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章证件复印图 能否达到认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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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玉环县公安局委托,就2014年玉环县视频监控咨询监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玉环县公安局委托,就2014年玉环县视频监控咨询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HQ-YHZFCG-2014-29
二、招标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玉环县视频监控监理服务
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
2 、 供应商须具有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丙级或及以上监理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本项目监理,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非浙江省的供应商必须在浙江设有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的3年以上分公司 ;
3 、拟选派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具体要求如下: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应通过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相关部门的注册认证。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允许更换;
4 、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等:
1 、时间:&2014年 8月 26日至&2014年 9月 3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上午: 8:30-11:30 ;
3 、下午: 13:30-16:00 ;
4 、地点: 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号滨江新城时代广场2幢1305室;
温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办公用房1幢203室;
5 、标书售价(元):每本 500 (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 20 14年9月18日  9:30 。
六、投标地点: 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环县新城中路与长治路(南一路)交叉路口)二楼开标室3;
七、开标时间: 20 14年 9月 18日  9:30 。
八、开标地点: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环县新城中路与长治路(南一路)交叉路口)二楼开标室3;
九、投标保证金:
1 、保证金:3600元;
2 、交付方式 :现金/汇票/支票/银行转帐/ 。
十、其他事项:
供应商购买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
1 、供应商报名申请表(按本公告,原件加盖公章);
2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携带备查,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可不提供原件);
3 、供应商资格要求中需要的资格证明文件;
4 、供应商公司简介及售后服务网点介绍;
5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6 、供应商报名前请致电代理公司。
以上证件、证书、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资料字迹清晰并整理后装订成册。资料齐全者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点: 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号滨江新城时代广场2幢1305室;
温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办公用房1幢203室
联 系 人:林乐勇、苏红
联系电话:7 9
联系传真:7 7
玉环县政府采购报名申请表
投标申请单位名称
项目联系人
提交的报名资料清单
提交资料名称
报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携带备查,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可不提供原件);
注册资金:
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携带核查);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报名资料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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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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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咨询方式
咨询报名咨询报名M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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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海燕教育培训学校GMP认证_百度百科
GMP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含义是“良好生产规范”。世界卫生组织将GMP定义为指导食物、药品、医疗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制药、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中国卫生部于日下达卫药发(1995)第35号&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虽然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但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药品GMP认证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GMP认证发展过程
随着GMP的发展,国际间实施了药品GMP认证。GMP提供了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的要求,药品质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中国卫生部于日下达卫药发(1995)第35号&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drugs,缩写为cccd)。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自日起,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卫生部不予受理生产新药的申请;批准新药的,只发给新药证书,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严格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对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不得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在参与国际药品贸易时,可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出口销售的证明:并可按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该药品价格。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优先采购、使用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和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药品。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可以在相应的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包装和标签、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
食品GMP认证由美国在60年代发起,当前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 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中国等国家均尚采取劝导方式 辅导业者自动自发实施。
GMP认证新版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签署的2011年第79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版GMP)已于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中国新版GMP与98版相比从管理和技术要求上有相当大的进步。特别是对无菌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新版GMP以欧盟GMP为基础,考虑到国内差距,以WHO2003版为底线。
新版GMP认证有两个时间节点: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新版认证资料有哪些?
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申请认证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药企宜规避认证“堵车”
根据新版GMP相关要求,不少药品生产企业的改造和认证工作时间趋紧。
在“其他类别药品”中,固体制剂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常用的固体剂型有散剂、颗粒剂、片剂、胶囊剂、滴丸剂、膜剂等,在药物制剂中约占70 %。
因此,随着新版GMP认证最后期限日益临近,留给相关企业的过渡期其实已经不多。考虑到企业未来发展和相关工作开展,规避认证工作“堵车”问题,不少企业将其完成新版GMP改造和认证的工作提前至半年以上,这也是有关部门所鼓励的。
正确理解新版GMP相关要求
许多医药企业日益感到新版GMP认证之路的艰难。其中,相当部分的中小医药企业生产线较少,缺乏对法规变化的风险预测,其厂房设计和定期改造升级工作没有形成制度性规定,这些造成其在新版GMP大限之前必须进行长周期的改造任务。然而,停产面临丧失市场的威胁,而不停产面临出局威胁。
康利华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正确理解新版GMP相关要求。相对而言,新版GMP更强调软件提升,并非一定就要推倒老厂、重建新厂。在硬件改造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中长期的发展规划,考虑未来新增生产品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新版GMP体现了哪些新理念?
在新版GMP中,适时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新理念,比如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管理中要引入风险管理,强调在实施GMP中要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
药品生产过程存在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不能简单按照质量标准通过检验来发现问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加以控制。所以,新版GMP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全链条的、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保证产成品和上市药品的质量。
其次是引入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新理念。新版GMP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应当建立全面、系统、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必须配备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管理制度来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以前在不少人的意识中,质量管理和实施GMP是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事情。而新版GMP体现了全员参与质量的理念,强调法人、企业负责人,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使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更为全面深入。这是对“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进一步落实,体现了制度化管理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新版GMP有哪些特点?
新版GMP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在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进一步从生产环节确保了药品质量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
新版药品GMP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强化了软件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硬件要求方面,新版GMP提高了部分生产条件的标准。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的洁净度要求。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悬浮粒子,也就是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浮游菌、沉降菌(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作出具体规定。
GMP认证其他问题
1、新版GMP与药品注册审批、药品召回、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是如何有效衔接的?
新版GMP强调与药品注册、药品召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其他监管环节进行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GMP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等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
新版GMP还注意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后药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药害事件,能在第一时间把所有问题药品召回,避免发生新的危害。
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在1998年版GMP中就有相关条款,但规定很简单。在新版GMP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主动收集不良反应,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这些规定和正在修订并即将颁布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2、实施新版GMP,对于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有哪些重大意义?
从产业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实施新版GMP,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加快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现有的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施新版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
实施药品GMP是提高药品质量安全的过程,也是促进我国药品生产企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由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相比存在一定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这次修订在技术要求方面与WHO药品GMP基本一致,全面实施后将有利于使出口药品生产企业普遍达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下一步,国家局将加强与国际药品现场检查公约组织的合作,促进GMP认证国际互认。
3、实施新版GMP,企业应该如何有效规划技改资金投入?
新修订的药品GMP由于整体标准的提高,贯彻落实确实需要企业投入一定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例如:GMP软件的提高等需要相应的投入;为了提高员工素质,企业需要增加培训费用;为了加强软件管理,企业需要增加管理人员,会增加工资支出;无菌药品GMP硬件的提高,会增加企业制造成本等等。
对于技术改造投资问题,由于各企业基础不同,生产品种不同,投资也不一样。从各个细分领域看,硬件投资主要集中在无菌药品,尤其是冻干粉针剂没有最终灭菌环节,生产过程无菌保障水平必须提高。其他如口服制剂等不作无菌要求的产品基本不涉及硬件改造。
4、企业如何落实新版GMP?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为确保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学习和培训,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必要的软、硬件的提升和技术改造,按照新修订申报要求提前申请检查认证。首页 > 监督科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文章发布时间: 16:13:35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1& 总则
&&&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www.
&&&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 邮政编码:102200
&&& 电&&& 话:119981(传真)
联 系 人:詹玉兰、王宏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
&&&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 话:(010)
&&& 传&&& 真:(010)
&&& 联 系 人:詹玉兰、王宏洁
&&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 邮政编码:110021
&&& 电&&& 话:(024)
&&& 传&&& 真:(024)
联 系 人: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
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纳审查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如产品检验仍不合格,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采用证书正本加证书附件模式。正本“产品名称”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每个取证企业授予一份证书正本;附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所有申证单元,每一申证单元所覆盖的所有型式类别。每份证书正本附一份证书附件。打印证书举例:
证书正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许可证证书编号
证书附件:
1.商用箱式电烤炉:电烤箱、分层烘炉(装配型)
2.商用旋转电烤炉:卧式旋转烤炉
3.商用热风炉:箱式热风炉
注:未注明装配型的产品全部为生产型产品。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批申报材料应报送合格企业汇总表一份;每个申证单元报送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各一份。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其余均为原件。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上报的合格企业汇总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8.2 申请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和审查方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要变化(如改制、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书遗失或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企业可持报纸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发证书。
8.7 获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铭牌、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XK01-302-×××××
其中,XK为生产许可证标记;01为行业编号;302为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违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9& 收费办法
&&&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在企业获证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 9.5审查费和公告费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的规定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规定,产品检验费为每台样品3650元,由申请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颁布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 10& 附则
&&&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27号文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 10.3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质技监局质发[2000]77号文批准的《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
商用箱式电烤炉
电烤箱、分层烘炉、电h炉等
商用旋转电烤炉
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等
商用热风电烤炉
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等
商用烧烤炉
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等
商用电炸炉
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
商用电热铛
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等
商用电平锅
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等
商用电炉灶
电灶台、电磁灶等
商用电蒸锅
蒸饭箱、蒸汽发生器等
商用电煮锅
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等
商用电开水器
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等
工业电烤炉
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等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1& 产品标准
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用要求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特殊要求标准
适用申证单元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炸炉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煮锅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开水器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电用电热铛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烧烤炉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平锅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商用箱式电烤炉、商用电炉灶
注:GB4706系列标准的特殊要求应与通用要求配合使用。在以上目录中,除GB7应与GB2配合使用外,其余特殊要求均应与GB8配合使用。
1.3工业电烤炉标准
适用申证单元
GB10644-89
《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
工业电烤炉
2 相关标准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断路器》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13028-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条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温控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电动机热保护器的特殊要求》
《定时器和定时开关的特殊要求》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器具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器具开关 第2部分: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器具耦合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二部分& 通用橡套软电 线》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连接用软电缆(电线)》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小型熔断器第1部分:小型熔断器定义和小型熔断体通用要求》
《小型熔断器第2部分:管状熔断体》
《小型熔断器第3部分:超小型熔断体》
《热熔断体要求和使用导则》
SB/T10084-92
《食品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SB10645-89
《电热食品烤炉型号编制方法》
SB10646-89
《电热食品烤炉型式与主要参数》
注:企业应备有适用申证产品的全部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上述目录未列入的标准,只要适用,也应具备。
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2.8,除商用电开水器的型式类别以外,其他型式类别产品还需增加附件2.9。
3.2 工业电烤炉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0。
3.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目录
附件2.1:《商用电烤箱、分层烘炉、电h炉、电灶台、电磁灶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2:《商用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3:《商用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4:《商用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5:《商用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6:《商用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7:《商用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8:《商用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附件2.9:《商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录》
附件2.10:《工业用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注:上述附件另发。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
一、基本制造流程
板金件加工
机械件加工
结构件加工
外协、外购件
二、主要设备工装
说&&&&&&&& 明
规格型号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简易手动型不符合要求。
折弯机及配套模具
规格型号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简易手动型不符合要求。
冲压机及配套模具
冲床、油压机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电焊、乙炔焊、氩弧焊、点焊机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金属加工机床
车床、床、铣床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铸钢、铸铁、铸铝设备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表面T镀设备
喷漆、喷塑、电镀、烤漆设备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装配生产线
部件及整机装配输送装置、安置台架、胎卡具、自动工具等组合。
注: 1. A类为必备设备,申证企业必须具备,且种类、规格符合申证产品的工艺要求。
2. B类为非必备设备,申证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3.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即已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仅配置“装配生产线”的装配型企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并报审查部确认,也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证书需注明为装配型企业。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仪器设备名称
高压试验仪
1)试验电压:≥4000V
2)频率:50Hz
3)高压变压器容量:≥800VA
4)过流继电器跳闸电流:≤100mA
5)电压精度:3.0级
6)电流精度:±5.0%
7)时间精度:±5.0%
1)跳闸电流不能调整为≤100mA的高压击穿试验装置不符合要求。
电压/电流/功率/电能综合测量仪
1)被测量电器的电源性质:交流单相、交流三相三线、交流三相四线
2)频率:50Hz
3)电压量限:>420V
4)电流量限:≥被测产品额定电流的1.12倍
5)功率量限:≥被测产品额定功率的1.25陪
6)电压/电流表精度:1.0级
7)功率/电能表精度:1.5级
1)选择适用交流单相还是交流三相的测量仪器,应根据申证产品的电源性质确定。
建议选用三相四线测量设备,这样一台仪器既可用于三相三线、三相四线测量,也可用于单相测量。
2)电压、电流和功率的量限,应根据全部申证产品中最大额定值确定。
3)可以配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扩展量限,互感器精度不低于0.5级。
泄漏电流测量仪
电流精度:±5.0%
1)泄漏电流仪应符合国家标准GB8中附录G的要求。
2)应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测量原理,给仪器配备专用测量线和开关等辅助装置。应特别注意单相和三相器具的测量原理完全不同,应分别配备辅助装置。
仪器设备名称
接地电阻测试仪
1)空载电压:<12V
2)电流:25A
3)频率:50Hz
4)电流精度:±1.0%
5)电阻精度:±2.0%
1)此仪器专用于测量电器产品的接地端与产品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注意不能与用于测量电气系统接地电阻的仪器混淆。
1)单相调压器
输出电压:0~250V
2)三相调压器
输出相电压:0~250V
输出线电压:0~433V
3)输出电流:≥被测产品额定电流的1.2倍
4)输出功率:≥被测产品额定功率的1.5倍
1)选择单相调压器还是三相调压器,应根据申证产品的电源性质确定。
2)调压器的输出电流、输出功率应根据全部申证产品中最大额定值确定。尽可能留有更大余量。
3)建议选用三相四线输出的三相调压器,这样一台调压器既可用于三相三线器具、三相四线器具试验,也可用于单相器具的试验。
&&& 选用三相调压器用于单相器具或三相负载不平衡器具的试验时,应特别注意调压器输出电流的限值,防止过载。
4)对于工业电烤炉,如试验时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V±3%,可以不配置调压设备。
静水压力试验装置
1)压力指示精度:±1.5%
1)压力指示量程和压力机工作压力范围,根据产品试验要求确定。
2)不适用此项试验要求的不需配置。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1.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的规定,企业在产品总装完成后、包装入库前,应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包装入库和出厂。
2.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出厂检验包括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2.1 例行检验是指按照2.3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对所有出厂产品100%进行的检验。
2.2 确认检验是指按照2.3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在每批经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中,至少抽取一台样品进行的检验。
2.3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试验要求
产品型式类别
电烤箱、分层烘炉、电h炉、电灶台、电磁灶
1)电气强度(GB.2条,其他标准16.3条)
2)接地电阻(标准27.5条)
3)标志(标准第7章)
4)输入功率和电流(标准第10.1条)
5)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标准第13.2条)
6)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标准第13.3条)
7)静水压力试验(GB.111条,GB.115条,GB.106条,其他标准不适用)
1) 试验要求第1和第2项为例行检验项目,对所有出厂产品100%进行检验。
&&& 例行检验允许根据工艺条件,使用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试验。
2) 试验要求第3至第7项为确认检验项目,在每批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台样品进行检验。
3) 确认检验项目中的“静水压力试验”,仅对标准规定的适用产品进行检验。
4) 允许根据国家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增加出厂检验项目。
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
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烧烤架、油水分离炸炉
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
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
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
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
储水式开水机、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
3.工业电烤炉的出厂检验要求
&&& 3.1 工业电烤炉的出厂检验应按照3.2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对所有出厂产品100%进行检验。
&&& 3.2 工业电烤炉的试验要求
产品型式类别
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
1)外观(标准3.5.3条)
2)机械安全防护(标准3.6.8条)
3)接地电阻(标准3.11.6和4.3.5条)
4)冷态电气强度(标准3.12.1.2和4.3.4.2条)
5)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标准3.12.2.1和4.3.11.1条)
6)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标准3.12.2.2和4.3.11.2条)
7)输入功率(标准3.13条)
8)标志(标准6.1条)
1) 对所有出厂产品应100%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
2) 允许根据国家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增加出厂检验项目。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附件6.1)。空白表格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到相关网站下载电子版。
2.企业填写申请书前,应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附件1)的规定,确定全部申请取证产品适用的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不同申证单元应分别提交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3.申请书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也可使用电子版表格,用计算机录入后打印。
4.申请书各栏目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的填写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内容一致。生产厂地址与申请企业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同时注明生产厂地址。
申请书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复印公章无效。
4.2 附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该申证单元所覆盖的所有适用型式类别。申证单元与型式类别之间以“:”号分隔;不同型式类别之间以“、”号分隔。
&&& “规格型号”应填写型式类别和每一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型号。型式类别与产品名称型号之间以“:”号分隔;不同的名称型号之间以“、”号分隔;不同型式类别之间以“;”号分隔。
某企业申请取证产品的申证单元确定为“商用箱式电烤炉”;型式类别为“电烤箱”和“分层烘炉”两类。“电烤箱”类覆盖的产品有“DK1型自动控温电烤箱”、“DK2型自动控温电烤箱”;“分层烘炉”类覆盖的产品有“HL1型远红外单层烘炉”、“HL2型远红外双层烘炉”和“HL3型远红外三层烘炉”。申请书“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的填写格式如下:
商用箱式电烤炉:电烤箱、分层烘炉
电烤箱:DK1型自动控温电烤箱、DK2型自动控温电烤箱;分层烘炉:HL1型远红外单层烘炉、HL2型远红外双层烘炉、HL3型远红外三层烘炉。
注:如“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年产量”、“年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额”、“年利润”均按申请年份的上一年度数据填写。
4.3 附表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除填写企业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企业生产、技术、检验、采购、仓库、文件管理、设备管理等部门的主管和电器装配、检验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相关信息。
4.4 附表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的填写,必须包括《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附件3)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企业生产现场实际使用的一致。
4.5 附表四《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的填写,必须包括申证产品上装配的涉及安全的所有电气零部件,例如接触器、开关、电热管、电动机、接线端子排、温控器、电磁阀、导线、电源线等。其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应与产品实际装配的零部件一致。
4.6 附表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的填写,必须包括《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附件4)规定的用于申证产品出厂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其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应与企业现场实际使用的一致。
4.7 如申请书相关栏目文字内容较多,填写不下,可另行附页。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一致;
4、产品名称与型号规格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与品种分类填写;
5、年产量、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均按上年度填写;
6、按《实施细则》要求附齐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证产品鉴定书或例行(型式)实验报告;
(3)换证企业须附原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4)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如环保、卫生等证明(复印件);
7、填写附表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8、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才有效;
9、该表一式三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企业生产条件
审 查 结 论
&&&&&&&&&&&&&&
&&&&&&&&&&&&&&&&
&&&&&&&&&&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全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办
公室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总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数
固定资产(现值)
年缴税金额
主导产品名称
申报产品情况
产品鉴定或型式实验单位、时间
项目总投资
批量投产时间
商标注册号
年设计能力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
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
生产厂及国别
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
生& 产& 单& 位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生产厂及国别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请企业名称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名称
电话及联系人
产品名称型号
生产厂名称
电话及联系人
产品名称型号
生产厂名称
电话及联系人
产品名称型号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严格执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例》以及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忠于职守。
3.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索要样品和其他物品。
4.不得超出规定数量多抽取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5.不得出席宴请、收受礼品礼金,不许利用公出进行旅游活动。
6.对违反本守则各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审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企业生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
审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审查组长:_________审查组成员:__________________
&&&&&&&&&&&&&&&&&&&&&&&&&&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 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审查结果评价。
2.&&&& 本办法包括“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和“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3条43款。每款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和“此项不适用”四种;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并且性质较轻微;“严重不合格”是指出现的不合格是区域性、系统性的,且性质较严重。对于评价为“此项不适用”的条款,应注明不适用的原因。
3.&&&& 审查组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附件9.1),并对审查出现的全部不合格款项作出综合评价,出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附件9.2),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审查办法中的“2.1生产设施”、“2.2生产设备”、“2.3检验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若否决项全部合格,同时其他非否决项(共19条37款)中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或者严重不合格不超过1款,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则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 依据本办法对申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时,应与《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结合使用。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质量管理职责
1. 企业领导层中应有全面负责企业质量工作的领导人。
1.是否在领导层中任命全面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人。
2.质量领导人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培训,相关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是否确定了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分目标。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施进行检查、评审。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岗位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岗位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 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检查、评审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检查、评审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并纪录。
1.查文件。
2.查相关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企业必须具备制造申证产品必需的生产场地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制造申证产品必需的生产设施和场地。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按申证范围检查现有生产场地和设施的状态及生产能力。
1. 企业必须具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申证范围相适应。
按申证范围检查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现场核实。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工艺要求。
现场任意抽取制造申证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种,通过工人现场操作验证其加工质量。如加工件不合格,允许重复验证一次。
1. 企业必须具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设备。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设备。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按申证范围检查现有检验设备的检测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现场核实。
2.企业的检验、试验设备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检验要求,经计量较准合格,且在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1.检验、试验设备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检验规程要求,并经计量校准合格。
2.在用检验、试验设备是否在计量校准合格有效期内,并贴有状态标识。
1.查阅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查阅检验设备档案。
3.查看计量校准计划。
4.查看计量校准证书或报告。
5.现场核实检验、试验设备的型号和状态标识。
6.抽取2-3个检验项目由检验员进行检验,验证检验设备能力。
1.企业领导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了解其对相关知识掌握的情况。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2.是否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
抽查若干各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座谈,并查阅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
3.企业的工人应能看懂技术图纸、工艺文件、设备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
2.是否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3. 是否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从主要工序工人中抽出10-20人座谈,并观看实际操作。
注:序号带“*”者为否决项,下同。
三、技术文件管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是否备有《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适用于申证产品的现行有效标准。
2.是否贯彻执行相关标准。
1.对照标准目录查阅标准文本及相关技术文件。
2.与有关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2.明示的企业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并严于或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企业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查企业标准备案文件。
2.查阅企业标准,对其技术指标进行评价。
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正确,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且签署、更改手续符合规定。
1.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如尺寸及公差、技术要求等应明确、合理,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则。
2.设计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每申证单元抽取1个型号产品的主要设计图纸10-15张进行检查。
2.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完整,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应包括设计任务书、计算书、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技术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按申证单元分别检查该单元所覆盖的所有产品的设计文件。
3.企业的设计文件应统一,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是否统一,图纸和实际产品是否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抽查文件存档、技术、检验、生产部门在用的任意型号产品图纸10-15份,及相对应的实际产品。
1.企业应有全部工艺文件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
1.是否有工艺文件明细表。
2.明细表与工艺文件是否相符。
1.查是否有工艺文件明细表。
2.按申证单元抽取1-3个型号产品的工艺文件,与明细表对照检查。
2.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且签署、更改手续符合规定。
1.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
①工序、工步、加工方法、技术要求,以及设备、工装、检具、工艺参数等应正确、合理;
②工艺文件目录、工艺规程、检验规程等内容应完整;
2.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应统一。
3.签署、更改手续应符合规定。
每个申证单元各抽取1个型号产品在用的工艺文件10-15份检查。应包括全部关键工序的工艺文件。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份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专人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 采购质量控制
1.企业应制定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2.如有外部委托加工项目,企业应制定外协加工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质量控制制度。
2.该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1.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规则,对供方进行评价,确定合格供方,并在合格供方中采购。
1.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规则。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方评价。
3.是否制定有合格供方明细表。
4.检查产品及仓库内的外购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
查供方评价规则,评价记录和合格供方明细表。核对储存及使用的外购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
2.企业应建立供方档案,保存供货质量记录。
1.是否建立供方档案。
2.是否保存供货质量记录。
查有关纪录,抽查10-15个供方档案,安全关键件必查。
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1.是否订立了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是否规定了安全关键件的质量要求。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抽查主要外购件,应包括安全关键件,查有关采购文件及记录。
企业应按进货检验程序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1.是否对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保存检验记录。
检查有关检验规定,并抽查10-15份检验记录,安全关键件必查。
五、 过程质量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其内容是否切实可行。
2.是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1.查有关制度和检查、评审要求。
2.查检查、评审记录。
2.生产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抽查3-5个主要工序,包括关键工序的操作工人进行现场考核。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并应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上标明质量控制点。
1.是否将全部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为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明全部质量控制点。
查流程图和有关工艺文件。
2.企业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查每个关键质控点的操作控制程序。
2.现场查关键质控点的质量控制情况。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如安全关键部件的铸造、焊接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1.查特殊过程控制文件。
2.查设备认可和人员鉴定记录。
3.现场查看操作及过程参数监控记录。
六、 产品质量检验
1.企业应有能独立行使职权的质量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设备管理制度,以及检验和设备操作作业指导文件。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职权。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检验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等作业指导文件。
1.查有关文件。
2.查管理制度。
2.企业如不具备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能力,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与委托方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1.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若委托型式试验,是否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2.委托检验是否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1.查检验报告、记录。
2.查委托检验合同,查检验机构的资质。
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在制品质量检验,作好检验记录,并对在制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在制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查有无检验规定;抽3-5种在制品的检验记录,查是否符合规定。
2.现场查看检验状态标识是否明确。
2.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进行返工、返修后要重新进行检验。
1.是否对返工、返修件重新进行检验作出规定。
2.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1.查返工、返修产品检验规定。
2.查抽有关检验记录。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标准规定,是否有检验记录。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按申证单元抽取1-3个型号的产品,检查其出厂检验记录及合格证;现场检查产品包装和标识。
七、 文明安全生产
1. 厂房、车间应清洁、明亮,生产场地布局合理,道路通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放置。
1.生产现场是否整洁有序。
2.布局是否合理。
现场查看。
2.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损伤。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储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现场查看。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制度。企业的危险设施、设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电气设备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1.是否制订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设备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地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且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5.电气设备是否接地。
1.查安全生产制度。
2.现场查看。
2.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三废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危害人身健康情况。
1.查有无环保部门的有关证明。
2.现场查看。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其中否决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质量管理职责
&&&& (款)
&&&& (款)
审查组长:
&&&&&&&&&&&&&&&&&&&&&&& 年&&& 月&&& 日
生产资源提供
&&&& (款)
&&&& (款)
技术文件管理
&&&& (款)
&&&& (款)
2.1生产设施
采购质量控制
&&&& (款)
&&&& (款)
过程质量管理
&&&& (款)
&&&& (款)
产品质量检验
&&&& (款)
&&&& (款)
文明安全生产
&&&& (款)
&&&& (款)
合&&&&& 计
&&&& (款)
&&&& (款)
6.3出厂检验
企业代表签字:
&&&&&&&&&&&&&&&&&&&&&&&&&&&&&&&&&&&&&&& (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审查组根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是:&&&&&&&&&&&&&&&&&&& 。
审查组长:
&&&&&&&&&&&&&&&&&&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职称(职务)
审查员证书编号
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的填写应与申请书一致,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申证单元、型式类别和产品名称型号不能标注在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审查报告中。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
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
1& 产品抽样规则
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样品的要求
1.1.1整机样品2台,送检1台,另一台封存作为备样。样品应为带有包装的出厂状态,配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全套随机附件和装箱单。
&&& 1.1.2器具上所装配的下述安全关键元件应随同整机一起另行提供元件样品:
a.&&& 开关类元件,每种1件;
b.&&& 灯座类元件,每种1件;
c.&&& 电源连接类元件,如器具连接器、接线端子排等,每种1件;
d.&&& 控制器类元件,如温控器、热断路器、接触器等,每种1件;
e.&&& 熔断器类元件,熔断器座每种2件,熔芯每种10件;
f.&&&& 电动机类元件,每种1件;
g.&&& 变压器类元件,每种1件。
&&& 所提供元件的型号、规格、生产厂等标识应与整机所装配元件标识完全一致。
&&& 1.1.3对于器具上使用的除4.1.2条规定的安全关键元件以外的其他所有非金属材料零件,应提供材料样品,每种1件,或按125mm×13mm×3 mm规格制作的样块每种2件。对于纤维或颗粒状的保温材料每种提供20至50g。带绝缘护层的导线每种400 mm。
&&& 1.1.4除随同出厂整机一起提供的技术资料外,应另行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产品总装图或结构示意图,应能清楚表明器具内部结构和功能原理;
b.&&& 电气原理图,包括电子电路原理图,应能清楚表明电气工作原理和电气元件名称规格;
c.&&& 按4.1.2条规定提供的电气元件样品的一览表;(附件10.1)
d.&&& 按4.1.3条规定提供的非金属材料样品的一览表。(附件10.2)
&&& 1.2工业电烤炉检验样品的要求
&&& 1.2.1整机样品1台,样品应为出厂状态,配有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全套附件和装箱单。
&&& 1.2.2除随同整机一起提供的文件外,应另行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产品总装图或结构示意图,应能清楚表明设备结构和功能原理;
b.&&& 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应能清楚表明电气工作原理、各元件名称规格和安装位置;
上述文件资料应与整机样品的型号、实际结构和电路完全一致。
&&& 1.3抽样方法
&&& 1.3.1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组进厂完成现场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进行检验样品的抽样。抽样时,申证企业负责人应同时在场。
1.3.2按申请书申报的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附件1),每个型式类别抽取一种样品。
1.3.3每个型式类别中有多种型号时,抽取其中在产品结构、工艺水平、试验项目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产品结构有重要差异的产品,即使属于同一型式类别,也应分别抽取样品。
&&& 1.3.4样品可在生产厂的成品库、生产线终端的经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
&&& 1.3.5样品应从同一批次生产的相同名称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可以使用GB/T10111标准规定的简单随机抽样法或其他随机抽样法。
&&& 1.3.6抽样检验的样本总体,应根据企业正常生产规模和批量,对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一般不低于10台;工业电烤炉一般不低于3台。
&&& 1.3.7抽出的样品应使用盖有审查部印章的统一封条加封,封条上注明封存日期。电气元件、非金属材料和技术资料应与整机样品一体封存。封条的数量和贴封位置应使不破坏封条就不能改动样品。申证企业应注意对封条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损坏。
1.3.8抽样时应现场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和申证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盖章。抽样单应一式三份,双方各保留一份,企业在送检样品时交付检验单位一份。抽样单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附件11)
2& 产品检验和质量判定规则
2.1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
2.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为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所有检验项目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2.3 工业电烤炉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共检验25项,其中涉及电气安全和食品卫生的A类重缺陷项共12项,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的B类一般缺陷项共13项。如有任一A类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85%,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85%,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电气元件样品一览表
&&& 申证单位:&&&&&&&&&&&&&&&&&&&&&&&&&&& 整机型号:
&&&&& 附件10.2:
非金属材料样品一览表
&&&& 申证单位:&&&&&&&&&&&&&&&&&&&&&&&&&&&&&&&&& 整机型号: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记录单
额定输入功率
样品Ⅰ编号
年&& 月&& 日
样品Ⅱ编号
年&& 月&& 日
随整机附件
1.&&&&&&&&&&&&&& &件; 2.&&&&&&&&&&&&&&& &件; 3.&& &&&&&&&&&&&&&&&件;
4&&&&&&.&&&&&&&&&&&&&& &件; 5.&&&&&&&&&&&&&& &件; 6.&&&&&&&&&&&&&&&& &件。
元件样品的规格、数量与“电气元件样品一览表”记录相符& 。
元件样品与整机一体封存& 。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样品的规格、数量与“非金属材料样品一览表”记录相符& 。
材料样品与整机一体封存& 。
1.产品使用说明书 &&&,2.产品检验合格证 &&&,3.总装图或结构示意图 &&&,
4.电气原理图 &&&,5.电气接线图 &&&,6.装箱单 &&&,7.商标证书复制件 &&&,
8.元件样品一览表 &&&,9.材料样品一览表 &&&。技术资料与整机一体封存 &&&。
请将送检样品于&&&& 年&&& 月&&& 日前送达: 1.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2.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证单位:(盖章)
现场负责人:(签字)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的填写应与申请书一致。
2.本记录单选择框“& ”内填“√”为肯定,填“×”为否定;不适用栏目填“―”。
&&& 3.本记录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一份,申证单位两份,其中一份检验时交付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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