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大车挂号公司交的大车保险总额与保单贷款的总额不一致是什么原因,多

我车是大货车挂号公司的,前些天挂了辆奥迪,我全责,保险公司定损一万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车是大货车挂号公司的,前些天挂了辆奥迪,我全责,保险公司定损一万,她修了一万三,她让我全部垫付,我是全保不记免提,我现在没钱垫付,我每个月还的还一万贷款,对方不好协商,我应该怎么办?
我的是大货车,挂号公司,那天挂了辆奥迪,我方全责.,保险公司定损一万,她修了一万三,她要求我方全部垫付,我是全保不记免提都有,我现在没钱垫付,对方也不交发票,我应该怎么办?
给公司开货车出险了…当时定损下来的时候为了尽快结案我把钱垫上了‘后来保险钱打到了挂号公司那里去了,钱一直没给我~
我在5月26日跟一辆大巴发生追尾事故.由交警事故认定!对方付全责.对方保险公司对我的车维修费定损4230! 对方说保险公司理赔钱下来胡给我.叫我先给他交警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定损单.维修发票清单.以及我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我现在已将一切材料给了对方.并让他写了张欠条..但对方到今天为止一直未支付我一分钱...我想咨询下·像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你好,我用了一年的新车,被对方车刮擦了,对方全责,但快速理赔时对方保险公司定损仅750,根本不够修车,肇事驾驶员不愿意自己付超出部分修理费,怎么办?我该采取什么办法维权,让他无条件支付全部修理费?对方的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提高定损,我该咋办?
自己找的评估公司定损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吗谢谢了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从心鉴定还可以吗?
我车已停,前面货车挂错挡倒车,肇事负全责保险公司已定损,现车已修好。对方拖延付赔偿金怎么办
你好,我昨日 与一奥迪追尾,我全责,保险公司定损不给换保险杠,而对方车主坚持要换保险杠,要求中间产生的差价由我补偿,我可以拒绝赔偿吗?他要起诉 起诉谁呢?要是只起诉我 我该怎么办呢
你好,我的私家车被电力公司的车追尾,对方全责,4S店修车费跟保险公司定损有差价,这个差价谁来出?还有我处理该事故的误工费,应该要什么样的证明?没有人伤,赔不赔我误工费?
你好,我的私家车被电力公司的车追尾,对方全责,4S店修车费跟保险公司定损有差价,这个差价谁来出?现在肇事者1直推脱,让我找保险公司或者电力公司,我该找谁赔偿?修车费谁垫付?
我在洗完车的时候倒车不小心撞到路边的一辆车,他的前大灯有裂痕前保险杠有划痕外表看来是这样,但是保险公司和交警都到了,对方要4000元我没给,最后交友交警处理,最后物价局给他的车辆定损4800多,有定损单为证,保险公司不认同说要重新定损,但是对方车已经开走,强险跟商业险不是一家,强险给赔付了2000剩下的保险公司不给赔,我该怎么办,起诉的话我能胜诉吗?为何保险公司不愿为货车单独办理交强险?-交强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为何保险公司不愿为货车单独办理交强险?
来源:易物流网编辑:
摘要:记者到车管所三楼采访了几家保险公司。记者称要给货车单独入交强险,几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感冒”,有的工作人员甚至把记者“往外推”。
某地记者到车管所采访了几家。记者称要给货车单独入,几家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感冒&,有的工作人员甚至把记者&往外推&:&你去那边的保险公司问问吧,我们这儿办不了。&有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询问了要入保险的货车车型,然后告诉记者,货车不能单独入交强险,必须同时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什么不能单独入交强险?该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公司的规定,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该工作人员还透露,不光他们一家,其他保险公司也不能给货车单独入交强险,必须附带。
调查得知,大货车经常出现&被保险&,特别是贷款买车必须上全险。但有车主认为,商业险里的许多并不适合大货车。经常运菜的宋先生说,他跑运输已经很多年了,一直把安全放在首位,多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有些险种根本不需要。
宋先生举例,如商业险里的车身划痕险,对于大货车来说基本没用。&装卸货物怎么可能不刮车漆?跑一趟运输,车上还不知道刮上多少&扛扛&。货车就是拉货的,不和轿车一样要体面,通常刮了也没必要去喷漆修复。&
据了解,各保险公司基本上不为货车单独入交强险,而大货车又必须按时审车才能上路运营。为了能够上线审车,大货车车主就必须遵守保险业的&规矩&,老老实实拿钱&被保险&。
不卖交强险的原因:保险公司不做赔本买卖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给货车单独入交强险,入一辆赔一辆。不仅是摩托车、货车难入交强险,工程车也不可能单独入交强险。&该工作人员说,货车大多是运营车辆,不停奔波在道路上,出事故的概率比私家车要高,而且经常出大事故。总体来看,私家车的出险率较低,货车的出险率最高。
虽然交强险的保费相对较低,但是赔付率却很高。相比之下,商业险的保费一般较高,赔付率较低。因此,为了不做亏本的买卖,多数保险公司选择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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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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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所属区域&]
[&判决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Fri Nov 29 08:00:00 CST 2013
(2012)沁民初字第44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所&]
[&代理律师&]
[&当事人&]
尚刚军诉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张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原告尚刚军,男,35岁,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马艳萍。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之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明,男,37岁,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中国人民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冯吉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剑,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坤,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朱佳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丰。委托代理人张亚楠。原告尚刚军诉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封运输公司)、张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晋城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敏洁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被告开封运输公司在提交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开封运输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驳回了被告开封运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开封运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焦民立管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诉讼中,经原告尚刚军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建明运输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尚刚军、被告开封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之敏、被告张金明、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剑、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坤、被告沁阳建明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立丰、张亚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刚军诉称,日,在呼和浩特109国道,被告开封运输公司司机罗棋德驾驶的豫bxd111/豫b7010挂超原告司机张海江停放在路边豫hc2126/豫hw826事故车(该车已与前面的被告张金明所有的豫hb9898/豫hl386相撞正在处理)时与相对方向赵利军驾驶的蒙j58638/蒙jj678刮擦,并又追尾到原告所有的豫hc2126/豫hw826大货车尾部,将该车向前撞出,自己又撞到被告张金明停放在路边的豫hb9898/豫hl386大货车前脸上,同时豫hc2126/豫hw826大货车又将路北边站的王虎成、尚刚军撞到沟内,豫bxd111/豫b7010挂大货车失控后翻沟,致使四车受损,罗棋德、乘车人李继功及王虎成、尚刚军受伤的交通事故。日,经呼和浩特交警处理作出呼公清交认字(2010)第118号交通书,认定罗棋德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海江负事故次要责任、张金明、赵利军、王虎成、尚刚军、李继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损经鉴定为52981元,因此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费8000元以及其费用合计4803.48元。经查被告开封运输公司的车在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投保与商业险、被告张金明的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现请求:1.被告开封运输公司赔偿原告车损52981元、施救费8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6635.4元,合计68616.4元的70%,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在豫bxd111/豫b7010挂大货车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在被告张金明豫hb9898/豫hl386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开封运输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尚刚军车损中属于前面加重的部分应当由被告张金明承担;第三,原告的各项诉求请法院依法核准判决。被告张金明辩称,豫hb9898/豫hl386号车系被告张金明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辩称,原告尚刚军车损方面,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同意在事故认定书张金明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尚刚军车损中属于前面加重的部分应当由被告张金明承担;第三,原告的各项诉求请法院依法核准判决;第四,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被告沁阳建明运输公司辩称,同意在豫hb9898/豫hl386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外对原告尚刚军承担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2.此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哪些损失,众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尚刚军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尚刚军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2.沁阳建明运输公司证明、挂靠服务协议、行车证各一份,拟证明豫hc2126/豫hw826大货车实际车主为原告尚刚军;3.呼公清交认字【2010】第118号道路交通书一份,拟证明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责任划分;4.豫hb9898/豫hl386号车主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挂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明豫hb9898/豫hl386号车在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情况;5.豫bxd111/豫b7010挂号车主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挂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明豫bxd111/豫b7010挂号车在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情况;6.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拟证明原告车损费用情况;7.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地方税务局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支出施救费情况;8.交通费单据70张,拟证明原告支出交通费情况;9.发票两张(1000元),拟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情况。10.沁阳市山王庄镇闫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经过本事故经过调解,诉讼时效未过。被告开封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豫bxd111/豫b7010挂号车主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挂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明豫bxd111/豫b7010挂号车在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情况。被告张金明、沁阳建明运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向本院提交(2012)鼓民初字141号民事、(2013)汴民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已经支付款275957元。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向本院提交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各一份,拟证明合同约定情况。庭审中,原告尚刚军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据意见如下:1.对被告开封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2.认为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系内部约定,不予质证。被告开封运输公司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首先,原告证据方面,1.认为证据6系非法委托,不予认可;2.认为证据7的施救费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无关联性;3.证据8交通费明显过高,其中还有住宿费;4.对证据1、2、3、4、5、9、10无异议;其次,对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张金明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首先,原告证据方面,1.认为证据6系非法委托,不予认可;2.认为证据7的施救费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无关联性;3.证据8交通费明显过高,其中还有住宿费;4.对证据1、2、3、4、5、9、10无异议。对被告开封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首先,原告证据方面,1.认为证据6系非法委托,不予认可;2.认为证据7的施救费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无关联性;3.证据8交通费明显过高,其中还有住宿费;4.对证据1、2、3、4、5、9、10无异议;其次,对被告开封运输公司、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首先,原告证据方面,1.认为证据6系非法委托,不予认可;2.认为证据7的施救费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无关联性;3.证据8交通费明显过高,其中还有住宿费;4.对证据1、2、3、4、5、9、10无异议;其次,对被告开封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沁阳建明运输公司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首先,原告证据方面,1.对原告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2.对原告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其次,对被告开封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定:1.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原告证据1、2、3、4、5、9、10以及被告开封运输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2.对于原告证据6,被告开封运输公司、张金明、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浙商财保河南公司认为系非法委托,但其在本院指定期间未提交鉴定申请,也未提供有力证据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证据6的予以认定;3.对原告证据7、8、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15时30分许,罗棋德驾驶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92公里加200米处超张海江停放的事故车(此事故前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与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追尾相撞,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无法移动、未报警、未及时清理)时,与相对方向赵利军驾驶的蒙j58638/蒙jj678挂大货车相刮擦,并又追尾撞到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尾部,将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向前撞出又撞到张金明停放的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前脸上,同时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将路北边站的王虎成、尚刚军撞到沟内,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失控后驶出公路翻到路南的沟内,致使四车受损,罗棋德及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乘车人李继功及王虎成、尚刚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处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水河大队作出呼公清交认字【2010】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进行认定。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载明:“经现场勘查,调查当事人以及痕迹勘验等证实,当事人罗棋德驾驶机动车在又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张海江停放故障车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张金明虽逆向停车有违法行为,但与此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只加重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和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的损失。”,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载明:“当事人罗棋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2款……罗棋德应当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海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依据《道路交通交通程序规定》第46条2款之规定,张海江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张金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5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该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承担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前脸加重部分和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的损失,对事故的其他危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赵利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王虎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尚刚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李继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尚刚军的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在事故中受损后,花费施救费8000元。2011年4月,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载明:“主车更换材料价值为人民币42715元,主车修理价值为人民币6700元,挂车更换材料价值为人民币6485元,挂车修理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整,扣除残值为人民币4919元整,本次标的物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2981元整。”。尚刚军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1.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实际车主为张金明,登记在沁阳建明运输公司名下。日,沁阳建明运输公司为该车向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有相关险种。其中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主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司d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d1)、不计免赔率(m)覆盖a/b/d1,主车的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主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15000元,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50000元×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00000元×2座。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不计免赔率(m)覆盖a/b,挂车的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9765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元。2.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登记车主为开封运输公司。2010年7月,开封运输公司为该车向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投保有相关险种。其中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主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主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主车的商业险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主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98504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000元×2。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主车的商业险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85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3.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实际车主为尚刚军,登记在沁阳建明运输公司名下。日,沁阳建明运输公司为该车向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有相关险种。其中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主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司d1)、车上人员责任险(乘d1)、盗抢险(g)、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e)、不计免赔率(m)覆盖a/b/d1/g,主车的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主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003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50000元/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50000元/座×2座,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均为200300元。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盗抢险(g)、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e)、不计免赔率(m)覆盖a/b/g,挂车的保险期间为日0时至日24时,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88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元,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均为88000元。4.事故发生后,沁阳市山王庄镇闫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份对该事故进行调解,因王虎成、尚刚军均与张金明意见差距分歧过大,调解未达成协议。5.该事故受害人之一罗棋德于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罗棋德18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棋德95957元。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后,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汴民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该事故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本案原告主张权利不超诉讼时效。二、关于事故责任问题,事故发生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水河大队经调查作出呼公清交认字【2010】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棋德应当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海江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张金明、承担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前脸加重部分和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的损失,对事故的其他危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赵利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王虎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尚刚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李继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审查,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实体客观,原告以此为据,主张事故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三、关于原告尚刚军的损失确定。经核查,原告的损失为:1.车损费52981元;2.施救费8000元;3.交通费,结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酌定3000元;4.鉴定费1000元。四、关于责任问题,《》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的车主是被告开封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实际车主为张金明,登记在沁阳建明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实际车主为尚刚军,登记在沁阳建明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由于相关事故车辆均投有保险,结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预留情况以及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与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第一次相撞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尚刚军的车辆损失应按以下方式赔偿:首先应将原告尚刚军的车辆总损失按主、挂车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乘以52981元,得出主车与挂车相应的损失(含主挂车残值),即豫hc2126主车的损失为(4)×52981元=45216元,豫hw826挂车的车损为()×52981元=7765元。该主车损失45216元应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与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第一次相撞的事故损失,一部分为该两车被动相撞的加重损失,鉴于事故发生过程,本院酌定此两部分损失分别占50%,即22608元,因呼和浩特交警部门认定张金明应承担豫hc2126/豫hw826挂大货车前脸加重部分的损失,故该加重部分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张金明承担,因被告张金明的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的在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故此部分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在豫hb9898/豫hl386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000元,余款1860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在豫hb9898/豫hl386挂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同理,对于原告尚刚军主车的另一部分损失22608元、施救费8000元、挂车损失7765元、交通费3000元,首先由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在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000元,余款37373元由被告浙商财保河南公司在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承担责任,即26161.1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开封运输公司按70%赔偿原告尚刚军,即700元。依据《》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hb9898/豫hl386挂大货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尚刚军车辆损失22608元。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bxd111号/豫b7010挂号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尚刚军车辆损失30161.1元。三、被告张金明在第一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在第二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尚刚军鉴定费700元。五、被告沁阳市建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三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尚刚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承担700元,原告尚刚军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好威
代理审判员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徐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武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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