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遗失在ATM机器上被别人取钱,取钱这个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要件,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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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上取款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巫山法院 浏览次数:0
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巫山县广东路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银行卡,取款机显示可以取款。李某将该卡的存款取出500元后,接着,查询卡内余额显示有存款19000余元,于是,李某连续六次又从该银行卡中取出18000元,之后李某将该银行卡丢弃。该银行卡系林某取款后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构成。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林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银行里的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构成信用卡。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银行卡的主人取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里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并据为己有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他人的银行卡,且操作界面显示可取款,进而取出18500元。盗窃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购物消费、取现等骗取财物的行为。林某的银行卡并未在林某的控制范围内,李某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是隐匿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冒用林某的身份,骗取了ATM机的&信任&,使ATM机误认为李某是银行卡的主人而取出存款。故本案系李某以林某的名义使用林某的银行卡取现骗取存款的行为,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故本案被告人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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