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美国等国家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 -五星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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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
导读: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据国家税务总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
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
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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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个税最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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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个人所得税考量,英国对于高收入人群征收的税率应该是最高的,其使用的累进税制最高税率达到了50%。可以说英国是专宰富人钱的国家。
  对于个人在海外的收入问题,英国的规定是:首先要确定纳税的主体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界限是看在一个征税年度内是否在英国居住满六个月。英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英国的所得征税。但是,必须补充的是,英国居民个人就英国以外来源所得在英国以外缴纳的税(限于直接的海外税),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英国法律的单边规定给予税收抵免。
  尽管税收较高,移民英国的优势还是很突出的。伦敦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生活品质高,有完善优厚的福利体系,并且还允许双重国籍,持英国护照全世界通行,可在欧盟自由工作及生活。唯一在手续上的不便之处是,英国的投资移民有移民监制度,要求在英国的前五年时间内,每年在英国的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德国:购房至少4种税
  瑞典:整体税负达50%
  记者查询到的资料显示,2009年的福布斯全球税务负担指数,瑞典位列全球第四,而一份欧洲纳税人协会的报告甚至曾把瑞典评为“世界上税收最高的国家”。德国对于超过免税额8004欧元的年收入,最高档征收的税率是45%,而瑞典的这一数字则相对低些。
  在进行房产交易方面,这两个国家相关的税收科目也不少。拿德国来说,德国的房屋购置税率一般是3.5%,又要缴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买卖盈利缴纳15%的差价盈利税,10年内出售即参照公司税标准又要征收资本收益的25%。
  专家支招
  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细则,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甚至是5万美元的罚款。这让不少准备移民美国的人士感到担忧。为此,合理避税就成了每个新移民的必修课。
  税务专家表示,移民前一定要思考以下的财产规划问题:
  1.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2.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财产、所得及于美国境外所得税纳税情况?3.投资美国资金来源为何?4.规划资金如何流入美国?5.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缴最少税?
  规划后,在移民美国前可与专业会计师商讨,拟出目前的财产配置表、未来五年的资金预算表等,以便作出完善的移民财产规划。税务专家向大家支招,移民前的税务规划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
  1. 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主申请人。例如,当夫妻申请移民时,以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主申请人,如只有太太一人申请绿卡,那么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
  2. 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例如可以在移民前将房产或股票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后待移民后再买回,或者赠与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税务问题。
  3.移民后,在美成立Living Trust,ILIT保险或IDGT信托做税务规划。
  4. 海外工作,美国免税。
  5. 善用非美籍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07/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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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中国、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查重版要点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正文1中国、澳大利亚个税税制比较摘要中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进入到了全民小康。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唤起了国民对于与自身利益切切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福利的关注。特别是对福利水平起决定性作用的所得税税收更是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税务部门的广泛关注。个人所得税是中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增长最快地税种之一。由开征之初的1800万/年到现在己达到实现税收收入和收益1500亿元/年的纳税规模。虽然有如此惊人的增长速度,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是过小,在2005年个人收入和收益所得税税收收入和收益仅占全部税收收入和收益的7%,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均50%)相比相差甚远,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这反映出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施行力度还比较薄弱。澳大利亚联邦联邦通过建立全名税号系统全面记录纳税人的收支情况,通过分阶计税结合其他的灵活的计税政策规范的对全民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税率和分阶方案随国家经济数据变化,收取的大量税收投入到全民福利。该税收机制有效的起到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公平的征税方案也极大提高了人民的纳税热情,提高了国民的幸福感。实践证明该制度是一种非常成功的个税税制,给了我国目前不完善的个税制度有很多的借鉴。本文通过对中澳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分析,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改善的地方,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有用的建议,提供新的思路。关键词:etaxsystemAbstractChinesepeoplelivinglevelentertheXIAOKANGintherecentlyyear,etaxandsocialbenefitswhichisclosedthemselves。Specially,etaxwascaredintheresearchinstituteareaandtaxbureau。etaxsystemintroduced1980's,eoneofthemostincreasefasttaxesafterchinaopening。erevenuesincreasefrom180millionin1980’sto150billionin2006。meanwhile,etaxrateislowerthanotherdevelopedcountries’(about50%)。Ourcountryexecutionoftaxisnotstrongthroughabovedata。Australia'eandexpenditurethroughtaxcodeandcollecttaxesthroughflexiblesubleveltax。whosetaxrateandsublevelprogramChangedoverGDPandCPI,thetaxesareusedfortheimprovementofpeople‘swelfare。Themechanismoftaxhaveplayedanimportantroleinregulatingthesocialgapbetweenrichandpoor。Fairtaxalsogreatlyimprovetheenthusiasmofpeople'stax,raisethenationalhappiness。essful,therearealotofreferencetoourcountry'taxsystem。etaxintroduced。KeyWords:etax,parative目录绪论.............................................................................................................................................4一、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体系介绍.........................................................................................4(一)澳大利亚国情简介............................................................................................4正文31、澳大利亚经济状况介绍....................................................................................52、澳大利亚税务制度简介....................................................................................5(二)澳大利亚个税税制............................................................................................61、澳个税体系变更史............................................................................................62、澳大利亚现行个税制度....................................................................................6二、中国个税体系介绍.............................................................................................................8(一)中国个税体制革延............................................................................................8(二)中国个税运行现状............................................................................................9三、中、澳个税税制对比.......................................................................................................10(一)中、澳个税体制的不同定位..........................................................................10(二)中、澳个税申报、个税扣缴制度简析.........................................1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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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中国、澳大利亚个税税制比较摘要中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进入到了全民小康。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唤起了国民对于与自身利益切切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福利的关注。特别是对福利水平起决定性作用的所得税税收更是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税务部门的广泛关注。个人所得税是中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增长最快地税种之一。由开征之初的1800万/年到现在己达到实现税收收入和收益1500亿元/年的纳税规模。虽然有如此惊人的增长速度,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是过小,在2005年个人收入和收益所得税税收收入和收益仅占全部税收收入和收益的7%,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均50%)相比相差甚远,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这反映出我国所得税政策的施行力度还比较薄弱。澳大利亚联邦联邦通过建立全名税号系统全面记录纳税人的收支情况,通过分阶计税结合其他的灵活的计税政策规范的对全民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税率和分阶方案随国家经济数据变化,收取的大量税收投入到全民福利。该税收机制有效的起到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公平的征税方案也极大提高了人民的纳税热情,提高了国民的幸福感。实践证明该制度是一种非常成功的个税税制,给了我国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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