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租房信息80年代公租房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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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人才网_新就业职工和外来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
  邓州人才网 无论是商品房市场还是保障房建设,首都北京都是全国关注的焦点。
  10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北京对公共租赁住房这一保障房新形式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谁能租?
  三类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此次公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供应对象、审核配租及租赁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在供应对象方面,《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无住房的人员。
  此外,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供应对象具体条件由产业园区确定。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邹劲松说,这意味着,新就业职工和在北京有稳定就业的外地人员,这两个群体也新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
  据了解,目前北京超过限价房标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较多,主要包括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学生等,这类群体是北京目前房屋租赁消费的主体。
  之所以将三口之家年收入定在10万元,一是根据房价收入比测算,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力购房,需要公租房过渡;二是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数据测算,2011年北京市三口之家家庭可支配收入预计为96000元;三是考虑北京市公租房租金实行市场化,在收入上不应作严格限制。
  如何租?
  每年对承租家庭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
  根据国务院“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的要求,对于公租房的租金,北京市制定了“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要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通知》还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每年将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骗租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
  如何建?
  四大主体三种方式筹集公租房
  据悉,北京市早在2009年就开始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市已累计落实公租房项目98个、10.3万套。目前,中关村园区、亦庄开发区5000余套公租房竣工并开始启动配租,预计年内全市将实现配租1万户以上。
  公租房是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秦海翔介绍,北京计划“十二五”期间建设收购公租房30万套以上,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60%.今年,北京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
  如此大量的公租房从何而来?《通知》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租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租房。政府、园区、社会单位、投资机构,构成了北京筹集公租房的“四大主体”。
  政府可采取新建、收购、长期租赁三种方式筹集公租房。新建包括集中建设和配建;收购,既可以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也可以收购安置后仍有剩余的定向安置房,还可以收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
  在资金落实和土地供应等方面,北京市明确: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资金统筹使用;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争取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发行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全覆盖
  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观念
  邹劲松表示,目前中国的住房理念有待调整和引导,很多家庭都是集中一个家庭的财富,才买上了一套房子,这样做会透支消费能力,形成较大的负担。如果公租房规模增大了,并且将新就业职工和外地人纳入保障范畴,就可以引导年轻人的住房消费理念。年轻人可以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租到买的住房之路,这样有利于延缓各种需求涌入商品房市场。
  北京市同时明确,新规定实施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具体办法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北京一直以来解决住房问题的思路有三句话: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邹劲松表示,出台这个文件标志着北京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完全建立。
  此前,北京市对最低收入群体出台了廉租房管理办法,对低收入、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群体,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中等收入家庭,出台了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此次公租房新规将新就业职工和在北京稳定就业的外地人员纳入其中,实现了北京市住房保障方式的“全覆盖”。&
(工作日8: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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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东方红世纪园公租房小区建设项目及惠恩等五个小区基础
/ 发布日期: 13: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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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及配套工程设计中标公告
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邓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就河南省邓州市东方红世纪园公租房小区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招标编号:FDZB-&
二、项目内容:河南省邓州市东方红世纪园公租房小区建设项目
三、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日期:日分别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四、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日上午9:30
评标地点: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评标委员会成员:高小燕& 马靖& 唐焕& 周建春& 苏建新
五、中标信息: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中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伍佰伍拾捌万元整(小写:元)
六、请中标单位及时到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邓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鲁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阳市法官培训中心三楼(南阳市七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联系人:孙先生&&&&&&&&&&&&&&& E-mail:
电& 话:1&&&&& &&&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谨对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表示感谢!
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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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类别:新闻动态 发表于: 共被阅读过 800 次
邓政办〔2014〕2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8日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来邓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并轨运行的原则,并轨后廉租住房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第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管中心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做好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公租房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
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民政、人社、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租房的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科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将公租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出让方式供应。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金收益按照不低于10%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六)政府配租(售)廉租房、配租公租房所得收益;
(七)社会捐赠的公租房保障资金;
(八)省政府转贷市县区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配套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公租房保障开支,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公租房。中央、省以及市县区政府安排的公租房资金,可用于公租房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入两条线”。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偿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安排在一般预算中。
第十三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公租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公租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来邓务工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户口;
(二)家庭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无自有住房或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人员、来邓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一)已办理城区暂住证明6个月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无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国家、省部级劳模、国家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收入限制;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并优先保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产管理档案中心出具房产信息证明;借住住房的家庭需提供单位或办事处出具的借住证明;
(五)新就业职工和来邓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新就业职工和来邓务工人员可以家庭也可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九条 公租房的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初审。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访问邻里等方式对申请公租房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二)复审。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必要时按照《邓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联审。对最终核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公租房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家庭的配租以轮候方式确定,确定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租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已确认公租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住房的;
(三)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新就业职工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约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另行提出申请。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供应对象的承受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按房源所在区域实施差别化收取。租金试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其租赁补贴由政府直接支付给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方,代承租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价格部门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重新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变动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政府规定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后,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逾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由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违法违约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承租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公租房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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