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中房屋租赁甲乙双方界定代表调换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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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时间:日&&|&&作者:袁玉柱律师&&|&&关键词: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浏览:5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土地的性质为一般农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的土地用于堆放各类建筑材料。该约定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普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宗公司)将位于上海市九亭镇金吴村南小圩队和沧石队姚北路南侧近九新公路(系露天堆场)面积为70亩场地(以实测为准)出租给洁宝公司作堆放钢材、木材、建材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租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下同)13,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洁宝公司在租赁期间不准在场地上搭建永久性建筑,只允许搭少量简易房作为值班室和职工宿舍。如洁宝公司违反此约定在场地内乱搭建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所造成的损失由洁宝公司承担。合同另对违约责任、水电费承担、合同到期后续租事宜、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补充协议的效力等内容均作了约定。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洁宝公司进场使用1月后开始起算租金。合同签订后,普宗公司将租赁土地及该土地上已存在的九间简易工棚交付洁宝公司,洁宝公司接受后拆除了九间简易工棚并原地翻建了九间砖结构的房屋,并将租赁土地作为各类建材的堆放场地使用至今。日,洁宝公司向普宗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已建的九间房屋上不造二层楼,并保证在其他地方不再建造房屋;合同期满后,对现有建筑物不要求普宗公司作任何补偿;如果国家或上级政府要求强迁,不为难普宗公司,也不要求普宗公司作任何补偿。日,普宗公司以洁宝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为由向洁宝公司发出“关于依约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通知”。日,普宗公司又向洁宝公司发出“要求停止违章作业和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要求洁宝公司在一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并搬出租赁土地内所有人员、设备、设施。但该通知遭邮局退回,故实际并未送达洁宝公司。此后,普宗公司遂以其诉称的事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二、洁宝公司拆除系争土地上违法建造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后将场地交还普宗公司。诉讼过程中,经原审法院释明后,普宗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上述第一项诉请变更为:判决确认双方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确定2007年12月底以前土地租金已结清。日,案外人邬阿四以普宗公司名义收取洁宝公司交付的租赁费15,000元
本案系争土地属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金吴村农民集体土地,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用田。2002年7月,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金吴村下属上海沧盛实业公司与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将本案系争土地在内的158亩农用地出租给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该协议书对土地使用性质约定为:“租赁使用,以苗木花卉及其他为主”。日,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普宗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本案系争租赁土地转租给普宗公司使用,该合同对土地租赁用途约定为 “露天储存(堆放)建材、木材等货物”。
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土地执法检查中,查明并认定本案租赁土地作堆场之行为属土地违法行为,遂于该日向案外人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依法用地检查办公室于日向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本案系争土地上700平方米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责令其在日24时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但至今土地管理部门未对租赁土地上建筑物采取具体处罚措施。
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于日就本案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向双方进行释明。嗣后,普宗公司即提出前述变更诉请的申请。洁宝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合同有效,即使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洁宝公司对其损失也另案起诉,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原审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所涉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根据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该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约定将租赁的土地用于堆放各类建筑材料,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洁宝公司应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设施并将租赁的土地返还普宗公司。普宗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普宗公司对洁宝公司尚未交付的土地使用费及洁宝公司对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本案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洁宝公司改变了土地用途的性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与该租赁土地的多次转租及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对租赁土地上建筑物合法性进行查处、认定并不影响合同无效的客观事实,故洁宝公司认为本案合同效力应依据上海闵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普宗公司间转租合同效力认定后再判定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普宗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宝钢模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上海洁宝钢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金吴村南小圩队和沧石队姚北路南侧近九新公路之租赁土地上的添附物并将该租赁土地返还上海普宗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海普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已付),上海洁宝钢模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付原审法院)。
判决后,洁宝公司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洁宝公司一直按约履行合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普宗公司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普宗公司辩称:不同意洁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就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基本案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 、010-)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土地的性质为一般农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的土地用于堆放各类建筑材料。该约定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双方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洁宝公司上诉称双方间就系争土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有效,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洁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公司法 合同纠纷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5645积分 | 帮助1024人 | 5个好评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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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凭合同
土地租凭合同
导读: 土地租凭合同篇一《土地租赁协议范本》
欢迎来到招生考试网/合同范文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土地租凭合同》,希望能帮助到你。
土地租凭篇一《土地租赁协议范本》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
平方米,用以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
日,结束时间为
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第三条:租赁土地租金
本协议租金实行(五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土地租凭合同篇二《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临 时 土 地 租 赁 协 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
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
土地,其中长
方米,用以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年日,结束时间为年
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工程顺利施工,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同意延长租赁期限;租赁费按承租费用的月均算,不足15天的(含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
第三条:租赁土地租金
本协议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
(币种:______),(小写)_______;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第一次租金的
支付时间为年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施工结束后
负责地表附着物体清理,围墙拆除,硬化路面拆除清运、复
耕,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全部由
5、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6、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7、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铁路施工生产。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乙方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约定提供耕地或协议签订后甲方反悔,视为甲方违约。应补偿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或发生
重新分配土地时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了,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报经兴隆县张唐铁路征拆办及半壁山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五份,乙方三份,甲方一份,见证人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土地租凭合同篇三《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
所: 元堡乡东槽村十一组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以家庭承包经营所具有经营管理使用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经营。其位于________乡_______村______组的________亩(详见下表)
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合同期内第一个五年(第一年到第五年)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同期内第二个五年(第六年到第十年)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同期内从第三个五年(第十一年到合同结束)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2、租赁价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5个月之内支付第一年租金__________元,从合同期第二年开始,以后每年的租金均在春节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租赁±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水利灌溉条件,使乙方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且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6.乙方有权无偿利用村组内的水源、道路等公共设施。乙方有权得到甲方村组的供电,电费按成本价计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 —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 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 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政府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士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 逾期交纳土地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______元赔偿。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拥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081319
土地租凭合同篇四《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详见附图)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
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代表人:(章)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土地租凭合同篇五《土地租赁协议(最新)》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更好地利用起该宗土地,使其发挥最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甲乙双方互惠互利共赢的原
则。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土地地理位置及具体情况
1、土地位置
该土地位于******,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见本合同附图即附件
一,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共同确认。
2、土地性质及面积
该宗土地为甲方经国有土地出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
地使用权证书见附件二,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共同确认。该宗
土地共14.4亩。该宗土地没有设定任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的租赁期限及登记
1、该宗土地的租赁期限自
2、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持本租赁合
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计算
土地租金每亩年租金为
元,按实际租赁用地年度计算;合
同终止时租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每亩租期月度计算,即年租金/12
月*实际月数。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每个租赁年度的第一个月10日内将该年度的土地租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凭授权委托书领取或有甲方指定的固定账
户,甲方同时给乙方开具发票。
土地用途及租赁时对土地的要求
该宗土地用途为商业用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 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
b 监督乙方按照土地用途,合法使用该宗土地。
c 本合同不再续签时,依法收回该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d 可根据乙方经营的业务,派学员去实习。也可将乙方作为培训
就业实习基地。
2、甲方的义务
a 甲方保证该宗土地租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及其与政府相关合同约定。
b 甲方应当保证该宗土地适应乙方的用途要求。
c 甲方不得在合同租期内妨碍乙方依法依约自主使用该宗土地,
包括但不限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物、构筑物。在乙方需要办理相应的建筑等合法的手续时,甲方应当
给乙方以协助。
d 甲方应当告知乙方所有涉及该宗土地现行情况的信息,甲方应当
保证该宗土地上没有设置任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以后甲方设置
物权时不得妨碍乙方行使权利,并且需及时通知乙方。
e 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宗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
宗土地正当行使权利。
f 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
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g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h 甲方保证排除一切影响乙方正常建设、生产、经营的非法干扰。
i 给予乙方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 有权在租赁期间依法按约自主使用该宗土地。
b 如在使用该宗地时,有第三方对该宗地主张权利,有权要求甲方
给予协调处理。
c在乙方合法使用该地时,如需要甲方为乙方出具相关手续时,有
权要求甲方给予出具手续。
2、乙方的义务
a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甲方土地租金。
b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乙方监督。
c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
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
e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
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通过该土地。
f 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
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g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h 允许甲方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派学员前来实习,并
作为甲方的培训就业实习基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
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约定协议终止成立条件成就。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
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
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1、甲方出租该宗土地如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及其与政府相关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
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出租的该宗土地如不能适应乙方的用途要求时,本合同的
租期起始时间从该宗土地适应乙方用途时计算。
3、因乙方对该宗地的合法使用,需要甲方出具相应手续时,甲方
拒绝的,乙方有权拒付相应租金。
4、因甲方违约影响乙方对该宗地的正常使用,甲方应该赔偿乙方
的相应损失。影响工期或营业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已无法正常使用该宗土地,乙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5、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
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6、乙方不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该宗土地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
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的态度遵
照本合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该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
土地租凭合同篇六《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土地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3年
日起至2033年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
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13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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