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 英文险对婴儿全额赔偿吗?

&&&&&&&&&&&&&&&&&&&&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计算
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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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运人的责任有哪些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2、特殊风险的责任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4、延迟交付货物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二、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计算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1、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损害和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旅客的人身伤亡或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仲裁或诉讼费用与赔偿责任一并计算赔款,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另行计算。2、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在另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该费用。3、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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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保险责任是一个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责任保险合同也不例外。在投保责任保险时,投保人一定要注意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及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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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理赔区别
一、当两者发生冲撞时如何理赔
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相互交织时,受害人仅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承运人应依照运输合同约定赔偿,且无须扣除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份额。
二、定义简述
&&&&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投保此险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承运人责任险未约定交强险应赔偿的部分属于免责范围。
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但交强险并非唯一途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得到赔偿。所以,当受害人仅依据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时,无须扣除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份额。但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乘客后,作为垫付人,其有权向承担事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及其保险公司追偿。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该条为区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为强制保险和法定保险,除此之外则为自愿保险。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该条明文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该条同时将承运人责任险分为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两个具体的承运人责任险种。由于《道路运输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规定的必须保险的险种即为强制保险,或称法定保险。
&&&&因此,除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设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强制保险外,同年7月1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又将“承运人责任险”设置为强制保险。
三、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一)相同点
&&&&1、二者均为法定保险、强制保险:前者设置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后者设置法律依据为《道路运输条例》。
&&&&2、二者均为责任保险,受《保险法》第五十条调整,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
&&&&3、二者均设定有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前者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个分项责任限额,后者分为医疗等赔偿金限额、死亡残疾赔偿金额及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三个分项责任限额。
&&&&4、二者部分免责条款相同,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人故意等。
&&&&5、二者均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
&&&&6、二者保险期间均为一年。
&&&(二)不同点
&&&&1、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驾驶人,后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人。
&&&&2、赔偿范围不同: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前者无条件不予赔偿,后者则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
&&&&3、赔偿项目不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有项目(《交强险条款》规定20项)均纳入前者赔偿项目范围,后者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
&&&&4、醉酒条款不同:前者仅将醉酒驾车作为免责,而后者则将免责条款扩展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
&&&&5、免责条款不同:后者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6、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未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设置有免赔额约定。
&&&&7、条款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中保协制定全国统一适用,后者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备案。
&&&&8、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后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
&&&&9、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
&&&&10、规范依据不同:前者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统一规范,而后者无统一法律规定。
&&&&11、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
&&&&12、医疗费理赔标准不同:前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医疗费,后者对于只要治疗保险事故损伤的医疗费均予以理赔,未区分医保内和医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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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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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路、65路、71路、75路、97路、105路、107路、109路、117路、123路、155路、156路、158路、163路、219路、257路、261路、263路、295路、游568路到中州大道农业路或东风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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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并存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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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能否进行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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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要明确合同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客运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全面的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本案中的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也并未乘坐在驾驶员座位,无疑不具备保险责任的主体要件。
一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1)宿城商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商终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日)。
原告:宿迁市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世纪大道365号。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69-23号。
原告宿迁市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投保车辆为苏N08932,投保车辆总计1辆,核定载客人数总计5人,保险期间自日至日。该保险合同约定:&&&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在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原被告双方另在投保单中特别约定了:&本保单承保车辆系出租车辆,本保单保险责任包含驾驶员座位&&&。
日,刘加权驾驶上述车辆沿苏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5KM+21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柴媛媛受伤。后经法院判决,由刘加权赔付柴媛媛医疗费等共计33094.3元。后多次向被告理赔未果,且刘加权同意由原告起诉,因而成讼。
该院另查明:刘加权与柴媛媛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原告均系挂靠关系。上述事故发生当日,为了避免疲劳驾驶,刘加权与柴媛媛二人轮换驾驶该车辆,而在事故发生当时,刘加权则系驾驶员。
原告亚飞公司诉称:日,刘加权驾驶苏N08932号出租车沿苏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5KM+210M处时,与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范道宏相撞,致范道宏、陆延峰及车上人员柴媛媛受伤。后交警大队认定,刘加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范道宏无责,柴媛媛无责。后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原告赔偿范道宏、柴媛媛医疗费共计86185.6元。苏N08932号出租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86185.6元(第三者责任险:53091.3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33094.3元)。诉讼中,原被告就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原告则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款33094.3元。
宿城区法院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事故是否属于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原告为该车辆投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客运人的合法权益,该保险合同中也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限于旅客,且明确约定了旅客的定义。原被告双方虽另作了特别约定即投保了驾驶员座位险,但柴媛媛在上述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也并未乘坐在驾驶员座位,故上述事故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日作出(2011)宿城商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宿迁市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日前给付上诉人宿迁市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2000元;
二、上诉人宿迁市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放弃对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合计870元,由上诉人宿迁市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案双方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前面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宿中商终字第0005号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案首先要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以此确定本案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界定的合同依据。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实质上首要的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什么时间、承保什么样的风险等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所以,界定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要明确合同依据。该案中,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在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另外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约定了驾驶员座位亦在承保范围。
二、确定保险事故,包括确定主体、损害事件以及损害事件发生的区域限制等。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原告投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主体为旅客,损害事件为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该案中,柴某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旅客,也并未乘坐在驾驶员座位,无疑不具备保险责任的主体要件。
三、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客运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全面的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该保险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承运人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承运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公共安全,从而使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好的保障。
作者:刘芳芳 蔡元元 单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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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保险赔偿问题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具体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和合理的费用,将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应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五,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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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该问题楼主需明确的主要问题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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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要明确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
陆运险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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