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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惠府办〔2013〕53号
HFGS&2013&28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十一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产权范围内项目&应进必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范围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法制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通报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核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对重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五)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的重大政策问题、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六)讨论、解决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另行安排召开。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分管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制度。加强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管理,确保&应进必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部门拟定《目录》,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目录》详见附件)。
  《目录》应当定期更新,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公布一次。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县、区已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可在本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市本级和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属《目录》范围但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实行成交款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成交收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预算级次分别上缴市、县(区)财政。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未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成交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划转到指定专户。
  第八条& 进一步做好产权交易项目数据分析、统计工作。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动态报送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季度进行对账,具体核对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的成交和收入上缴情况,发现应进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及时向联席会议反映。
  第九条& 实行进场管理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的国有产权交易(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除外),市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不得为交易双方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决定事项告知制度。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应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进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主动配合将本部门公共资源产权范围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共资源产权范围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问责办法》(惠市委办〔2012〕37号)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建设有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
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企业国有产权
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由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后,送省认定的四大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企业集体产权
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
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
特定行业经营权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
污染物排放权
出租小汽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
公路客运、公交线路经营权
其他特定行业经营权
市政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包括路牌、街道、桥梁、公园、广场等冠名权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资产
公安部门的罚没物品
打私办的缉私罚没物品
检察院的罚没物品
法院的罚没物品
监察局的罚没物品
其他部门的罚没物品
公共资源类法院涉诉资产
政府特许经营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管道燃气等特许经营权
其他可产生收益的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
政府物业租赁权
迎春花市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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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000100)公告正文
TCL 集团:关于为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00&&&&&&&&&&&&&&证券简称:TCL&集团&&&&&&&&&&&&&公告编号: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TCL&集团”)因参股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航道公司”),作为航道公司新增股东,须和航道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对航道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4&亿元人民币融资同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按持有航道公司的股权比例(32%)对航道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4&亿元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0&年。
&&&&一、担保情况概述
&&&&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筹措工程项目资金,于&2012&年&12&月&28&日与&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在&惠&州&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GDK710),其后在&2013&年&1&月&5&日双方再签署《固定资产借款补充合同》以约定相关提款条件。合同约定航道公司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融资&4&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1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
&&&&根据债权人中国银行要求,航道公司原股东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太东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分别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GBZ713),签署日期:2012&年&12&月&28&日。
&&&&由于&TCL&集团于&2013&年&3&月份参股航道公司,作为航道公司新增股东,须和其他股东同等承担融资担保责任,故需与贷款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按股权比例(3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航道公司基本情况
&&&&航道公司是根据&2009&年惠州市政府十届&82&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经惠州市国资委批复同意,由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牵头组建,负责惠州港荃湾港区主航道扩建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成立日期:2009&年&9&月
&&&&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小鹏
&&&&注册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3&号安惠写字楼第十层。
&&&&经营范围:港口、航道的疏浚开挖及维护;港口与航道疏浚工程;海岸与近海工程;筑堤与吹填造地工程;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施工;水下基地及基础工程;河湖整治与区划工程;航道整治施工和管理;商贸技术咨询服务。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的副董事长杨小鹏先生为航道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此航道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2、航道公司产权关系
&&&&2013&年&3&月,TCL&集团以增资方式参股航道公司,参股后,航道公司注册资本从&1&亿元增加到&1.6&亿元人民币,各方持股比例为: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6%、太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2%、TCL&集团持股&32%,股权变更后航道公司仍属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小鹏。
&&&&航道公司产权关系图:
&&&&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惠州市国资委&&&&&&&&&&&&&&&&&自然人:苏志团
&&&&司为单一最大股东&&&&&&&&&&&&&&&(持股&100%)&&&&&&&&&&&&&&&&&&(持股&80%)
&&&&(持股&9.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太东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32%)&&&&&&&&&&&&&&&&&(持股&36%)&&&&&&&&&&&&&&(持股&32%)
&&&&&&&&&&&&&&&&&&&&&&&&被担保人: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航道公司财务状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航道公司的资产总额为&9,940&万元,负债总额1,538&万元,净资产&8,402&万元。没有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由于属于投资阶段,尚未征收港务费,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641&万元,净利润-641万元。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止,航道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6,377&万元,负债总额12,299&万元,净资产&14,078&万元。没有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惠府函[号),惠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惠州市沿海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由市港务管理局委托航道公司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因该项征费工作是在惠州市沿海港口首次执行,从宣传、理解、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直到&2013&年&3&月起才正式有货物港务费征收收入。截止&2013&年&6&月航道公司营业收入为&92&万元,利润总额-325&万元,净利润-325&万元。
&&&&4、航道公司业务发展
&&&&随着惠州市政府“十二五”期间打造惠州港“亿吨大港”工作的推进实施,惠州港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逐渐稳步增加,而货物港务费将逐步成为一项日常收费,随货物吞吐量增加而增加,获取一定的收益。
&&&&在完成货物港务费征收工作的同时,航道公司也争取以此为平台,争取政府更多的支持,参与惠州港更多的合作、发展。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分别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惠州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则按新的出资比例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调整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次担保即是&TCL&集团参股航道公司引起航道公司股权变更,而需要各股东按新的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保证金额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主合同即《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其主债权的本金上限即贷款额度是&4&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13&年&6&月&30&日,主合同执行情况已累计贷款&5,280&万元人民币。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航道公司第一笔贷款于&2013&年&1&月&6&日提取,银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是&10&年,即10&年内要连本带息还清。按前述约定,保证期间正常情况下要到航道公司提取第一笔贷款后&12&年止。
&&&&担保协议中其他重要条款:担保合同所指连带责任保证特指按照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按约定股权比例承担其份额的保证责任后,则视为该保证人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不得要求该保证人再承担其他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原因、风险判断与控制措施
&&&&1、提供担保的原因
&&&&航道公司为筹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融资&4&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10&年。根据债权人中国银行要求,航道公司原股东就借款事项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分别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由于&TCL&集团参股航道公司,作为航道公司新增股东,须和其他股东同等承担融资担保责任,故需与贷款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按股权比例(3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风险判断
&&&&被担保人航道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航道公司建设项目已列入广东省、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航道公司经营情况稳步推进,根据惠州市打造亿吨大港目标,行业前景较为乐观。
&&&&关于航道公司偿债能力,一旦出现公司偿债能力不足,根据惠州市&2009&年4&月&2&日十届&82&次[2009]8&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明确了航道公司工程贷款本息通过按规定收取的货物港务费及其他收益逐年偿还,意味着对于航道公司的偿债能力有了政府文件保证。故风险较低。
&&&&3、担保对等情况
&&&&TCL&集团持有航道公司&32%股权比例,TCL&集团与航道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公平、对等。
&&&&4、反担保情况
&&&&因航道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为航道公司提供担保,因此本笔担保未约定有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3&年&6&月&3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总额&794,78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授权事项
&&&&授权公司&CEO&或&CFO&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上述担保有关文件。
&&&&七、审批程序
&&&&本次对航道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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