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基金产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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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的区别?
&&&&&&& 由于目前尚无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统一监管,市场上各种有限合伙基金较多,鱼目混杂。加之很多销售人员不专业、不合规的营销行为,也使得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基金雾里看花,难辨真假与优劣,有时甚至认为P2P、有限合伙、信托是同一性质金融产品,风险相当。因此,大有为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特在本期就信托与有限合伙基金的几个主要区别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 1、从设立条件看
&&&&&&& 信托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信托公司成立必须经银监会审批,取得《金融许可证》方可经营。设立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3亿元人民币,且必须是公司设立时的实缴资本。
&&&&&&& 有限合伙基金系非法人组织,目前无监管部门,仅需工商注册便可自行成立,无须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只对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及达到募集规模的基金由发改委备案,且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有限合伙基金设立时无法定资本要求,出资时无需验资,也不必实缴,采取认缴制,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行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2、从股东要求来看
&&&&&&& 为确保信托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银监会不只对信托公司本身的条件、资本有法定的要求,同时对信托公司的股东也规定了条件。信托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同时还对法人股东的净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入股资金等都有明确规定。
&&&&&&& 有限合伙基金只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基金,法律对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无法定要求,出资人在法律文件中自行约定。同时,对有限合伙的股东无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定条件限制,有限合伙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集合委托人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也可进行债权、权益及组合方式投资。除此之外,信托公司还可接受某项具体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通过自己的管理使其增值向投资人分配收益。
&&&&&&& 有限合伙制PE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只能接受投资人货币,进行资金投资,不能接受投资人实物或财产权利投资。
&&&&&&& 3、从团队专业性来看
&&&&&&& 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有法定的条件,须经银监会对任职资格审核后方能上任。同时,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的信托经理也有法定的从业条件,且为确保信托经理承办业务的独立性,法律还做了很多任职禁止的规定。
&&&&&&& 有限合伙基金由于没有法定的强制监管,合伙人及管理人任职条件并无法定要求,团队的专业性取决于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自身能力。
&&&&&&& 4、从项目风控能力来看
&&&&&&& 为了确保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银监会从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偿付能力、净资本等多方面进行监管,并对信托公司具体的经营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及监管规定。细化到任何一个项目的投资,监管贯穿始终,包括信托立项、合同文本、募集成立、贷后管理、信息披露、资金或财产的托管以及信托终止时的清算等。关于资金安全方面,法律要求对投资者的资金统一实施银行保管,由银行对投资者资金在投资期内的划拨、结算进行办理,并有权在信托公司违法或违反信托文件操作的情况下,拒绝指令并向银监会报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 有限合伙基金缺乏外在的监管,所有的项目投资运作及管理监督都依赖于《合伙协议》自行约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及不确定性。如果投资人不具备金融知识,合伙协议的约定仅依赖于管理人自身的自觉性,投资人很难通过协议对管理人给以有效约束。因此,有限合伙基金的外在、内在约束性均不强。关于资金安全方面,有限合伙基金也声称由银行托管,但本质上依然是资金划转、结算的功能,银行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安全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字号: 】 【】 【】
“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机制潜藏风险
作者:李沐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月17日,证监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业内将该办法视为监管部门开始对近年来发展迅速却又纷扰不断的“类信托”有限合伙制基金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个信号。  “类信托”有限合伙制基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名称,其指的是以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管理、投资、分配的私募基金产品,这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其目的不在获得目标公司股权,往往是“明股实债”或者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直接放贷给目标企业,获得固定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其投资结构、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都与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类似,甚至其产生与发展都与信托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自2007年开始,中国信托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6年年底整个信托业的托管资产规模只有3500亿元,而到2013年年底,这一数字已突破10万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产业。随着信托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认可信托产品模式的高净值客户越来越多,客户的预期收益也水涨船高,从事信托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理财行业也不断地发展壮大。  信托公司及其监管部门则出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使得一些融资项目不能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进行融资,特别是2012年初开始的对于房地产信托的严控。一方面使得市场上发行的信托产品数量减少,产品预期收益降低,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买不到产品;另一方面使得有融资需求的公司转而寻求其他办法,即绕开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借助有强大融资能力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以“类信托”的方式发行有限合伙制基金。因而一开始从事“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产品设计、募集、管理的从业人员,往往都是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公司从业人员。  “类信托”有限合伙基金的设立与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似,即普通合伙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营,对有限合伙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投入资金,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管理运营事务。从这一结构可以看出,该类基金主要控制权在普通合伙人,而此类基金一般以其募资额进行投资业务而没有负债,因而相应的风险也主要落在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的身上。  当时,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只需要在发改委报备,并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续的基金设立、发行、管理、风险控制、问责等问题都没有直属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此外,通过此种方式募集资金的融资项目大多是被银行、信托公司、券商等机构“枪毙”的,虽然愿意支付更高的融资成本,给客户更好的收益回报,但其中蕴涵的风险也相应较高。  但是,固定收益类信托“刚性兑付”的神话,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做了一段时间的信托产品之后,风险防范意识有所降低,对于高收益的追求将他们一步步地引向此类有限合伙基金,而“类信托”的产品设计也使得这些产品看起来跟做了很久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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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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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保险产品、私募、基金以及有限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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