因此,相关制度建设是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必要条件。一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批量问世之前,最好先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约束和缓解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合理分担金融机构退出成本,让这些新生儿的路走得更有保障一些;二是合理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营造公平、公开的金融环境,促使民营银行良性发展;三是信用制度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合理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体系,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民营银行来说,对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进行适当的监管,可以防范内部人可能的关联交易等问题,降低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民营银行的资信;四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硬约束,严格控制流动性、运营风险,保障民营银行经营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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