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农村土地新政策私营企业有什么贷款政策

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正式发布。&  近年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也逐渐加快。为更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银监会在认真研究国内外并购融资情况、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修订。  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指引》的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是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经济结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指引》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的思路,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促进提升行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同时,银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大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助力技术升级,积极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助推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在全面分析并购交易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工作,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日&&以下为《指引》全文:&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  (三)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四)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五)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七)重大资产出售;&  (八)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九)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对并购交易或者并购双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特别是应确认并购交易得到实际执行以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真正实施整合。&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八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的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来源:银监会网站&&银监会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细则》修订答记者问。&  一、修订《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一)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二)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三)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此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同时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简化行政许可流程,银监会对与《条例》配套的《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细则》依据什么原则?&  答:本次修订《细则》依据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三、《细则》修订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细则》共修订了58个条款,其中:与《条例》修改相配套的内容共3个条款;与《办法》相关的修订内容共42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共13个条款。《细则》原有134条,修订后减少至100条。删除的条款主要是与《办法》完全重复的程序性内容。来源:银监会网站&&&以分类管理为抓手推进转型发展&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社理事长&米力古丽·阿吉努尔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5年第4期&  当前,来自外部宏观经济及经营环境的诸多挑战以及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驱动,对省级联社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务院提出了“省联社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能力”的改革方向。如何把省级联社打造成为“利益联合、定位服务、专业高效”的服务平台?笔者认为,淡出行政管理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权衡利害关系,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管、有差别地管,管好方向、管好风险、管好制度、管好服务,逐步减少审批、备查等事前管理,加强审计监督等中后台管理,做到管放有序,既不面面俱到,又不放任自流,为法人机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实施分类管理&  2014年,根据基层法人整体的经营状况和法人治理的水平,新疆自治区联社提出在全疆农信社实施分类管理,坚持以自治区联社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将转变管理方式方法的重点放在制度建设、风险管理、审计监督、案件防范等方面,通过社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等规范的程序来履行对基层法人的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对监管评级3级以下的法人机构,新疆自治区联社强化管理;对产权改革到位、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强、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的法人机构,则发挥股东和法人治理作用,加强非现场检查和事后监督。目的是以分类管理为抓手,加快建立以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基础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突出和细化转型发展、风险合规两大类指标,激活基层行社的经营活力,推进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  积极推进转型&  推进经营方式转型。新疆农信社经过8年的快速发展,基本化解了历史包袱,资产质量和财务经营状况明显改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农信社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重速度、轻效益,重规模、轻质量,重经营、轻管理,重发展、轻基础等问题突出,面临着传统竞争和新型竞争相互交织的双重挑战。唯有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大力气治理农信社机制落后、内控薄弱等问题,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才能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才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推进管理方式转型。省级联社的管理一定要随着法人机构的改革配套推进,需要打造与公司治理框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当前首先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原则,明晰省级联社履职边界,规范履职行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笔者认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省级联社应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工夫:&  抓方向,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无论是农信社、农合行还是农商行,都要确保任何时候都“不偏向”,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根本宗旨。&  抓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优化完善营销机制、经营目标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预测、预判、预报机制等,不断提升各行社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抓班子,提升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对各行社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高管人员的考核评价,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坚决予以查处,加快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农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抓平台建设,满足各行社业务发展需求。强化产品研发、IT基础服务、资金清算、教育培训等,为各行社提供安全、优质、先进的后台支持,进一步营造“小法人,大系统”的竞争新优势。&  抓协调,响应各行社利益诉求。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帮助消化历史包袱,减轻经营负担;切实发挥省级联社的整体优势,全面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切实避免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确保各行社健康发展。&  依据银监会近年来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的精神,新疆自治区联社提出的分类管理就是主动适应农信社改革发展形势,加快转变职能,将履职的重点向强化服务转变。&  首先,“放”是前提,必须在放权的同时,加强以合规为重点的监管,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只有确保放权和监管这两个轮子一起转,才能跳出长期以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其次,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整合资源。这是降低管理成本的前提,必须在这方面想办法,挖潜力,做实顶层设计者与执行者之间的链条。第三,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各项流程不出问题。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提升全辖员工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才能激活独立法人社的经营活力,才能适应转型发展的需求。&  推进服务模式转型。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做大规模吃利差的发展模式将难以为继,必须以做实“三农”和县域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服务渠道、服务手段等方面做得更实更精更细。顶层设计部门应通过搭建科技网络、支付清算、产品研发、电子银行、员工培训、制度规范、风险防控等体系,构建“小法人大系统”的格局。同时,着力深化改革创新,坚持以小额信贷为桥梁、以信用工程为抓手,加大对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各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把发展普惠金融提上战略高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推进合规文化的升级。当前,部分农信社经营混乱、案件频发、风险形势严峻,必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先导,以强化内部控制和执行力为保障,积极推进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全系统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2014年以来,新疆自治区联社安排部署了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和专项治理两项重点工作,就是通过摸清“家底”进一步核实资产,着力从思想认识、制度执行、高管履职、风险预警、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高内控内管执行力,在全辖营造主动合规、自觉合规的良好氛围。&&又是一年两会时  1.&节约型“两会”&  作为杂志社特派的“两会”报道记者,踏进熟悉的梅地亚“两会”新闻中心,一切依然是那么熟悉。但记者发现,会方提供的瓶装水都贴了标签,标签上标注着“给水瓶做记号,并请喝完。”几个字,并留有空白处,可以写上饮用者的名字,从而避免了以往因人多容易搞混矿泉水瓶、喝几口就丢弃的情况。节俭成为“两会”新“标签”。&  2.&贴心安排&  记者会是搜索目标的记者与委员代表近距离接触的最好机会,但是每年签到的有数千名中外记者,每场记者会都是人满为患。而面对记者会主席台上的嘉宾,如何抓拍最好的镜头、抢占最好的角度,更是摄影记者“永恒”的“难题”。3月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首场记者会。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就“经济社会发展与宏观调控”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记者会召开前,主持人提前来到现场表示:“记者会正式召开前,给记者朋友1分钟的拍照时间。请各位记者注意。”尽管拍照时间仍显意犹未尽,但相对于往年的“伺机”拍照,大会组织方显然贴心了很多。给一个“赞”!&  3.“十八般武艺”&  “两会&#多名中外媒体记者引发的是一场规模空前的新闻报道大战,于是,各种采访、拍摄“神器”纷纷亮相,成为会场上一道靓丽的风景。如果说去年的“神器”霸主是谷歌眼镜,那么今年最出风头的当属长杆式的“自拍神器”。在人民大会堂前,经常看到一个记者手持“自拍神器”旁若无人,侃侃而谈。一位省级电视台的朋友说:“有这东西,我们就可以腾出一个摄像师去抢别的新闻了。”名嘴崔永元与王岐山互动时,也是手持“自拍神器”,更加速了“自拍神器”的走红。&  4.速度之战&“两会&#多名中外媒体记者的盛会,最终的较量要体现在新闻“产品的质量和效率”上。在电视台和网站记者用“自拍神器”加速报道的时候,纸媒的记者们只能靠十指迅速地将文字敲出来、发出去。于是,在大会的间歇,会场外面的地毯上随处可见坐着、伏着、跪着、趴着的记者,头也不抬地紧张地敲击着键盘,其中不乏帅哥美女,为了发稿,他们不顾“姿态”,也是蛮拼的。(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记者杨筱)文章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信息科技为陕西信合插上腾飞翅膀&&&&&近年来,陕西信合除增建营业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之外,还积极创新科技服务渠道,上线了各类内控管理系统,方便了基层操作,合理支持了客户需求,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使普惠金融的理念落到了实处。  “有了新模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判,我们的心里更加有底了。”西安市雁塔联社的客户经理老赵释然道,“就像这些小微企业,多数经营情况较好,多年合作信誉良好,就因为企业名下资产少或者财务不健全,难以获得合理授信和贷款。这个新的评级授信模型考虑要素全面,还方便基层操作,既合理支持了客户,又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  “预警系统让一些细微的纰漏更容易识别,前移了风险关口,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柜员操作,效果比较好,近两年的风险预警信息明显减少了。”老赵补充道。  近年来,陕西信合更新上线各类内控管理系统,通过创新科技化管理手段,大大促进了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  来自陕西信合科技部的数据显示:2006年,陕西省信合的业务经营数据实现集中处理;2008年,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同时接入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营业网点;2009年,陕西信合智能办公信息系统上线运行;2010年,对核心系统平台实施了新会计准则的优化改造;2011年,柜员操作风险预警及监控系统正式投产运行;2013年,核心业务系统运行平台顺利平稳更换,远程集中授权系统上线运行;2014年,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系统成功上线运行……  2012年,在银监会组织召开的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会议上,陕西信合承担的“基于操作风险控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用系统开发模式研究与实践”课题荣获首届全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研究成果优秀奖。与此同时,符合陕西信合管理运行体制的“小银行、大平台”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和“小核心、大外围”信息系统建设策略“两小两大”的发展思路逐步清晰。2014年11月,“陕西信合业务发展与IT建设统一规划”项目展开。该项目从陕西信合总体业务目标和发展战略顶层进行设计,规划全省信合信息科技应用架构、数据架构和集成架构,通过整合新建形成陕西信合的信息科技战略架构,保证今后五到十年信息科技发展能够完全满足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要求。  日,陕西省联社在西安同城灾备中心组织了一次模拟生产中心灾难发生的业务连续性服务应急演练,全省2780个网点近3000台柜面终端和部分ATM与POS设备参与演练。演练结果表明,数据一致性指标RPO接近于零,灾备中心业务接管时间指标RTO小于1小时,业务办理成功率达到生产中心日常水平。各项数据完全符合监管部门的指标要求。  “就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稳健有力地走下去,陕西信合定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化金融机构。”陕西省联社杨建新理事长如是说。(陕西省联社雷和平、任占伟)&&&&&文章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制度化+规范化”打造股东管理新范本&【导读】江南农商行通过优化股东结构、加强股权管理、提高分红比例、畅通信息渠道等措施,尊重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利,让股东管理更加规范。&  日,江南农商行由原江苏武进农商行、江苏溧阳农合行、金坛市联社、常州市市区联社、常州市新北区联社等5家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五年来,江南农商行在股东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注册资本从成立之初的40亿元人民币上升到目前的52.93亿元。为保证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江南农商行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在机制、制度、规则等多个方面,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尊重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利,让股东管理更加规范。&  优化股东结构  江南农商行始终将维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保持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开拓资本补充渠道,借以增强发展实力和后劲,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作为非上市银行的一员,股东结构必须相对稳定且不断优化。江南农商行法人股占比始终保持在75%以上,行业分布广泛,涵盖常州主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绝大部分股东的性质为私营企业。截至2014年末,持股数量1000万股以上的股东有70户。第一大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股比例为9.99%,是唯一一家持股比例为5%以上的主要股东,除主要股东外的前十大股东,均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常州本地实力雄厚的优秀实业集团。此外,江南农商行引入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江南农商行现有独立董事5人,占比1/3,外部监事3人,占比1/3,董事会和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担任。在涉及大股东大额关联交易授信方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与股东董、监事均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事先经下设委员会在研究基础上表决后,再经过董、监事会另行讨论表决,最终形成能够代表绝大部分股东意愿的决议。&  加强股权管理  首先,对股东进行入场确权,促进股权流通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建设,保证股东分红、转让、质押等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受农信社历史沿革的影响,在经历股份制改革后,江南农商行保留了7000个左右的股东。为保障小股东利益,江南农商行在股权清理过程中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措施:分自然人与法人企业股东两大类股东进行确权,对自然人更名、死亡、失联等特殊情况,辅助以电话、走访、调查等方式,确认股权证、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对企业经营中出现和碰到的变更、解散、判决等复杂情况,重点核对其工商、法院、公证处等单位与农商行存档信息是否相符。&其次,为提高股东服务效率与规范化管理水平,江南农商行制订《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转让、质押等具体操作流程图,通过一系列制衡、会议、评价等机制的运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决策权等权利。在股权管理上,联合外部专业托管中心,优化股东名册资料保管,做好明晰股权、审核资格、信息保密等工作。&  提高分红比例  近几年,江南农商行扎根于以常州为主的区域内,在市场占有率、综合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不断赶超同业,让股东切实感受到江南农商行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回馈。2010年末至2014年末,江南农商行总资产从1178亿多元上升至接近2000亿元。2010年至2014年末,净利润增至20亿元以上,股金分红比例从12%逐步上升至18%。江南农商行注重以发展质量带动盈利、业绩和效益增长,带动江南农商行品牌价值增长,为股东创造价值。坚持对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效益为中心”的转型增收和节支路线,关注、预防和避免“内部人”做出有损于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于重要事项、重大事件、重点项目,召开多人多方会议,实行对内对外公开,增加透明度,保证“一把手”负责的集体决策。定期梳理内部人的关联关系,将内部人的利益关系网纳入监督视野,减少因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的“暗箱操作”风险隐患。发挥组织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提高内部人逆流程操作的风险成本。&  畅通信息渠道  江南农商行大力推行阳光沟通、互动沟通、双向沟通等多种形式,将董事会办公室设置为做好股东维护与沟通工作的责任部门,明确权责分工,设立股权管理专人专岗,做好信息解释与咨询。  通过网站、报纸等渠道,规范做好法定信息披露事务。为弥补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在时间与方式上的沟通不足,江南农商行通过官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等方式披露信息,在营业网点及董办置备股东大会材料,方便股东查阅、复印、拍照,及时了解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股权红利分配方案等重要信息。  定期发送信息简报,拉近与股东的距离。2011年起,江南农商行每月向持股1000万股以上股东发送信息期刊,内容涵盖政策解读、经营信息、同行关注、理论探讨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最近工作动态、公司战略、产品信息和创新等情况,使股东及时掌握江南农商行的发展情况。持股1000万股以上股东均为法人股东,通过信息期刊,不仅增进了股东对江南农商行情况的了解,还能将股东转化为客户,更好地宣传农商行业务与产品,增进农商行与股东的业务往来。多渠道收集股东问询与建议。通过股东服务热线、专业机构调查等方式接受股东问询,收集并重视中小投资者对江南农商行战略、经营等方面的意见与想法,提高投资者在江南农商行经营管理上的参与度。处理好股东来函、访问、座谈的日常接待工作,特别注重完成组建江南农商行前后原来五家金融机构董、监事身份的顺利转换,减少因企业重组合并导致的大股东失落、疑虑、担忧等负面情绪,运用科学、合理的疏解方法,更多地维护股东的话语权和诉求。(江苏江南农商行黄伟达)文章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浙江萧山农商行股改大事记&编者语:农信社股改“变身”农商行是其生命中的一件大事。那么,这个“羽化成蝶”的过程中,究竟要历经哪些必要的程序呢?我们特选刚刚成功改制不久的浙江萧山农商行股改大事记,从中可一窥究竟。&  1.2013年9月,根据浙江省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联社杭州办事处《关于同意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优化股权结构的批复》等文件精神,萧山农合行通过定向募股,实现了“法人股比例应高于50%,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的股权结构优化。  2.2013年12月,萧山农合行分别向萧山区政府及浙江省联社杭州办事处上报《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3.日,萧山区政府成立萧山农商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经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确认授权,负责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4.日,召开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组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所有涉及股份制改革的重要议案。  5.2014年3月,根据股份制改革审批流程,报经萧山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区委主要领导同意,萧山区政府向浙江省政府报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6.日,萧山农商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重点研究股改涉税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建议。  7.日,萧山农商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方经对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及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出具《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日净资产确认书》。  8.日,萧山农商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了萧山农合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等法律文件。  9.日,召开萧山农村合作银行第三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浙江萧山农商行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的议案》等重要议案。  10.日,按照浙江省省政府的批转意见,省金融办召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和省联社等单位会审,并出具《关于同意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11.2014年6月,筹建工作领导小组面向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全体股东定向征集萧山农商行发起人。  12.日,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浙江省银监局上报了《关于筹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  13.日,浙江银监局下发《关于筹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筹建萧山农村商业银行。  14.日,萧山农商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方案及议案等。  15.日,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核查萧山农商行的发起人资格及其入股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验资报告》。  16.日,召开萧山农商行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以及一届一次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式创立萧山农商行。  17.日,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浙江银监局提交了《关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等开业文件。  18.日,浙江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浙银监复〔号),并颁发萧山农商行金融许可证。  19.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核,颁发了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日,在萧山农商行总部三楼举行了简单的萧山农商行开业仪式,萧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赵立明致贺辞,浙江银监局萧山监管办主任曹光群宣读《开业批复》并向董事长单仲飞授予《金融许可证》,区人大副主任董祥富、区政协副主席蒋金梁向董事长单仲飞、行长王云龙授予银行铭牌。人民银行萧山支行行长楼航,萧山农商行总部管理人员、支行(二级支行)行长,以及区级新闻媒体人士出席仪式。(浙江萧山农商行)文章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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