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入市金额是按所买比例发,还是帐户金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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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额的计算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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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额的计算原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现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规定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来源,一是职工自己的缴费,二是利息收入因素。假设某职工每月按200元缴费,全年为2400元。缴至15年后停缴,那么个人账户余额为15*元,另外加上个人账户的存款利息因素。本人以今年年初一年期存款年利率为3.5%,计算15年的利息收入约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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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算表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上表余额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既得每月个人账户应发的养老金数额。如果是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那么每月个人账户应发的养老金数6元;如果是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那么每月个人账户应发的养老金数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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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月缴费基数 年账户金额(个人) 年单位统筹金额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这三年的基数、年账户金额、年单位统筹金额如何计算?麻烦帮我解决一下可以吗?
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栏后面分别有“个人缴费金额”,“ 单位划入帐户金额” ,“单位划入统筹金额”三项,请问这三项分别什么意思? 个人缴费金额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划入帐户金额是单位缴费按6%-3%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单位划入统筹金额:是单位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放入国家统筹。为什么在职介存档交纳的养老金本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合计与有工作单位人员在单位交纳的养老金本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合计的算法不一样?
  以2011年度收到的社会保险对账单为例说明:2011年度个人在职介存档全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3993元(其中1-3月交费969元、4-12月缴费3024元),而养老保险本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合计为1597.2元。其余个人缴费2395.8元计到哪去了?
  2011年度有工作单位人员在单位全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5273.76元(其中1-3月为1174.08元、4-12月为4099.68元),养老保险本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合计为5273.76元,如果是在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全年个人缴费全部都计入了个人账户,
  两者为什么有区别?盼答复!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都按8%计入个人帐户,没有区别。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被保险人按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如果您还想了解人事和劳动保障政策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12333。
标签:年账户金额&&
单位统筹金额 &
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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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信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多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多少?
09-07-10 &
根据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既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又能缓解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养老金财务危机。然而,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转制成本,在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的情况下,&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致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且&空账&规模呈迅速增大态势,以至于到2005年底全国个人账户基金&空账&规模累计超过8000亿元。为了从制度上防止社会统筹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真正做实个人账户,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2001年7月,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共做实个人账户资金485亿元,2007又增加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由此出发,充分考虑到个人账户具有完全积累性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基于人口预期寿命,个人账户最长将存在几十年,财务风险很大。而从辽宁等省的试点情况及国际经验来看,个人账户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是根本不可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其投资风险更大。因此,探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政策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与政府角色  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公有&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一种完全由劳动者自己缴费并属个人所有的养老金,实质上是劳动者延期的报酬,具有私人性质。这样,如果个人账户资金与社会统筹资金一样与被无差异地纳入政府集权模式,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与投资运营,无疑扭曲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可能使其服务于政治目的而非经济效益。换言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政府统一和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存在先天性的制度缺陷。  进一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私人性质与政府的集权管理存在冲突,政府的集权管理模式在实质上剥夺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主体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因为政府决定一切,劳动者只是单纯、被动地充当着缴费主体,无权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提出主张,无权过问由自己缴费形成、本属于自己的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营运。  试想,对于进入后改革时期的中国来说,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成形,但由于利益格局重新分化组合,结果导致交易秩序失范,交易成本上升,机会主义盛行,亟待明晰利益关系调整的方向(冯涛、朱旭光,2006)。有鉴于此,中央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那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关系怎样呢?  根据诺思(North,1981)的&国家悖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们已经推进了30年的市场化改革,但政府依然通过一系列显规则和潜规则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政府权利边界的过渡扩张和行为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多地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的效率。这意味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规范权利配置,建构以利益均衡与制衡为核心内容的和谐制度。既然理论研究及实践都表明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和替代关系,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是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解决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政府失灵问题就决不是要盲目地减少政府干预,让政府完全退出来。毕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障属性决定了政府监管养老基金的运行是其基本职能。因此,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既不能盲目否定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也不能盲从政府直接管制和统一集中管理形式的养老基金投资制度安排,而是要把政府角色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之中,明晰政府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解决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使政府的行为权利和市场制度结构有机匹配,充分保障社会的各种交易权利得以公平实现(冯涛、崔光庆,2007)。只有这样,才既能发挥政府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必要职能,又能防止其行为对养老基金市场机制造成损害。  正因为如此,如果单纯从投资收益率方面进行评价,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因不利于责任分担机制的合理界定而难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责任,往往成为政府部门专用资金的来源,从而降低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效率,使其投资效益较差(李珍等,2005)。而从辽宁、黑龙江和吉林等试点省份的实践来看,虽然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了分账管理,并使个人账户由&空账&转为实账,但这种分账制改革是有缺陷的,至少是不彻底的,因为政府仍然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的主体,个人账户资金仍然和社会统筹资金一样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基金的所有人对基金的管理与投资仍然没有任何话语权。毕竟,分账制的改革方向不应该只是仅使社会统筹不挤占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将个人账户做实,而应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真正的分离。更何况,从投资学的角度分析,基金的性质不同,其投资主体、投资工具与投资策略就有很大区别。惟如此,才能真正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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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个人账户计发年数比平均寿命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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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4月24日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5)No.7》指出,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制度采用了确定缴费的制度模式,要实现其自身的收支平衡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养老金的精算原理,确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度在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时候可以实现自我收支的精算平衡:
原标题:中国养老个人账户计发年数比平均寿命少7年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4月24日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5)No.7》指出,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制度采用了确定缴费的制度模式,要实现其自身的收支平衡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养老金的精算原理,确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度在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时候可以实现自我收支的精算平衡:一、退休第一年的养老金水平应该等于个人退休时养老金的总积累除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预期余寿;二、退休第一年之后年份的养老金待遇相对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要等于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三、退休者去世时其个人账户未领取的积累余额转移用于支付长寿者的养老金待遇。如果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那么就会产生收支差异,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可能是盈余也可能是亏损。结合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发现其待遇计发的过程中存在着收支不平衡因素。首先,我国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存在着低于预期余寿的情况。例如我国制度规定60岁退休者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等于139个月,约为11.6年,但是根据我国的人口普查的资料,60岁人口的预期余寿约为19年。由于计发年数小于预期余寿,这使得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超过了满足精算平衡的水平,从而造成了待遇支出大于基金积累的差额,本文称之为“寿命差”。其次,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投资回报率水平约为2%,但是从2005年以来养老金待遇相对于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在10%左右,其水平超过了投资回报率可以承受的范围,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亏损,本文称之为“调待差”。最后,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规定当参保人去世,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由于失去了这部分本来可以用作支付长寿者养老金待遇的资金来源,个人账户基金面对着系统性的、因长寿导致的额外的养老金支出,形成了制度的“遗产差”性质的亏损。这些亏损的存在使得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完全依赖自有的资金储备来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从而难以实现独立的、平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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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我国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1年,养老金中的基础部分增发( )。A. 1%B.2% C.3%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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