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用个台原药的产品点眼药水觉得苦怎么样?

我自己在浙江经营一家从事塑染的小公司,经过两年的打拚公司有了一定的起色,客户也由一些小公司做到了大公司。在我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追踪下,一家做出口各种电器的公司(因为他们的产品都是销往欧盟市场,所以要求很高。)终于答应给我们机会了。由于公司刚起步,没有什么名气,他们也只是半信半疑给些小单给我们做,因为是化工产品出口欧盟的门槛又特别高,有很多相关的原料安全使用规则的资料要收集,在一年多的合作中我们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订单,客人对我们也越来越信任了,在2006年年底时,就交给我们几个大单。在接到这些订单后,我们按照客人的要求寻找各种符合要求的原料生产,公司员工都很高兴,因为不光是这个公司也有国外的客人和台资公司和我们签订了大的采购订单。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2006年年的订单中有一个颜色是黑色并要求达到美国药检局FDA安全标准,考虑是出口到德国的和美国的,所以我们选择了德国德固萨(他们是一家专业生产碳黑的国际化公司)的产品。在询问贸易公司该产品是否符合美国FDA标准时,业务员告诉我们肯定通过的,但一时拿不到标准。由于时间关系我们通过网上找到了德固萨中国合作伙伴(德固萨中国工作人员后来告诉我们是合作关系)广州华粤天津办事处寻求技术支持,当时的技术支持告诉我这个产品是通过FDA的,并在日传真了安全规则给我们作为依据,同时我们也将这份安全使用的说明传真给了国外客人,他们也认可这份文件,我们就开始提供原料生产了,可后来在日我们得到德国BV检测通知该产品检测未通过,由于有安全规则就没有怀疑色粉,可所有程序检查下来,就剩色粉时我们有打电话到该公司求证得到的答案还是肯定的,在第三个电话时我们要求一定要看FDA原文时,华粤的才告诉我们德固萨中国公司的电话,在和德固萨中国公司联系后才得知该产品根本没有通过FDA安全认证,中国公司方面的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他们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当时我得知德固萨亚太区的老板在中国上海,我从浙江赶到上海要求和德固萨亚太区的老板见面,可使被中国方面的负责人推托了。并告诉我闹到上面也没有用,让我就这样听之任之。我不甘心,在他们给我的传真件上由德固萨的伊妹儿,所以我就通过邮件和德国取得了联系。德国方面告诉我们他们给我们的是最新的安全标准,以前我们收到的文件被人修改过,他们收到我们邮件后也在调查此事,但还是那句话德固萨公司不负责我们的经济损失。
接着我们就询问律师,律师说德固萨和提供文件的华粤公司都没有责任,可我们告诉律师这是一份安全使用标准,提供这份文件到美国的产品可以免检,在欧盟都需要提供化学品的MSDS文件,出具这个标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我们不懂律师的专业知识,律师说一天两天也教不会我们,并告诉我们所有的传真和录音都是没有用的,所以不要我们起诉!律师在得知我们未和电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就让我们不要去自寻麻烦,虽然我们没有和这家电器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也没有文字约束,但做生意要讲信用。何况由于这份安全规则的原因的确给这家公司造成的损失,律师告诉我们信用也要讲经济效益的,这家电器公司我们可以不用管它,大不了不和他们做生意了。损失的金额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虽然在法律上我们是可以回避赔偿,可我们不想这样做!难道这个安全规则被人修改过德固萨就没有责任了吗?如果这份文件不是德固萨中国合作伙伴提供的,上面没有德固萨德标志我们也是不会采用的!当初不是做技术支持的人员提供信息我们也会有怀疑,直至最后华粤的技术人员还告诉我们是符合FDA认证的,虽然华粤没有收取费用因为它是德固萨的中国合作伙伴(是由德固萨中国销售负责的),他可以不给我们提供任何技术支持,既然提供了就要对其所做的解释、所出示的安全规则负责!试想如果是我们中国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化学品安全文件在国外被人修改了,国外用户是不是就不找我们索赔?是不是我们也可以发份邮件说我们不负责赔偿就完了??我们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门槛越来越高,可他们到我们国家来却很容易,我想这份文件华粤不只提供给我们一家,那还有很多受害公司蒙在鼓里,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了国外被检测出来不符合食品安全地话,将面临退货和巨额索赔!!请专家家给我出一点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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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一份修改过的安全标准怎么办?
我自己在浙江经营一家从事塑染的小公司,经过两年的打拚公司有了一定的起色,客户也由一些小公司做到了大公司。在我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追踪下,一家做出口各种电器的公司(因为他们的产品都是销往欧盟市场,所以要求很高。)终于答应给我们机会了。由于公司刚起步,没有什么名气,他们也只是半信半疑给些小单给我们做,因为是化工产品出口欧盟的门槛又特别高,有很多相关的原料安全使用规则的资料要收集,在一年多的合作中我们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订单,客人对我们也越来越信任了,在2006年年底时,就交给我们几个大单。在接到这些订单后,我们按照客人的要求寻找各种符合要求的原料生产,公司员工都很高兴,因为不光是这个公司也有国外的客人和台资公司和我们签订了大的采购订单。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2006年年的订单中有一个颜色是黑色并要求达到美国药检局FDA安全标准,考虑是出口到德国的和美国的,所以我们选择了德国德固萨(他们是一家专业生产碳黑的国际化公司)的产品。在询问贸易公司该产品是否符合美国FDA标准时,业务员告诉我们肯定通过的,但一时拿不到标准。由于时间关系我们通过网上找到了德固萨中国合作伙伴(德固萨中国工作人员后来告诉我们是合作关系)广州华粤天津办事处寻求技术支持,当时的技术支持告诉我这个产品是通过FDA的,并在日传真了安全规则给我们作为依据,同时我们也将这份安全使用的说明传真给了国外客人,他们也认可这份文件,我们就开始提供原料生产了,可后来在日我们得到德国BV检测通知该产品检测未通过,由于有安全规则就没有怀疑色粉,可所有程序检查下来,就剩色粉时我们有打电话到该公司求证得到的答案还是肯定的,在第三个电话时我们要求一定要看FDA原文时,华粤的才告诉我们德固萨中国公司的电话,在和德固萨中国公司联系后才得知该产品根本没有通过FDA安全认证,中国公司方面的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他们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当时我得知德固萨亚太区的老板在中国上海,我从浙江赶到上海要求和德固萨亚太区的老板见面,可使被中国方面的负责人推托了。并告诉我闹到上面也没有用,让我就这样听之任之。我不甘心,在他们给我的传真件上由德固萨的伊妹儿,所以我就通过邮件和德国取得了联系。德国方面告诉我们他们给我们的是最新的安全标准,以前我们收到的文件被人修改过,他们收到我们邮件后也在调查此事,但还是那句话德固萨公司不负责我们的经济损失。
接着我们就询问律师,律师说德固萨和提供文件的华粤公司都没有责任,可我们告诉律师这是一份安全使用标准,提供这份文件到美国的产品可以免检,在欧盟都需要提供化学品的MSDS文件,出具这个标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我们不懂律师的专业知识,律师说一天两天也教不会我们,并告诉我们所有的传真和录音都是没有用的,所以不要我们起诉!律师在得知我们未和电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就让我们不要去自寻麻烦,虽然我们没有和这家电器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也没有文字约束,但做生意要讲信用。何况由于这份安全规则的原因的确给这家公司造成的损失,律师告诉我们信用也要讲经济效益的,这家电器公司我们可以不用管它,大不了不和他们做生意了。损失的金额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能力,虽然在法律上我们是可以回避赔偿,可我们不想这样做!难道这个安全规则被人修改过德固萨就没有责任了吗?如果这份文件不是德固萨中国合作伙伴提供的,上面没有德固萨德标志我们也是不会采用的!当初不是做技术支持的人员提供信息我们也会有怀疑,直至最后华粤的技术人员还告诉我们是符合FDA认证的,虽然华粤没有收取费用因为它是德固萨的中国合作伙伴(是由德固萨中国销售负责的),他可以不给我们提供任何技术支持,既然提供了就要对其所做的解释、所出示的安全规则负责!试想如果是我们中国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化学品安全文件在国外被人修改了,国外用户是不是就不找我们索赔?是不是我们也可以发份邮件说我们不负责赔偿就完了??我们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门槛越来越高,可他们到我们国家来却很容易,我想这份文件华粤不只提供给我们一家,那还有很多受害公司蒙在鼓里,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了国外被检测出来不符合食品安全地话,将面临退货和巨额索赔!!请专家家给我出一点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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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家独家产品Cute girl减肥药产品怎么样?有效果吗?好不好用
Cute&girl减肥药介绍
每套均包括减肥药+排毒胶囊+维生素&3合1
基础款:减肥药30颗&排毒胶囊30颗&维生素30颗&
加强款:减肥药40颗&排毒胶囊30颗&维生素30颗&
注意事项:儿童孕妇&体质虚弱&心肝肾欠缺者&贫血低血糖&体质虚弱&有任何疾病患者禁止使用&
瘦身原理:祛除体内顽固体制,帮你变成易瘦体质,这样一点点瘦下来,不会抑制食欲,不会拉肚子,是从内调节你的体质,帮你祛除顽固,而非脱水。
Cute&girl疑问解答
这款减肥药主要成分是什么呢?
羟基柠檬酸衍生物,是一种从藤黄过的果皮中提取的纯植物提取物,这种植物大多产在印度和斯里兰卡。能抑制脂肪酸的合成,最终抑制脂肪的形成。更重要的是,这个成分具有减重,提高能力,保护心脏的作用。柯拉果,主要产于西非热带原始丛林,有提神醒脑,解除疲乏改善体质作用。决明子从中医上讲主要是清肝明目,丽水通便,降血脂,降血脂,降血压,无腹泻及其他副反应,具有很好的保健功能。
基础款加强款适合什么样的人群?
减肥药女性月经满2年以上的都可以用,男性16岁以上。
基础款适合没吃过减肥药的,大基数
加强款适合吃过很多种减肥药的,小基数
大基数又吃过很多种减肥药那么用加强
小基数没吃过减肥药,那么用基础加强都可以
这款减肥药的瘦身原理是什么呢?
减肥药是帮助你祛除你体内的顽固体质,帮你变成易瘦体质这样一点点瘦下来,不会脱水,也不会拉肚子,而是从内改善你的体质。排毒胶囊是帮你排体内毒素,排宿便,长期服用还可以去痘痘,美容功效。维生素是在减肥期间帮你补充身体所需要的营养,三合一搭配来吃效果最棒
排毒胶囊只有30颗不够吃了怎么办?
刚开始减肥身体可能会有轻微的便秘,不适应,所以搭配排毒胶囊,吃到后面就不会便秘了,所以不需要再吃排毒胶囊。
已经瘦了很多后来不瘦了怎么办?
吃减肥药瘦了很多身体就会进入一个平台期,需要给身体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个时候可以停药,午后喝一勺陈醋,坚持1星期再吃药
可以不吃早饭吗,我起床很晚怎么办?
不可以,早饭必须要吃,少吃,可以吃鸡蛋,喝脱脂牛奶,必须要吃,这样对减肥药的吸收有好处,晚餐可以水果代替,如果早上起得晚,那么吃第一餐之前20分钟吃减肥药一颗。
多久见效?
一周内都会见效,体质好的1到3天,体质一般的3到7天。
吃了7天以上没瘦怎么办?
体质太顽固了,可以午餐前20分钟在加服一颗减肥药。
厂址哪里,产自哪里?
我们的减肥药是中药店研制,不外售,所以并没有厂址,安全无副作用,我自己也在吃,销售5年内从未出现任何问题,大可放心。
(宝宝们不要问我什么药监局许可,减肥药在中国是明令禁止,你看到的许可证都是伪造的,在中国是不允许减肥药品出售的,而且如果随意伪造被查到是很严重的)
我家都是胖子是否使用你们的产品有用?
其实在肥胖的人群中家族性肥胖占很大一部分,家族性肥胖的主要因素有二个:饮食习惯不好和新陈代谢较慢。全家都是胖子并不一定都是遗传的原因,也有可能和您家的饮食习惯有关。我们家的这款产品会慢慢调准您不良的饮食习惯从而让您最终进入健康饮食的全新生活,它的草本精华能提升人体内的新陈代谢,使我们吃进去的东西尽快的转化为能量,不再转化为脂肪堆积。
我几乎不吃东西,只喝水,怎么还是不瘦?
&不吃东西,身体就会降低基础代谢率以减少热量消耗,让脂肪燃烧得更慢,所以您当然不会瘦,就算是只喝水也不能达到减肥的目标
我每天只吃一餐饭,怎么还是瘦不下来?
&如果将一天中的食物集中在一起吃,身体的饥饿中枢会失去平衡,不让摄取的热量轻易消耗掉,体重更容易增加。中证解读:华海药业一产品原料药供应商变更申请获FDA批准
&&&&中证网讯华海药业(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日前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通知,公司制剂产品赖诺普利片原料药供应商变更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申请(PAS)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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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该产品的ANDA为华海购买的文号,补充申请批准后公司将采用华海生产的原料药生产赖诺普利片,在美国市场上市销售。赖诺普利片的原研公司为ASTRAZENECA(阿斯利康),商品名ZESTRIL,主要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有医药行业券商分析师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华海药业不断通过控股子公司拓展产品制剂的海外销售市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海美国通过长期的探索和磨合,其药品注册及销售团队(专注美国市场)已经相当成熟,在售自有产品超过10个品种。截至目前,公司构建的国内唯一的海外制剂销售平台已显雏形。&&&&该分析师指出,一直以来,公司制剂产品对应的原料药需多数需从国外购进,这样一来,公司产品在生产成本上没有优势,公司亦没有重点销售,对于利润也无贡献。但此次公司申请的原料药供应商变更为自身公司,意味着成本控制上将取得巨大突破。同时,公司自产的原料药业务也有望通过制剂产品带动需求而产生协同效应。据中金公司研报称,通常情况下,原料药实现自给后,能够给公司制剂产品的毛利率水平提升至少能提高15到20个百分点。的构建目前国内唯一的海外制剂销售平台。&&&&事实上,近年来,华海药业通过控股子公司华海美国,经过长期的探索和磨合,其药品注册及销售团队(专注美国市场)已经相当成熟,在售自有产品超过10个品种。上述分析师表示,加之公司制剂所需的原料药供应陆续实现自我供给,未来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有望实现爆发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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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侵权可能性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 14:24:02
电视剧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侵权可能性分析
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祝筱青
在巨大的电视剧市场上,一些成功的电视剧往往会摄制续集,即第二季、第三季等。特别是电视情景剧以总的故事脉络和每集不同的主题事件所构成,一旦第一季取得成功,之后往往会成为一个系列电视剧,国外比较出名的有《老友记》、《生活大爆炸》、《绝望主妇》等,国内知名的有《铁齿铜牙纪晓岚》、《康熙微服私访记》等。一般来说,在这一类多剧季的电视剧中,导演、编剧、主要演员,乃至主要场景、人物关系、剧情主线等都是相同的。但如果同一电视剧的不同剧季的权利人并不相同的话,那么后摄制的续集作品是否可能会对在先剧季,即原作品构成侵权呢?本文将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判决谈起。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上旬,四川台拟定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幸福梅林开展《幸福的耙耳朵》的拍摄工作,计划在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该二十集的方言短剧。2006年8月6日,《幸福的耙耳朵》在幸福梅林开机拍摄。《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于2006年国庆开播。第一季每一集是一个独立的都市,共二十集,其中马宁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五集,九集由马宁和四川台工作人员一起担任编辑,六集马宁没有参与编辑。2007年3月15日,马宁就《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电视剧本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7年4月16日,四川省版权局向马宁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一季播出之后,四川台独立制作完成了第二季,共三十集,马宁没有参与第二季的制作。第二季沿用了第一季中有关人物性格、形象以及关系等基本方面的设定,但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后者有所区别。第二季中除第一季的主要人物太,还新增加了几名新的人物。
2013年马宁将四川台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宁认为四川台未经其许可、未署其姓名,沿用之前的主要人物与场景,拍摄《幸福的耙耳朵》的续集并予以播放;续集新增的女性人物朴尔白、钢豌豆没有体现出幸福村女性精明能干的特点,偏离了主题及价值取向,使马宁及其作品受到了负面评价,因此四川台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马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摄制权、获得报酬权、续写权、名誉权。
四川台答辩称,《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二十集)是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马宁清楚知道第一季(二十集)播出时写明的编剧情况。马宁在庭审期间未交付第二季(三十集)的剧本,第一季以后马宁没有参与创作。四川台在整体策划创作的作品上继续创作并无不当,未侵害马宁的权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马宁的诉讼请求,马宁随后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以及电视剧片头的署名情况,《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由马宁以及四川台指派的几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该事实结合经济频道为拍摄《幸福的耙 耳朵》联系外景场地、申请制作经费、向马宁支付编剧酬劳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在接受四川台的委托、其他创作人员在履行经济频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马宁与其他创作人员均为涉案作品的作者。
《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以后的剧集均系四川台独立拍摄完成,马宁并没有参与剧本的创作。续集与第一季在主要人物的性格、形象以及关系上保持一致,但前者只是沿用了后者的基本设定,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后者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后者不构成对前者的抄袭或复制。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电视剧片头的署名情况,马宁单独担任编剧的有《两口子》、《耍洋盘》、《爱情PK》、《戳锅漏》、《活地图》等五部,马宁没有担任编剧的有《假球 迷》、《找感觉》、《捡脚子》、《吉祥号》、《拍电影》、《冤枉债》等六部,剩下的九部剧集由四川台指派的工作人员与马宁共同担任编剧。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编剧是由马宁以及四川台指派的几名工作人员共同担任。在《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播出后,马宁于2007年3月15日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此期间,四川台向马宁支付了编剧酬劳等,马宁对上述事实无异议。马 宁一审举证认为相关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其为唯一作者的证据。因相关新闻媒体不是本案所涉作品著作权的的合法认定机构,新闻媒体的报道等从证据的性质上讲系传 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案所涉作品著作权的权属,认定《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由马宁与四川台工作人员共同创作。
《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的剧本是马宁与四川台其他创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四川台有权以第一季剧本的设定为基础创作续集,其拍摄成电视剧并加以播放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从现有证据来看,续集只是沿用了第一季的基本设定,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多方面均与第一季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
【案件评析】
撇开本案中《幸福的耙耳朵》第一季与其续集(第二季)的权利人是否是马宁不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都明确了一个观点,即续集作品虽然在主要人物、人物的性格、形象和关系等基本设定与第一季一致,但因续集在情节安排、细节处理以及语言设计等方面均与第一季有所区别,呈现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构成新的作品。
一般来说,电视剧的续集作品会以原作品的基本设定为基础,对原作品从时间、空间的角度进行延伸和发展,与原作品虽然构成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本质上续集作品已经具备了相当独创性,构成了新的作品。然而同时必须看到,续集作品必然是依附于作品而产生的,与原作品必然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续集的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原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一些元素。在原作品与续集作品的权利人不同的情况下,续集作品使用原作品的独创元素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个“度”的把握,超过这个“度”就有可能侵害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原作品与续集作品的权利人不同的情况下,哪怕续集作品的人物、情节等元素都与原作品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能会构成对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比如在《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关于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认为《泰囧》对其构成侵权。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泰囧》制片方光线传媒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武汉华旗500万元。
【侵权可能性分析】
虽然续集作品通过重新编剧、制作可以具备相当高的独创性,可以构成新的作品,然而对于续集作品而言,由于其先天的“依附性”,在续集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人并不一致的情况下,续集作品依然存在对于原作品权利人的侵权风险。下面就简要地对续集作品对原作品构成侵权的主要可能性进行分析。
通常来说,续集作品往往会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名字,随后冠以“(二)”、“第二季”等字样来表明是续集而非原作品。
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角度来说,作品的名称因受到“篇幅”的限制,往往很难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单独的作品,因此名称上的相同通常并不会侵害原作品名称的著作权。然而,虽然作品名称可能不会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如果在原作品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原作品的名称就很可能会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未经原作品权利人的允许,擅自使用原作品特有的名称而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就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人物形象
续集作品的形成往往是基于原作品的叫好、叫座而产生的,电视剧作品的众多元素当中,表演者无疑是重要的一环,因此续集作品往往的人物形象的安排上与原作品会保持相当高的一致性。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人物形象是与表演者相结合而产生的,人物的性格、服装、神态、语气、肢体语言、情感等均系是通过表演者来产生的,很难形成一种可以复制的“表达”,而更多地应当属于不可复制的“思想”。
前面已经提到,续集作品的主要人物(包括主要演员)、人物的性格、形象和关系、主要的时空等基本设定都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发展的,因此在续集作品的情节当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引用的之前的情节(即原作品的故事情节)、台词、桥段。
一般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剧中人物的对白陈述原作品的相关剧情,二是在拍摄过程中通过“剧情回闪”的方式进行,即将原作品的相关剧情内容在续集作品中予以直接地再现。前者因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相关剧情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往往可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后者则是直接的引用原作品的内容,可能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续集作品与原作品往往所发生的空间是相似、甚至同一的,很可能原作品与续集作品的主要场景都是一致的,场景所承载的人物、人物关系也基本都是一致的。比如,《老友记》中的Central Perk咖啡馆是主要人物聚会的场所,Monica居住的、其外祖母留下的公寓是主要剧情的发展地,对门公寓居住的主要人物始终是Joe。
通常情况下,电视剧的主要场景分为两类,即室外取景和摄影棚内。对于室外的取景而言,因外景本身即是现实存在的拍摄现场,不应当成为原作品权利人所独占的作品元素。对于摄影棚内的场景来说,除非的场景布置、道具安排等元素上均是出于特定剧情的需要而特别安排的、具有独创性的创作,否则很难形成专有的权利,且不论即便形成的这种权利是否应当归属原作品的权利人享有。
续集作品既然是原作品的延续,那么很可能会涉及到对原作品台词的使用,特别是在剧情中为了表现一些人物的性格或剧情的需要,往往会反复出现一些人物的“名称”、“口头禅”和“绰号”、武功的招式名称等台词,比如“元芳你怎么看?”、“保护好我七舅姥爷”、“好男人就是我,我就是曾小贤”、“葵花宝典”等。
从著作权侵权角度来看,出色、特别的台词往往会以特别的表达方式所构成,因此有可能会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需要个案分析。续集作品使用原作品中比较突出、有特点的台词的时候,如果不属于“有限表达”的话,就可能会构成侵权。此处需要明确的是,相关享有著作权的台词的权利人未必一定是电视剧原作品的权利人,有可能会是原作品的编剧,或者可能是原著小说的著作权人。
六、多元素的组合
虽然上面已经对多个电视剧元素进行了逐一地分析,但是在实务中,往往续集作品对原作品的“引用”是全方面的,很可能剧情、场景、台词、人物形象均与原作品一脉相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著作权侵权之外,还应当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行考量,如果续集作品在未经原作品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虽然在情节发展、主要人物等方面有所创新,但整体依然与原作品一脉相承,使消费者完全能够将两者视为同一或者认为出自同一的权利人的话,那么就很可能会违反最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结束语】
&&& 虽然本文对续集作品可能所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的种种可能性予以了分析,但并不代表续集作品就天生为法律所不容。相反地,续集作品并非对原作品的改编或演绎,是全新的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依然凝聚了作者的大量心血和付出。因而,在保护原作品权利人相关权益的情况下,亦应当给予续集作品一定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编剧、导演、主演等都是“原班人马”的情况下,只要是对原作品内容合理、正当的引用,只要对续集作品的宣传控制在合理范围,不攀附原作品的知名度,不造成消费者对两者的误认,就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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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垄断等。联系方式: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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