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双倍是不是双倍返还定金是多少

&&&&&&&&&过户前房主坐地涨价80万 称大不了双倍返定金
过户前房主坐地涨价80万 称大不了双倍返定金
何先生夫妇花678万在中关村购买了一套房子,岂料在过户前房主突然反悔,要涨80万才肯过户,无奈之下,何先生夫妇将房主诉至法院。今天获悉,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何先生夫妇诉称,日,其夫妻二人经中介公司的撮合,与房主王先生签订了总价款678万元的购房合同,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购房款按期限分三种方式支付给房主,第一笔定金24万元直接向房主支付;第二笔房款414万元于房屋“过户前一天”向房主支付;第三笔余款240万元向银行贷款,在房屋完成过户、抵押后,由银行放贷支付给房主。何先生夫妇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4万元。合同履行初期进展顺利。双方共同完成了网签事项,银行也向买卖双方发出贷款通知单,正式批贷。在此期间,何先生夫妇为完成本购房合同,于日将现有住房卖出,并于日完成过户。当何先生夫妇筹措好全部购房费用,并准备完成购房合同时,房主突然提出由于房市涨了,要何先生夫妇再多支付80万元,房主称,否则,“房就不卖了”,“大不了双倍返你定金”。何先生夫妇称,夫妇二人的老房子已经完成了买卖过户手续,而房主此时坐地涨价,将迫使其夫妇二人及不满周岁的孩子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因此起诉要求判令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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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擅处共有财产为由悔约 法院判决卖方双倍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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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擅处共有财产为由悔约 法院判决卖方双倍返定金
作者:肖蓉蓉 汪卉&&
&&&&中国法院网讯 &&因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毁约,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闫女士、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闫女士与龚女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闫女士双倍返还龚女士定金共计16万元,支付房地产公司2万元违约金的判决。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5" month="1" year="年1月5日,闫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3" year="年3月14日,闫女士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闫女士名下。<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8" month="7" year="年7月18日,闫女士经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龚女士,龚女士依约先后支付了8万元定金。当月24日,闫女士就上述房屋与案外人宋某另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月25日,闫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通知房地产公司不再履行合同。房地产公司又将该消息通知龚女士。同年8月23日,闫女士为宋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7年9月,龚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闫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万元。房地产公司同时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闫女士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支付居间活动费用及损失共计1.5万元。闫女士辩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征求张先生意见,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不同意,所以合同无效。可以单倍返还龚女士8万元定金;可以补偿房地产公司联系业务费用及其他损失,以500元为限。张先生称,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闫女士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无权处置。故现请求确认闫女士、龚女士、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龚女士、房地产公司对张先生的请求辩称,合同是有效的。闫女士对张先生的请求辩称,同意合同无效,但应追究房地产公司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闫女士、张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闫女士、龚女士、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龚女士履行了给付定金的义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时,闫女士就诉争房屋已与他人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价金,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应当认定张先生在闫女士签订上述合同之前知悉闫女士将对诉争房屋进行出售房屋一事。现张先生、闫女士的反悔意见依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龚女士依约向闫女士交纳定金8万元,现其要求闫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公司依约要求闫女士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亦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闫女士以闫女士出售诉争房屋之前未取得张先生同意为由主张上述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该案涉及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出卖人一房二卖、恶意违约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较为集中的体现了当下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突出矛盾。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则有转让房产应当取得共有人书面确认的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不同观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所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而且,往往确认无效的合同仅履行至交付定金、首付购房款等环节,没有履行至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交易完成阶段,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因此买受人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且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时,对共有人情况亦不予审查,仅以系不动产权利人本人,即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合同签订、履行的诚信原则考虑,我们认为,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在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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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黄了,双倍返还定金也黄了
买卖双方为逃税做低房价,签订的《定金协议》被判无效
买卖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买方杨先生要求卖方陈老汉双倍返还定金之诉,当然也未获支持。昨天,闵行区法院作出陈老汉退还杨先生2万元定金的一审判决。  今年3月24日,杨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陈老汉购买位于闵行区莲花路上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陈老汉向杨先生转让房产,陈老汉的交易税费由杨先生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将合同价做低至58万元,其中15万元以装修款方式支付。  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遇陈老汉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先生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陈老汉出具了收条。由于陈老汉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先生认为陈老汉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陈老汉退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先生承担,但又约定做低房价,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少缴税费的受益者则是杨先生本人,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老汉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当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赵颖彦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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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双倍工资是不是双倍社保
请问没有给我们买保险我们是不是应该向他要双倍工资
我是2013年12月份来这家公司上班的,至今2014年10月份,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10个月了,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购买社会保险,每周周一至周五调休一天,周六周日不让休息。这样的情况我想去仲裁,仲裁内容包括: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周末不让休息的加班工资,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要求由公司补交(补交的话是不是公司承担的和个人承担的全部由公司出)。仲裁会支持那些呀
请问有没有辞急工这一说法呢 有的话是要多长时间呢 是不是要扣除部分工资呢
请问,我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证,还贷,工资,社保的,流水账,复印件丢在别人公司,我该怎么挂失?
我想请问下合肥的餐饮业国庆1 ,2, 3日是不是享有3倍的工资。还有4 5 6补假,没有补假的话怎么算?
教师去世家属有何补助,听说还有10个月的工资,社保的钱是不是可以拿回来。
我是今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在南宁某民营单位上班,6月3号入职实习,7月正式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写明每个月缴纳社保并在15号发放工资。但至今社保未缴纳,工资只发了两个月的,8月.9月工资都没发放,找过领导协商,他们都在拖延不发。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什么法律可以帮助我?
我的底薪是3000元每个月,加上各项补贴工资条显示我一个月正常是3600元,如果申请仲裁,让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公司要怎么赔偿我?赔偿我多少钱?
今年应届刚毕业,6.3号进入公司,试用一个月后签订合同,合同上面写明是每月要缴纳社保并在15号发工资,但是至今加上试用期的只发了两个月的工资。社保也未缴纳,问公司有关领导为何不缴纳社保他们就一直拖延,请问这种现象属于违法的现象吗?我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维权?或告他们吗?
我在厂里交了4年社保每月从工资中扣250元现在不做了,请问我还能不能要回我自已的那部分?何时能取出要什么手续!谢谢!
我在厂里交了4年社保每月从工资中扣250元现在不做了,请问我如何取出我自已的那部分?谢谢!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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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案例分析题45.答案要点
金边债券 早在世纪即国债。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案例分析题45.答案要点:1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 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2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 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乙商店拒不受领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已过但 本案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故即使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其不得拒绝受领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 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到 B 地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 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 责任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店是否拒绝受领鉴于货物业已交付所以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店承担主要责任46.答案要点:1报社的报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于某可以请求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如果贷款利率下降至下限 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扬基债券Y 在美国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外国债券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 股 没有继承人。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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